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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略)第一条局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局法制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一)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主动公示本
2、单位名称、执法权限、执法人员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执法依据。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三)权力事项。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权力事项。重点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
3、予以公示。(五)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六)救济方式。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如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七)投诉举报方式。行政执法单位要主动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八)执法公示制度文本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方式:(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便于公民广泛知晓的方式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二)办公场所公示。
4、行政执法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三)其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单位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作出更新。第九条对需要更新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十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第十一条各个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县局法制科审定后公示。第十二条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局法制科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