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辑.docx(4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辑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辑 第1辑下列选项中,构成对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有()。A.先占B.买卖C.互易D.建造房屋E.赠与答案:A,D解析: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王某花8000元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答案:D解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钟某,即属拐卖妇女罪,其强行奸淫行为不另行定强奸罪,而作为拐卖妇女罪一罪的加重情节对其加重处罚。因此,选D。关于宪法规范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是、()A、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确认性规范B、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义务性规范C、宪法程序规范包括直接程序规范和间接程序规范两种D、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
3、、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权利性规范答案:B解析: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故A项正确;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所说的“应当”是一种要求性规范,如不按这一规范的要求去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上。故B项错误;权利性规范是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故D项正确;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
4、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比如,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宪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故C项正确。本题选B。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份买卖水泥的合同,约定2022年2月1日甲向乙交付水泥,交货前一天当地突发洪水,道路无法通行。但交货当天,由于相关部门采取了相关措施,疏通了道路。但甲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在当天向乙交货。下列有关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有()。
5、A.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向乙承担责任 C.如果水泥在洪水中毁损,该风险由甲承担 D.如果水泥在洪水中毁损,该风险由甲和乙分担答案:A,C解析: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应
6、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C:若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D: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答案:A,B,C解析: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1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
7、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属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如果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按照损害补偿的原则,其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故选项C错误。但如果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其可以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邻居索赔,故选项D正确。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选项B错误。另根据保险法损害补偿的基本原则,只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没有必须向第三者索赔无果这一前置条件,故选项A错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注意
8、:第一,代位求偿权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第二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未从第三者取得全部损害赔偿以及未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为前提;第三,代位求偿权与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在不违反损害补偿原则的前提下是可以并存的。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D.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和
9、B项,根据该公约,下列行为不构成放弃豁免:(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一国出庭主张豁免或主张对有待裁决财产的权利;(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根据2022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一国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视为对国家主权豁免的默示放弃,C项正确。D项,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是特定和明确的,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D项错误。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
10、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22年)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C.宪法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D.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 答案:A,B,D解析: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家管辖的国家全部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故A、B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所有
11、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故C项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A.有具体的复议请求B.属于复议范围C.有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D.有明确的被申请人E.申请人合格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的时候只要提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可,由被申请人承担证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合法进行举证。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辑 第2辑甲某为骗取贷款伪造了某储蓄所储蓄
12、章和行政章,并印制了空白存单。然后伪造150万元的存单数份,并在一天之内从五个银行分别抵押贷款五笔共700万元。案发时有600万元贷款被甲某挥霍一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某犯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B:甲某犯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对甲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C:甲某分别从五个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属于连续犯D:甲某分别从五个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不属于连续犯答案:B,C解析:连续犯与牵连犯。详解:(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13、本题中的甲某,基于诈骗贷款的这一个犯罪故意,在一天之内连续从五个银行进行贷款诈骗,属于连续犯。(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又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甲某为了骗取贷款(主犯罪目的),实施伪造储蓄所公章、印制空白存单、伪造巨额存单的行为(手段行为)、诈骗行为(目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数个罪名),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项。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
14、“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话:“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第89-91题:设乙在回宿舍
15、的路上碰到同学丙,丙要随老师去外地做调查,正急需一台掌上电脑,乙立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如果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B.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讲解:双方并未约定在乙付款之前由甲保留所有权,因此电脑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乙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故选项A错误。本题情形属于合同法第64条
16、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情形,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因为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因此丙可以直接向甲履行,从而消灭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选项D错误。共用题干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律师仅凭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即可在看管场所会见被告人B、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为防止被告人逃跑、行凶、与律师串供等,侦查人员可以派员在场监听C、辩护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D、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需征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答案:A,B,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
17、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
18、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19、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
20、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
21、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
22、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
23、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
24、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法律解释、
25、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 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 甲认为: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 是分不开的;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 量的思维;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 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 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 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 业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A.甲的观点和B.甲的观点和乙的观点C.甲的观点和乙的观点D.甲的观点和乙的观点答案:B解析:。法律思维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 问题,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必须 在程
26、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 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思维是法律思维中必不可少的,但法 律思维绝不仅仅依靠自由栽量展开,法律思维必须受到巳 然的事实和既有规范的约束,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这种 约束不仅仅是对自由裁量的种类、范围、幅度的约束,还有 完全羁束的约束,因此,法律思维绝不是一种仅仅依靠法 官自由裁量的思维,甲的观点不正确。法律解释是一定 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推理是在法律论 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思维是抽象的,它具体体 现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特别是法律推理,由于其演 绎、归纳和辩证等推理方法的运用以及受到的现行法律的 约束,更能体现法律思维的特点,甲
27、的观点不正确。形 式逻辑推理是法律思维的重要方式,但法律思维不仅仅是 形式逻辑推理,还包括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 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 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包括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 推定等具体方法,乙的观点是错误的。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D、适用唐朝的法律答案:D解析:唐律明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
28、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入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故本题答案为D。2022年10月,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4月,王某因患病住院治疗,经诊断,需住院2个月。在到甲公司工作以前,王某已经实际工作了6年。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 王某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公司代办报销B. 王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为5个月C. 在医疗期内,甲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D.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答案:A,C,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的医疗期
29、。王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为3个月。下列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不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房屋的权利B.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的权利C.赔礼道歉请求权D.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答案:A,B,D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不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等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应选A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
30、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应选B选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的规定,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不应选C选项。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因此应选D选项。因此,本题答案为ABD。关于破产受理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有()。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C.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人返还财产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中止E.
31、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程序应当中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受理法律后果。(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而非中止);所以选项D错误。(2)应当中止的行为仅限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所以选项E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辑 第3辑甲、乙、丙三人共同进行抢劫,甲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乙、丙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关于本案的程序,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B.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则可以直接执行C
32、.复核的法院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改判D.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只对甲的死刑部分进行审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死刑复核程序。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A、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
33、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B、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C、村民委员会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
34、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 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的搬运工 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 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 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 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 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 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15条规定,结合禁
35、止使用童 工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 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 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知,本题中建筑工程 队不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的范围,其雇佣 15岁童工的行为违法,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建筑工 程队改正,并且要求建筑工程队遣返童工,支付相应的 费用。故A项“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 徒工”这一措施符合法律依据。同样,B项“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措施正确。C项由 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行为必须在有法律法规明确授 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上述劳动法第94条明确列 举了在用人单位
36、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做出的行政处罚即“罚款” 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收缴雇主 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不在此列,所以C项措 施是不合法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 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 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賠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可知,建筑工程 队对于学徒工的伤亡负有赔偿责任。作为劳动行政机 关“告知亊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 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7、故D 正确。中国甲公司为自己旗下船舶投了保险,该船舶在一次事故中发生意外,最终只剩下外壳被打捞上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的损失属于部分损失B.本案中的损失属于推定全损C.甲公司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所载金额进行赔付并把该船舶的剩余价值转让给保险公司D.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答应甲公司的请求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大家一定注意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的区别。不要简单地觉得还剩个壳就是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全部灭失,即实际全损。第二种是虽然还有部分价值,但无法恢复或恢复的费用大于原来财产的费用,也应该被认定为全损,即推定全损。本案应该被定性为推定全损。选项B正
38、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案的情况就属于无法恢复或者恢复的费用大于原来财产的费用,属于推定全损。选项C正确。C项涉及的制度被称为“委付”,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选项D正确。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申请,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B.由于第二审程序特殊救济、监督功能,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参加C.第二审程序对于原判决
39、事实清楚的,只是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不开庭审理D.第二审程序中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不得越级审理答案:A解析:考查第二审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
40、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3条第3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罪具有窃取文物的目的B.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窃取文物的,以本罪与盗窃罪并罚C.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41、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是否窃取了文物,并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D.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应当以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并罚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窃取文物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B选项错误。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处罚,D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A.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的B.经特赦令免除刑事责任的C.行为人年满75周岁的D.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答案
42、:B解析:本题考核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假冒服务商标的犯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确定货值金额C.对没有标价的假冒商品,如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43、,依据其他证据,可以采信行为人供述价格D.在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答案:A,B,C,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5辑 第4辑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
44、?A:实体公正B:追求效率C:执法为民D:公平正义答案:D解析: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诉讼公正的一个方面,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由于本题中并不涉及诉讼公正的内容,并且本题所问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有哪些,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中的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而本题所述内容与效率无关,并且如上所述追求效率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之一,因此,B不正确。执法为民的内涵有以下三个方面: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也与所述内容无
45、关,因此,C不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题中,公安机关根据王某与李某实际的经济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保证方式,正是公平正义的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哪一项?()A:合同书,上面有被告的指纹,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这封信B:被告的日记,通过上面的记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购销合同C:录像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合同全过程D:合同书,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答案:A解析:物证和书证的区别。详解: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外部特征,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46、的物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A项符合题意。B、D属于书证,C属于视听资料。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D.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答案:A,B,C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47、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A 项正确。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B项正确。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 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 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C项正确。第巧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 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可见,
48、D项错误。所以,正确答案为ABC。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答案:B,D解析: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
49、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A错误。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B正确。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C错。D正确,在不予认可判决的情形中包括: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