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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建设工程签证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 设质量,节约工程建设造价,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院基本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学院房屋建 设、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室内二次装饰及维修工程。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签证,是指工程施工中的经济签证 和技术签证。经济签证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中的工程量增减 签证和工程施工招标中涉及认定价材料局部确实认签证。技 术签证分为一般技术签证和工程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一般技术签证由学院现场 技术人员(院方代表)和监理单
2、位相关人员根据工程的相关 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研究决定,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生效。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变更及技术签证,由基建 办(或施工、监理等单位建议)提出技术变更意见,由设计 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通知,方可进行修改施工。现场技术人 员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 技术签证,签证程序必须规范,对不符合建设管理规范和设 计图纸要求的不予签证。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经济签证应严格把关,确 需办理经济签证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2000元以下的一般性经济签证由基建办负责实施;(二)变更工程投资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 济签证,由基建办提
3、出增减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 可实施;(三)变更工程投资额定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经 济签证,由基建办提出增减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 审批后,方可实施;(四)变更工程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经济签证,报院长 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到招标范围以外的重 大变更,由院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五)任何经济签证必须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 施。变更签证后的工程量需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 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技术人员共同签字后方 可生效。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的签证应按规定程 序,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技术人员审核,并报 基建办审批后
4、,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做好原始情况记录 (如照片、录相资料等)。重大的隐蔽工程签证,应请学院 审计部门参与签证工作,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相关手续。第八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材料认价签证,应按以 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提前一个月向基 建办上报认定价格的材料清单(含规格、型号、数量等技术 参数),由基建办组织审核。因施工单位延期报告而延误工 期者,由施工单位承当责任。(二)基建办审核后,邀请相关部门成员、招标领导小 组成员、纪检、审计等人员参与市场调查和考察,在施工单 位提供资料的基础上,重点对产品的市场价格、质量及厂家 的生产能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的品 牌、质量、价格。(三)确定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后,基建办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施工单位与确定的材料供应单位 签订供货合同,组织材料供应。基建办将材料样品封样,以 便验收核查。(四)材料使用前,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共同检查、验证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并与样品进行核对,所 有材料完全符合样品要求,方可进入工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