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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57城市生活垃垃圾管理办办法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设设部令第1157号发文日期2007-04-228生效日期2007-07-001失效日期发布说明自20077年7月11日起施行行19933年8月110日建设设部颁布的的城市生生活垃圾管管理办法(建建设部令第第27号)同同时废止。城市生活活垃圾管理理办法已已于20007年4月月10日经经建设部第第123次次常务会议议讨论通过过,现予发发布,自22007年年7月1日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长汪光焘焘二七年年四月二十十八日城市生活垃垃圾管理办办法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条为了加加强城市生生活垃圾管管理,改善善城市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根
2、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物污染环境境防治法、城城市市容和和环境卫生生管理条例例等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条本办法法适用于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内城市生活活垃圾的清清扫、收集集、运输、处处置及相关关管理活动动。第三条条城市生生活垃圾的的治理,实实行减量化化、资源化化、无害化化和谁产生生、谁依法法负责的原原则。国家采采取有利于于城市生活活垃圾综合合利用的经经济、技术术政策和措措施,提高高城市生活活垃圾治理理的科学技技术水平,鼓鼓励对城市市生活垃圾圾实行充分分回收和合合理利用。第四条条产生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的单位位和个人,应应当按照城城市人民政政府确定的的生活垃圾圾处理费收收费标
3、准和和有关规定定缴纳城市市生活垃圾圾处理费。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理费应当当专项用于于城市生活活垃圾收集集、运输和和处置,严严禁挪作他他用。第五条条国务院院建设主管管部门负责责全国城市市生活垃圾圾管理工作作。省、自自治区人民民政府建设设主管部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内城市生活活垃圾管理理工作。直辖市市、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的管理理工作。第六条条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都应当遵遵守城市生生活垃圾管管理的有关关规定,并并有权对违违反本办法法的单位和和个人进行行检举和控控告。第二章 治理规划划与设施建建设第七条条直辖市市、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建设(环环
4、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应应当会同城城市规划等等有关部门门,依据城城市总体规规划和本地地区国民经经济和社会会发展计划划等,制定定城市生活活垃圾治理理规划,统统筹安排城城市生活垃垃圾收集、处处置设施的的布局、用用地和规模模。制定城城市生活垃垃圾治理规规划,应当当广泛征求求公众意见见。第八条条城市生生活垃圾收收集、处置置设施用地地应当纳入入城市黄线线保护范围围,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擅自自占用或者者改变其用用途。第九条条城市生生活垃圾收收集、处置置设施建设设,应当符符合城市生生活垃圾治治理规划和和国家有关关技术标准准。第十条条从事新新区开发、旧旧区改建和和住宅小区区开发建设设的单位,以以及机场、码码头、
5、车站站、公园、商商店等公共共设施、场场所的经营营管理单位位,应当按按照城市生生活垃圾治治理规划和和环境卫生生设施的设设置标准,配配套建设城城市生活垃垃圾收集设设施。第十一一条城市市生活垃圾圾收集、处处置设施工工程建设的的勘察、设设计、施工工和监理,应应当严格执执行国家有有关法律、法法规和技术术标准。第十二二条城市市生活垃圾圾收集、处处置设施工工程竣工后后,建设单单位应当依依法组织竣竣工验收,并并在竣工验验收后三个个月内,依依法向当地地人民政府府建设主管管部门和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报报送建设工工程项目档档案。未经经验收或者者验收不合合格的,不不得交付使使用。第十三三条任何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擅擅自
6、关闭、闲闲置或者拆拆除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置设施、场场所;确有有必要关闭闭、闲置或或者拆除的的,必须经经所在地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和和环境保护护主管部门门核准,并并采取措施施,防止污污染环境。第十四四条申请请关闭、闲闲置或者拆拆除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置设施、场场所的,应应当提交以以下材料:(一)书书面申请;(二)权权属关系证证明材料;(三)丧丧失使用功功能或其使使用功能被被其他设施施替代的证证明;(四)防防止环境污污染的方案案;(五)拟拟关闭、闲闲置或者拆拆除设施的的现状图及及拆除方案案;(六)拟拟新建设施施设计图;(七)因因实施城市市规划需要要闲置、关关闭或者拆
7、拆除的,还还应当提供供规划、建建设主管部部门的批准准文件。第三章章 清扫、收收集、运输输第十五五条城市市生活垃圾圾应当逐步步实行分类类投放、收收集和运输输。具体办办法,由直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根据据国家标准准和本地区区实际制定定。第十六六条单位位和个人应应当按照规规定的地点点、时间等等要求,将将生活垃圾圾投放到指指定的垃圾圾容器或者者收集场所所。废旧家家具等大件件垃圾应当当按规定时时间投放在在指定的收收集场所。城市生生活垃圾实实行分类收收集的地区区,单位和和个人应当当按照规定定的分类要要求,将生生活垃圾装装入相应的的垃圾袋内内,投入指指定的垃圾圾容器或者者收
8、集场所所。宾馆、饭饭店、餐馆馆以及机关关、院校等等单位应当当按照规定定单独收集集、存放本本单位产生生的餐厨垃垃圾,并交交符合本办办法要求的的城市生活活垃圾收集集、运输企企业运至规规定的城市市生活垃圾圾处理场所所。禁止随随意倾倒、抛抛洒或者堆堆放城市生生活垃圾。第十七七条从事事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的企业,应应当取得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经营性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服务许可可证。未取得得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服务许可可证的企业业,不得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清扫扫、收集、运运输活动。第十八八条直辖辖市、市、县县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应应当通过招招投标等
9、公公平竞争方方式作出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经营性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许可的决决定,向中中标人颁发发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服务许可可证。直辖市市、市、县县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应应当与中标标人签订城城市生活垃垃圾清扫、收收集、运输输经营协议议。城市生生活垃圾清清扫、收集集、运输经经营协议应应当明确约约定经营期期限、服务务标准等内内容,作为为城市生活活垃圾清扫扫、收集、运运输服务许许可证的附附件。第十九九条从事事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服务的企企业,应当当具备以下下条件:(一)具具备企业法法人资格,从从事垃圾清清扫、收集集的企业注注册资本不不少于人民民币10
10、00万元,从从事垃圾运运输的企业业注册资本本不少于人人民币3000万元;(二)机机械清扫能能力达到总总清扫能力力的20以上,机机械清扫车车辆包括洒洒水车和清清扫保洁车车辆。机械械清扫车辆辆应当具有有自动洒水水、防尘、防防遗撒、安安全警示功功能,安装装车辆行驶驶及清扫过过程记录仪仪; (三)垃垃圾收集应应当采用全全密闭运输输工具,并并应当具有有分类收集集功能;(四)垃垃圾运输应应当采用全全密闭自动动卸载车辆辆或船只,具具有防臭味味扩散、防防遗撒、防防渗沥液滴滴漏功能,安安装行驶及及装卸记录录仪;(五)具具有健全的的技术、质质量、安全全和监测管管理制度并并得到有效效执行;(六)具具有合法的的道路运
11、输输经营许可可证、车辆辆行驶证;(七)具具有固定的的办公及机机械、设备备、车辆、船船只停放场场所。第二十十条从事事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的企业应应当履行以以下义务:(一)按按照环境卫卫生作业标标准和作业业规范,在在规定的时时间内及时时清扫、收收运城市生生活垃圾;(二)将将收集的城城市生活垃垃圾运到直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认可可的处理场场所;(三)清清扫、收运运城市生活活垃圾后,对对生活垃圾圾收集设施施及时保洁洁、复位,清清理作业场场地,保持持生活垃圾圾收集设施施和周边环环境的干净净整洁;(四)用用于收集、运运输城市生生活垃圾的的车辆、船船舶
12、应当做做到密闭、完完好和整洁洁。第二十十一条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清扫扫、收集、运运输的企业业,禁止实实施下列行行为:(一)任任意倾倒、抛抛洒或者堆堆放城市生生活垃圾;(二)擅擅自停业、歇歇业;(三)在在运输过程程中沿途丢丢弃、遗撒撒生活垃圾圾。第二十十二条工工业固体废废弃物、危危险废物应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单独收收集、运输输,严禁混混入城市生生活垃圾。第四章章处置第二十十三条城城市生活垃垃圾应当在在城市生活活垃圾转运运站、处理理厂(场)处处置。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任意意处置城市市生活垃圾圾。第二十十四条城城市生活垃垃圾处置所所采用的技技术、设备备、材料,应应当符合国国家有关城城市
13、生活垃垃圾处理技技术标准的的要求,防防止对环境境造成污染染。第二十十五条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处置置的企业,应应当向所在在地直辖市市、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取取得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处置置服务许可可证。未取得得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处置服服务许可证证,不得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处置置活动。第二十十六条直直辖市、市市、县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应当当通过招投投标等公平平竞争方式式作出城市市生活垃圾圾经营性处处置许可的的决定,向向中标人颁颁发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处置置服务许可可证。直辖市市、市、县县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应应当与中标标人签订城城市
14、生活垃垃圾处置经经营协议,明明确约定经经营期限、服服务标准等等内容,并并作为城市市生活垃圾圾经营性处处置服务许许可证的附附件。第二十十七条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处置置服务的企企业,应当当具备以下下条件:(一)具具备企业法法人资格,规规模小于1100吨日的卫生生填埋场和和堆肥厂的的注册资本本不少于人人民币5000万元,规规模大于1100吨日的卫生生填埋场和和堆肥厂的的注册资本本不少于人人民币50000万元元,焚烧厂厂的注册资资本不少于于人民币11亿元;(二二)卫生填填埋场、堆堆肥厂和焚焚烧厂的选选址符合城城乡规划,并并取得规划划许可文件件;(三)采采用的技术术、工艺符符合国家有有关标准;(
15、四)有有至少5名名具有初级级以上专业业技术职称称的人员,其其中包括环环境工程、机机械、环境境监测等专专业的技术术人员。技技术负责人人具有5年年以上垃圾圾处理工作作经历,并并具有中级级以上专业业技术职称称;(五)具具有完善的的工艺运行行、设备管管理、环境境监测与保保护、财务务管理、生生产安全、计计量统计等等方面的管管理制度并并得到有效效执行;(六六)生活垃垃圾处理设设施配备沼沼气检测仪仪器,配备备环境监测测设施如渗渗沥液监测测井、尾气气取样孔,安安装在线监监测系统等等监测设备备并与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联网网;(七)具具有完善的的生活垃圾圾渗沥液、沼沼气的利用用和处理技技术方案,卫卫生填
16、埋场场对不同垃垃圾进行分分区填埋方方案、生活活垃圾处理理的渗沥液液、沼气、焚焚烧烟气、残残渣等处理理残余物达达标处理排排放方案;(八)有有控制污染染和突发事事件的预案案。第二十十八条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处置置的企业应应当履行以以下义务:(一)严严格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和技术术标准,处处置城市生生活垃圾;(二)按按照规定处处理处置过过程中产生生的污水、废废气、废渣渣、粉尘等等,防止二二次污染;(三)按按照所在地地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规规定的时间间和要求接接收生活垃垃圾;(四)按按照要求配配备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置设备、设设施,保证证设施、设设备运行良良好;(五)保保证城市生生活垃圾
17、处处置站、场场(厂)环环境整洁;(六)按按照要求配配备合格的的管理人员员及操作人人员;(七)对对每日收运运、进出场场站、处置置的生活垃垃圾进行计计量,按照照要求将统统计数据和和报表报送送所在地建建设(环境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八)按按照要求定定期进行水水、气、土土壤等环境境影响监测测,对生活活垃圾处理理设施的性性能和环保保指标进行行检测、评评价,向所所在地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报告告检测、评评价结果。第五章章监督管管理第二十十九条 国务院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和省、自自治区人民民政府建设设主管部门门应当建立立健全监督督管理制度度,对本办办法的执行行情况进行行监督检查查。直辖市市、市、县县人民
18、政府府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对本行行政区域内内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处置企企业执行本本办法的情情况进行监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要,可以向向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处置企企业派驻监监督员。第三十十条直辖辖市、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实实施监督检检查时,有有权采取下下列措施:(一)查查阅复制有有关文件和和资料;(二)要要求被检查查的单位和和个人就有有关问题做做出说明;(三)进进入现场开开展检查;(四)责责令有关单单位和个人人改正违法法行为。有关单单位和个人人应当支持持配合监督督检查并提提供工作方方便,不得得妨碍与阻阻挠监督检检查人员依依法执行职职务
19、。第三十十一条直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应当当委托具有有计量认证证资格的机机构,定期期对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理场站的的垃圾处置置数量、质质量和环境境影响进行行监测。第三十十二条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经营性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处置服服务许可有有效期届满满需要继续续从事城市市生活垃圾圾经营性清清扫、收集集、运输、处处置活动的的,应当在在有效期届届满30日日前向原发发证机关申申请办理延延续手续。准准予延续的的,直辖市市、市、县县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应应当与城市市生活垃圾圾经营性清清扫、收集集、运输、处处置企业重重新订立经经营协议。第三十十三条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
20、可可以依法撤撤销许可证证书:(一)建建设(环境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工工作人员滥滥用职权、玩玩忽职守作作出准予城城市生活垃垃圾清扫、收收集、运输输或者处置置许可决定定的;(二)超超越法定职职权作出准准予城市生生活垃圾清清扫、收集集、运输或或者处置许许可决定的的;(三)违违反法定程程序作出准准予城市生生活垃圾清清扫、收集集、运输或或者处置许许可决定的的;(四)对对不符合许许可条件的的申请人作作出准予许许可的;(五)依依法可以撤撤销许可的的其他情形形。申请人人以欺骗、贿贿赂等不正正当手段取取得许可的的,应当予予以撤销。第三十十四条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清扫扫、收集、运运输或
21、者处处置的企业业应当向原原许可机关关提出注销销许可证的的申请,交交回许可证证书;原许许可机关应应当办理注注销手续,公公告其许可可证书作废废:(一)许许可事项有有效期届满满,未依法法申请延期期的;(二)企企业依法终终止的;(三)许许可证依法法被撤回、撤撤销或者吊吊销的;(四)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其他应当注注销的情形形。第三十十五条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清扫扫、收集、运运输、处置置的企业需需停业、歇歇业的,应应当提前半半年向所在在地直辖市市、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报报告,经同同意后方可可停业或者者歇业。直辖市市、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在
22、城市市生活垃圾圾经营性清清扫、收集集、运输、处处置企业停停业或者歇歇业前,落落实保障及及时清扫、收收集、运输输、处置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的措施施。第三十十六条直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应当当会同有关关部门制定定城市生活活垃圾清扫扫、收集、运运输和处置置应急预案案,建立城城市生活垃垃圾应急处处理系统,确确保紧急或或者特殊情情况下城市市生活垃圾圾的正常清清扫、收集集、运输和和处置。从事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经营性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和处置的的企业,应应当制定突突发事件生生活垃圾污污染防范的的应急方案案,并报所所在地直辖辖市、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备备
23、案。第三十十七条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清扫扫、收集、运运输或者处处置的企业业应当按照照国家劳动动保护的要要求和规定定,改善职职工的工作作条件,采采取有效措措施,逐步步提高职工工的工资和和福利待遇遇,做好职职工的卫生生保健和技技术培训工工作。第六章章法律责责任第三十十八条单单位和个人人未按规定定缴纳城市市生活垃圾圾处理费的的,由直辖辖市、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建设(环环境卫生)主主管部门责责令限期改改正,逾期期不改正的的,对单位位可处以应应交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理费三倍倍以下且不不超过3万万元的罚款款,对个人人可处以应应交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理费三倍倍以下且不不超过10000元的的罚款。第三十十九
24、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十条规规定,未按按照城市生生活垃圾治治理规划和和环境卫生生设施标准准配套建设设城市生活活垃圾收集集设施的,由由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正正,并可处处以1万元元以下的罚罚款。 第四十十条违反反本办法第第十二条规规定, 城城市生活垃垃圾处置设设施未经验验收或者验验收不合格格投入使用用的,由直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主管部门门责令改正正,处工程程合同价款款2%以上上4%以下下的罚款;造成损失失的,应当当承担赔偿偿责任。第四十十一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十三条条规定,未未经批准擅擅自关闭、闲闲置或者拆拆除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置设施、场场所的
25、,由由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限限期改正,处处以1万元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下的罚款。第四十十二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十六条条规定,随随意倾倒、抛抛洒、堆放放城市生活活垃圾的,由由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限限期改正,对对单位处以以50000元以上55万元以下下的罚款。个个人有以上上行为的,处处以2000元以下的的罚款。第四十十三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十七条条、第二十十五条规定定,未经批批准从事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经营性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或者处置置活动的,由由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
26、卫生)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并并处以3万万元的罚款款。第四十十四条违违反本办法法规定,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清扫扫、收集、运运输的企业业在运输过过程中沿途途丢弃、遗遗撒生活垃垃圾的,由由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卫生生主管部门门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限期改改正,处以以50000元以上55万元以下下的罚款。第四十十五条从从事生活垃垃圾经营性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的企业不不履行本办办法第二十十条规定义义务的,由由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正正,并可处处以50000元以上上3万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处置置
27、企业不履履行本办法法第二十八八条规定义义务的,由由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正正,并可处处以3万元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下的罚款。造造成损失的的,依法承承担赔偿责责任。第四十十六条违违反本办法法规定,从从事城市生生活垃圾经经营性清扫扫、收集、运运输的企业业,未经批批准擅自停停业、歇业业的,由直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正正,并可处处以1万元元以上3万万元以下罚罚款;从事事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处置的的企业,未未经批准擅擅自停业、歇歇业的,由由直辖市、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正正
28、,并可处处以5万元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下罚款。造造成损失的的,依法承承担赔偿责责任。第四十十七条违违反本办法法规定的职职权和程序序,核发城城市生活垃垃圾清扫、收收集、运输输、处理许许可证的,由由上级主管管机关责令令改正,并并对其主管管人员及其其他直接责责任人员给给予行政处处分;构成成犯罪的,应应当追究刑刑事责任。国家机机关工作人人员在城市市生活垃圾圾监督管理理工作中,玩玩忽职守、滥滥用职权、徇徇私舞弊的的,依法给给予行政处处分;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第七章章 附则则第四十十八条城市建筑筑垃圾的管管理适用城城市建筑垃垃圾管理规规定(建建设部令第第139号号)。第四十十九条本本办法的规规定适用于于从事城市市生活垃圾圾非经营性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处置的的单位;但但是,有关关行政许可可的规定以以及第四十十五条、第第四十六条条的规定除除外。第五十十条城市市生活垃圾圾清扫、收收集、运输输服务许可可证和城市市生活垃圾圾处置服务务许可证由由国务院建建设主管部部门统一规规定格式,省省、自治区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管管部门和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建设设(环境卫卫生)主管管部门组织织印制。第五十十一条本本办法自22007年年7月1日日起施行。19993年88月10日日建设部颁颁布的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管理办办法(建建设部令第第27号)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