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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n 【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n【问题】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n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
2、原已计提的折旧额。n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n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n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
3、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n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n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n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
4、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n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n【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
5、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n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n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n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
6、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n【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n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
7、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n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n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8、(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n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n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11 1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n 【案例】某企
9、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n【问题】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n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n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
10、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11 1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n 【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n【问题】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n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
11、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n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n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n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
12、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n【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n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
13、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n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n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
14、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n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n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11 1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n 【案
15、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n【问题】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n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n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
16、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n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n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n【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
17、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n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
18、旧。n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n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n【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
19、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n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12 12、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税务处理问题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
20、11年第年第3434号: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n 问题:问题: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足额提取折旧喉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C 企业所得税法第
21、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n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n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n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n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1项,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项,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第1、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4项,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3年。年。【问题】如果是对房屋进行修缮,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12 12、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税务处理问题n 国家税
22、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3434号: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n 问题:问题: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足额提取折旧喉进行改扩建的,
23、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C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n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n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n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n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1项,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项,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第1、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4项,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3年。年。【问题】如果是对房屋进行修缮,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12 12、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改扩建
24、的税务处理问题的税务处理问题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3434号: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n 问题:问题: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
25、固定资产在足额提取折旧喉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C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n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n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n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n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1项,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项,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第1、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4项,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3年。年。【问题】如果是对房屋进行修缮,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n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26、1年第34号涉及的内容来看,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改扩建,仅是列举了推倒重置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两种情形,并未提到未改变房屋结构等一般修缮。n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n因此,房屋修缮费用应当在当期直接税前列支。n 从会计方面来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
27、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11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资产损失发布今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n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仍然有效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1、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的范围n2、清单申报
28、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的范围n3、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问题n4、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税前扣除问题n5、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 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1、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的范围n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n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
29、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n 25号文根据企业是否处置或转让资产为标准,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此前在实务中,企业发生未处置或转让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存在不少争论。25号文得到了明确,未实际处理或转让的资产,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n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n 旧办法规定
30、,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n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n(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n(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n(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n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n(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n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31、。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2、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n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n 旧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n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n(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n(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n(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n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
32、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n(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n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3、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问题n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n上述规定,明确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实际资产损失,
33、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n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n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4、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n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n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
34、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n【问题】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报损税前扣除,是否还应提供规定的证据材料呢?n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国税发国税发200988号号 3、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问题n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n上述规定,
35、明确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n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n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4、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n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n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
36、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n【问题】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报损税前扣除,是否还应提供规定的证据材料呢?n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国税发国税发200988号号n 根据财税根据财税200957200957号规定,号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收、预付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n根据第25号公告规定,会
37、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是损失扣除的前提条件,那么,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的客观证据是什么?4、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n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n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n【问题】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报损税前扣除,是否还应提供规定的证据材料呢?n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
38、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国税发国税发200988号号n 根据财税根据财税200957200957号规定,号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收、预付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n根据第25号公告规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是损失扣除的前提条件,那么,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的客观证据是什么?n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n第四十一条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
39、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n(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n(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n(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n(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n 5、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n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
40、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n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n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四、企业税收
41、优惠中疑难问题的处理 1、所得税审批、审核或备案事项的处理 2、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5、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适用减免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审批、审核或备案事项的处理n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 n 鲁国税发200968号n 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n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依法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
42、主管税务机关备案。n 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管理方式明细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管理方式明细表管理类别优惠项目 鲁国税发200968号审批项目1、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备案项目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
43、所得税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优惠项目事前备案项 目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管理类别优惠项目事前备案项 目9、小型
44、微利企业20%税率10、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4、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15、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低税率优惠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税及低税率优惠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管理类别优惠项目事前备案项 目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
45、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管理类别优惠项目事前备案项 目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10、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4、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15、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低税率优惠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税及低税率优惠1
46、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 2、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n 财税200848号: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n 问题:企业购置的三类专用设备是否能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管理类别优惠项目事前备案项 目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10、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13、固定资
47、产加速折旧14、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15、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低税率优惠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税及低税率优惠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 2、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n 财税200848号: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n 问题:企业购置的三类专用设备是否能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n 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必须同
48、时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中规定的全部条件。n 如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有五项条件:“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这五项条件才能享受投资抵免。n 【问题】投资抵免的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包括购买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n 国税函2010256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
49、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n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47200847号号):):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
50、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n 问:法人企业内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生产的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567567号号n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