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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篇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篇 第1篇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决定直接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而一般情况下,合伙事务的决定均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下有关合伙企业事务
2、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A:合伙人某甲意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的朋友提供担保B:某乙意欲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C:因合伙企业效益一般,合伙人某丙意欲聘请一位有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D: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B、C选项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中,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当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第15项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
4、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涉及到县的建置问题,应由国务院批准。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A.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B.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D.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或有破产申请的事实而负担债务的答案:B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
5、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答案:A,D解析:
6、本题涉及提前履行问题。本题A选项涉及提前履行后债权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的问题。本题A选项虽存在周延欠缺,但仍宜选定为正确。本题B、 C选项中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衡量是以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为标准的。在预期违约中,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仅适用于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而不针对提前履行。提前履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本题D选项是正确的,接受提前履行方因提前履行而增加的费用可要求对方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
7、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有()。A.张某疑似患上职业病,尚在医学观察期间B.李某怀有身孕,还有5天即是预产期C.郝某非因工负伤,尚在医疗期内D.王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要求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考教材P333。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
8、的责任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所以A正确,BC错误。根据公约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甲公司为卖方,所以D正确。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
9、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 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本单位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答案:B,C,D解析:BCD。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10、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可知本题应当选BCD。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
11、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答案:B,C,D解析: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没有
12、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篇 第2篇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有()。A.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B.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13、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C.购买、出售的资产可变现净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D.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答案:C解析: 选项C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界定的规定标准。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
1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下列有关此现场笔录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材料A.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B.现场笔录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C.现场笔录应加盖该局的公章D.现场笔录应有检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答案:A,B,D解析: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符合法定要求。C明显不属于现场笔录的要求,应排除。而行政机关检查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故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故A的说法正确。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C.
15、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A项,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的对象不限,可以包括未成年人。故A项正确。 B项,走私毒品,指以瞒关或者绕关等方式私运毒品进出国(边)境。输入毒品的既遂,采取到达说,即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包括港口,但不包括领空)时为既遂。乙的毒品已经进入中国海关,走私既遂。故B项正确。 C项,运输毒品时,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
16、运毒品时为着手,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既遂。将装有毒品的邮袋交付邮局后,即为既遂。丙的毒品已经进入运输状态,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故C项正确。 D项,丁向刘某出售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容留刘某吸毒的行为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典型的数罪,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甲乙签订买卖月饼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中秋节前1个月向乙公司交付月饼。但是甲公司提前2个月就把月饼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A:拒绝接收月饼B:不接收月饼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收月饼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月饼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17、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A、D两项正确。共用题干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答案:A,B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
18、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
19、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
20、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
21、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
22、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23、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
24、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答案:D解析:胁迫所谓胁迫,是指胁迫人以给对方或其亲友等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威胁内容,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胁迫人所希望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
25、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民法对胁迫的否定,并非基于胁迫内容的合法与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表意人能够自由地表意,不受干扰地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为自己设定约定的义务。故无论胁迫内容是否合法,只要其与表意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结果形成因果关系,继而为表意人设下其本不会接受的约定义务便构成胁迫。本题中,A、B、C三个选项中,无论胁迫的理由为何,均使乙违背了自己的真意,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为自己设下了约定的义务,故均构成胁迫。而D项,乙赔偿因撞伤甲应支付的医疗费,本就是乙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非基于甲的胁迫而产生,故
26、其与甲的威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胁迫。中国生产某化工产品的产业2022年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的申请,针对甲乙丙三国企业向中国出口的某化工产品,理由是其化丁产品的价格过低,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向中国倾销化工产品的甲乙丙三国出口人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C.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讲口D.只要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依反倾销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A错。依第42条的规定,反倾销
27、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对。依第31条的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C有强迫出口经营者价格承诺的意思。C错。依第9条的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1)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该条表明,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就可以累积评估。D错。甲创作一首歌
28、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下列关于丙现场直播乙演唱该歌曲的说法,正确的有()。A.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需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C.丙享有该直播作品的广播权D.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无需经过甲与乙的同意答案:A,B,C解析: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需经过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丙享有该播作品的广播权。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29、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该法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私法领域中,公民之间的协议有时候可以限制法律的适用B.该法条体现了私法领域中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C.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违背了专属管辖的约定,法院也可以受理并直接审判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特征。C选项错误,私人协议不能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是保护性法律关系。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篇 第3篇关于背叛国家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B.该罪法定最高刑
30、为死刑C.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D.犯该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答案:D解析: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并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故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B.甲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冉行起诉C.一审的调解书发生效力后,甲不能提起上诉D.乙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甲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考查调解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
31、后,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BC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A项错误。下列有关消费者组织的提问,哪些应该给予肯定的回答?()A、除了消费者协会以外,是否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成立其他的消费者组织?B、有人说,消费者组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政府机构,这种说法正确吗?C、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
32、名义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吗?D、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在立法过程中提出建议吗?答案:A,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
33、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
34、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因当事人已选择适用法国法,本案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应适用法国法C.如争议涉及外汇管制问题,则该问题应直接适用中国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法律适用和直接适用。A正确,依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该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 条,涉及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所以,虽然当事人对合同有法律适用的选择,但涉及食品卫生
35、的部分应当适用中国法,同样,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C正确。D正确,依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 制性规定。即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凤凰房地产公司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20亿元开发凤凰楼盘楼房,同时,办下土地使用权证后,凤凰房地产公司将该项目土地抵押给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6个月后,楼房主体结构建设已经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提供贷款给凤凰房地产公司而享有的权利与凤凰房地产公司将房子抵押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权利之间是主从关系B.如果此时该楼房因不可抗力
36、而灭失,凤凰房地产公司仍然要偿还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C.如果楼房因案外人的原因而导致整体倒塌灭失的,案外人应当对甲进行赔偿D.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凤凰房地产公司因楼房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具体为债权和抵押权的主从关系)。债权和抵押权是主从关系,A正确;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消灭,从权利消灭不影响主权利,B正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凤凰房地产公司的赔偿金是代位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D正确。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
37、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22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案在=审中,关于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甲和王乙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B:王甲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王乙
38、作为原审诉讼地位列明C:王甲作为二审原告,王乙和潘某作为二审被告D:王甲和王乙作为二审原告,潘某作为二审被告答案:B解析: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
39、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二
40、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
41、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关于法律制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B.法律制裁是违法者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C.法律制裁的实施,必须由特定国家机关进行D.法律制裁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补偿性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制裁。意大利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购买大米,双方 约定CIF价格条件,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该批货物 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品质,由中国“星云”轮负责运输。 但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大米生虫,致使该批货物 失去商销性。乙公司对该批大米再次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该批大米本身没有问
42、题,是中国公司提供的装大米的袋子含有虫卵。依海牙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哪项?( )A.承运人未尽到管货的责任,应当承担货损责任B.中国公司应承担货损责任,因为其对货物损失有过失C.乙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责任,因为大米商检合格,并且风险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时已发生转移D.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海上货物运输_承运人的免责。A错,因为本案中的货物损失是由货物的固有缺陷所致,所以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D错。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的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
43、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本案中由于大米生虫是因为卖方提供的米袋含有虫卵,即卖方违反了其提供足以保全货物的包装的义务,所以卖方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故B正确,C错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C.视听资料D.书证答案:A,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诉解释第 61条和高检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我国询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的还
44、是言词证据,并没有将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概括在排除之列。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篇 第4篇共用题干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A,B,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
45、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
46、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
47、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
48、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
49、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