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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讲解 企业所得税讲解提纲一、企业所得税立法背景和特点 原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一)主要弊端: 原企业所得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 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如内
2、资企业往往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手法达到其目的。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上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公司在中国逃税达300亿元,中国证券报报道:1/3亏损外资企业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资企业存在非正常亏损,虚亏实盈。外资企业偷税的主要手段:通过非法享受税收优惠减免逃避税收;利用成本、关联定价调节利润;多重目标,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不符,甚至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返程投资,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1/3来源于内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二)立法的必要性 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
3、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引资结构、假外资、避税) 合理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发展 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立法过程回顾 1999年至2001年,第一稿至第八稿,报国务院。 2004年,第九稿至第十稿,报国务院。 2006年上半年,进一步修改,报国务院。 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9月28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007
4、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审议过程。2889代表,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4人未按。 (四)出台时机 一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对社会产生的震动和影响将较小。 二是我国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的提高。 三是我国近年税收增长保持了较好势头,在此情况下出台新税法,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成本。 四是和当前世界上以降低税率为主的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 (五)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
5、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原则: 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国民待遇;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
6、税收征纳成本。 (七)特点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 二、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纳税人两层含义:(1)依
7、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2)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等。 新法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居民纳税人: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
8、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实施条例第四条进行明细规定。非居民纳税人: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提供劳务的场所;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
9、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所得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条例第六第七条)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对非居民纳税人而言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义务的大
10、小,也涉及国家之间以及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通常是指: (1)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即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 (2)送货上门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 (3)交易双方约定交货的其他地点。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
11、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四、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所得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亏损的概念新
12、法规定亏损: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亏损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原规定: 财务会计中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 3、清算所得的概念 税法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清算: 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做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用公式表示: 清算所得=企
13、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1、收入概念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会计准则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2、收入的形式 货币形式:现金以及可以确定金额的其他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也可以折算为货币而确定金额。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
14、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3、收入具体内容(1)销售货物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会计准则: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税法,分析结论: 获得已经济利益实现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控制权。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收入成本能合理计量。 收入金额的确认: 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 现金折扣,按折扣前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
15、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商业折扣 销售折让,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 销货退回,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 特殊事项的确认: 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不含“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使用。” 收入的分期确认: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提供劳务收入;包含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收入时间的确认,与会计准则一致
16、: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收入金额的确认 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入的分期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采用: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特殊事项的确认:同销售货物(3)转让财产收入:收入的确认时间、金额等同销售货物收入(4)股息、红利收入等权益性投资收
17、益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不包括本金的回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应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5)利息收入收入的确认时间: 会计准则规定: 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更具有可操作性。收入金额的确认: 会计准则: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税法规定:应付利息。(6)租金收入; 收入时间的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 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18、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已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收入金额的确认: 会计准则: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 税法规定: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的含义和范围: 即可以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如,也可以是多种因素的组合,如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连锁店经营)。特许经营可以是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可以是排他性,也可以是非排他性。 收入时间的确认:同上 收入金额的确定: 会计准则: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 税法规定:按照租赁合同或协
19、议约定的金额确定。 (8)接受捐赠收入 收入时间的确认: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收付实现制。原因: 一般赠予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赠予财产实际交付时成立; 接受捐赠收入的成本较小或没有成本,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的对应问题,也就不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收入金额的确定: 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9)其他收入 收入内容的确认: 收入时间的确认: 收入金额的确认: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10)不征税收入 新法的创新,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属于永久不征税的收入范畴。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扣除项目的确定
20、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基本规定 (1)有关的支出 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是能够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 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个人的某些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2)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3)税前扣除原则 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
21、性原则。 新法未明确税前扣除原则 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依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加计扣除除外。 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4)税前扣除的内容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 税金:原规定实行正面列举,容易发生挂一漏万,尤其是不能适应今后税收体系的新变化。所以新法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加以界定。 注意: 并不是均可以在支付当期一次性扣除。损失:新法采取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损失所包含的范围,增强了税法的可操作性。 限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22、 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类别包括: 税前扣除的损失是指净损失;收回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 原法: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会计准则:由企业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其他支出:新增兜底条款 2、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原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 新法规定: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形式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工资的种类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应该的其他支出。(2
2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规定:原实施细则、84号文均有规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理解为包括基本保险也包括不成保险。均构成职工薪酬。 新法规定:扣除内容包括五险一金;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依据。 个人商业保险的扣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准予扣除,如建筑法、煤炭法的规定; 其他保险,如航空意外保险等,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具体规定。(3)借款费用(利息费用
24、)与新准则和原制度基本一致。 首先划分为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分期扣除或摊销。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据实扣除: 金融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 比照执行: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4)汇兑损失与新准则和原制度基本一致。 外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按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例外条款: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有违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或向所有者进行分配的除外(
25、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资产相脱离)。 (5)职工福利经费 原规定:内资、外资 会计准则:无比例限制 新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据实扣除。注意职工福利经费的列支范围。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职工工会经费 原规定:内资、外资 会计准则:无比例限制,工会法第四
26、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 其中,对于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新法规定:也采用了拨缴的概念。(7)职工教育经费 原规定:内资、外资 会计准则:无比例限制 新法规定: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所以新法实施条例与该纲要一致,且超
27、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做了相应递延。注意列支范围。(8)业务招待费 原规定:内资、外资新法规定: 原 因: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可以肯定的是商业招待中不可避免的包含有个人消费的成分,所以将全部消费支出中的60%界定为企业的支出。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 业务招待费应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 和必要的; 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有效凭证能够证明其相关性。(9)广告宣传费 原规定: 新法规定:不再将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进行区分,统一并提高了扣除比例。
28、(10)环保、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新增条款,体现我国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鼓励和扶持,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1)财产保险原规定延续。(12)固定资产租赁费 原规定的延续。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29、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均属于经营租赁。(13)劳保支出 原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 新法规定:据实扣除(14)管理费 原规定: 新法规定:限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境外总机构的管理费。条件:必须是由中国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
30、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必须是合理分摊的。如果是以转移利润,获取某种非法税收利益的,不允许扣除。(15)公益救济性捐赠 原规定: 新法规定: 差异:捐赠范围扩大;捐赠比例提高;捐赠计算简便;条件: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的条件共计9个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议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计算基数会计利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排除了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调节利润的情况。(四)不得扣除项目的确定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非行政处罚措施,原规定与税收罚款混
31、为一谈,有不妥之处。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或刑事处罚措施。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约定给予的处罚,可以扣除。如银行罚息、电话费滞纳金等。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包括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发生的捐赠,即直接捐赠。6、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原因:本身并不是与取得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 如允许扣除,有助于企业逃税,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7、其他 (1)管理费等支出 新增条款: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即不作为收入计税,也不作为费用扣除
32、;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 的利息。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不得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共7项,无太大变化9、不得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共4项10、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帐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与其他计税基础相比较,历史成本在可靠性上具有优势,如果在期末采用重置价格或者现值计算,不同的会计人员对这些概念会有不同的认识,会计处理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但历史成本是发生交易时的实际成本,是由
33、客观经济业务所决定的,不掺主观因素。(4)计税基础的调整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5)企业重组业务资产的处理 企业重组过程中,有关资产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转让所的或损失(分解为) 在有关资产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转让所的或损失后,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免税重组除外 2、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概念会计准则: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新法的固定资产并不完全等同于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固定资产:与原规定
34、、企业会计准则表述不同、规定一致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捐赠、投资、非货
35、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为资产转出方应分解为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所以接受方应按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原规定延续,但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的起止时间 净残值:新法、会计准则均未规定净残值的下限 折旧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属于直线法) 折旧年限:会计准则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有自主选择权 (4)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开始商业活动之前、开始事业活动之后
36、 (5)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的概念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生物资产:同会计准则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生物资产:同一般固定资产但未规定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物资产:会计准则应与资本化、税法规定应费用化,二者存在差异。 折旧的起止时间、净残值、折旧方法:同一般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10年、3年。 3、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的概念 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
37、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同时足下列条件的无形项目,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侧重于特征描述。 新法: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侧重于可操作性。 (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
38、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新法: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差异: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与会计准则一致: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
39、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同其他资产(3)无形资产的摊销 摊销方法:同会计准则,采用直线法摊销 摊销年限:会计准则未规定具体的摊销时限,税法规定一般不得少于10年。但规定有使用年限的,按其年限。 外购商誉:平时不得摊销,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4、长期待摊费用(1)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2)
40、扣除规定 分别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或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大修理支出:(条件),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原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其他,包括开办费,不得低于3年,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 5、投资资产 (1)投资的分类:债券性投资、股权性投 (2)扣除问题:对外投资期间不得扣除,转让或处置该投资时,可以扣除。 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
41、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3)投资成本的确定以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6、存货 (1)存货的概念采用了会计准则中的存货概念,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产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2)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 以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 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3
42、)存货的计价方法(发出存货、使用或者销售)三选一(与会计准则一致)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税额抵免原规定的延续: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一)可抵免的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而缴纳的税款,
43、并且仅限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论其冠以何种名称)(二)可抵免的税额,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三)国际税收抵免的计算 1、国际税收抵免的种类及选择 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综合抵免和分国(地区)分项抵免 我国采取的是分国(地区)不分项限额抵免。 2、抵免限额的计算 (四)不足抵免税额的结转 (五)限制性规定 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的股份(不论是否拥有表决权、不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 (六)凭证管理 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六、税收优惠 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减免为辅。免税收入不等于不征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或所得 1、国债利息收入 原规定的延续: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不包括外国政府发行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企业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