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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工作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 发布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5.11 实施日期: 2021.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 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民法综合规定与说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全省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工作,统一新旧法连接期的法条引用标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司法说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一般规定第一条 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精确规范。应当做到援引精确,引用规范,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标准。 (二)详细明确。有特殊规定的,引用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引用一般规定;没有一般规定的,引用原则规定。 (三)繁简适当。应当依据裁判文书类型、审判程序等不怜悯况针对性引用,做到完备、必要、适
3、度。 (四)层次明晰。应当依据裁判依据的效力等级、法源优先性等要素,并根据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的依次进行引用。其次条 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干脆引用: (一)法律及法律说明;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五)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通过,以说明规定批复确定等形式发布的司法说明。第三条 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干脆引用,但可以作为论证裁判理由的论据: (一)行政规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说明类审判业务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就详细法律问
4、题的答复看法; (五)省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 (六)省法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 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第四条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说明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精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说理部分引用详细条文内容的,应当整条引用。多次引用同一法律条文的,仅在第一次引用时全文引述条文内容,之后再次引用的,写明条款序号即可,无需引述条文内容。 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观点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该指导性案例的编号。 参考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的,应当参考参考性案例的裁判观点进行说理,无需写明该参
5、考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观点。第五条 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引用依次如下:法律及法律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说明;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应当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第六条 法律、法规、司法说明通过引致条文明确规定某一法律关系参照适用某一详细法律规范的,在参照适用时,应当先引用引致条文,再引用引致条文指向的详细法律条文。第七条 适用习惯处理纠纷,应当引用民法典第十条作为裁判依据,并在裁判文书事实和说理部分对某地域、某行业或当事人之间形成该习惯进行审理查明、认定和阐述。新旧法连接期法条引用
6、的特殊规定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干脆引用民法典以及依据民法典制定、修改及未作修改的司法说明,无需援引时间效力规定。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其次款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说明的,应当同时引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说明和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其次款的规定,无论该法律和司法说明是否已被废止、修改。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应当引用民法典及依据民法典制定、修改、未作修改的司法说明的规定,并同时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
7、规定。第十一条 民事纠纷案件符合时间效力规定其次部分溯及适用的详细规定情形的,应当同时引用时间效力规定其次部分的相关详细条文及该详细条文指向的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无需再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相关条文。第十二条 民事纠纷案件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三部分连接适用的详细规定情形的,应当同时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三部分的相关详细条文及该详细条文指向的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司法说明的相关条文,无需再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相关条文。第十三条 适用依据民法典废止的司法说明的,应当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司法说明文号。 适用依据民法典修改的司法说明,引用修改后司法说明的,应当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修改后的司法说明文号;引用修改前司法说明的,应当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修改前的司法说明文号。 适用依据民法典新制定或未作修改的司法说明的,无需注明司法说明文号。附 则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