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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节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节 第1节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解析:。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
2、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
3、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
4、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理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
5、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故D正确。关于A和C,由于题目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
6、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不选A、C,本题应选B、D。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答案:B,D解析:辩论原则的含义与内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
7、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2)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据此,A项说法不正确,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B项说法正确,当事人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都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应选。辩论原则只适用于当事人,不适用于证人,故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故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说法正确,应选。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法律规
8、定中属于债权让与的有()。A.甲在超市购物,用其建设银行的卡结算购物款B.甲、乙到饭店吃饭,饭后甲一并结餐费C.甲在网上购物,用其工商银行信用卡交付货款D.戊将其的一张演唱会门票原价卖给路边陌生人E.丁将其文书店的书卡以面值9.8折的价格卖给他人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选项A属于支付转让型债权让与;选项D、E属于一般情况下的债权让与。选项B、C属于债务承担。甲商场委托乙加工厂加工5000套西服,由甲商场提供样品和布料。在加工过程中,双方因资金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商场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B.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C.甲商场乙
9、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均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D.甲商场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均属于违约行为答案:A解析:。依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答案:B解析:刑事证据的种类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
10、作的陈述,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判断一项证据是何证据种类,既要考察证据的形式,证据形成的时间,更要考察证明的目的和方式。当录音录像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和讯问内容时,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记录,是一项传来证据,在证据种类上应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但在本题中,证明的内容并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是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即证明讯问中
11、不存在刑讯逼供,该项证据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具有录音录像的形式,因而应属于视听资料。本题答案是B。本题考查对各种证据种类含义理解。本题很容易选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就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以及供述和辩解的内容而言,该录音录像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但相对于“刑讯逼不”这一“新”案件而言,这一录音录像产生于,“案件”形成过程中,属于对当时场景的记录,对证明有无“刑讯逼供”而言,是一种视听资料。共用题干2022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
12、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22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2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A
13、:非法,因为侵犯了王某对项链的所有权B:非法,因为行政部门的义务只是找到失主并归还项链C:合法,因为王某超过认领期限而未认领,已经丧失了对项链的所有权D:合法,因为项链在此时已属无主财产,由国家取得所有权答案:C,D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项链的所有权原属于王某,但其丢失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前去认领,已丧失对该项链的所有权,该项链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将该项链拍卖
14、,由冯某某依法买得,故冯某某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将该项链丢失,被小偷偷走,卖给了申某,因该项链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申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冯某某。冯某某按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应可依法取回该项链,故本题选项为B。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代
15、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节 第2节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A.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B.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C.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D.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
16、复议决定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甲与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后,乙向甲交付辉腾或者奔驰。过了 5个月,乙没有向甲交付辉腾也没有交付奔驰。甲遂要求乙交付奔驰。乙断然拒绝,声称要交 付辉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选择交付辉腾B.甲有权要求交付奔驰C.无论乙交付辉腾还是奔驰,甲都应当接受D.无论乙交付辉腾还是奔驰,甲都有权拒绝答案:B解析
17、: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区分标准,可以将债划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 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 在选择权的问题。当事人双方选择权的归属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无约定,由债务人享有;若债务人于合理期 限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行使。本题中,当事人双方对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应当由债务人乙享有;但是,债务人乙于合理期限内没有 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甲行使。因此,甲有权选择交付奔驰,而乙丧失了选择权,只能依照甲的要求交付 奔驰。因此,A、C和D项错误,B项正确。关于国务院机构的设置程序, 下列说法正
18、确的是:A.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 撤销与变更, 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 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B.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设立,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C.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变更,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D.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 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方案, 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答案:B,C解析: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 7 条第 2 款规定:“ 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 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
19、关提出方案,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因此,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 撤销与变更, 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 国务院常委会议而非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A 项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 8 条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 其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
20、B项正确。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 其变更也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 C 项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 撤销或者合并, 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因此,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己就可以决定。 D 项错误。共用题干 某县公安局以旺财故意毁损人民币为由给予其5000元罚款。旺财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过程中,县政府决定中止复议。由于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
21、消除,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本案中止复议原因的是:()A:旺财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B:旺财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议C:旺财下落不明D:旺财患重病不能参加复议答案:A,B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
22、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
23、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
24、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
25、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6、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
27、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
28、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
29、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30、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
31、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
32、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
33、,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
34、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王某向法院起诉养女小王要求其承担赡养费,审判过程中小王否认自己的养女身份,认为无需承担赡养费用,法官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收养法有关规定认定小王养女身份成立,并判决小王应该承担王某的赡养费用。针对此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A、法官对本案的处理应该考虑有关养子女的社会心理习惯,并在司法裁判中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直接适用B、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法律推理,其法律推理的唯一基础是小王和王某用证据反映出来的案件事实C、从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角
35、度来讲,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事实判断D、法官对案件中是否为养女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属于外部证成答案:D解析: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首先应适用法的正式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只有在法的正式渊源不能为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适用。本案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的正式渊源,故A选项错误。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其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由为基础的,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除了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也为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故B选项错误。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受到现行法律
36、的约束,同时又必须综合考虑价值、利益、历史、目的等要素,运用价值导引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据此,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属于价值判断。而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回事的问题。C选项认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事实判断是错误的。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在外部证成中必然会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所依据的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因此,本题中法官对案件事实(前提)进行认定即认定小王养女身份成立的过程是外部证成
37、,故D选项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检察?()A:人民陪审员陈某收受原告代理人王某贿赂,但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均未上诉B:鉴定员张某收受委托鉴定人李某好处费500元,鉴定结果对李某有利C:法官赵某常年为某仲裁委员会做法律顾问D:某地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周某收受当事人礼金,枉法裁决答案:A解析:检察监督。详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4条),而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和非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因此,BCD中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检察监督
38、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选项A中的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范围。2022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向陈发居住所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22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2022年5月,陈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人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诉陈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
39、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A解析:管辖恒定原则。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此即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因此,A项正确。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A.起诉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B.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C.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未有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的D.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告诉其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答案:C,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
4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对于A项法院不可以驳回起诉。对于B项,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可以驳回起诉。C项属于法律规定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应驳回起诉。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CD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节 第3节2022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
41、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22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C解析: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
42、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根据票据法第93条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在支票遗失的情况下,根
43、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选项B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的甲和乙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同时,乙作为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而甲是持票人,故作为票据债务
44、人的乙可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拒付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应当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能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参考答案认为B项错误,似乎也是以此为依据,但理由有些牵强。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因此要注意区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另外,票据基础关系虽然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但在形成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还是产生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共用题干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
45、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甲触犯的罪名有:()A:强奸罪、拐卖妇女罪B:强迫卖淫罪C:抢劫罪D:盗窃罪答案:A,C,D解析: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
46、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刑罚执
47、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2022年年底,河东市银保监局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甲城市银行存在诸多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业务,遂对其采取了部分措施,下列有关措施的采取正确的是?A.经省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申请司法机关查询甲城市银行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账户B.经国务院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限制甲城市银行分配红利
48、和其他收入C.国务院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D.市银保监局可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答案:C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所以查询账户,只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银保监局可直接查询,无需请司法机关协助,如果需要冻结才需要司法机关协助,所以A项错误。第3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
49、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采取“限制分红及其他收入”的措施,应该是在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先行采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