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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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 第1篇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务人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B附停止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在条件成就前,不得行使表决权C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D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正确答案:BD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l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只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2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附停止条件的

2、债权,债权是否能够成就并不确定,因此条件成就前,不得行使表决权,所以B选项正确。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l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并不是不享有表决权,而是不享有部分表决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第5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所以D选项正确。 法律对科学技术具有哪些作用?( )A法律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B法律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C法律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D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正确答案

3、:ABC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不符合题意,实为科学技术对法律影响的体现。 海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和某公司签署国家控制药品原料的购销合同,造成400万元款项无法追回,给海大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但慑于郑某的权力,海大公司董事会迟迟不予追究郑某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海大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下列股东采取的救济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原则上,股东应当先请求海大公司的监事会提起诉讼B李某等3位股东连续合计持有海大公司1%股份已达7个月,3人有权请求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C王某连续持有海大公司1%的股份已达

4、3个月,他有权请求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D海大公司监事会自收到李某等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李某等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正确答案:ABD考点 对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行为的救济措施答案及解析 ABD。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l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5、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ABD项正确。 下列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中,不能视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的是:( )A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的不予

6、起诉的文书B公安机关为李某作出的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C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的撤销逮捕决定书D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书正确答案:D因为必须是生效的宣告无罪的判决书,才能作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所以D是错误的。 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年龄二十三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正确、不正确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正确、不正确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

7、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正确、不正确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正确、不正确正确答案:BD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并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质权也不成立B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权也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不成立D质押合同生效且质权设立正确答案:D本题中质押的

8、标的物是公司债券,按照物权法第264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宋某自小父母双亡,在孤儿院长大。后来,宋某与阎某确立恋爱关系,阎某父母邀请宋某去其家里作客,才发现两家有亲戚关系,宋的生父与阎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某与阎某是表叔侄女关系,则( )A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是亲戚关系B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C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但是必须保证不生育子女D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之间辈分不同正确答案:B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

9、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己身或已身所生育的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宋某与阎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不管他们是不是决定不生育子女,者是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结婚的范畴。虽然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出于优生学的考虑,因为近亲结婚极易生育出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不健康的孩子。

10、但是生育权是人类基本的权利,法律并不允许订立这样限制人身权利的合同。婚姻法对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也没有规定任何除外情况,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违反这一规定。因此,即使保证不生育子女,也是不允许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 第2篇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李某贪污受贿一案时,根据发现的犯罪事实,决定查询、冻结李某的存款、汇款,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死亡,对其的存款、汇款,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遂直接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对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11、,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B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无权直接扣划存款、汇款C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金融机构上缴国库D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返还被害人正确答案:AB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ll7条,六机关决定第l9条,高检规则第194、239条。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194 题:Page 张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22年3月,他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 元借给好友王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22年

12、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2022年底,王某为表示感谢,送1万元给张某作为“过节费”。案发后,张某还交代,2022年5月,周某因寻衅滋事被捕,周某托张某帮忙疏通关系,张某提出要花3万元。周某给张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张某的“辛苦费”,张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周某的罪责得以开脱。第 91 题 张某将200万元借给某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A构成挪用公款罪B构成挪用资金罪C不构成犯罪D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正确答案:A本题考查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或者挪用

13、公款数额较大,3个月不归还的行为。本题中,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又由于张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ACD解析:权利的构成要素:自由权,即可自由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要素;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要素;胜诉权,即在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后,赢得诉讼的权利要素。法律权利是以上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合同关系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侵权关系C消费者权

14、益保护法调整竞争关系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调整合同关系正确答案:D本题考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也涉及到了竞争关系(如广告竞争)。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既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5、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3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乙构成重伤,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此拒绝受理。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1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时,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有何救济途径?2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什么特殊的诉讼权利?3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是否正确?4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

16、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那么能否缺席审判?5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的做法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应该怎样作,才能惩罚罪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对于乙的控告,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的,如果乙不服不立案决定,除了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控告人乙有权向原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控告人乙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6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

17、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3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根据立案管辖范围的规定,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18、范围,应属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范围,所以人民检察院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4不能。对于缺席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相关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

19、、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乙。 第 70 题 对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正确答案:AC选项A正确。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选项B错误。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并非表

20、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并非说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了剥夺,检察院还是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的。所以对于构成犯罪是否起诉,检察院在法定的裁量范围内可以酌定不起诉,不是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起诉。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 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 承认?( ) A甲国 B乙国 C

21、丙国 D丁国正确答案:AB对国家的承认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承认有两种: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这二者都构成正式的承认。其中,默示承认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 第3篇

22、司法考试万国讲座分几个阶段你好,讲座是一套书,不分阶段。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22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

23、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正确答案:C 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正确答案:BCD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仅限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进一步

24、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条第1款还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B选项正确。该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据此,C选项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D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间:( )。A被申请回避

25、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B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工作C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D被申请人担任审判长的,应当暂时停止有关本案的职务正确答案: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工作。 甲国国内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讨论,最后批准了一项国际多边条约。请问在该国际多边条约对甲国生效以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若甲国同时也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若该国际多边条约中的相关条款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相冲突,则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优先B若甲国是联合国

26、成员国,当其依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的义务与其批准的该多边条约承担的义务相冲突时,则其他条约义务优先C若甲国因批准该条约而成为WTO的成员时,甲国有义务使其国内法与其根据WTO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否则可能招致其他成员的报复D当甲国国内法与该条约义务相违背时,甲国采取了优先适用其国内法的做法,对此,甲国并不需要承担国际责任,因为国际法并不干预甲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方式正确答案:C考点 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条约答案及解析 C。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1)国际层面上,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

27、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国际义务。C项中甲国即因承担了WTO的条约义务,所以需要遵守,否则可能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2)国内层面上,有一元论和二元论模式。但为司考计,只需掌握我国的一些实践做法。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并非都能作为国际法直接适用。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国内的相关立法来看,可分为三种情况: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条约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如成员承担

28、的其他义务与宪章义务冲突,则宪章义务优先。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若该公约与缔约国之间的其他条约相冲突时,其他公约的规定优先。据此A项错误,B项错误。 某甲于2022年1月25日投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甲与乙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载明:乙仅对5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2022年3月5日,乙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公司订了一项1500万元的购货合同。丙公司依照合同按期供货,独资企业却未按期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作为法官,依法应支持如下哪种主张?( )。A乙受委托管理企业,代表企业订立合同,购货合同有效,应依照合同履行B甲、乙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中载明,乙仅有500万元

29、的交易决定权,1500万元的付款超越了500万元的决定权,不能付款C乙向丙出具甲乙订立的委托管理合同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乙向丙出具甲乙订立的委托管理合同后,付款500万元,其余款项不付正确答案:A个人独资企业委托管理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正确。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章某受人委托从A市携带一包毒品到B市,乘坐长途汽车的途中看到前面有交警在拦截过往车辆,章某非常害怕,怕万一交警上车搜查,自己就免不了要坐牢。于是,章某将那包毒品扔出窗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几项?( )

30、 A章某的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中止 B章某的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未遂 C章某的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 D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正确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犯罪的停止状态,实际上考查的是行为犯问题。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运输毒品犯罪是行为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31、简单地说,行为犯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产生某种危害结果。因此,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既遂,而不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刑法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这是对无法证明有其他毒品犯罪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人的定罪方法。本案中,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就不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本题应选ABD。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 第4篇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32、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正确答案:ACD 梅、松二人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心心相印,梅主张发表,松不同意。后松死亡,有一继承人,后梅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松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梅无权发表B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C发表该小说的稿费由梅及松的继承人获得D梅不能剥夺松的署名权正确答案:A考点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内容解析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共同创作人共同行使著作权,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它权利,但所得收益应由合作作者分享。同时,著作人身权具有专有性,不因作者的死亡而丧失;而著作财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可以由作者的继承人继承。根

33、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此为著作人身权,其他作者不得剥夺。该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因此A错误,D正确。又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

34、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此8正确。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公廨”,最初设立于:( )A南京B泉州C上海D厦门正确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某村村民李某育有两女,大女儿患有精神病,经常打骂父母与妹妹,长期以久,妹妹与其父母

35、心力交瘁。一日,妹妹再次受到姐姐殴打后,忍无可忍反击,并将姐姐打死。后妹妹自首。法庭在审判时,村民联名上诉,请求法官留情,法官在综合考量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妹妹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国家的法与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考虑某些道德观念C法的适用过程不能完全排除道德判断D法与道德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法官在判案时应该“德法并举”正确答案:ABCD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

36、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选A、B、C、D项。 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正确答案:A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

37、10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本题中,甲创作的大灰狼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再对此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因此,丙的出版行为并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A项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项说法正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丙将甲创作的大灰狼童话署上丁的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姓名权。因此,C项正确。本题中

38、,乙已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擅自在“书籍”商品上使用“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因此,D项说法正确。 秦朝时期,有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张三某日到县令处告发李四,称李四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王五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李四定罪。经县令调查,张三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张三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张三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B张三为泄私愤而诬告李四,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C张三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D张三的行为构成诬

39、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正确答案:D秦朝诬告反坐制度 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张三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李四与王五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张三应当受到他诬告李四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在经营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合法的是:( ) A地铁公司在各地铁站都贴占有如下警示牌:“未成年儿童和精神病患者乘坐地铁,必须有成年人陪伴” B超市在其营业厅的墙上贴有“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C超市在其营业厅的墙上贴有“偷一罚十”的警示牌 D某服装市场某日贴出一声明:从即日起,所有售

40、出商品概不退换正确答案:CD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格式合同和经营者作出的通知、告示都是经营者的单方意思表示,侧重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对消费者不公平。因此如果经营者的单方意思表示舍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作出公平合理的告示,AB项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本题的选项为CD项。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 第5篇 李福寿是我国知名制笔艺人,14岁学艺,后任李福寿毛笔店经理,1966年9月死亡。后北京制笔厂将“李福寿”申请为注册商标。2022年,制笔厂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

41、月,李福寿的5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李福寿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同时还用李福寿的名字为产品注册商标,侵害了5个子女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B本案属于普遍共同诉讼C因死者的姓名权不能继承,所以5个子女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D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正确答案:A本案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李福寿的5个子女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答案C不对,因为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D不对,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

42、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正确答案:ACD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B项错误。其他各项都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 甲是中国外交部的负责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因酒后失言,将绝密情报透露出去,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无罪B过失泄露国家秘

43、密罪C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正确答案:B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刑法第398条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甲身为外交部负责人员由于酒后失言泄露国家绝密情报,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构成本罪。 国际法院在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时应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A争端当事国在另一国不同意的情况下,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B争端当事国双方均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公约第36条规定的管辖权C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D争端

44、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正确答案:BCD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公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种:(1)自愿管辖指争端当事国签订特别协定,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2)协定管辖,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设立专门条款,或订立专门协定,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管辖。(3)任择性强制管辖,指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包括:有关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的“任择”是指当事国可以

45、任意声明接受管辖,但一经声明,国际法院便具有强制管辖权而不需要双方再签订特别协定。 中国某进出口A公司与比利时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C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A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8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UCPS00,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银行可以不向B公司议付,因为B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B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赔CA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正确答案:DA错,依UCP600第

46、17条的规定,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银行即应付款。B错,C公司是承运人,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与承运人无关,不是运输的原因。C错,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A公司可以向本题的卖方B公司提出质量不符的索赔。本题正确答案为D。 王小明死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张梦发,王小明死后张梦发表示愿意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张梦发暴死,对该古玩的继承判断正确的是:( )A如王小明子女同意方可由张梦发子女继承B古玩由张梦发子女继承C古玩由王小明子女继承D将该古玩出售,价款由王小明、张梦发子女共同继承正确答案:B考点遗赠的有效条件解析继承法第25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张梦发已接受遗赠,则该古玩成为张梦发的财产。张梦发死亡,张梦发接受的古玩成为张梦发的遗产,因其未立遗嘱故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某市一家企业生产的康体牌肠衣线被当地质检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后投入市场,同时被多家医院临床试验为可用性产品。不久,一家医院出现手术后感染的病例,被疑是肠衣线所致。当地卫生局将手术用肠衣线送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无法确定该肠衣线是康体牌,也未能得出肠衣线是导致手术感染的直接原因。市卫生局坚持认为康体牌肠衣线是罪魁祸首,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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