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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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篇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篇 第1篇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

2、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答案:解析: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期限。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错误。(2)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不经查实,就以他为“多活几天,纯属虚构”为由,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

3、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而是如期执行,因此是错误的,(3)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执行死刑前,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4)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验明正身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4款的规定,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本案在执行死刑后再验明正身是错误的。(5)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

4、63条第1款的规定。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2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答案:A,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

6、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112条的规定,下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法定继承或遗嘱、赠与未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7、、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次,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或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而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还特别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下列哪些情节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A:李某在防卫的过程中超过必要限

8、度的B:孙某是受他人胁迫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C:赵某在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D:胡某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的行为答案:A,B解析:法定应当从宽情节。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受他人胁迫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392条第2款的规定,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AB正确,CD错误。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原则的有()。A. 公平原则B. 平等自愿原则C. 协商一致原则D

9、. 诚实信用原则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答案:A解析:。本题的难点在C项,乍看起来,甲起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乙抚养二人之子,可以履行,符合给付之诉特征,但深入研究可发现,本案的诉是关于抚养权的诉,即监护权之诉。而监护权之诉既可能是确权之诉也可能是变更之诉,本题中由于孩子本来由甲抚养,甲应当是法定的监

10、护人,因而甲请求孩子归其前妻抚养实质是请求变更监护人,属变更之诉。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答案:D解析:一般情况下,“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刑期起点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

11、法定最高刑的限制。因此选项D错误,答案应当选D。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必须建立重大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B.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C.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D.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答案:D解析: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有关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陈述正确的

12、有哪几项?()A.对于经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B.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C.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答案:A,B,C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栽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根据该条,A

13、BC均正确。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2款,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髙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額的,差額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額。由此可见,对于已征收过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终裁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所以D是错误的。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本案

1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种?( )查看材料A.法院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B.因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公诉人在控诉犯罪的同时,应当一并对张某的赔偿责任进行举证C.人民法院除了要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D.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调解。根据刑诉解释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C项正确。选项A应当是“可以”调解,而非“应当”调解。选

15、项B,根据规定。审理民事部分应当坚持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所以D项错误。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篇 第2篇某装修公司L在对一大型商场H装修时使用劣质材料,造成商场内大量工作人员头晕、恶心和呼吸道疾病。现商场工作人员欲起诉L,则关于此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由于H商场拥有大量工作人员,因此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时接受声称受到损害的工作人员作为共同原告B.工作人员们在起诉时,应当推举出15名代表进行诉讼C.如果工作人员们无法推举出相应代表的,可以自己直接作为代表参加

16、诉讼D.某工作人员在诉讼结束后才发现自己也因L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此时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重新认定L对该工作人员的侵权情况并作出独立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一旦开始,原告已经确定,法院不可以再无限制增加原告人数;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5人: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

17、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D项错误,民诉解释第80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因此法院应当直接将之前的诉讼结果扩张到某工作人员,无需再次认定。本题ABCD当选。下列行为中,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A:甲某在组织卖淫的活动中,聘请李某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B:李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C:某市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

18、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D: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物质帮助答案:A,B,D解析:共同犯罪。详解: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A选项,对李某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故A选项当选。B选项,对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故B选项当选。C选项,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独处罚,故D选项当选。需要说明的是,本题问的是“是否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最后是否要认定为同一罪名或至少在相同罪名内成立共犯。

19、那么选项ABD均不符题目要求,但选项ABD的三种情形在客观上还是存在共犯关系的。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22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22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如紫霞公司在2022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用于弥补公司2022年度的实际亏损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

20、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些选项所说的情况没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A.武警甲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死刑犯乙枪毙B.甲在街上发现自己被盗的汽车后,强行拉着司机乙不让他开车走,并打110报警,20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C.甲怀疑乙在自己的超市里偷了东西,在乙将要离开时将乙拦下,并将其带到一房间进行搜查,发

21、现乙确实盗窃了一件价值狄元钱的物品,甲让乙打电话通知家人交来200元罚款,三个小时后,乙的家人送来200元钱将乙领走D.乙得了难以治愈的重病,十分痛苦,请求甲将自己杀死以减少痛苦,甲按照乙的要求将乙杀死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中排除犯罪行为的种类。A项的武警是法令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B项的甲是自救行为,不具有违法性。C项的甲将乙扣留,并且没有将乙交给警察处理,乙构成了非法拘禁,并且乙也没有搜身和进行罚款的权利,这些都是违法的。因此,此项中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从他将乙非法拘禁的时间来看,还应认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D项中,甲的行为虽然是按照乙的承诺实施的,但我国刑法并不承认按照承诺

22、杀人排除刑事违法性,即便是安乐死也是如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D.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答案:A,B,C解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 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在中国,法治理论 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法治强调法律在社 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

23、 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法家提出过“任法 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 “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 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A.甲的论点和乙的论点B.甲的论点和乙的论点C.甲的论点和乙的论点D.甲的论点和乙的论点答案:A解析:。在中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主义)概念 的是梁启超先生,但并不能得出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 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结论,因为中国先秦时期已经有法家 提出过古代的“法治”思想,甲的论点不适当。“法治” 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杈威,甲的论点是 适当的。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甲的论 点是适当的。春秋战国时期,

24、尽管发生了儒法之争,并 未形成“法治”这个名词,但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 法治国”的思想,乙的论点是适当的。法制(legal system) 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rule of law)指 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含义要更为宽泛,乙的论点不适当。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 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和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因此,乙的 论点是适当的。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C、国务院有

25、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C,D解析:国务院组成及职权根据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故C选项和D选项正确。正确答案为BCD。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

26、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项为C。2022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

27、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及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如果小潘使用手机后,对手机的功能不满意,退货未成,遂在“好东好西”网络平台上给该款土豆手机和土豆公司进行了差评,遭到土豆公司的报复,工作人员几次致电威胁小潘,扬言要废掉小潘,后把小潘的资料和手机号码提供给某非法网站,小潘不堪其扰,险些自

28、杀。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小潘有权要求土豆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B.小潘有权向土豆公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C.如果小潘数次求助于“好东好西”平台,该网络平台置之不理,小潘有权要求“好东好西”和土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如果小潘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答案:A,B,C解析:考查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50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

29、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51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应为7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篇 第3篇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

30、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2022年)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最高检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

31、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据此,选项AC正确。该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该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

32、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可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根据行政法渊源效力冲突解决方式的规定,下列相冲突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是()。A.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B.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C.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D.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答案:B解析:(1)选项A:部门规章与地方政

33、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选项C: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3)选项D: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根据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

34、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可见A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27条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可见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

35、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可见C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

36、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解析: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后者无此要求;前者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后者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

37、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甲、乙骗贷后转贷与丙,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故构成高利转贷罪。由于其骗贷后按时归还本息,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所以BD错误。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

38、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本案中,甲乙将贷款转贷给丙的行为违背了获取贷款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丙来说构成“不正当利益”。故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甲、乙则另外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正确,A错误。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

39、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答案:C解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地方性法规);法律部门;法律解释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正式的法的渊源。既然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在效力上就具有普遍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这里是该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故D正确。食品卫生条例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主要内容看,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故A正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即地方性法规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而不仅仅是“参照”,故B项正确。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一般是制定主

40、体,但是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一般是由执行机关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不正确。通常来说,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就是解释主体。制定主体的解释叫做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制定主体一般在两种情形下解释,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明确界限);二是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或需作补充规定

41、)。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通常不由制定主体解释,而是由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机关解释(行政解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主体仅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以及法官、检察官个人无权做出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的性质是一种规范性解释,不包括裁判文书等个别性的解释。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42、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行为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取决于其立功属于重大立功还是一般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李某诈骗4万元,只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甲由此不能成立重大立功,而只成立一般立功,按照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法律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内发型法律的现代化产生的一般是比较稳固的、与社会相协调的现代法体系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过程往往受到某个或某几个既存的现代法体系的影响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大多经历传统与现代的激烈对抗D.为了保证法律发展的结果,防止新旧法律的对

43、抗,我们应该放弃自上而下推动式的法律现代化答案:D解析:。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小丽。2022年12月张某去世,小丽随王某生活。王某不允许小丽与祖父母见面,小丽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但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故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是“基本法律”B、“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属于命令性规则C、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一种外

44、部证成D、法官的判决考虑到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要求答案:A,C,D解析:法律部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适用的目标;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A项,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同属民商法律部门。是否属于“基本法律”,关键看制定机关。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由全国人大制定,故均属“基本法律”,A项表述正确。B项,“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属于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故B错。CD表述正确。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包括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前者指的是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后者指的

45、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即本案中的判决理由,为什么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的证成。这一判决主要是考虑法律的安定性(探望权实现的可预测性)和合目的性(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要求。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婚姻法和民法通则是否属于基本法律,最重要的判断方法是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为非基本法律。注意,不能只看修改机关,虽然,全国人大修改的为基本法律,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可能是基本法律,也可能是非基本法律。不少考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婚姻法比较熟悉,误以为其为非基本法律,在这个题目栽了跟头。另外,立法保留事

46、项一般均制定基本法律,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为“民事基本制度”(立法保留事项),也可以据此推断其应为基本法律。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因果关系A选项甲将被害人的衣服点燃,被害人必然会采取灭火措施,由此导致的伤亡结果,是与甲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选项A是正

47、确的;B选项中,被害人进房间去救婴儿,是乙的放火行为必然会导致的行为,因此造成的伤亡与乙的放火行为有因果关系,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C选项中,在高速公路上,车速都比较快,将人推下车的行为将会导致被害人被压死,因此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C选项是正确的;丁毁坏被害人的面容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被害人的自杀,这种情形属于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的发生,D选项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篇 第4篇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

48、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元 B. 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典物的回赎是以支付原典价为价款标准的,即民法理论中的“在典物回赎时,出典人返还原典价而不支付利息,典权人返还典物而不支付租金,典权关系消灭”。本题中,甲将房屋出典给乙的原典价是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只需按照原典价支付51300元的价款即可回赎。关于特殊地域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因此所有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都列明被告住所地是有权管辖的法院地之一B: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票据载明付款地是票据支付地明确存在的前提C: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只是涉及铁路运输的一般侵权纠纷则应由一般人民法院管辖D: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由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应支付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D解析: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很多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都列明被告住所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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