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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 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 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当教学、科研和技术 服务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那么和基本条件第三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学院级实验室。第四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 础课和专业课
2、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 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成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 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 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防止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有稳定的学科开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 开发等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 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2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 实验室主任和两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
3、人员;3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三章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 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第八条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第九条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 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方法第 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XX大学实验室登记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将XX 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审定,经批准建立。第十条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 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 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 学院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 的理由、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 理方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 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