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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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三角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军用控制点、城建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地籍测绘、境界勘测、工程测量、形变测量、测绘仪器长度检定场等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的固定标志,均属本办法保护范围。第三条、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保护体制。省测绘管

2、理部门负责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等补充网和三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专业部门设置的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凡未纳入国家基本成果的,由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四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由测量标志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保管员保管,并签订保管协议书。保管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第五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单位和个人

3、使用测量标志;有权查验使用后的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同时有义务经常检查测量标志,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测量标志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第六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的查询,并确保测量标志完好无损。第七条、测量标志的管理维修经费,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测量标志管理维修经费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当年的测绘经费中统筹安排。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的测量标志,其管理维修经费,由专业部门负责。第八条、市(地)、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测绘管理部门编制的测量标志普查维修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普查维

4、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量标志维护规程进行。第九条测量单位使用测量标志应当缴纳测量标志建设保护费。测量标志建设保护费的缴纳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点位应选择在有利于长期保管的地方,并在明显的位置上设置标牌,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类型、等级、点名、建设单位、建设日期以及长期保护的字样。第十一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测量标志占地面积为36至100平方米

5、,仅设地下标志的为16至36平方米。测绘成果纳入国家基础控制成果的,其永久性测量标志征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测绘单位按规定征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第十二条、各种建设工程应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因经济建设确需移动测量标志的,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并支付国家规定的重建、重测该等级的测量标志造价和征地费用后,方可移动。第十三条、土地成片开发或土地出让、转让时,受让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切实保护好受让区域内依法建造的测量标志。第十四条、在测量标志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测量标志占地面积16至36平方米内烧荒的;(二)在距测量标

6、志10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开设机动车道的;(三)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爆破的。第十五条、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标志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重建、重测该等级的测量标志造价和征地费用,并由测绘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第十七条、损坏或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建筑网整理的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更多关于“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等建筑方面的知识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通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 关注手机建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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