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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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节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节 第1节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先予执行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请求立即返还生产活动工具贷款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请求先予执行B: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先予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C: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对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是“可以”而非“应当”,B项错误。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

2、正确的?A: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B: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诉讼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C: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诉讼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D: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有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诉讼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即使有给付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A,B,C,D解析: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诉讼和解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3、进行处分,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的活动。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主持者不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诉讼活动;而诉讼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结合本题,B项正确。(2)法律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诉讼行为,也是人民法院一种结案方式;而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结合本题,A项正确。(3)程序要求不同: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而诉讼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结合本题,C项正确。(4)法律效力不同:法院调解具有

4、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双方当事人达成诉讼和解,往往原告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结束诉讼,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结合本题,D项正确。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 是:( )A.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是基全管理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关系人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相互投资或持股D.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答案:D解析:。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5、28条的规定。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

5、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B:合同成立且生效C: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D: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

6、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本题中,合同虽未经公证,但因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不宜因缺少形式生效要件而认定其无效,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考生亦可根据本题是多选题,题中四个选项只有A项是表明合同尚未生效,而B、C、D三项均表明合同业已生效,故A项不能选。依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本题中所涉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C项正确,D项错误。我国最后一部传统法典是、( )A.大清律集解附

7、例B.大清新刑律C.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的立法。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代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而大清会典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大清新刑律已经超出了传统帝制法典的范畴,是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典。大清律例才是我国最后一部传统帝制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节 第2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未告知相对人诉权的,起诉期限如何起算?()A: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曰起算B: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C: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曰起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

8、年D: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算,但从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答案:B解析: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B项正确。关于集体合同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应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B、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并非所有的企

9、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D、集体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生效答案:D解析: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故D项错误。另外,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的相关规定。本题答案为D。共用题干职工王某与李某同住某市的一单元楼里,王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同时又面临下岗的可能整天忧心忡忡。相反,李某因前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个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王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李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李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王某见李某之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一个人在家

10、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到动物园玩,把他拐骗到一个远郊的亲戚家隐匿起来。王某回来后用左手给李某写了一封信,信中称李某若想要儿子,便于某年某月某日将50万元钱放在楼下的垃圾箱里,若报案或不送钱则永远见不到儿子了。李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王某见阴谋未能得逞,便从亲戚家把李某的儿子接出来,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遂准备逃亡外地,后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5)题:王某的行为不构成:()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拐骗儿童罪D:偷盗幼儿罪答案:B,C,D解析:绑架罪。详解: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虽然也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定为绑架罪,并处以死刑

11、。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包容犯,即绑架罪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的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罪的定罪。详解: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此行为实质上为拐卖儿童罪。抢劫罪。详解: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使李某丧失反抗能力,伺机劫取财物,是抢劫罪。注意与盗窃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详解:王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是索要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用

12、非法手段实现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排除ACD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B.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C.税务机关依法查询、冻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D.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

13、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答案:C解析:考查纳税人账户及税务登记。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可见,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下列哪一选项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并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A:行政机关的惯例B:法院的司法判例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学者的理论学说答案:C解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故排除A、B、D项。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的种类,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等级效力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14、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故C项应选。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节 第3节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分之处,故将10万元钱遗赠与甲。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此10万元还债。随后,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无权直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受遗赠权D.乙可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答案:B,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

15、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没有高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的70%,因此不属于明

16、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是专属于甲的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且乙未在该汽车上设定抵押权。因此,乙无权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因此,D项错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的有()。A. 国有企业B. 城镇集体企业C. 外商投资企业D. 城镇私营企业答案:A,B,C,D解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

17、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答案:A,B,D解析:一般而言,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下列情形除外:(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根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 选项C错

18、误。下列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需向国务院办理审批农用地转批手续的是:( )A.国务院批准的建没项目B.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C.设区的市级政府批准的大型管线工程D.占用土地超过70公顷答案:A,B解析:考查占用农用地的法定审批情形。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所以AB选项正确。 注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划分农用地转批手续审批权的根据是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不是所占农用地的数量,征地手续审批权的划分是根据所占农用地的种类和数量。 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

19、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

20、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而D项也是完全符合程序的,省国土资源厅当然可以对自己作出的规定进行改变或者撤销。所以,此题选BCD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节 第4节关于

21、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22年)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刑相适应原则。 A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上的罪行轻重与主观上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以期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这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22、,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故A项正确。 B项,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之时做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故B项正确。 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下放到地方法院的权力。故C项错误。 D项,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

23、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既要刑罚均衡,又要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即刑罚个别化,这也体现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D:共同犯罪的答案:B解析: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24、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另外,第269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根据专利权的有关规定,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有()。A. 某植物新品种 B. 万能钥匙 C. 一种恢复听力的治疗仪

25、D. 仿真伪钞机 E. 科学发现答案:A,B,D,E解析: 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7)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关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业务规则,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可以自主确定是否让借款人提供担保B.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C.商业银行管理的证券投资基

26、金可以用于贷款D.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5%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商业银行贷款规则讲解: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A正确。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故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7、(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故C错误。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故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C、D。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答案:错解析: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的表述是错误的。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节 第5节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A:判决执行完毕后又经上级人民法院再审而被撤销B:先予执行裁定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撤销C: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撤销D:原

28、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又被新法律文书明确否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规定第109条,原法律文书撤销或变更都可能导致执行回转。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A.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缴纳和承担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提供关于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D.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强制执行,不可以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答案:B解析:知识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

29、执行人承担。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以选项C错误。(3)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所以选项D错误。某市大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生态环境

30、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因此,市生态环境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翔实的调查和检测。市生态环境局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生态环境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该生态环境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生态环境局通知

31、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3)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问题:根据以上事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答案:解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下列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1)没有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

32、时间、地点。(2)听证不应由调查小组成员主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听证结束后,不应由赵某、张某等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和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应当由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不应要求公司承担听证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没有当场交给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

33、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目内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据案情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宣读的。共用题干 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答案:A,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

34、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

35、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

36、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

37、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

38、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

39、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汤姆具有甲、乙、丙三国国籍,经常居所地在丁国,后因某纠纷在我国法院涉诉,我国法律规定应适用汤姆的国籍国法律,则我国法官在判断时以哪国为汤姆的国籍国法律?()A.甲乙丙三国中任选 B.以丁国

40、法律为准C.以中国法律为准 D.以与汤姆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准答案:D解析:考点:国籍国法讲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房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本题中,汤姆在三个国籍国中均无经常居所,故应在三国中选择与汤姆联系最密切的一国作为其国籍国,其法律为国籍国法律。选D。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节 第6节甲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甲于2000年立有遗嘱将其财

41、产全部留给丙。2022年,甲过世。经查,丁长年卧病在床无任何收入。甲立遗嘱时戊10岁,现已经参加工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多分遗产 B.丙获得全部遗产C.丁不能获得遗产 D.戊不能分得遗产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本题中,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因此,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因此受影响。因此,A项错误。继承法意见

42、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丙不能获得全部遗产,应当为丁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2022年,甲过世,应当在此时确定继承人戊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戊已经20岁并且参加工作。因此,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不能分得遗产。因此,D项正确。下列关于协议管辖的说法中

43、,正确的是:( )A.离婚案件的诉讼可以通过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B.甲和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住所地的法院管辖C.王某经营一家网络商店,与某个人物流公司签订2万元物流费用的合同,约定纠纷由王某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D.与父母同住的孙大与在外地的孙二就父母财产继承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对于继承发生纠纷,由孙二目前所居住城市的基层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A选项中,离

44、婚属于确定身份关系案件,并非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不当选;C选项的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双方协议选择中级法院,违背了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当选;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其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某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B.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C.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D.如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应以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答

45、案:A,C解析:选项 A 正确,选项 D 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如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应以该派出所为被告。55选项 B 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46、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据此可知, 500元罚款不属于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选项 C 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47、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必须以明确规定为前提。高检规则第对2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不过本题的

48、A选项不太严谨,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才是重新计算的,如果是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那么根本不存在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因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依据是高检规则第383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査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8节 第7节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 A项,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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