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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8节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8节 第1节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恒祥皮具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恒祥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质押合
2、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商标专用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本题中,商标专用权质押未进行登记,故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不享有质权,但不能认为质押合同未生效,质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恒祥皮具厂作为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与洛明皮具厂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无须登记,但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应予注意的是,向商标局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未向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即使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应当向商标局登记公告,合同仍然是签订生效。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发生转移的效力。此外,如果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了登记,银行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质权。恒祥皮具厂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否则,银行不同意的,该许可使用合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某县卫生防疫站在进行食品卫生检查监督时,发现某饭店卫生不合格,厨房里有苍蝇,于是报请县卫生局,并以县卫生局的名义对饭店罚款2000元。饭店对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局得知饭店起诉后,为保证打蠃官司,责令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到该饭店补作现场卫生检査笔录
4、,遭到饭店拒绝。卫生局于是委托本局的法律顾问律师周某到饭店调查有关证据。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卫生局无权对饭店实施处罚B.饭店已起诉,卫生局不能派防疫站工作人员到饭店补作现场笔录C.卫生局可以派其法律顾问,到饭店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D.饭店起诉以后,卫生局防疫站工作人员再也不能到饭店进行食品卫生检查答案:A,C,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问题,命题的目的在于考查对行政诉讼证据收集规则的掌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故不选B项。卫生局作为国家卫生行政管辖机关,它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虽然原告已起诉,但为行使卫生管理职
5、权,卫生局仍然可以到原告处进行卫生检查,只是不能自行收集与此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而已。故ACD项符合题意。解答本题应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3条。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免征消费税B.武警部队专用的巡逻车,免征车船税C.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农民张某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 A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消费税
6、税目税率表,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但化妆品在价值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征消费税,题目中表述为大量的化妆品应理解为超出了价值5000元的限额,应当缴纳消费税,所以A项免征的说法错误。B项:车船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据此,武警部队专用巡逻车免征车船税,B项正确。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C项正确。D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若农民张某销售自产的山核桃则免征增值税,但题目中农民张某是在网上销
7、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不属于自产的农产品,因而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股东会会议讲解: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8、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0条第I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股份有限公司拟在
9、创业板首发并上市,则其应当一定期限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该一定期限是()。A.最近1年内B.最近2年内C.最近3年内D.最近5年内答案:B解析: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以下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理解正确的是、( )A.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B.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不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C.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欲增加陈某为该行董事,则陈某的任职资格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10、管理机构审批D.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违法经营、经营不善以致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答案:C,D解析:C、D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讲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1 3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1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所以A、B都不正确。第2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所以C正确。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所以D正确。2022法律
12、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8节 第2节某税务师事务所2022年2月3日为某公司提供涉税鉴证服务,应收报酬5万元。2022年1月17日为该公司查账时,发现该公司尚有余款3万元未付,当日即向该公司催收。该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被税务师事务所拒绝。2022年2月18日,税务师事务所起诉该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报酬。下列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税务师事务所向公司催收报酬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B.税务师事务所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C.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期日为2022年1月16日D.该公司请求延期的行为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E.对该公司请求延期的行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13、延长规则处理答案:A,B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催收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选项A正确。(2)本题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2022年1月17日诉讼时效中断,到2022年1月17日届满。事务所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3)公司请求延期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止或延长。所以选项DE错误。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
14、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故A项表述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经验
15、,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
16、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基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特殊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为实现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之间实质平等的需要。故C项正确。宪法和公平正义并不禁止一切差别。所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若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则不受禁止。故D项错误,应选。案情:2022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2022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
17、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2022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22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
18、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22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1.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能否为原告?为什么? 3.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如果人力三轮车车主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如何确定?为什么? 5.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 6.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
19、许可决定?为什么? 7.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答案:解析:1.可以,理由如下: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能够成为原告。理由如下: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先是以拍卖的形式对相关三轮车主进行了客运三轮车营运的行政许可,后又联合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三轮车主与该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3.应当以市公安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依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
20、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联合发布通知,收回仅仅拍卖4个月的有效期为4年的客运三轮车营运牌证和三轮车,严重侵犯了三轮车主的合法权益,此两个合格的行政主体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4.复议机关是市政府。理由在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5.不可以,理由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本案中,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不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文件。6.可以,理由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实施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特定行业
21、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本案中,客运三轮车营运属于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7.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作出的收回三轮车牌证和三轮车的决定,判决被告对原告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下行为不应当数罪并罚的是:A.甲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用砍刀砍伤稽查人员,致其重伤B.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受组织指派杀死二人C.丙为了骗取死亡赔偿金,在为老父亲购买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将老父亲杀害然后骗取赔偿金D.丁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将乙和旁边的戊同时打死答案:D解析:D。ABC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D是
22、想象竞合犯,只能择一重罪论处。下列选项中,可以提出异议的有:( )A.对执行的管辖法院不服B.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服C.对法院所执行的执行标的有实体主张D.对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不满答案:A,B,C,D解析:。A项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法院不服,可以 10日内提出异议;B、C项分别可以适用对执行行为的 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正确;D项债权人或义务人 对参与分配方案有意见,均可以提出异议,因而正确。关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
23、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月答案:A,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2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
24、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AB项的内容都是正确的。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8节 第3节王某将一栋房屋出租给李某后,又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律师向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A:王某到期若不能向银行还本付息,可以与银行协商将房屋作价抵偿债务,即使李某的租期未满,李某也无权继续租住该房屋B:抵押期间,如买方替王某向银行还本付息,王某则可以不经银行同意将房屋卖给该买方C:王某可以在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权D:房屋如被征收,银行的抵押权消灭答案:B解析:依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王某订立抵押合同前
25、已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李某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即使银行通过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租期只要未满,李某仍有权继续租住该房屋,所以A不当选。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只要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王某则有权不经银行同意转让房屋,所以B当选。物权法第182条规定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分别抵押,所以C不当选。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王某的房屋被征收,银行的抵押权并不消灭,而是有权就补偿金优先受偿,所以D不当选。南宋孝宗时期,范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范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 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范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范员外
26、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B.范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范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C.范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D.因为继子过继时范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范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答案:C解析: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 “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故A项错误。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故B项错误。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只有在室女的(未嫁 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关
27、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 A项,
28、犯罪中止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主动放弃行为计划,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出现。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在被害人未死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继续杀人,采取了积极救治的措施,即便甲没有采取救治措施被害人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非因果性中止),因为成立犯罪中止并不要求救治行为是被害人未死的原因。故A项错误。 B项,乙收起刀子并不是放弃犯罪,而是相信了被害人的言语,以为对方服软,准备用更省力的方式获取财物。结果被害人趁机逃跑的,乙成立抢劫罪未遂。故B项正确。 C项,丙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计划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客观只盗窃了达不到起刑点的财物,成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犯罪未遂。故C项正确。 D项,资助危害国家安
29、全犯罪活动罪在资助行为完成时即既遂,并不需要被资助者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的行为已经成立该罪既遂。故D项错误。下列财产中,不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的是:()A:某学校拥有的教学楼B:违法违章建筑C:甲拥有的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D:乙的宅基地使用权答案:C解析:教学楼属于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违法违章建筑抵押一律无效,故A、B选项错误。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是四荒地和乡镇企业用地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可设定抵押,故正确答案为C。共用题干 某县地税局以甲企业拒不交税为由查封其生产设备。甲企业不服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复议中,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协议:(1)甲企业1年内交齐税款,并由甲企业
30、以其办公楼作抵押担保税款;(2)县地税局不再查封其生产设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B:该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提交给市地税局法制办D:该协议经市地税局法制办准许的,复议终止答案:C,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
31、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
32、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
33、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34、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
35、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
36、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
37、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
38、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
39、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
40、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
41、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
42、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
43、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22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22年)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4、查看材料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 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作为合伙人,同时甲又是财务负责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他们以合伙企业名义所为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故A项错误。B项: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
45、投资股市的行为只是暂时性的行为,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日常性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故B项错误。C项: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甲、乙属于无权代理,甲、乙擅自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D项:甲、乙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故D项因表述不明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8节 第4节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
46、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答案:B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而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选项B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
47、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选项C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
48、计算。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 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C. 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 D. 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
49、解析:考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讲解: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行为。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