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计划投资部第四号通知-关于《投标规定》的第88号通知和第14号通知2529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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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越南计划投资部第四号通知-关于投标规定的第88号通知和第14号通知的实施细则2000年5月26日,越南计划投资部颁布第四号通知,对越南政府分别于1999年9月1日和2000年5月5日颁布的关于投标规定的第88号通知和第14号通知的主要内容制定指导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适用对象 投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该规定适用对象已作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节 投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 投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a点规定的按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的投资项

2、目是指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家担保信用资金、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和国家企业的投资发展资金的项目,包括: 1 新建项目、大型改造维修项目、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升级改造项目; 2 购买不需安装的机械设备等资产和新科技产品的投资项目; 3 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用于地区、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二节 需选择投资合作对象的项目 当2家以上业主希共同投资同一项目时,选择投资合作对象以实施项目在投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d点已作规定,包括: 1 合资项目; 2 合作经营项目; 3 独资项目; 4 BOT、BT、BTO项目; 5 其它需选择投资合作对象的项目。 第二章 投标商的初选 投标商初选在投

3、标规定第23和第34条中已作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节 初选一般规定 1. 合同额在3000亿越盾以上的商品采购项目和合同额在2000亿越盾以上的建设安装项目都必须进行初选。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性质,合同额低于以上规定的项目,在审批人决定的基础上也可进行初选。 2. 对不必经初选的商品采购或建设安装项目,在招标标书中须要求投标商按照投标规定第九条第二款b点规定,提供充分的实施能力资料并按本通知附录三“初选标书部分”第二节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和第九题的要求填写能力和经验。 3. 初选时间自出售标书至公布结果,国际投标不超过90天,国内投标不超过60天。鼓励缩短初选时间。 第二节 初选招标标

4、书 初选投标商的招标标书格式已在本通知附录三规定。初选投标商的招标标书由招标方或招标方聘请专家编制。发行前,招标方有责任将初选招标书呈报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第三节 初选投标标书的评审标准 初选投标标书的评审按三个标准打分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1. 技术能力(占总分约20-30%)包括: a) 主要经营产品; b) 专业干部数量和程度; c) 现场和人事组织预估; d) 分包商预估; e) 实施项目设备投入能力; f) 联名合作和使用越南分包商的可能; 2. 财政能力(占总分约30-40%)包括: a) 近3-5年营业额(根据不同项目); b) 近3-5年总资产,流动资金和税前税后盈利(根据

5、不同项目); c) 正在实施的合同额; d) 投标商信用能力,为投标商提供信贷的银行地址; 2. 经验(占总分约30-40%),包括: a) 活动经验年限; b) 近3-5年实施的合同额中相当于本初选项目合同额50%以上的合同数量; c) 近3-5年在国际、地区和越南实施的与本初选项目性质相当的合同数量。 对于商品采购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节第三款b、c点,第二款a、b点规定的时间要求,在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可以少于3年。 根据项目性质确定本节第1、2、3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比重。分数按百分制或千分制计。 第四节 初选投标标书的评审 评审投标标书由招标方或招标方聘请

6、专家执行。经评审达到符合要求的初选标书其最低分数须达总分的60%以上且技术能力、财政能力和经验等均达该项标准最高分数的50%以上。 第三章 其他问题 第一节 参加投标的条件 1. 投标规定第九条第二款c点规定,若总公司出面投标,其直属但财政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许在同一项目中以主投标商形式(联名或单方)和以独立投标商资格参加投标。 2. 外国投标商在越南参加投标须按投标规定第10条第四款规定,承诺采购在越南生产、加工和现有的符合质量和价格要求的物资设备;如国内没有或没能力生产,则投标商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基础上自国外招标采购。 第二节 指定标 因项目资助机构要求、工艺技术复杂性需要或项目意外要求

7、等其他特殊性质的项目,按投标规定第四条第三款d点规定,可采用指定标形式。这些项目为:属A、B、C类及相应项目的合同额在10亿越盾以上的商品采购或建设安装项目和合同额在5亿越盾以上的咨询项目(编制预可研、可研报告除外),由决定投资审批人在计划投资部审定报告、项目资助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指定标工作。其中,A类和相应项目,指定标工作将由政府总理在计划投资部的审定和项目资助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书面意见基础上决定,而不像投标规定第四条第三款c点规定的招标项目那样分级决定。 合资、合作经营或股份制项目的指定标工作,在本章第八节第一款中有规定。 第三节 招标 招标工作通过刊登招标通报和寄发

8、招标邀请函进行,在投标规定第20条第二款、第22条第三款、第5条第一款b点和第47条第二款中均有规定,包括: 1. 招标通报 招标通报广泛用于投标中。招标通报格式见本通知附录1、2和3。 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招标方须在大众传媒上公布招标通报,至少要连续公布三期;小规模项目要在出售招标标书5天前通报;其他项目要在招标标书发行10天前通报。 对于国际投标,招标方须按本款规定进行通报并须在至少一家越南广泛发行的英文报刊上刊登通报或按资助方规定进行通报。 2. 寄发招标邀请函 寄发招标邀请函用于限制性招标项目、经初选的招标项目和已有短名单的咨询项目。招标方须通过传真、邮寄或其他方式将招标邀请函直

9、接寄给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名单中的投标商。从寄发邀请函到发行招标标书的时间,国际投标至少7天,国内投标至少5天,小规模项目为3天。各具体领域的招标邀请格式见本通知附录第1、2和3。 第四节 招标标书准备时间 准备招标标书的最短时间在投标规定第12条第一款已有规定。如需修改招标标书时,除投标规定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对小规模项目招标,招标方须在截标前5天通报,以使各投标商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标书。 第五节 投标标书的接收 投标规定第20条第五款、第22条第四款、第33条第四款、第45条第一款c点和第47条第三款规定的投标标书的接收如下: 1. 由投标商直接递交或投标商按招标标书规定的地址和时

10、间邮递。 2. 截标后,招标方不再接受投标标书或任何补充材料,包括降价书(招标方按投标规定第11条规定要求澄清投标标书除外)。截标后递交的标书被视为违规,将按原状退还。 3. 如希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标书,投标商须做修改或撤回标书的书面申报,招标方须在标书规定的截标时间前接收投标商的申报。 第六节 开标 投标规定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开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开标准备 招标方邀请投标商代表并可邀请相关管理机关代表见证开标。按招标标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而不取决于邀请的投标商出席与否。 2. 开标程序 a) 介绍出席单位; b) 介绍递交投标书的投标商数量及投标商名称; c) 检查投标标

11、书封贴; d) 依次打开标书宣读并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投标商名称; ?投标标书正本、副本数量; ?投标价,其中降价百分比; ?投标保函(如有); ?其他问题。 e) 通过开标记录; f) 招标方代表、投标商代表、有关管理机构代表(如出席)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g) 评审前,专家组或招标方按照投标规定第13条第一款规定,对招标标书正本文件作签署确认。该正本将按保密规定保管,根据副本进行评估。 第七节 短名单 投标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款规定的投标商短名单包括以下内容: 1. 咨询项目短名单指邀请参加咨询投标的投标商名单至少包括5家投标商,不足5家投标商,招标方须报告审批人或审批单位作决定。 2.

12、 商品采购或建设安装投标项目的短名单指通过技术评审入选的投标商名单,包括所有达到经审批的评审标准规定的最低技术分数以上的投标商。 第八节 投标责任的分级 投标规定第52条规定的投标责任分级如下: 1. 合资企业(责任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人)、合作经营企业合法代表、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人)在投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b点规定的管理权限内,对联营、合作经营或股份制项目有如下责任: a) 审批项目投标计划、投标结果并在与投资许可证发放机关(对联营、合作经营项目)和国家参加股份决定机关(对股份制企业项目)协商的基础上,对投标规定第四条第三、五、六款规定的各招标项目,决定指定标

13、、直接采购和自行实施; b) 审批投标规定第51条第一款b、c、d、e、f、g及 i点规定的投标过程的各项基本内容。 2. 国营企业审批人对有投资决定权的项目,有责任审批投标规定第51条规定的投标过程的各项基本内容。 第九节 投标过程中标书、资料、信息的保密 在整个投标过程中,投标标书、资料及有关投标信息应视为商业秘密须按国家保密法进行保密。投标规定第56条和第13条第一款对整个投标过程的标书、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有如下规定: 1. 在招标标书发行前,招标方任何集体、个人、编制招标书咨询机构和招标标书审定审批机关不得向任何对象泄露招标标书内容; 2. 招标方有责任对投标商递交的投标标书进行保密

14、。在投标结果公布前,投标商有责任对自己的投标标书保密。对通过传真的商品竞争报价标书也要像其他标书一样进行保密; 3. 招标方集体、个人和负责评审标书的专家或咨询不得泄露与评标过程有关的信息,如标书内容、评审会议记录、笔记、专家或咨询对各标书评价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 在从开标到公布投标结果的评标过程中,大众传媒不得报道本节第三条涉及的有关投标评审信息; 5. 招标方、投标结果呈审机关、投标结果审定机关和审批人或审批单位有责任对本通知第五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款涉及的投标结果送审档案和对本通知第五部分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款涉及的投标结果审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保密。 第二部分 项目投标计划 第一章

15、 投标计划的制定 制定和呈审投标计划是为投标工作奠定基础。应使用专业机构、组织或熟悉项目的个人制定投标计划。根据工作性质和实施期限,制定投标计划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第一节 制定投标计划与决定投资同时进行 对于C类项目,项目投标计划须与可研报告或投资报告同时制定和审批,并在“投资决定”条款(见1999年7月8日政府颁布的第52号通知即关于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第24条第11款和第30条第10款以及政府2000年5月5日颁布的第1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中体现。投标计划须与经审批的可研报告或投资报告的内容以及投标规定相符。 除C类项目外,其他一些项目如具备条件也可制定投标计划,以便建议与投资决定同时审批

16、,但须保证符合投标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投标计划的各项要求。 第二节 在有项目投资决定后制定投标计划 对于其余项目,投标计划的制定和审批在投资决定经审批后进行。在此情况下,制定项目投标计划的依据是经审批或有效力的文件,如: 1.可研报告和项目审定过程的补充说明文件(如有); 2.投资决定; 3.国际资助条约(对使用国际资助资金的项目); 4.经审批的预算、总预算(如有); 5.资金供应能力,项目的实际情况; 6.其他法律文件(如有); 第二章 项目投标计划的内容 投标计划包括须按投标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内容。投标计划须充分保证投标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6项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节 划分招标项目 1.

17、将项目划分成招标项目要根据项目工艺、技术性质或项目实施程序。招标项目划分要按合理规模并保证项目的配套性。在组织国际招标中,不能将招标项目划得过小以便采用指定标或过大,从而影响到国内投标商参加投标的机会。 2. 特殊情况下,招标项目也可分成许多分项目以通过一个或多个合同实施并在招标标书中明确规定,使投标商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分项目或全部项目的投标。 第二节 招标项目的价格和资金来源 招标项目的价格在符合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批准的可研报告或预算、总预算中的总投资额结构的基础上确定。每个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如预算资金、国家担保信用资金、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企业投资发展资金、由投标商融资资金或其他来源的

18、资金等。 第三节 选择投标商的形式和投标方式 按照每个投标项目性质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以确定合适的选择投标商的形式和投标方式。以每个招标项目为基础的投标,意味着每个项目只有一种投标标书并只进行一次投标。与每个招标项目相对应的只有一种选择投标商形式和一种投标方式。 第四节 组织投标的时间 组织投标的时间为自发行招标标书至公布投标结果。 第五节 合同种类 根据投标项目性质和实施时间来选择相应的合同种类。在招标项目按多个合同实施的情况下,这些合同可根据内容和实施期限的要求,按同样或不同合同实施,但须在招标标书中说明。 第六节 合同实施的时间 在投标计划中预见每个招标项目的履行合同的期限须与批准的项目进度

19、和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相符。 第三章 项目投标计划的送审、审定及审批 第一节 投标计划的送审 1. 投标计划的送审责任 业主有责任将项目的投标计划呈报审批人审批。对A类及相应项目,向政府总理申报投标计划的工作,应按政府工作规定由部长,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负责人,政府总理成立的国家总公司董事会和中央直辖市、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执行。由政府总理成立的总公司(91总公司)董事会向政府总理申报投标计划时,行业主管部(如有)应该向政府总理呈报书面的评估意见,其中说明上述总公司所申报计划的法律基础、内容及合理性等情况。 2. 呈报投标计划的文件 a) 呈报投标计划文件 在呈审的项目投标计划文件中应含如下内容:

20、- 已完成的工作部分 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包括已按规定完成的招标项目和为投资做准备的服务工作和其他工作,如考察、编制预可研、可研报告等。对于已完成的每个招标项目或工作,需说明实施单位、决定单位、合同额、合同种类及完成时间。 - 不投标工作部分 此部分包括不能进行投标的各项工作,如项目管理委员会费用,土地租用赔偿费用,工程决算,试运行费用,各项须缴纳的例费,建设期的贷款利息,生产准备期的流动资金,在投资决定中规定的参加项目方各组织、个人物资、劳动折算的资金及其他费用。 - 将组织投标的工作部分(项目投标计划) - 项目其余需投标工作的,包括清除地雷和建设搬迁居民新区,对每个招标项目须说明招标项目划分

21、、采取选择投标商方式、投标方式及合同类型的依据。 已完成工作部分,不投标部分和将投标部分的工作总价值须符合并不得超出经审批的项目总投资额。 b) 送审文件附加资料 送审项目投标计划时,除呈报文件外还需附上下列资料复印件: - 经审批的可研报告及项目审定过程中的各补充解释文件(如有); - 项目投资决定; - 有关国际资助条约(使用国际资助资金项目); - 经审批的预算、总预算(如有); -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节 项目投标计划的审定 1. 投标计划审定的责任 a. 对于A类及相应类项目 计划投资部有责任按投标规定第52条第二款a点规定,会同审定项目投标计划并呈政府总理审阅批准。 b. 对于

22、B类及相应类项目 按投标规定第53条第一表规定,由投标结果审定单位负责审定,具体如下: - 对于由部长、政府所属机关负责人、政府总理成立的总公司董事会或国营企业审批人授权决定投标计划的项目,则审批单位为协助投标工作的直属单位; - 对由中央直辖市,省人委会主席审批投标计划的项目,投标计划的审批单位为计划投资厅; - 对由各市区、县级市、县、乡镇、乡、街道人委会主席审批投标计划的项目,则审批单位为协助投标工作的直属单位。 c. 对C类项目和投标计划与投资决定同时审批的项目 投标计划的审定工作为项目审定工作的一项内容(不必审定投标计划的项目除外),由项目审定机关负责,但要保证遵守投标规定。 2.

23、审定投标计划的内容 审定项目投标计划的内容包括: a) 检查投标计划制定的法律依据,如可研报告、投资决定、国际资助条约、预算、总预算(如有); b) 检查投标计划内容与本章第一节第二款b点涉及的相关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以及与投标规定是否相符,投标报告与实际情况相比是否合理; c) 审定机关的评审与建议; 3. 投标计划审定的时间 a) 对A类及相应类项目 投标计划审定的时间从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文件之日起不超过30天。 b)对其他项目 投标计划审定的时间从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文件之日起不超过20天。 第三节 投标计划的审批 审批人有责任审批投标计划。审批时间从收到审定报告之日起不超过7天。由政府总理

24、按政府工作规定审批的A类或相应类项目的投标计划除外。 第四节 项目投标计划的实例 见附录4实例1。 第三部分 招标标书 招标标书指由招标方编制的招标项目要求的全套资料,并以此作为投标商准备投标标书和招标方评审投标标书的法理依据。 第一章 招标标书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招标标书的责任 在投标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22条第二款、第33条第二款、第45条第一款a点和第47 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编制招标标书工作由招标方或招标方聘请专家担任。招标标书是决定招标项目质量与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须选用对招标项目具备充分能力和专业水准并熟悉投标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编制招标标书,以确保标书质量,为投标商准备投标标书及评标工

25、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节 编制招标标书的依据 按下列依据编制招标标书: 1. 投资决定或投资许可证和可研报告或投资报告。对选择投资合作对象项目的招标,如投资决定尚未获批准,则根据审批人认可文件; 2. 经审批的投标计划; 3. 技术设计并附审批的预算或总预算(建设安装招标项目必备); 4. 国家对于投标的各项规定和国际资助条约(如使用ODA资金); 5. 国家有关政策,如税收、工资、给予国内投标商优惠或其它政策。 第二章 招标标书的要求和内容 第一节 招标标书的要求 招标标书须充分、准确、清楚、客观并符合本通知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1. 技术方面 a) 对于咨询选择 见本通

26、知附录1第四节涉及的参照条款的内容。 b) 对于商品采购 关于商品质量、数量、供货范围的要求;工艺标准、生产标准、技术性能要求;设备来源要求;保质期要求;环保要求。 c.对于建设安装 技术设计档案及有关劳工、施工机械设备、环保、进度等其他方面要求的估算单附件。 2. 财政、贸易方面 a) 按FOB、CIF或其他价格的投标价; b) 投标货币及比较汇率; c) 财政来源和其他相关问题,如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利率及各种例费、贷款还款期; d) 合同种类及相关问题; e) 结算条件; 3.关于投标标书评审的标准 投标标书评审的标准须在招标标书中明确。若招标标书中的评估标准尚欠具体,则应制定标准并在开

27、标前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投标标书评审的标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对于咨询招标项目 使用计分方法评审投标标书。咨询投标标书评审的标准包括: - 技术评审标准(对技术建议评审)。 技术评审的标准为评审投标标书中技术建议的各项内容的标准(也称为技术标准),具体为: - 经验(约占总分10-20%) 本项内容包括: * 执行同类项目的经验:近3-5年投标商完成同类项目数量。 * 执行类似条件项目的经验:最近3-5年完成的在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类似的项目数量。 * 其他内容: 投标商能力:投标商现有专业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最近3-5年的营业额。 管理经验:与项目要求相比,投标商现有管理水平的符

28、合程度。 其他活动 经验内容的分数比重和最低要求分数根据每个招标项目的性质确定。 - 关于措施和论证方法 (占总分的30-40%) 本项内容包括: * 理解招标项目的要求与目的:投标商对招标项目目的与要求的理解程度见“参照条款”中的表述。 * 投标商提出的论证方法:与“参照条款”所提要求相比,投标商提出论证方法的完整和合理程度。 * 改进创新:投标商提出的各种改进创新方案都将在评审过程中得到考虑。 * 工作计划:施工组织初步方案、工作图表及人事安排的合理性。 * 劳动工作量(月/ 人):投标商提出的劳动工作量(月/人)与招标标书的要求相比的符合程度。 * 培训和技术转让:与标书内容要求相比,培

29、训内容,如培训人次、时间等;培训方式,如工地、学校、国内外等;技术转让内容,如需转让的资料、软件等的符合程度。 * 办公设施:要求招标方协助的工作地点、装备设备、协助干部和交通工具的合理性。 * 表达方式:投标商投标标书的表达水平、措施与论证方法的分数比重和最低分数要求根据每个招标项目的性质确定。 + 关于人事标准(约占总分50-60%) 本内容包括: * 按各专家职称:参加招标项目的人事职称一般包括顾问组长(队长)和各具体领域的专家职称。各职称的分数比重和最低分数要求根据每个招标项目不同性质确定。通常顾问组长(队长)占最高比重分数。按职称人事评审时需注意下列几点: 对于顾问组长(队长):对该

30、专家的要求是曾经在过去项目中承担过顾问组长,同时对该顾问的经验及能力要求如同对其他具体领域专家一样。顾问组长级的专家在与项目有关专业领域需至少有5年以上工作时间。 对于各具体领域的专家:要求与投标项目有关的学历和培训程度。要求对实施招标项目的工作范围和经验。在制定评审标准过程中,需区别日常工作制专家和为投标商制订合同的专家。 根据每个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招标标书规定,要求主要专家在履历和实施项目的时间上作出承诺并签字(本通知附录1第四节表格4)。 * 各职称人事标准按如下4项内容评审: 一般经验(占每个职称总分数的10-20%):学历、工作年限; 与项目有关的经验(占每个职称总分数的60-70%)

31、:已完成类似项目数量。 其他要素(占每个职称总分数的10-20%):在国外工作经验、外语等; 投标商专家经常性编制(占每个职称总分数的5%)。 - 技术与价格综合评审标准 - 综合评审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价格标准,其中,技术标准不能低于总分数70%,价格标准不能超出总分数的30%。评审方法和计算价格分和综合分的公式见本通知附录1第三节第九款。 b) 对于商品采购招标项目 - 投标商能力与经验的评审标准 商品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商能力和经验的评审标准见投标规定第29条第一款,包括如下内容: + 生产和经营能力:生产和经营的主要产品(数量及种类),专业干部程度和数量,投标商的物质技术基础。 + 财政能

32、力:近3-5年来总资产、流动资金、营业额、税前及税后利润。 + 经验:活动经验年限,近3-5年来在越南和外国实施类似合同数量。 根据招标项目性质,在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得到审批人和审批单位认可的基础上,评审财政能力的时间要求(通过总资产、流动资金、营业额和利润指标)和完成同类合同的时间要求可规定少于3年。 对以上3项内容不进行评分只采用“及格”或“不及格“两种标准以确定投标商参加投标的能力。以上3项内容合格的投标商可视为具备参加投标的能力与经验。 - 选择短名单技术评审标准 技术评审标准见投标规定第29条第二、三及第四款规定,包括如下内容: + 技术要求 ? 满足商品供货范围、数量、质量的能力,

33、工艺标准,生产标准,技术性能,进口物资设备与国内生产加工物资设备的比例; ? 经济技术特性、物资设备编码、厂家名称、生产国、生产年限; ? 供应物资设备至安装现场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的合理性与经济效益; ? 设备安装能力、安装设施和技术干部能力; ? 技术适应能力; ? 地理适应能力; ? 环保影响及解决措施。 + 财政提供能力(如有) + 其他内容 ? 合同条件:满足招标标书合同条件的程度; ? 与招标标书要求相比,履行合同的时间和投标商完成合同的承诺; ? 技术转让: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技术转让能力; ? 培训:对参与直接施工和交接工作的干部、工人的国内外培训; ? 其他内容(如有)。 采用

34、百分制或千分制来评审上述技术内容,以选择短名单。根据各项目性质,确定每项内容的分数比重和最低分数要求。按规定,以上全部内容的最低分数不得低于总分数的70%,即根据每个项目性质,最低分数可能是70%、71%、72%.80%。 - 归纳至同一平面以确定评审价格的标准 归纳至同一平面以确定评审价格的标准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 使用期限:机械寿命、损耗时间; + 成套生产线功率、主设备功率(计算出产品单价)、产品质量标准; + 生产工艺:设备原产地、制造标准、工艺水平; + 运行费用:运行损耗、原料燃料消耗、零件更换及其他运行费用(如有); + 保养、维修、大修费用; + 贸易条件(结算、保质条件)、

35、财政条件(贷款利息、各项例费)。 c) 对于建设安装招标项目 - 对投标商能力与经验的评审标准 投标商经验与能力的评审标准见投标规定第40条第二款,包括: + 经验:活动经验年限。近3-5年来在类似地理区域、类似现场完成类似合同的数量; + 投标商干部、技工水平和数量; + 财政能力:近3-5年来营业额、税前和税后利润、流动资金; 不进行评分只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种标准对上述三项内容评审,以确定投标商参加投标的能力。以上3项内容达标的投标商视为具备参加投标的能力和经验。 - 选择短名单的技术评审标准 技术评审标准见投标规定第40条第一、三及第四款,包括如下内容: + 技术和质量要求 ? 对

36、设计标书和技术指导中的物资、设备、技术和质量要求的符合程度; ? 技术措施和组织施工方法的合理及可行性,包括总进度草图、现场组织草图、人事安排和各项技术措施; ? 保障环境卫生条件的措施和其他安全条件措施,如防火、防爆、劳动安全; ? 施工设备符合程度:安排用于投标项目的设备数量、种类、质量(已损耗程度)、设备的所有形式(自有、租赁); ? 质量保障措施。 + 财政提供能力(如有需要) + 其他内容 ? 施工进度:招标标书规定的施工总进度的保证程度,各分项目间和相关工程之间完成进度的合理程度; ? 在国际投标中,外国投标商与越南投标商联名合作程度和使用越南分包商程度; ? 招标标书中要求的其他

37、内容。 根据每个招标项目性质确定各项内容的分数比重和最低分数要求。 - 归纳至同一平面以确定评审价格的标准,评审层面可能包括如下标准: + 按招标标书要求的原材料数量; + 工程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 施工条件; + 贸易条件(结算条件、工程保质)、财政条件(如有); + 实施项目期限; + 工程使用期限。 4. 其他内容 a) 各项法定税收; b) 工程保险、保质。 第二节 招标标书内容 根据招标项目性质,对咨询选择招标,标书的主要内容见投标规定第20条第一款;对商品采购招标,见第24条;对建设安装招标,见第35条;对小规模项目招标,见第45条;对选择合作对象招标,见第47条第一款。此外

38、,为提供更加具体的信息,对咨询、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3类主要领域招标标书的内容,在本通知附录中有细节指导(选择合作对象的招标标书可采用选择咨询标书的内容)具体如下: 附录1:咨询招标标书格式。 附录2:商品采购初选标书及招标标书格式。 附录3:建设安装初选标书及招标标书格式。 第三章 招标标书的审批 招标标书的审批有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负责,有关规定见投标规定第51条第一款e点。对小规模招标项目,招标标书的审批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其他项目的审批时间不超出20天。 第四部分 投标标书的评审 第一章 咨询投标标书的评审 第一节 总则 咨询投标标书的评审工作见投标规定第13条第二款a点和第9条第七、八款

39、,包括下列两步骤: a) 打开技术建议部分的标书封袋,以计分方法评审; b) 打开达到技术要求(达技术总分数70%以上)投标商的财政建议部分的标书封袋,按标书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开标前经审批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然后,按招标书中规定的分数结构进行技术和价格综合评审,以对投标标书进行排名。 第二节 技术建议标书的评审 1.初步评审 a) 审阅投标标书行政法理方面与招标标书要求的相符性。 b) 澄清投标标书:投标标书的澄清见投标规定第11条。在要求投标商澄清投标标书的文件中,需注明投标商需递交澄清文件的时间。 2.投标标书详细评审 在招标标书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开标前经审批的详细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见本

40、通知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一节第三款a点规定),对每个投标标书的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 第三节 财务建议标书的评审 对技术建议标书评审后,符合技术要求的投标商名单(达到技术总分70%以上)需呈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继续打开财务建议部分标书进行价格评审,然后再按招标标书规定的技术和价格分数结构对各投标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排名。 第四节 合同商谈 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综合评审,根据对投标商排名的审批决定,招标方按投标规定第20条第11款的规定邀请排名第一的投标商商谈合同。 合同商谈应集中统一如下内容: 1. 咨询方的任务及应实施的工作细节; 2. 技术转让和培训内容; 3. 工作计划及人事安排;

41、4. 进度; 5. 人事更换安排(如有); 6. 工作条件安排; 7. 咨询费内容包括投标规定第21条规定的各条款,其中工资以外费用按实报实销原则支出但不能超出统一定额。 如果双方就商谈内容达成一致,其中,建议的合同价格不超出审批的投标计划中的招标价格,则建议该投标商中标。如商谈不成,招标方应报告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申请邀请排名继后的投标商继续商谈合同。 第二章 供货投标标书的评审 供货投标项目的评审按投标规定第13条第二款和第30条的规定执行,并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节 投标标书的初步评审 1. 检查规范性和投标标书的基本符合程度 招标方按招标标书的各项规定检查各投标标书的规范性和基本符合程度,以

42、确定各投标标书是否具备继续评审资格。包括如下内容: a) 营业执照、招标标书要求的对复杂设备生产商的专卖许可证; b) 招标标书规定的投标标书正本和副本的数量; c) 由投标商单位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投标申请表,受委托人签字需附委托书; d) 投标担保的合格性; e) 报价单,一些主要单价分析表(如有); f) 投标商能力及经验; g) 按招标标书要求的附录及其他附件; h) 其他要求(如有); 2. 投标标书的澄清 投标标书的澄清可以直接或间接实现,但必须以书面文件体现,作为评审投标标书的法理基础。在澄清过程中,投标商不准更改投标标书的本质和投标价格。 3. 投标标书的淘汰 当投

43、标标书不符合规范和各项基本要求,即招标标书的各项先决条件时,则该投标标书被淘汰。淘汰投标标书的先决条件包括: a) 投标单位未被列入参加投标的登记名单和允许购买或发送的招标标书名单; b) 没有按招标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标书。在此情况下,投标标书将原封退回; c) 没有投标保函或投标保函不合格,如担保值低,担保有效期短或没按招标标书规定的地址递交; d) 没有投标标书正本,只有副本; e) 没有按投标规定递交完整、合格的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和生产商专卖许可证副本(如需要)等; f) 投标申请书缺少合格签名; g) 投标标书提出的条件与招标标书的条件相悖; h) 投标标书投标价不确定,如

44、报两类价和报价附带条件等; i) 以独立投标商或联名投标商资格在同一项目招标中递交两份或多份投标标书; j) 能力和经验与招标标书的评审标准和开标前审批的标准不符合,对于需进行初选的招标项目,应及时通报,以便复查投标商在初选期间申报的情况,准确掌握投标商的能力与经验,淘汰不具备能力的投标商。对于不需初选的招标项目,投标商能力与经验的标准按本通知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节b点内容进行评审; k) 招标项目带有其他特殊性质的先决条件。 违反上述一项或各项先决条件的投标商将被淘汰,不得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二节 投标标书 1. 技术评审,选择短名单 依照本通知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一节第三款b点技术评审标准,

45、招标方以计分方式对投标标书评审。 按评审标准规定,达到最低分数以上要求的投标标书将选入短名单,进入第二步评审。 2. 财政贸易评审,确定评审价格 根据投标商报价,招标方对短名单内各投标标书按以下内容和程序确定评审价格: a) 改错 改错是纠正一些疏漏的工作,包括数学错误、打字失误、单位误用。如单价与总价之间因单价乘以数量失误而出现偏差,则以单价做为法理基础。 按以上原则改错时,招标方将结果通知投标商。如投标商不接受,则投标标书被淘汰。其他标书数据误差情况,如果误差值超出投标价15%(以绝对值计,不取决于确定评审价格时对投标价的增或减)也不得继续评审。 b) 校正偏差 - 按招标标书要求补充或调

46、整投标标书中多余或欠缺的内容: 在确定评审价格时,多报部分的价格将减除,欠缺部分的价格将增补,其原则是:如果与投标报价不能分开,则取短名单中其他标书的该项内容的最高价(如果是欠缺)或最低价(如果是多报)。 - 补充或调整投标标书中各部分的差别: 校正投标标书中的偏差是为了保证投标标书的一贯性。投标标书常见的需要校正的差别包括: + 列表、表格中以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与说明书中以文字表达的数值有偏差时,则以文字数值为法理依据; + 财务报价内容和技术报价内容有偏差时,则以技术报价内容为法理依据。 投标标书总偏差值超出投标价10%,则该投标标书被淘汰。 c) 将投标价格折算为同一货币 如果招标方在招标书中规定汇率,则对投标价格进行兑换。 d) 归纳至同一平面以确定评审价 归纳至同一平面以确定评审价格的工作包括本通知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一节b点所涉及内容。 第三节 投标标书排名 按评审价格确定短名单中投标标书的排名。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商将名列第一并获建议中标。 第四节 商品采购投标标书评审案例 见附录4第二例。 第三章 建设安装投标标书评审 建设安装投标标书评审工作按投标规定第13条第二款及第41条执行,程序如下: 第一节 投标标书初步评审 1. 检查投标标书的规范性基本符合程度 参照本通知第四部分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款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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