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5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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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5章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5章 第1章下列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论述,正确的有哪项?A、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而联邦制国家有多个中央政府B、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C、我国国内有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所以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不是单一制D、联邦制国家的每个组成单位都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答案:B解析: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如美国,虽然是联邦制国家,但只有一个中央政府。所以A错误。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一个国家纵向权力关系的,所以主要是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B正确。C如前所述,

2、是错误的。但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两个特点:D中,只有少数联邦制国家的组成单位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而多数是不可以的,错误。2022年5月10日,A市沙发厂从某银行A市支行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150张,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6月2日,经公开摇奖,某银行A市支行在A市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和兑奖方法,规定兑奖期为3个月,从2022年6月5日至9月5日,逾期不兑视作放弃。A市沙发厂一直未去银行兑奖,到9月1日时因无法发放拖欠职工的工资,便将上述有奖储蓄存单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职工甲将领到的存单进行兑奖,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A市沙发厂得知

3、后,认为1万元奖金应归厂方所有,厂方未及时兑奖是因为主管人员疏忽大意不了解中奖情况所致。因甲拒绝归还,A市沙发厂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有奖储蓄存单的法律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为无记名证券B:具有无因性和文字性C:谁持单向银行主张权利,谁就是该单记载的权利的享有人D:只有原储蓄者才可以享受兑奖的权利答案:A,B,C解析:该储蓄存单为无记名证券,具无因性和文字性。谁持单向银行主张权利,谁就是该单所记载的权利的享有人,而不问其原为谁所持有。证券上的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证券与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享有证券上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权利人一旦丧失了证券,就不能行使证券上的权利。

4、因此,本题的选项为A、B、C项。某县环保局向蓝天化工厂发出缴纳30万元排污费的通知。蓝天化工厂认为计算有误,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经审理后作出缴纳25万元排污费的决定。蓝天化工厂仍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排污费计算仍有误。法院可以如何判决?()A:撤销市环保局的决定,责令其重作决定B:撤销县环保局的通知C:直接确定排污费的数额D:驳回化工厂的诉讼请求答案:A,C解析:本案为复议改案件,被告为市环保局,被诉行政行为是市环保局的决定,法院的判决只能针对市环保局,故排除B项。既然市环保局的决定违法,故法院也可判决撤销。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3条第2款,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

5、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C项对。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且合理,故D项错误。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乙国认为甲的贸易救济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甲国认为丙国限制其在丁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乙国和甲国分别决定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下列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项?( )A.最惠国待遇相同地适用于货物、服务贸易领域B.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C.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

6、用于货物产品D.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方首先应当调解答案: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都有,但各不相同,A错误。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B错。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与GATT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C正确。磋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D错误。甲公司生产啤酒,其申请注册的“冰点”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乙、丙、丁、戊公司也以不同形式使用该“冰点”标识。下列行为属于对该 商标侵权行为的是

7、: A.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烈酒上使用 “冰点”商标 B.丙饮料公司将“冰点”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使用 C.丁公司将 “冰点”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戊公司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使用 “冰点”商标答案:A,B,C,D解析: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

8、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 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某市交警大队违法扣押了某公司一加长汽车,在扣押期间该车发动机和车厢受到损坏。如要进行国家赔偿,可采取下列哪些方式?()A.支付赔偿金 B.恢复原状C.消除影响 D.返还财产答案:B,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5条。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

9、在敌人火力猛烈 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 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 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 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434条,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在 战时自伤的,才构成本罪。选项CD都不是为了逃避军事 义务,不可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5P条,预备役人 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才可能构成本罪。 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

10、创设权利,丙国必须书面明示接受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明示同意,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答案:C解析:。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囯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对。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

11、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5章 第2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C: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D: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该法第13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所以B项错误,应当选。该法第14条规定,

1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所以C项正确,不当选。该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下列费用中,属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有()。A.征地管理费 B.青苗补偿费C.安置补助费 D.地上附着物补偿费E.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答案:B,C,D解析: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下列有关法制思想的说法,错误的表述是、()A、“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对夏商神权政治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和治国方针B、汉代中期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儒家发挥成“德

13、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C、“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述的是著名理学家朱熹D、“明刑弼教”思想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一脉相承,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其思想也是一致的答案:D解析: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这一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所以A、B两项正确;“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的简称,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14、从字面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共用题干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曾在A区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某败诉。3个月之后,妻子李某认为家里的情况不堪忍受,遂向A区法院

15、提出要求离婚。对于此案,A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受理并审理B:不予受理,但是可以为之主持调解C:驳回起诉D: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16、。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17、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

18、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

19、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

20、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

21、,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露,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立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

22、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B.对该运输公司可以不予行政处罚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D.对该行为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被处罚的相对人等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运输公司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清扫,主动减轻路面被污染的后果,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对运输公司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逮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B.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査一起贪污案件中,

23、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机关为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逮捕,公安司法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24、丨0年有期徒刑以上刎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由此,A选项当选。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

25、属。故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故D选项不当选。甲国公民杰克欲与中国公民张某结婚,关于相关法律适用,正确的说法是:A.若双方长期共同居住在中国,结婚的条件应当适用中国法B.若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则结婚条件可适用于双方缔结婚姻地中国的相关法律C.双方的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处理双方财产关系答案:A,B,C,D解析:A、B 正确。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

26、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C 正确。法律适用法第 23 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D 正确。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2022年4月1日,甲乙订立买卖豆浆机的合同,约定由乙于4月6日前负责将豆浆机 运送至甲处。乙于4月6日

27、如约送达,但是,由于今年豆浆机的需求量不大,因此甲拒绝接收 豆浆机。乙万般无奈,只好将豆浆机存放在自己的仓库里。是夜,因雷击失火烧毁了全部豆浆 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豆浆机尚未交付,故豆浆机毁损的风险由甲承担B.由于乙拒绝接收豆浆机I故豆浆机毁损的风险由乙承担C.豆浆机毁损的风险应当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D.豆浆机毁损的风险应当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题中,因买受人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空调导致不能按 照约定的期限交货,买受人乙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即6

28、月6日起承担空调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B项 正确,A、C、D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5章 第3章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错解析: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教材P316。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解析: 选项

29、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30、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共用题干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

31、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2、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

33、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B.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股东C.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董事D.上市公司的监事答案:B解析: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

3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B选项持股比例未达到5%,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答案:B解析:。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由章程确定,宏大公司章程确定总经理

35、乙为法定代表人,则甲不为法定代表人。甲与辽东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不应视为表见代理,因为公司章程为公开信息。根据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无权代理所签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经被代理人追认而生效,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简易程序中,原告债权人李某和被告债务人张某就一笔陈年旧债达成了调解,张某同意还2500元给李某,并且当庭即行交付。对此,法院对其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A:不需要做任何处理,其自动生效B:必须制作调解书,送达签收才生效C:应该根据调解协议作出判决并送达D:不需作出调解书,但要记入笔录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8条

36、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见本题的情形刚好属于第三种,是可以即时履行的,不需作出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D答案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

37、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税务登记。 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曰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据此,A项

38、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

39、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可见,不管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是否需要到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一律都需要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故C项错误,当选。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

40、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2022年)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B.在审查起诉阶段

41、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 A项,根据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此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财产超过合法收入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是行为。故A项错误。 B项,“不能说明”指在审判结束前不能说明,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

42、说明来源的,不再成立此罪。故B项正确。 CD项,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成立赌博罪。朱某虽然有到澳门赌博的行为,但既不是以赌博为业,更不是聚众赌博,所以不成立赌博罪。既然朱某的赌博行为不构成中国刑法上的赌博罪,则自然不会有管辖问题。故CD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5章 第4章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

43、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答案:A,B解析:本案中,甲先下毒杀乙,之后又开车带乙去医院,说明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最终乙因撞车死亡。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撞车,则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甲的投毒行为,则该因果关系并未中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AB正确,CD错误。应选AB。关于法国民法典,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

44、.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B.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C.该法典主要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确立了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基本原则D.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答案:D解析: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因此D项错误。某市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答案:D解析: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

45、章才能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本题选D。一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且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如何核准?()A: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B: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D: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答案:A,B,C,D解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6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

46、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2)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本题应全选。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

47、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答案:B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知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动物饲养人免责的条件,请考生予以注意。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仅限于已满14周岁的人B.

48、非法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不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答案:B,D解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本题中A、D选项考查的均是犯罪对象,应当明确,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和强迫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一样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且在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中强迫未成年人吸食的还是从重处罚的情节。本题中的B项由于对象是没有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婴儿,并不需要行为人采取对待一般人那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才构成强迫他

49、人吸毒罪,行为人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行为实质上是使对象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而被动吸食毒品,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下列关于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都有休息的权利C、我国宪法规定“我国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D、我国宪法对发展公民社会保障权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未作规定答案:B,C,D解析: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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