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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签证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签 证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可执行性,保证工程质量、合 理控制工程造价和进度,根据国家、省、市(州)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 签证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各 责任主体代表在施工过程中就涉及工程量、工期、主材和价格 以及价格调整等所作的签认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工期奖罚签证;(2隐蔽工程签证;(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及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签 证;(4)合同中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的工程量及价格签 证;(5)合
2、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附属工程签证;(6)因学校和监理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 台班及返工等签证;(7)主要材料进场签证。第三条经学校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不得 随意变更,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第四条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依法依规实 施签证,确保签证的时效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科学性。第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是签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所属项 目工程签证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审计、监理、设计、 勘察、施工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现场签证工作,并具体负责 签证的实施,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审核、确认, 超过2万
3、元以上的签证(含暂估价)的签证,按本办法第七条 执行。第六条对工期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填写 现场签证单,学校工地代表、监理人员签字认定,报基建管理 部门和学校审计部门批准。第七条对现场可以确认工程量和价格的认证,按以下权 限予以签证:(1)涉及单项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 下的零星签证,由学校工地代表组织学校审计部门、施工、监 理单位(没有监理单位的除外)讨论后,并填写现场签证单, 经监理及施工单位、学校跟踪审计人员、学校工地现场代表在 项目签证单上签字,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施工 单位方可实施,签证单作为项目结算依据;(2)对涉及单项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
4、以上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签证,由基建办组织工地责任主体进行论 证,提交方案由基建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根据会议形成 的决议交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签证程序完善签证手续后,施工单 位方可实施,签证单作为项目结算依据;(3)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含50万元)的签证,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工地责任主体先就 必要性进行论证,再提交变更方案由基建工作小组会议研究, 经基建工作小组研究认可后再上报校务会研究通过,然后再按 照签证程序完善签证手续。在校内按程序报批的同时,同时应 按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财政评审,经学校和财政评审中心确认 后签署的签证单作为项目结算依据;(4)对涉及工
5、程造价增减数额50万元以上的签证,由学 校基本建设小组研究,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在校内 按程序报批的同时,同时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通过财政评审, 经学校和财政评审中心确认后签署的签证单作为项目结算依 据;(5)对现场暂不能确认价格的签证,由审计部门依据相关 资料确定暂估价,签证权限以暂估价按本条相关权限进行签 证;(6)对基础超深超量的签证,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 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提出签证申请,填写工程签证单,经学校工 地代表、审计部门、监理单位确认后,据实签证,超过限额 的,按本条相关权限进行签证;(7)对于进场的钢材、水泥、门窗、主要装饰材料、卫 生洁具、电气、管道及管件等主要材料
6、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根 据设计要求或者会议商定的材料进行采购或者送样,签证单须 包含材料名称、产地来源、规格等级、数量、有无合格证、是 否符合设计或者使用要求等进行确认,签证单由监理及工地代 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八条工程签证单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和组成部分, 须连续编号、及时签证并编制目录,签署的意见必须明确、清 晰,材料、设备价格应及时进行市场询价,并有询价记录。签 证单格式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名称;(2)签证日期;(3)连续编号;(4)签证事由;(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计算式明确 表达);(6)备注;(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二人以上
7、签字,加盖公 章;(9)监理单位专监、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10)工地代表及技术负责人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11)学校审计部门签字,加盖公章。第九条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措施费以外采取的特殊措施所产 生的费用;(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应该计算的相关费用;(3)已经审批的工程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除外);(4)工程中途因学校原因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6)受学校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7)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第十条 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1)定额及项目措施
8、费已经包含但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没有载明的内容;(2)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已经包含的内容;(3)属于施工方自身原因增加的内容;(4)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5)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 作;(6)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7)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8)承包方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9)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10)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1)施工单位为增加不当得利提出的要求;(12)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要求(1)工程签证必须写明事件发生的原
9、始状况,以及澄清签 证的事实依据并附现场实体影像资料;(2)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具体位置、标高、轴 线、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3)涉及材料消耗的需写清型号、规格、厂家、品牌;(4) 土石方工程签证必须注明土质类别和开挖方式,运距 必须依据招标及投标文件确定,大型土方工程必须有方格网 图;(5)签证单应使用统一的签证表格,并将附图、工程量计 算式、原始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6)除政策允许调整的材料价格以外,其余材料价格(包 含暂估价)原则上不得突破其投标时的主材价格,因特殊原因 突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时效性需要签证,由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签证申
10、请,基 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规定时效内对工程 量及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填写工程签证单。施工单位在签 证同意后,进行签证项目内容的施工,隐蔽工程必须附影像资 料。第十三条紧急情况处理因某项签证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对工期有重大影 响,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的,应按照紧急情况进行处理,由 学校工地代表向基建管理部门汇报,基建管理部门研究后口头 报主管副校长或者校长同意以后,先安排施工单位执行,并应 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第十四条 学校工地代表依据施工合同对项目质量、进 度、工程量、造价、安全、环境、资料等负直接责任。相关人 员在现场签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有 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州)有关规定相抵触 时,按国家、省、市(州)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基建管理部门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