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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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卷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卷 第1卷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A.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答案:C解析: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

2、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附款。(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本题25分)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

3、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22)披露,“在2022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l%。”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

4、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本题25分)行政诉讼采用协调、和解方式结案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虽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是作为一种特殊争议的新解决方式,值得我们去鼓励,并且在鼓励中思考如何完善这种新方式。这种解决方式毫无疑问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诉讼不能调解,没有禁止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和解,并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当

5、事人可以和解。这就肯定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人们的争议主要在于这种以协调、和解结案的方式对于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否会有所削弱?这种做法是否背离了行政诉讼的本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违背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也不会削弱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写道:“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本条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三:一谓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提供依据;二谓保护公民权益;三谓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三个目的是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而这种目的的实现需要多种

6、手段。我们现在常用的手段便是通过具体的判决裁定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是,第一线的案件审判和执法者在长期的审判、执法实践中却深感行政争议的解决完全通过判决、执行这样一条硬性的途径已经很难达到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了:法院通常为执行行政判决而为难,执行的拖延也导致了公民的权益维护只能维持在一纸判决上,这种拖延也造就了行政违法状态的一直存在。这样的一种状况往小了说是行政案件执行难,往大处说便是法治社会的不健全,威胁法律尊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其实,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不只有判决这样的一种手段,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不是只有判决这样一种手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中的规定,以

7、协调、和解的方式不仅能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而且也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撤诉规定要求撤诉的条件之一是行政机关已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决定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在撤诉前,原先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得到了改正,这不正是实现了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目的了吗?另外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协调、和解的前提是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有可和解的空间和前提;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和放弃职权,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协调、和解也不是说就要协调、和解到底,对于在协调、和解之后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撤诉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并应及时

8、做出裁判,这样也就有效保持了人民法院在其中充当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色,并且同时解决了行政争议,最终实现了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题干中的要求有三:一是观点要明确,即考生的论述首先要确定一个观点,考生无论是赞成协调、和解还是不赞成,都必须明确提出;二是逻辑严谨,说理充分,这实际上就是要求考生对自己提出的观点进行论证,并且这种论证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三是层次清晰,文字通畅,这是要求考生有相应的文章构思能力和文字驾驭能力。里尔和加利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加利26岁的儿子艾烈特在乙国就读大学。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里尔的

9、任期届满,里尔的职务即终止B.艾烈特在超市偷窃被抓,他可以享有管辖的豁免C.加利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加利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对此法院可管辖D.加利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加利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对此法院可管辖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和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或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B错

10、,外交人员同一户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有同样的豁免与特权,但艾烈特已26岁了,不再是同住一户的家属了。C正确,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D正确,外交人员主动起诉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甲欲开饭店,与高级厨师乙商量请其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乙应允。此后,甲以投资人的名义开了饭店,饭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丙。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甲获利21万元,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经营期间发生中毒事件,顾客丁索赔70万元。

11、根据有关法律,关于丁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丁应向丙索赔B.丁应首先向丙索赔,不足部分向乙索赔C.丁应向甲索赔49万元,向乙索赔21万元D.丁应向乙、丙共同索赔70万元E.丁不能向乙索赔,因为乙与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締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 国締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

12、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答案:A,C,D解析:。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在民商事法律范围以外,条约在国内的地位和适用问题,由于缺乏宪法或基本法的依据,同时也存在不一致的实践和不同方面的认识,所以尚不能简单笼统地认为,条约的直接适用已经或必将作为任

13、何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唯一方式。故A是错误的。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在民商事法律范围内,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在整个法律范围内,也没有优先适用条约的统一规定。因此C是错误 的。D项的错误在于我国对自己没有参加的条约并没有优先适用条约的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原告应当提供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C.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D.原告认为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答案:A解析:(1)选项B:

1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2)选项C: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3)选项D:原告“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关系,处理正确的是哪些?()A: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未予以受理B: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约定,将该纠纷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

15、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该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其请求C: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D:甲、乙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甲方胜诉。在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乙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答案:A,B,C,D解析: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16、予以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选项B中的纠纷不能仲裁,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受理该纠纷,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请求也是正确的,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

17、237条第2款第(4)项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卷 第2卷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 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 交某市仲裁委仲裁。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 协商将合同终止,但关于合同的部分履行及相应价款 问题仍有争议存在。甲方据该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 仲裁,乙方则向仲裁委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协议已失 效。同时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同仲裁条款 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问题, 应当是:( )A.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因为其先受理B-如果仲裁委员

18、会先于法院受理并已经作出决 定,法院不予受理C.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 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延期仲裁D.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 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答案:B,D解析:。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委员会 和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 并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但 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 仲裁。依据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下列哪种诉讼参与人属于刑事诉讼主要诉讼主体?A:公诉人B:鉴定人C:反诉人D:人民陪审员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诉讼参与人中

19、主要的诉讼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分为三种情况:公诉案件中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案件中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反诉人即这里的被告人。关于贩卖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B.畈卖毒品的居间人介绍为以贩卖毒品为的的购毒者介绍买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卖毒者,促成毒品交易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

20、贩卖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微微新娘”照相馆为小丽精心摄制了 20张 艺术照片,由于照片效果甚佳,照相馆提出少收小丽 3000元,将其中1张照片作为样片在大厅陈列,小丽 欣然同意。在出版社工作的小美经小丽同意,选取了 12张照片交给出版社印制成挂历销售,出版社向小丽 支付了 1万元。制药厂向出版社支付了 5000元后,从 出版社那里选取了一张照片用作药厂的户外广告。下 列观点中正确的是:( )A.小丽侵害了照相馆对照片享有的著作权B.出版社侵害了照相馆对照片享有的著作权C.出版社侵害了小丽的肖像权D.制药厂侵害了小丽的肖像权答案:A,B,C,D

21、解析:。照相馆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小丽对照 片享有肖像权。出版社和制药厂未经同意,出卖照片 并用于广告,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因此,本题正确选 项为ABCD。张某为其母庆祝80大寿,其好友著名画家刘某前来恭贺。席间,宾主尽欢,刘某为张 某之母即兴创作一幅松鹤延年,并作为贺礼赠与张某。张某十分欣赏此画,故将松鹤延 年装裱后嵌于其院中的影壁中。一日,孙某和陈某路过张某院子看见松鹤延年后亦欣赏 有加,故用手机拍下。并且,陈某将所拍到的松鹤延年收录在自己的名人画集中出版发 行。据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张某有权将松鹤延年装裱并嵌在院中的影壁中B.张某享有松鹤延年所有权,但是松鹤延年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刘

22、某C.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D.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答案:D解析:张某作为松鹤延年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将松鹤延年装裱并嵌在院中的影壁中,据此,A 正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刘某虽然 将松鹤延年的所有权转移与张某,但是刘某仍然享有著作权。据此,B正确。陈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不构成侵权,故C正确。孙某的行为侵权了刘某的复制发行权,据此,D错误。#下列有关立法与执法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有的立法主体也是执法主体B.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有时也可以看作执法行为C.立法和执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相同D.立法和执法

23、过程都是法的实现过程答案:D解析:。有的行政机关,例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既是立法主体也可能成为执法主体,因此A项正确。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行为既可以看作是立法行为,也被作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活动,因此B项正确。立法的原则和执法的原则有很大的差异,因此C项正确。执法过程是法律实现过程,但立法不是,因此D项错误。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

24、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B项正

25、确。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C项错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故D项“子女平均继承制”说法错误。2022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标的物风险承

26、担。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买卖合同生效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此时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卷 第3卷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D:丁受托为外出

27、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答案:A,B,C,D解析:侵占罪选项A中的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偷偷取走后备厢内其他乘客遗忘的行李箱属于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大学食堂里学生用来占座的手机既不是代为保管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丙将手机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D中的丁是代为保管的是邻居的房子,撬开锁拿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性方法中,现代国际法

28、可以采用的是、()A、反报B、平时封锁C、干涉D、武力进攻答案:A解析:在传统国际法上,战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都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方式。其中,反报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某种不礼貌、不公平、不友好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作为还击。平时封锁,是指在和平时期以军事力量阻止船舶进出另一国港口或领海,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决争端条件的行为。干涉,是指一国对另一国事务专断干预以强迫该国采取符合自己意愿或政策的行为。平时封锁、干涉与武力进攻均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对另一国主权的侵犯,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

29、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所以,A项是可以的,其他三项均违反了现代国际法的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故A项正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建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B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规范和减少政府立法活动 C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后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 D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答案:C,D解析: 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要

30、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应当是“完善”而不是“建立”。故A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立法体制。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故B项错误。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31、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同时,完善立法体制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2、D。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B.有组织地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C.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无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D.不需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3、,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ABD为正确选项。 甲是A国驻B国大使馆的商务参赞,乙是C国驻B国大使馆的随员。甲与B国人丙发生债务纠纷。甲向B国法院对丙提起民事诉讼,丙对甲就同一债务关系提起反诉,并要求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种判断是正确的?()A.因甲具有民事豁免权,B国法院不可受理对甲的反诉B.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因而乙没有义务出庭作证C.乙具

34、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其拒绝出庭作证,B国可依其国内法强制其出庭作证D.甲丙之间的债务纠纷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答案:B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甲虽然享有民事豁免权,但由于该诉讼是其首先提起的,甲对丙提起的反诉不具有民事豁免权,AD错。与管辖豁免相关的,外交代表还被免除作证义务,不仅不得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B对,C错。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任何沿海国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B.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C.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厲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

35、的同意D.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答案:D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以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制度加以宣布和公告为前提,所以,如果有的国家没有为此宣告和公告,那么它将不会自动取得专属经济区权利,A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B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所以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需要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C错。只有D正确。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

36、D.扣押答案:B解析:。高检规则第11章刑事司法协助中第44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 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 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所以,A、C、D三项属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理 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高检规则第11章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第441条规定:“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这说明,“引渡”既是广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同时又必须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中法律责任的承担,说法错误的是、( )A.建设单位未依法

37、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重新提交申请 文件C.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 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 责任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当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B、C、

38、D考点:环境影喃评价中的法律责任讲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2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 上二

39、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第33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BCD说法均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卷 第4卷共用题干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3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

40、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信用卡诈骗罪C:盗窃罪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答案:A,C解析: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

41、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

42、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

43、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 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 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 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

44、 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 答问题。创意公司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服装加工任务,将其中100套夏裙的加工交任务交 给规矩公司完成。由于规矩公司加工的该100套夏裙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此,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A.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的合同,需经新颖商场同意方为有效B.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的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效力C.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应由创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新颖商场有权选择创意公司或者规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瑕疵,一经签订即应当生效。据此,A错误,B正 确。由于是

45、创意公司与新颖公司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创意公司与新颖公司,服装如 果有质量问题,新颖公司应当要求创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颖公司与规矩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不能 要求规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C正确,D错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

46、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

47、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 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

48、,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 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 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

49、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 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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