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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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章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章 第1章后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提出变更合同,停止实木家具中实木沙发的生产,且剩余木材由甲公司自行解决,甲公司不同意。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甲公司有权只将之前完成生产的家具交给乙公司,双方按照乙公司收到的家具进行结算B.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C.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D.甲公司即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问题。在承揽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第258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2、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A: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作的无罪辩解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C:被害人关于刘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陈述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答案:A,C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

3、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和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属于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以是间接证据。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答案:D解析: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境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4、故D正确。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毋须遵循程序性要求答案:A,B,D解析: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等,其中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

5、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A、C的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D项中,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处理案件的活动,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得到实现,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因此与执法相比,司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专属性、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和司法结果的文书性和强制性。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

6、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靠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所以A认为文义解释又称

7、为严格解释是不妥当的。故A项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故B、C项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的和目前事实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是主观目的解释,所以D项错误。故应选A、D。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

8、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如何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曲解了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很弱,但却是任何一个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会用到的假设。如果没有这种假设,法律人就只能漫无目的地查找法律。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A项中张某行使权利属于守法行为,是法的遵守。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在本题B项中,李某对某影星的偷税行

9、为将要被判的刑罚进行了预测,体现的是法的预测作用。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C项中某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社会组织,其监督是社会监督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监督。D选项是类比推理。故选A项。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强制适用性,必须适用,故A项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故B项错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故D项正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B:可以

10、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选项C不正确。我国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对被告人缺席判决,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被告人必须出庭。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而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无答案。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

11、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答案:A,B,C,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设立、注册资本与出资、组织机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选项A正确。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因此,出资缴纳的期限由合营合同约定,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是可以的,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

12、营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在合资企业合同中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是可以的。至于选项B,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本题参考答案选择了B项,但B项表述实际上并不准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章 第2章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

13、。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 )A.物证B.书证C.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D.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帮助侦查机关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共用题干 “在中国法的发展历史上,追求民族化,显然是一个主线,形成了尚古主义取向的具有保守性格的中华法系。只是到了清末出现一批主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沈家本之后,法的民族化受到部分冲击。西方近代以后两大法系基本形成,两大法系的发达程度之高已被国际公认,其原因不得

14、不归结为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基于这段引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了“民族化”特色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答案:A,D解析: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

15、的划分相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可见,A、C项正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但在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故B项也正确。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法系的形成是基于不同国家相似的法律传

16、统和外部特征,法律传统之中就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A项正确。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但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故B项错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是在法的移植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法的民族特色,故C项错误。清末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试图融合不同的法系,故D项正确。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

17、,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A项说法正确。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所以,C、D项说法正确,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

18、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如某个法律的象征物(如正义女神);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与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观念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说法。由上述法理依据可见,选项A、C、D均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选项B则属于法律制度,不属于法律意识。因此,应选A、C、D。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

19、法律。在我国,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是后人的总结。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与人治相对,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词。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根据上述法理依据可知,甲的论点是正确的,是错误的。之所以错误,按照通说,在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并非最早由梁启超所提出,而都是由

20、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所最先提出的。司考辅导用书上认为,法治概念最早由梁启超提出,而法治理论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无论按照通说,还是按照指定用书,甲的论点均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乙的论点、正确,错误。因此,正确的选项应为A项。关于卖方交付货物以及交付单据的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卖方可以采取象征性交货即不转移货物的实际占有而是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B、在涉及货物的运输时,应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C、在合同没有对交货时间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D、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届满以前移交了单据,则即使在约定的移交时间内也不能再更改这些单据答案:A,C

21、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卖方既可以采取实际交货的方式,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之下,也包括象征性的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因此,选项A正确。对于交货的地点,当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时,应该在货交承运人的地点交货,在不涉及到运输的情况下,有可能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关于交货时间,在合同没有对交货时间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订立合同后一段时间内交货,选项C是正确的。对于交付单据,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届满以前移交了单据,则在约定的移交时间内可以更改这些单据,选项D认为在约定时间届满之前也不能修改单据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选项

22、A、C正确。关于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符合假释的一般性条件,可以假释B.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因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违反假释的各项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D.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

23、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符合假释的一般性条件,才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或者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此外,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对于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A.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认为不公平的,可以 拒不执行 .B.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

24、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C.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 诉讼 D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 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答案:B,C,D解析:审计法第47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 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 计机关。故A错误。第48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干服的,可以依法

2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 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故BCD正确。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是、()A.汉宣帝 B.汉景帝C.汉文帝 D.汉武帝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章 第3章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就权利性质而言

26、,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C.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D.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和处分受到严格限制答案:A,B,C,D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第1、条的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可知,D选项正确。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因此B选项正确。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27、经检察院申请或法院决定,都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强制医疗程序属于特殊程序,经过法庭调查后即可做出决定D.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做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答案:A,B,D解析:A 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5 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强制医

28、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检察院的申请启动和法院的决定启动两种;B 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 选项错误,高法解释第530 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

29、)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由此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普通案件相同,都具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D 选项正确,高法解释第531 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30、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为与甲公司竞争到处散布甲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的谣言,致使甲公司名誉严 重受损,导致甲公司的销售量一落千丈,故甲有权向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B.甲失手将乙名贵手表摔到地上损坏,乙十分心疼导致连续失眠,乙有权向甲要求精神 损害赔偿C.甲被乙殴打致死,甲的父母有权代替甲向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甲在诉乙侵

31、犯其肖像权的诉讼结束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 应当受理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错误。第 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除了本条所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乙的名贵手表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不得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错误。第7条规定,自然人

32、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 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 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据此,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父母 是基于自身的损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C错误。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 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 D正确。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22年)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

33、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答案:A,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据此,A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B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D项“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错误。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

34、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作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就本案有以下四种说法,正确的有:A:公安机关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正确的B: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C:江某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D:江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可知A、C项正确,因为江某之弟没有固定的住处而不能作为保证人。而根据

35、刑事诉讼法第79条,江某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不应逮捕,但必须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査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刑诉解释第32 条,六机关

36、规定第8条。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章 第4章下列关于法律意识的叙述,正确的是、()A、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B、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C、法律意识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D、法律意识是立法思想的心理基础答案:A,C,D解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而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一个表现就是与社会存在的不同步性,亦即社会意识并不是与社会存在亦步亦趋,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因此,A项正确。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当然由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存在不但决定法律意识的产生,还决定其发展和

37、变化。如法律的修改、完善,都可以在实践中找到其变化的根源,故C项正确。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对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在现实的法律的创制过程以及法的运用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法的实施是人们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不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简单服从。、在这个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可见,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法律意识都在起着指导作用。所以,D项正确。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又不同于政治意识,正如法不等同于政治是不言而喻的一样。其次,法律意识也并非统

38、治阶级独有,社会的所有成员,只要大脑功能正常,都能具有法律意识。因此,B项错误。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 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选项

39、B错误,探望是权利而非义务。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中,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A.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B. 住院伙食补助费C. 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C,D解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

40、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甲厂于2022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 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 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 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2022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22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

41、,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22年6月至2022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关于甲厂与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甲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 甲厂不应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C. 若李某同意,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D. 若合同期满,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

4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则构成虚假宣传的要件有哪些?()A、宣传的主体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活动C、该行为达到了引入误解的

43、程度,具有社会危害D、具有主观故意答案:B,C解析: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

44、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45、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答案:C,D解析: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故C项不合法,符合题意。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项不合法,符合题意。“花果山”可以作为集体商标、

46、证明商标用于鸭梨上。A、B正确,不合题意。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章 第5章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

47、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答案:A解析: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的无因性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A项中,丙公司与汇票付款人某银行因10万元到期贷款未偿还而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A项正确,当选。而B选项中,票据债务人(甲公司)以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因选项中未出现“持票人明知”的提示,故应认为此抗辩不成立。C选项完全忽略了票据

48、抗辩的存在,乃错误选项。D选项中,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违背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抗辩分为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两种抗辩的适用对象及效力是不同的。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欠缺等。陈某与张某系同一汽车修理厂的职工。一日,两人在玩闹过程中,陈某拿起喷漆头。喷在张某的脸上,致使其面部灼伤,左眼失明,张某因受此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普通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

49、予立案。张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张某遂将本案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法院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当审查的内容?( )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C.是否由被害人提出D.被告人是否提出反诉答案:A,B,C解析:本案属公诉转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I)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76条(现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8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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