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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看法,提高行政执法透亮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心、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肯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加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
2、会监督。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根据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担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责中为全面执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制度。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列外,遵循公正、公允、合法、全面、精确、刚好、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
3、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形成的探讨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精确的,应当刚好予以更正。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官网)、执法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开。上级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要求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开的,根据相关要求公开。其次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一)执法主体,包括执法单位名称、执法区域、办公地址等; (二)执
4、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三)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四)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详细规定等; (五)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须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等;(六)救济渠道,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 (七)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执法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等;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九)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清单,包括执法类别、执法事项、实施主体、审核期限等
5、; (十)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单位地址、邮编、监督电话、监督邮箱等;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精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随机抽查事项、监督方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合法性审核后予以公开。第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执法人员变动等状况引起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发生改变的, 自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变动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内容。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
6、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行强制措施、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规范着装和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执法过程中应出具统一的执法文书,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说明工作; (三)在履行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职责过程中,须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惩罚的标准、行政强制的程序、办案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确定书中注明案件基本领实、强制理由、强制依据、告知相对人有
7、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惩罚的,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惩罚确定书中注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证据、立案及惩罚依据、惩罚内容及履行方式,并告知相对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办理进度查询、询问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要在执法确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布行政执法确定,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惩罚的执法确定信息要在执法确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
8、确定信息可以实行公开行政执法确定书摘要信息或者行政执法确定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确定书摘要信息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确定书的文号、执法主体、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主要事实、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主要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时,身份证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确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确定信息或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确定信息。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有肯定的公示期限,其中行政许可、行政惩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期限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惩罚
9、的公示期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体状况有关数据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承办机构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提出详细看法,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推动、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是否涉密审查把关。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在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公示前,应当将相关
10、行政执法信息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涉密审查;涉密审查后,承办部门应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涉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将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送单位领导审批,然后对外公开。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说明的,由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做好释疑和回复工作。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发觉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精确的,应当刚好进行更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对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有异议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刚好进行核查,有错误的或者不精确的,应刚好予以更正。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状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省对市州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指
11、标体系,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其次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应当公开而不公开、不按要求公开等情形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AA 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看法,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AA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政
12、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图片、照片、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惩罚、行政强制等)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确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执法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严密、可追溯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记录方式。文字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惩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音像记录是
13、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执法记录仪、电子监控探头、电话录音等录音录像设备实时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惩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第五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干脆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执行等简单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依据实际状况进行音像记录。第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状况; (三)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状况; (四)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的
14、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五)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音像记录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起先,至执法人员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做到全程无间断记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状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缘由而中止记录的,重新起先记录时应当对中止缘由进行语音说明;确因客观缘由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缘由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状况。其次章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以及要求申请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等内
15、容进行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接收申请的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登记、受理、办理过程。第九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缘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状况、基本案情、承办人看法、承办机构看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看法、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基本状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状况,投诉、举报的处理状况等内容进行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的,经执法单位审查确定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缘由,回复过程和内容应当书面记录。第三章 调查取证阶段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
16、法机关应当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状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状况;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状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状况;(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状况; (五)抽样取证状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状况;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状况;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状况以及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状况; (九)实行听证的状况; (十)托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状况; (十一)其他有关状况。有关执法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二条 拟作出
17、行政惩罚确定的,应当先制作行政惩罚事前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状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第十三条 实行听证的,根据听证程序要求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文书。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作出前,经专家论证或评审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看法进行记录。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应当载明当事人状况、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拟作出确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第四章 审核确定阶段记录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作出前,经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部门应出具书面法制审核看法。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作出前,经集体探讨的,应当对集体探讨的看法和确定状况进行记录。第十八条 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记录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惩罚确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确定的日期; (七)行政惩罚确定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五章 送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