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节.docx(4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节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节 第1节某私营企业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劳动法的有、()A、招收了3名15周岁的工人B、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4名女工C、辞退正在休产假的妇女2名D、口头通知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次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A,B,C,D解析:禁止招用童工;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详解: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A项错误。该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
2、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B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2526条的规定,D项违法,因此D项也应入选。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中的分工表述正确的是A.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问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C.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强奸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D.人
3、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需要将案件送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答案:B,C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选项A,刘某的贪污贿赂案件属于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范围,至于非法拘禁案件,注意,如果是
4、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检察院侦查,如果是没有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本题最大的陷阱。从题干中的案情可知,本案的非法拘禁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因此也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所以并不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A选项错误选项B,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査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又根据高检规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
5、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可见,B项中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査。B正确。选项C,根据六机关规定第I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75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选项中强奸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3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弘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6、,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D错误关于赦免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1954年宪法,既规定了大赦,也规定了特赦;但后来的我国宪法,包括现行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B.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C.赦免制度具有缓和刑法规定的僵硬性的作用D.特赦既赦免犯罪,亦赦免刑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特赦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以后的宪法,包括现行的1982
7、年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赦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犯罪。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答案:A,B,C解析: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
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韩国公民金某与沙特公民弗利沙自2022 年1 月起一直居住于北京,并于该年3 月在北京结婚。2022 年8 月,二人欲在北京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结婚手续需同时满足韩国法和沙特法的规定B.如二人在中国进行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C.本案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适用,随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韩国法及沙特法中进行选择答案:B,D解析:结婚手续,满足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多法之一,均为有效。A 错误;诉讼离
9、婚,适用法院地法,B 正确夫妻财产关系,允许选择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如果没有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国籍国法。C 错误协议离婚的,可以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即韩国法或者沙特法。D 正确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
10、小翠的监护人答案:A,B,C解析:选项 A 正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因此,余某作为小翠的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为小翠指定监护人。选项 B 正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余某与前妻均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29选项 C 正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
11、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选项 D 错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余某病故,应当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下列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廷杖和充军刑都是明朝的法外之刑B.宋代提点刑狱司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监察机构,它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C.公元前450年以前的罗马国家的习惯法不属于古罗马法的渊源D.日本“明治宪法”是一部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的“钦定”宪法答案:C解析:考点:明代刑罚、宋代提点刑狱司、罗马国家的习惯法、日本“明治宪法”讲解:C项错误,公元前450年以前的罗马国家的习惯法是古罗马法的基本渊源。A、B、D项表述正确下列哪一项是广义的国际经济
12、法所调整的关系( )?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A不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属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不属于,虽然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属于,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D不属于,因为没有涉外因素,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题答案C。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节 第2节承包人
13、出现法定情形时,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法定情形包括()。A.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B.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C.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D.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答案:A,B,C,D解析: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对于商标注册的申请
14、,下列选项的叙述正确的是()。A.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可以不另行提出注册申请B.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C.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D.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答案:D解析: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此选项A错误;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因此选项B错误;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选项C错误。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4日对曹某(男,2
15、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22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须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
16、抢劫是由于受到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须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曹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4.重新开庭后,如果
17、翁某又提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5.对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6.曹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7.假如曹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1个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
18、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2.可以。参考上题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3.不予准许。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条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
19、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题中曹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
20、第3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对曹某的请求应不予准许。4.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可以自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5.应当恢复法庭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
21、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条进一步明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
22、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7.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法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本法第337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
23、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8.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4、受害人自收到判决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 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答案:A,B解析:。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B.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多数股份而设立公司C.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
25、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股份的人全部是发起人D.募集设立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因此选项A错误;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因此选项B错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因此选项C错误。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人寿险:投保人逐年缴纳一定保费至60岁时可获得20万元保险金,保费随起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41岁的某甲精心计算后发现,若从46岁起投保,可最大限度降低保费,遂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谎称自己46岁。
26、3年后保险公司发现某甲申报年龄不实。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A:因某甲谎报年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B:解除与某甲的保险合同,所收保费不予退还C:对某甲按41岁起保计算,对多收部分保费退还某甲或冲抵其以后应缴纳的保费D:解除与某甲的保险合同,所收保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某甲答案:C解析: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由于甲谎报年龄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且已经超过了2年,故应对甲按41岁起保计算,对多收部分保费退还某甲或冲抵其以后应缴纳的保费。故本题选C。下列关于律师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叙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郑律师
27、以诋毁其他律师的这种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有关部门欲给予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该处罚只能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B、辛律师在一次刑事辩护案件中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情节严重需要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应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罚C、王律师在一次民事诉讼活动中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D、张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律师法第47条规定,A项中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故A项错
28、误;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此B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因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但无警告这一处罚措施;根据律师法第48条规定,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可以由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但无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处罚,故D项错误。故应选B项。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
29、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
30、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A项中尽管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但研发电脑鼠标属于王某的工作任务,因此应该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故A项正确。B项中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是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故B项错误。
31、C项中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还是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应该属于单位而非个人,故C项错误。D项中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发生在离职后一年内,该新鼠标还是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原单位甲公司而非新单位乙公司,故D项错误。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节 第3节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
32、法有效的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该条约因为与国际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成立符合强行法规则。本题中甲、乙两国签订条约的目的是对他国使用武力和进行种族灭绝,一旦实施,就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又涉嫌构成种族灭绝的国际罪行,因此该条约与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无效。所以AB所述不正确。一国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可因相关权利国的同意而排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排除要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为限,因此C错误。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提供领
33、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提供领土的行为也涉嫌构成侵略,因此,甲国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法行为。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
34、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市规划局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A说法错误,不选。关于法与生产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B.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C.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D.法确认一定生产关系,确认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主导地位,把社会基本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形式和制度形态,使其具有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控制和调整经济交往关系,将其控制在秩序允许范围内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生产关系。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
35、,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徇私枉法罪B.滥用职权罪C.玩忽职守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36、该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徇私枉法罪属于特殊类型的滥用职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很显然,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人应具有帮助当事人的意思。很显然,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帮助赵某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综上所述,A项正确。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
37、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A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38、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 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
39、项错误。 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为枫林公司经营与红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D正确。 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局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内很多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乙市卫生局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制药公司所在的甲市卫生局得知此事后,认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乙市卫生局无权处
40、理。因此,两地卫生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此案管辖权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乙市卫生局管辖B.由甲市卫生局管辖C.由两者共同管辖D.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共用题干 村民李某,为了泄愤报复,多次破坏武装部队的军事飞机场的灯塔。由于被及时发现并抢修,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不构成:()A:破坏交通设施罪B:破坏军事设施罪C:阻碍军事行动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答案:A,C,D解析: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
41、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
42、、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
43、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关于托收支付方式,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托收行通常直接向买方收款B、代收行与托收行之
44、间是委托关系C、由于代收行的原因致使收款不成功的,收款人可以诉代收行D、当付款人不付款赎单时,代收行没有义务提货答案:B,D解析:代收行向买方收款,而不是托收行。代收行与收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应选B、D项。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节 第4节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22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97100题。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
45、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答案:A,D解析: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迫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能停泊转运货物,选项A错误。根据该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
46、法规的行为。紧迫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行为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对于“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可出动海上执法船、飞机行使紧追权,故选项B、C正确。紧迫权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但紧迫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故选项D错误。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由于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选项A正确,B错误。该法第49
4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故选项D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甲国是卖方A公司所在地,如双方未达成选择法律协议时,可以适用甲国法。选项C过于绝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2删除了FOB,CF
48、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改为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故选项A正确,B错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核心内容为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投保手续,负责海运运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A公司只承担运费和海运保险费,选项C、D正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选项A正确。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这属于单独海损,选项B正确。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天灾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为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某镇税务所对个体户张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税务所没有行政处罚权,以该镇税务所所属的县税务局为被告,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