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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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节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节 第1节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行为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可按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C:合营企业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答案:C解析: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A项正确。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故B项正确。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2、投保。故C项错误,D项正确。案情: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其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二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甲、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

3、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T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手臂受伤,血流如注,急需要到医术高明的大医院救治。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三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了大块伤疤。问题: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传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乙侵害了甲

4、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甲的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如果正确,他们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侵犯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答案及解析1.(1)照相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因为其未经允许而对甲的照片加以使用。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

5、权的行为。(2)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甲因此遭到同学们的嘲笑,心情抑郁,精神受到很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2.(1)乙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因为其公布了甲的父母离婚的事情。(2)甲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请求权损害赔偿。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6、,或者未成年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3.(1)戊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因为这不属于第三者责任。所谓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4.(1)应由丙支付。(2)因为己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5.(1)不可以。(2)因为丁公司并没有过错,其司机是正常行驶。发生事故是由甲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丁公司免责。6.(1)不正确。其只能对甲的父母、医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对甲的学校提起诉讼,因为甲是在放学回家

7、的路上侵害丙而非在学校,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教管安保责任。(2)甲的父母、医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丙的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同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甲的行为引起丙的初始伤害,而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耽误了时机,对丙的损害的扩大发生了作用,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

8、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市实行电视问政,市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以电视台开设的专门栏目为平台,接受公众质询,以此“治庸问责”,推动政府积极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是“治权之治”,电视问政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B、电视问政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C、电视问政是“治庸问责”的有效法律手段D、电视问政有助于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答案:C解析: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法律没有对电视问政作出规定,因此电视问政不能算是法律手段,只是行政手段,故C项表述错误。李某不服县人民政府征用其土地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被告是

9、县政府,且影响巨大,县人民法院不敢轻易受理,便以向上级请示为由一直未予任何答复。李某应当如何处理?()A.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C.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可以请求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答案:A,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答案:A,D

10、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11、?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问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答案:D解析:。甲国警方在出事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证明该行为不是国家纵容或者唆使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故D项正确。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C.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D.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3740条的规定。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委员长会议

12、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据此,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选项B“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的说法错误,应当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13、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只要委员长会议未决定不公布就应当向社会公布。C项似乎意味着:公布必须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故选项C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选项D说法正确。张某在其小区看见一只受伤的小狗,寻其主未果,便将小狗抱回家中包扎、喂养。两周以后,吴某得知自家的小狗被张某带走,便向张某索要。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喂养

14、费B.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包扎费C.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务费D.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误工损失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张某要求的劳务费不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和已经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题答案为C。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节 第2节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15、。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C.李某可以先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E.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可以向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A正确。(2)本案是复议选择型,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3)本案中范某是受害

16、人,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针对的李某,而非是针对的范某,因此,范某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所以选项E错误。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A.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张某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B.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C.公安机关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故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毒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技术侦查采取的措施讲解:刑事

17、诉讼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 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 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故B正确,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

18、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本题选ABD。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答案:B解析: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检查公民住所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

19、“工作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除了担保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外,“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是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暂缓执行。所以C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D说法错误。2022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

20、,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

21、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答案:A,B,C解析: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2、。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甲、乙两大集团爆发战争,丙国为中立国,依战争法,下列关于战争开始后引起的后果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丙国商船如果破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不能拿捕,但可令其离开B.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可以拿捕C.对因不知已经开战而驶人敌港的商船可以没收D.可拿捕沿岸渔业用的敌国船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_战争法律 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对因不知道战争已经开始而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宽容期限内自由离去;专供沿岸渔业用的船只、从事地方贸易的小船以及他们所备的渔具等,都免予拿捕;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因其已经取得了战争船只的地位,

23、可以拿捕。因此,应选B。甲为报复乙将毒药放人乙的饭菜中,后看乙中毒痛苦的样子于心不忍,赶快将乙送人医院,但乙仍死亡。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甲虽然主观上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图,但是,已经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犯罪已经既遂,已不存在中止的可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C、辩

24、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2022年的修订根据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内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5、,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ACD项正确。考生要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字眼”,该题问的是“新增或加强”的律师诉讼权利,B项中“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2022年修订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没有“新增或加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A、设计阶段B、可行性研究阶段C、竣工验收阶段D、投

26、入使用阶段答案:B解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B项正确。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法经共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故A项正确。北齐律是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它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魏律不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故B项错误。宋刑统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

27、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宋刑统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C项“仅含刑事内容”的表述错误。大明律的律文按唐律取舍,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编定;而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故D项称“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的说法错误。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节 第3节共用题干 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在概括和表述方面不同,但是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以下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表述错误的是、()A、文义解释,也称严格解释、文法解释,

28、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B、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C、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D、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答案:A,D解析: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等,其中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

29、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A、C的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D项中,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处理案件的活动,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得到实现,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因此与执法相比,司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专属性、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和司法结果的文书性和强制性。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

30、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靠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所以A认为文义解释又称为严格解释是不妥当的。故A项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

31、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故B、C项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的和目前事实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是主观目的解释,所以D项错误。故应选A、D。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

32、律如何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曲解了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很弱,但却是任何一个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会用到的假设。如果没有这种假设,法律人就只能漫无目的地查找法律。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A项中张某行使权利属于守法行为,是法的遵守。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在本题B项中,李某对某影星的偷税行为将要被判的刑罚进行了预测,体现的是法的预测作用

33、。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C项中某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社会组织,其监督是社会监督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监督。D选项是类比推理。故选A项。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强制适用性,必须适用,故A项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故B项错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故D项正确。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

34、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元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 A项,成立想象竞合的条件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结果,分别对应不同的犯罪构成。当同一个行为针对同一个对象,制造了同一个结果的时候,不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的空间。故A项错误。 B项,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一个危害

35、结果,却因为立法的原因同时满足两个罪的成立条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因而二者之间才有法条竞合;如果认为二罪是对立关系,即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同时排斥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那么就不会同时出现两个罪,也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的情况。故B项错误。 C项,法条竞合原则上只侵犯一个客体,但是冒充警察骗取钱财的,却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和他人财产,因而是想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故C项错误。 D项,对同一笔款项,成立贪污罪就排除了挪用公款罪。但是在二罪必有一个成立,却又无法确证时,如无法查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故D项正确。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

36、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 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 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 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1份张甲的自书 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 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遗赠的 冲突问题。本题中,张甲与刘某签订了遗赠

37、扶养协议 是有效的,张甲所立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张甲所立自 书遗嘱进行遗赠也是有效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 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C.全国人大常委去行使国家立法权 D.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答案:B,C解析:。宪法第58、116条,立法法第63条。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A.被告人是盲、聋、哑人B.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D.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答案:D解析

38、: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所以ABC正确,不应选。以下属于不得转让采矿权的情形的是()A.全部转让采矿权的.B.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意的C.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D.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E.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

39、押权人同答案:B,C,D,E解析:根据国土资源部202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管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2)被纳入矿产资掠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国有.矿

40、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林某与张某都是1994年4月20日出生,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5年2月1 8日出生。 2022年4月20日晚,三人在一餐馆庆贺林某与张某的生日。 1 1点左右结账时,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王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李某听见,他立即和小王吵了起来。林某、张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王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量必须先弄点钱作路费外逃。李某说他知道厂长高某家放有该厂

41、的保险柜,而且最近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高某家走一遭,林某、张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高家。林某与张某在外面望风,李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李某误入高某12岁女儿小高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高,小高大声呼救。李某让小高不要吵,小高仍大声喊叫,李某一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高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林某入室查看,而张某则感觉不妙,飞奔逃跑。林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高某,高某一把抓住林某,两人扭打了起来。李某看到林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高某捅了一刀。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林某、李某二人慌忙向各自家中逃跑。李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李某交

42、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同时,李某还交代,林某与张某于2022年8月某日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然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一下夜班女工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一百多米,致其昏迷不醒。李某还提供了林某与张某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二人抓住。经鉴定,小王、小高构成轻伤,高某、某女工构成重伤。1林某、张某、李某在餐馆殴打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林某、张某、李某去高某家盗窃保险柜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4若张某在被公安机关传讯时,还主动交代:在2022年4月20日以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曾多次在当地小学附近以打耳

43、光为手段,强行索要学生财物(每次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但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他还任意损毁学校里的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对张某的此项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林某到高家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6李某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按何罪论处?7李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三人都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2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林某、张某虽然已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不认定犯罪的法定情节;李某则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三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与林某飞车抢夺女工挎包并拖拉女工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

44、抢劫罪;张某与林某偷盗摩托车的行为,由于行为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张某与林某、李某共同盗窃高家保险柜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某的该项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教育。5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

45、罪定罪处罚。”林某在到高家盗窃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但因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李某的行为只触犯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7李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题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自首和重大立功的修改。另外还要牢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为司法考试的常考点。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作为发起人筹划设立甲公司,乙公司正在出租一套办公楼,左宁宁认为甲公司在此办

46、公,位置,面积、价格都合适,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公司承租了该办公楼。但只付了50%的定金,还有余款50万元尚未支付。甲公司成立后,在该办公楼入驻办公。下列关于乙公司追讨该笔租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向左宁宁、戴小新或李佳佳主张支付该笔租金B.乙公司只能向左宁宁主张该笔租金C.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该笔租金D.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和左宁宁各承担一半的欠缴租金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47、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虽然合同是由发起人左宁宁以个人的名义签署的,但是为设立公司而为之,且现公司已经成立并在此租住房屋中入驻办公,所以对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选择找甲公司或签字主体左宁宁主张合同责任,不能找其他发起人。所以A、B项错误,C项正确。签字的发起人和追认后的公司是选择的关系,并不承担按份责任,D项错误。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方式进行补救的票据有()。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D.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答案:A,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

48、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所以本题选择ABCD选项。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节 第4节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C.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D.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答案:D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可知,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而非中止执行)。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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