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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凌鹏鹏、刘武武等188人诉被被告株洲洲市人民民政府撤撤销行政政行为纠纠纷原告告(188名原告告诉讼代代表人)凌鹏。原告告(188名原告告诉讼代代表人)刘武。原告告易江荣荣。原告告贾玉建建。原告告朱仕清清。原告告黄爱良良。原告告余溢。原告告李专。原告告殷洪波波。原告告陈代良良。原告告高培根根。原告告许正强强。原告告朱传桂桂。原告告黎分良良。原告告陈爱琼琼。原告告钱奕奕奕。原告告张练文文。原告告胡浩强强。委托托代理人人刘春华华,北京京市中润润律师事事务所律律师。代代理权限限:一般般代理。委托托代理人人胡奎,株株洲市法法学会法法律服务务部执业业人员。代代理权限限:一般般代理。被告告株洲市市人民政
2、政府,住住所地株株洲市天天元区天天台山路路。法定定代表人人王群,市市长。委托托代理人人胡楚解解。代理理权限:全权代代理,代代为承认认、放弃弃、变更更诉讼请请求,参参加和解解、调解解等。委托托代理人人肖力钧钧。代理理权限:全权代代理,代代为承认认、放弃弃、变更更诉讼请请求,参参加和解解等。第三三人株洲洲市广播播电视局局。法定定代表人人唐群策策,局长长。委托托代理人人尹军辉辉,湖南南法达律律师事务务所律师师。代理理权限:全权代代理,代代为承认认、放弃弃、变更更诉讼请请求,进进行调解解等特别别授权。原告告凌鹏、刘刘武等118人诉诉被告株株洲市人人民政府府(以下下简称株株洲市政政府)撤撤销行政政行为纠
3、纠纷一案案,本院院于 220066年5月月12日日作出(20006)株株中法行行初字第第1号行行政裁定定,以本本案具体体行政行行为属内内部行政政行为,且且起诉人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主体资格格为由,裁裁定驳回回原告凌凌鹏、刘刘武等118人的的起诉。原原告凌鹏鹏等人不不服,上上诉至湖湖南省高高级人民民法院。湖湖南省高高级人民民法院于于20008年112月44日作出出(20006)湘高法法行终字字第233号行政政裁定,以以18名名上诉人人于20002-20003年间间分别以以50000-4400000元不不等的数数额,向向炎帝广广场开发发部交纳纳了投资资入股金金,株政政办函20004440号通通知内内容
4、中表表述的“全全部资产产、现有有人员和和债权债债务由株株放市广广播电视视局接收收、管理理”,对对上述入入股金进进行了处处分,侵侵犯了上上诉人的的财产权权。上诉诉人与该该行政行行为具有有法律上上的利害害关系,上上诉人具具备原告告的主体体资格,裁裁定撤销销本院(20006)株株中法行行初字第第1号行行政裁定定;指令令本院继继续审理理。本院院于20009年年5月331日依依法组成成合议庭庭对本案案继续审审理,并并于同年年7月221日依依法公开开开庭审审理了本本案。原原告诉讼讼代表人人凌鹏及及其委托托代理人人刘春华华、胡奎奎,被告告株洲市市政府委委托代理理人肖力力钧,第第三人株株洲市广广播电视视局委托
5、托代理人人尹军辉辉均到庭庭参加诉诉讼。本本案现已已审理终终结。原告告凌鹏、刘刘武等118人诉诉称:炎炎帝广场场开发部部是根据据株洲市市政府政政纪发19996115号文文件和19996448号文文件于119966年成立立的,开开发部既既不隶属属政府机机构编制制,也不不属于国国有企业业体系,虽虽然由于于历史原原因,开开发部未未能在工工商部门门注册登登记,但但开发部部一直以以自负盈盈亏、自自主决策策、自我我管理、照照章纳税税的独立立经济实实体存在在和发展展。原告告所经营营的开发发部实际际上是在在特定环环境和条条件下逐逐渐形成成的比较较典型的的“红帽帽子”民民营企业业,因此此原告对对开发部部名下的的广
6、场商商业街相相关财产产具有合合法的经经营权和和财产权权。20004年年12月月6日,被被告以株株洲市政政府办公公室以通通知形式式将开发发部划归归市广播播电视局局管理和和经营,其其行政行行为给原原告造成成了直接接和间接接的经济济损失,并并对原告告身心造造成极大大的伤害害。开发发部实际际上是市市政府的的行政许许可和行行政承诺诺,被告告擅自改改变行政政许可,显显然属于于违法行行为。故故请求:1、判判令撤销销株洲市市政府办办公室关关于撤销销株洲市市炎帝广广场指挥挥部等机机构的通通知(株政办办函220044400号)中中有关炎炎帝广场场开发部部的决定定。2、依依法判令令恢复原原告的合合法经营营权和财财产
7、权。被告告株洲市市政府辩辩称:11、炎帝帝广场工工程建设设指挥部部等机构构是市人人民政府府设立的的临时性性管理机机构,市市政府决决定撤销销是内部部行政行行为,属属于依法法行使职职权。22、炎帝帝广场及及其商业业街的资资产属于于国有资资产。33、原告告等188人对炎炎帝广场场及商业业街资产产不构成成任何投投资上的的法律关关系。综综上所述述,原告告对炎帝帝广场及及商业步步行街包包括开发发部不享享有财产产所有权权、经营营权和投投资权益益,请求求人民法法院依法法驳回原原告的诉诉讼请求求,维护护市政府府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第三三人株洲洲市广播播电视局局称:11炎帝广广场开发发部是市市政府设设立的临临时性
8、管管理机构构,市机机府有权权撤销。22、原告告并非开开发部的的经营者者、投资资者,第第三人依依据市政政府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接接收并无无争议的的财产,行行为合法法。原告告诉求与与客观事事实不符符,请求求法院依依法驳回回原告的的诉讼请请求。被告告株洲市市政府向向法庭提提供了110份证证据:证据据1、株株政办函函2000440号号株洲洲市人民民政府办办公室关关于撤销销株洲市市炎帝广广场指挥挥部等机机构的通通知。证据据2、株株洲市人人民政府府政纪发发1999585号号关于于天台广广场建设设工作有有关问题题会议纪纪要。33、株洲洲市人民民政府政政纪发19996115号关关于炎帝帝广场建建设的会会议纪要要
9、。44、株洲洲市人民民政府政政纪发19996448号关关于炎帝帝广场商商业街开开发建设设的会议议纪要。55、株洲洲市人民民政府政政纪发19997883号关关于炎帝帝广场有有关问题题的办公公会议纪纪要,分分别证明明炎帝广广场建设设情况、市市政府设设立开发发部等机机构的性性质、职职能等以以及炎帝帝广场建建设于119977年完成成。证据据6、株株洲市财财政局株株财企200042265号号关于于株洲市市炎帝广广场开发发部资产产产权的的鉴定报报告,证证明炎帝帝广场、商商业街等等资产属属于国有有资产。证据据7、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证证(株西西国用(97)字第007号)、株洲洲市人民民政府划划拨土地地使用权权转
10、让批批准书(株划土土转准字字(19997)第233号),证证明炎帝帝广场土土地系行行政划拨拨。证据据8、银银行进帐帐单(996年33月122日)、记记帐凭证证(966年3月月12日日),证证明财政政(建委委)付给给开发部部5万元元开办费费。证据据9、记记帐凭证证(20002年年4月330日、20002年55月266日、20002年66月5日日),证证明20002年年所谓入入股金实实为应付付款而非非股本金金。证据据10、产产权鉴定定意见函函,市政政府作出出具体行行政行为为前要求求对标的的物进行行产权鉴鉴定。原告告对被告告提供的的对证据据1-55的真实实性无异异议,但但认为这这些文件件可以证证明原
11、告告方的观观点,原原告是以以劳务作作为投资资,谁开开发谁受受益,市市政府已已侵犯了了原告的的合法经经营权和和财产权权。对证证据6有有异议,鉴鉴定报告告的主体体不适格格,所依依据的事事实不足足,适用用法律错错误,该该证据没没有法律律效力。对对证据77有异议议,只能能证明土土地是划划拨的,是是政府对对商业街街的一种种政策支支持。对对证据88的真实实性无异异议,但但恰恰证证明了被被告除了了5万元元开办费费后,再再没有任任何经费费支持和和资金注注入。开开发部之之所以形形成千万万资产,完完全是原原告负债债经营的的结果。对对证据99可以证证明原告告的投资资行为。对对证据110的真真实性有有异议,政政府文件
12、件不可能能没有文文号,财财政局只只能对产产权界定定,而不不能进行行鉴定第三三人对被被告提供供的证据据无异议议。原告告凌鹏、刘刘武等118人向向法庭提提交了六六组共223份证证据:第一一组证据据(包括括2份证证据):1、政政纪发(19996)448号文文件;22、常纪纪发(119988)7号号文件。证证明市政政府在开开发部资资产的形形成过程程中,除除了提供供5万元元开办费费之外,再再未有任任何经费费上的支支持。第二二组证据据(包括括4份证证据):3、株株洲市炎炎旁广场场开发部部职工名名册;44、开发发部与财财政局的的还款协协议、株株洲市财财政局的的房屋产产权证;5、审审计报告告。证明明原告等等1
13、8人人以劳务务作为出出资,通通过借款款、融资资等方式式负债经经营,形形成开发发部现在在的千万万资产。第三三组证据据(包括括8份证证据):6、注注册税务务登记证证、税收收缴款书书、纳税税人资料料报送登登记卡、(20003)株株地税稽稽决字第第1288号;77、房屋屋租赁证证、商品品房预售售许可证证、租房房合同、商商品房购购销合同同。证明明开发部部是自主主经营,自自负盈亏亏,自主主决策,独独立核算算,自担担风险的的经济实实体,并并非政府府内设管管理机构构。第四四组证据据(包括括3份证证据):8、株株洲市炎炎帝广场场开发部部办公会会议纪要要;9、开开发部职职工的入入股凭证证;100、湖南南省行政政事
14、业单单位内部部往来结结算收据据。证明明原告在在开发部部资金周周转需要要时,以以入股金金的形式式追加了了投资,原原告对开开发不仅仅有劳务务出资,而而且有了了货币出出资。第五五组证据据(包括括3份证证据):11、株株政办函函2000440号号;122、图片片;133、株洲洲市人民民政府向向市人大大常委会会办公室室提交的的关于于株洲炎炎帝广场场交接情情况的汇汇报。证证明被告告的行政政侵权行行为存在在的事实实。第六六组证据据(包括括3份证证据):14、株株财企200042239号号文;115、凌凌鹏与周周国祥录录音;116、株株财企200042242号号文件。证证明株财财企2200442665号文文件
15、不具具有真实实性。被告告对原告告提供的的证据11、2的的真实性性无异议议,对关关联性有有异议。从从其内容容上看不不出有劳劳务作为为出资的的形式。对对证据33、4的的真实性性无异议议。对证证据5的的真实性性、合法法性和关关联性均均有异议议,是原原告方单单方面委委托第三三方审计计机构作作出的报报告。对对证据66、7的的真实性性无异议议,对其其关联性性有异议议。对证证据8的的真实性性、合法法性和关关联性均均有异议议,认为为未经政政府批准准,其不不能召开开会议形形成纪要要。对证证据9、110的真真实性有有异议,应应以财务务审计为为准。被被告认同同原告职职工交纳纳了部分分集资款款,但不不是投资资入股,只
16、只是债权权债务关关系。对对证据111的真真实性无无异议。对对证据112、113、115的真真实性有有异议。对对证据114的真真实性无无异议,对对关联性性有异议议,不能能证明原原告的诉诉讼主张张。对证证据166有异议议,与本本案无关关联性。第三三人对原原告提供供证据的的质证意意见与被被告的质质证意见见一致。第三三人株洲洲市广播播电视局局向法庭庭提供两两组共计计3份证证据:第一一组证据据(包括括2份证证据):1、株株洲市人人民政府府株政办办函220044400号通知知。2、株株财企200042265号号鉴定报报告。证证明第三三人接收收管理炎炎帝广场场工程建建设指挥挥部等机机构及资资产的行行为合法法
17、。第二二组证据据:(997)政政土字第第1944号审批批单。证证明土地地用途为为公益,说说明整个个天台广广场的建建设用地地均系行行政划拨拨,进一一步否定定原告诉诉称其自自行经营营投资建建成商业业街的诉诉讼观点点。原告告对第三三人提供供的第一一组证据据中的证证据1没没有异议议,对证证据2的的真实性性、合法法性、关关联性均均持有异异议,不不予认可可。对第第二组证证据,认认为与本本案没有有关联性性,不予予认定。被被告对第第三人提提供的证证据没有有异议。经庭庭审质证证,本院院对证据据作如下下确认: 对被被告提供供的100份证据据;原告告提供的的第1组组证据,第第2组证证据中的的3、44,第44组证据据
18、中的88、9、110,第第5组证证据中的的11、113,第第6组证证据中的的14;对第三三人提供供的3份份证据,均均认为符符合证据据的关联联性、合合法性和和真实性性的要求求,本院院予以采采信。对对原告提提供的第第3组证证据的真真实性无无异议,但但不能证证明开发发部是一一个独立立的经济济实体。对对于原告告提供的的第2组组证据中中的证据据5、第第5组证证据中的的12、第第6组证证据中的的15、116不予予采信。主主要理由由分述如如下:1、关关于双方方争议较较大的被被告提供供的株洲洲市财政政局关关于株洲洲市炎帝帝广场开开发部资资产产权权的鉴定定报告(株财企企200042655号)的的合法性性问题。原
19、原告以株株财企200042265号号与株财财企2200442339号文文件文号号相差220多个个,却在在同一天天作出,存存在时间间上的虚虚假,且且2655号文件件使用的的审计资资料都来来自于株株洲市人人民检察察院的委委托,不不应当作作为国有有资产部部门鉴定定国有资资产的依依据。本本院认为为,株洲洲市财政政局作出出株财企企200042655号文件件是对国国有资产产进行界界定的行行政处理理行为,而而非受委委托鉴定定行为,被被告提供供了株财财企2200442665号文文件的原原件,原原告没有有充足证证据否认认该公文文文书的的效力。因因此,该该证据应应当被人人民法院院采信。2、原原告提供供的第二二组的
20、证证据5审审计报告告,系北北京思源源兼并与与破产咨咨询事务务所委托托作出,且且委托的的事项以以及审计计结论均均不明确确,对方方当事人人又不予予认可,因因此,本本院不予予采信。3、关关于周国国祥的电电话录音音证据。虽虽然三方方当事人人对该电电话录音音的真实实性没有有异议,但但该证据据是在被被录音人人不知道道的情形形下取得得的,其其证据获获得具有有非法性性,且与与本案并并无关联联性,本本院不予予采信。4、原原告提供供的第五五组证据据中的证证据122,第六六组证据据中的116,本本院认为为,原告告没有提提供原件件,被告告及第三三人又不不予认可可,且证证据166与本案案无关,不不能作为为定案证证据。根
21、据据上述认认定的证证据,本本院查明明如下事事实:119955年8月月8日,被被告株洲洲市政府府召开办办公会议议,形成成政纪发发1999585号号关于于天台广广场建设设工作有有关问题题会议纪纪要,决决定成立立株洲市市天台广广场工程程建设指指挥部。1996年1月31日,被告株洲市政府又召开办公会议,形成政纪发199615号关于炎帝广场建设的会议纪要,决定广场取名炎帝广场,商业街建设同步施工,同时完成。为此,成立株洲炎帝广场建设部和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组织开发和建设,同时明确,商业街的建设,实行招商引资,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由炎帝广场开发部负责实施。并给广场开发部拨50000元开办费。1996年
22、4月18日,被告再次召开办公会议,形成政纪发199648号关于炎帝广场商业街开发建设的会议纪要,纪要再次明确,炎帝广场商业街是整个炎帝广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财政不作投入的重点工程。炎帝广场商业街开发建设争取招商引资与筹资相结合、统建和分建相结合的办法,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广场开发部负责筹资、开发、建设等事宜。项目的具体开发建设可采用独资、融资、集资、合资、合作和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社会融资不分内商、外商,一律视为外资。集资每年按资金总额的16%-20%给予分红。项目建成后,销售和经营由广场开发部负责。广场开发部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政府组织客商融资、开发、建设、经营的职能。之后,被
23、告从市财政投入50000元开办费给炎帝广场开发部,同时,炎帝广场商业街与炎帝广场一并实施征地,炎帝广场开发部于1997年1月27日取得31037.2平方米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1996年开始,炎帝广场开发部采用由政府划拨土地、向市财政借款、预售房屋、延付工程款等融资方式进行运作,从事房屋开发、销售、出租和物业管理,但一直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02年4月15日,炎帝广场开发部下发株炎开字200205号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开发部全体职工进行投资入股,包括十八名原告在内的开发部职工分别以5000元40000元不等的数额,向开发部交纳了投资入股金,2003年3月,炎帝广场开发部以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
24、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向职工分别开出了投资入股金收据。同时,在财务记帐凭证上,上述投资入股金体现为其他应付款。2003年后,炎帝广场开发部对上述投资按照政纪发199648号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集资每年按资金总额的16%-20%给予分红”的精神,进行了一个年度的分红。2004年12月6日,被告株洲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株政办函200440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株洲市炎帝广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知,原告凌鹏、刘武等18人认为被告上述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与财产权,提出行政诉讼。另查查明,凌凌鹏、刘刘武等原原告均系系炎帝广广场开发发部员工工。在220022年炎帝帝广场开开发部决决定投资资入股前前,原告告
25、对炎帝帝广场开开发部以以及炎帝帝广场商商业街的的建设、经经营活动动没有投投资。本院院认为:1、炎炎帝广场场开发部部是被告告以行政政命令方方式成立立的临时时性机构构,主要要行使政政府组织织客商融融资、开开发、建建设、经经营的职职能,其其性质为为临时性性管理机机构。在在被告市市政府的的明确授授权下,炎炎帝广场场开发部部从事了了相关市市场运作作行为,并并形成了了相应的的资产。虽虽然炎帝帝广场开开发部从从事了商商业活动动,并交交纳了税税款,具具有经济济实体的的性质,但但其没有有取得工工商营业业执照,不不具备独独立的民民事主体体资格,不不能独立立享有民民事权利利、承担担民事责责任,其其所产生生的权利利、
26、义务务以及风风险自然然归属其其设立单单位株洲洲市政府府。虽然然炎帝广广场开发发部在行行使政府府组织管管理职能能的同时时,所直直接从事事的经营营、开发发市场行行为,是是政府在在市场经经济条件件下直接接参与市市场运作作的不规规范行为为,但该该行为不不能改变变炎帝广广场开发发部作为为政府开开发建设设项目临临时性管管理机构构的性质质。其次次,炎帝帝广场是是市政府府作为一一项公益益事业发发展的城城市建设设的重点点工程,炎炎帝广场场开发部部于19996年年成立,炎炎帝广场场及商业业街的建建设是通通过政府府行政划划拨土地地、财政政等国有有单位借借款等形形式开发发完成,并并于19997年年项目建建设完成成。至
27、220022年之前前,原告告没有证证据证明明其对开开发部进进行了投投资。开开发部的的资产属属于国有有资产。市市政府撤撤销开发发部的行行政行为为属于依依法行使使职权。2、凌凌鹏、刘刘武等原原告均系系炎帝广广场开发发部的职职工,炎炎帝广场场开发部部所从事事的经营营活动不不是凌鹏鹏、刘武武等原告告个人所所进行的的经营活活动,炎炎帝广场场开发部部所产生生的权利利义务以以及风险险亦不归归属于其其职工个个人。因因此,凌凌鹏、刘刘武等原原告不享享有炎帝帝广场开开发部的的经营权权。炎帝帝广场开开发部于于20002年下下发纪要要,要求求开发部部职工投投资入股股,没有有经得被被告同意意,且原原告等118人的的“投
28、资资入股金金”,在在炎帝广广场开发发部的财财务凭证证上是以以“其他他应付款款”形式式体现,并并按照株株洲市政政府办公公会议纪纪要中规规定的集集资分红红政策获获取了一一个年度度投资收收益,加加之20002年年前,原原告没有有证据证证明其对对开发部部进行了了投资,因因此,凌凌鹏、刘刘武等原原告目前前提供的的证据不不能证明明其已形形成合法法有效的的投资关关系,而而只能证证明其债债权债务务关系。原原告请求求恢复经经营权、财财产权的的理由不不能成立立。综上上所述,原原告请求求判令撤撤销株洲洲市政府府办公室室关于于撤销株株洲市炎炎帝广场场指挥部部等机构构的通知知中有有关炎帝帝广场开开发部的的决定以以及要求
29、求判令恢恢复原告告的合法法经营权权和财产产权的理理由不成成立。依依照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关于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行政诉诉讼法若干问问题的解解释第第五十六六条第一一款(四四)项之之规定,并并经本院院审判委委员会讨讨论决定定,判决决如下:驳回回原告凌凌鹏、刘刘武等118人的的诉讼请请求。案件件受理费费1000元由原原告凌鹏鹏、刘武武等188人承担担。如不不服本判判决,可可在判决决书送达达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向向本院递递交上诉诉状并按按对方当当事人的的人数提提出副本本,上诉诉于湖南南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审 判 长长 陈 红审 判 员员 梁小小平审 判 员员 冯迪迪平二九年年八月六六日书 记 员员 邹春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