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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 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等法规和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 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 称校园规划)的编制管理,以及使用各种资金进行的新建、 扩建、改建、维修加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管理。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金额特别巨大的改 变维修、规模较大道路管网改变等工程,参照本管理办法执 行。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质、 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
2、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 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 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 效益。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制度,项目立项建设前必须经过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 定,且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落实项目建设资 登记,防止档案资料丢失和缺损。第四十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存档备案后,后勤保障与基 本建设处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和整理从工 程立项到竣工决算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汇总 后移交至校档案室。第十章廉政建设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严格依法 按章办事。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
3、范机制,加大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第四十六条 建立基建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校园 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建设项目信息,做到公开、透 明,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廉政规定、谋取私利的,以及违反 工作程序要求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和安全 责任事故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党纪政纪 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基建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金。第五条学校成立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 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维修工作的副校长担
4、任,成员由校 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 处、审计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事项,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该处主要负责人 为办公室主任。第六条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和落实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第七条 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对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报建、 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工程款支付、保修等环 节进行管理,确保基建工程顺利实施。第二章立项与可
5、行性研究第八条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按照校园规划和学校发 展需要,经充分论证,体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稳妥 的原则,结合部门预算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 学校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 学校党委会决定。第九条根据学校确定的基建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后勤 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编写立项申请,按校长办公会或学校 党委会审定的意见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发展规划 处牵头,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参加,依照直属学校基本 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基建项目立项的备案、审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程咨询服务,按照学 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有
6、关规定,确定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实 施。第十一条 拟申请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或省统 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报审核同意后由转报省发展改 革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其它建设项目由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办理备案手续。财务处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审核表。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取得立项备案或审批文件后由后勤 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按照有关基建管理程序组织实施,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调整申请,重新 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的;(四)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由财务处按照
7、关于进一步加强省 直单位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办理 项目用款申报等手续。纳入集中采购的建设项目,由财务处 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及预算。第三章勘察与设计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必须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学 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 单位进行工程勘察。第十五条根据基建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由学校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 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后勤保障 与基本建设处负责方案设计的优化、方案报批、初步设计和 施工图设计论证等。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应进行充 分的调研论证,做到科学决策。基
8、建项目的方案设计应符合 学校实际需求,防止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而出现较大 超标准、超概算的问题。第四章工程报建与报批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包 括完成消防、人防、节能、环保、防雷、抗震评估等专项审 查工作。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和专项审查合格后,后勤保障与 基本建设处应按城市规划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并按规定向市建委、消防、人防、防雷、地震、环 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第十九条 做好新建工程的水、电、气使用报批以及增 容手续。第四章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
9、工(含 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坚持公平、公开、 公正原则,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学院采购与招标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 编写招标文件,并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计处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审 核,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一条中标公示期间,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组 织相关部门与拟中标单位进行标后约谈,签定履约承诺书。第二十二条学校基建项目合同签订应以学校招标文件、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项目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法规为 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 开工竣工时间、材
10、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 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 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第二十三条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办理基建项目 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 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签订的相关手续,合同签订须符合 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督促承包方向 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纳入集中采购的建设项 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处在省采购监管平台办理采购委托、 备案手续,财务处办理财政一体化手续。第五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后勤保障与基
11、 本建设处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 监督手续。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开工时,后勤保障与基本建 设处确定建设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并由校长出具法人 委托书,原则上由学校在职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 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 任和义务,并与相关部门和校内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功能定位,择优聘任甲方 代表助理,协助甲方代表实施合同、质量、工期、费用、安 全、资源和信息等项目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基建项目的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对委托
12、的监 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严格 把好工程质量关;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 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 问题和管理问题。第二十九条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督促监理单位项 目监理机构及时进驻施工现场,组织召开第一次监理工作例 会,授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合同约定,认真进行工程监理,做好工程质量、投资、 进度、安全管理。第三十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签证,确需变更的按照 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格履行 变更及签证审批手续。第六章工程款支付第三十一条依据合同约定,到达工程款支付节点时, 督促施工单位提
13、交支付申请,监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甲方 代表助理共同对工程量签字确认,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 职能科室按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第三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 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大额资金支付按照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执行。第七章竣工验收与移交第三十三条基建项目完工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 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并监督整改。监理 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按照招投 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施工方案对 工程实物和施工资料进行认真仔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4、,符合设计图纸及合 同的要求,施工资料齐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理单 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 处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 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 送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 后15日内,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保障 与基本建设处应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使用部 门等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与施工单位办理资产、消防、水电等 移交手续。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后勤保障 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15、。第三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确保工程正常使用。第八章工程结算与审计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 设处督促施工单位在30日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工程 竣工结算资料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造价控制规定 及相关造价规范要求严格初核。第三十九条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将工程项目的审查 意见,以及包括施工图、竣工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设 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验收单、监理单位 的初核结果等相关资料报学校审计处。第四十条 审计处组织工程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应根据审计处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后期支付手续。第九章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基建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30日 内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完整技术资料,并依据施工图、 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重新编制竣工图,将工程技术 资料装订成册报送归档。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 设处负责根据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 汇总相关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工程档案验收手续。第四十三条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保存的工程项目管 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得外借。 在档案资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