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邯郸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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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邯郸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

2、、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

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示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第九条执法权限是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第十条执法程序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4、。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发2015206号)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

5、受理反馈程序。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四统一”有关要求,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

6、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

7、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其他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部门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

8、、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本部门网站统一公示。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9、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第二十四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

10、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发2015206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

11、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三节公示机制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三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更正。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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