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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目前我国林权改革正在进行,这将有利于对林权制度的探讨和完善,反过来林权制度的探讨和完善也为林权改革供应理论依据。下文是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方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登记行为,加强林权管理,爱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设立、变更、歼灭,以及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全部权、运用权。第三条 林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刚好、精确、便民的原则。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
2、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全部者或者运用者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全部权或者运用权:(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爱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运用国家全部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运用国家全部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
3、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通知有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特地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详细工作。其次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托付代理人申请林权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托付他人代理的,其授权托付书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第六条 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
4、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所供应的申请材料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登记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第八条 运用集体全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须要征求林地全部权权利人看法的,林地全部权权利人应当签留意见;拒绝签留意见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第九条 须要对申请林权登记的事项进行实地勘验调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
5、当提前五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场核实;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一方缺席的,应当将勘验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缺席方。缺席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缺席方要求重新勘验的,勘验费用由缺席方担当。第十条 须要对受理的林权登记内容进行公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的自然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必要时还应当实行广播电视、网上发布等方式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
6、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登记、发证。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四至界线、林种、面积等事项精确;(二)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宗地附图界线清晰,与实地相符合。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对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共有林权,应当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事项
7、,应当与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样;记载不一样的,除有证据证明林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林权登记簿为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林权登记档案,接受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遗失的,林权权利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林权权利人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也可以托付原发证机关代为刊登,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担当。第十六条 对已经实行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家庭承包方式签订集体林地运用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集体林地运用权预报登记。预报登记后,农村集体经
8、济组织不得再发包该集体林地。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林地全部权或者运用权,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应当申请林权初始登记。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视为已经初始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之前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凭证停止运用。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始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勘验调查结束后十日内进行公示。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林权权利人发生改变的;(二)林地面积发生改变的;(三)
9、林地运用期发生改变的;(四)林种、主要树种等记载内容发生改变的。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其次十条 因林权流转申请林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其次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家庭承包林地运用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家庭承包林地运用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让方应当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受让方应当提交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证明。其次十二条 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应当进行公示。
10、对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还应当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变更登记。其次十三条 林权权利人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林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林权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异议登记。经审查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更正登记。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应当予以公示,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觉中
11、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书面通知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办理更正登记。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干脆办理,并将更正登记结果书面告知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次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持证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收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在林权登记簿上注明,并予以公告。第五章 注销登记其次十六条 依法变更林地用途或者林木、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林权注销登记应当公示。林木、林地灭失的还应当在公示前进行勘验调查,并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其次十
12、七条 未根据本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限期提出申请。原林权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原发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干脆进行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其次十八条 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在林权登记簿上注明,并予以公告。第六章 抵押登记其次十九条 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当向原办理林权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变更或者歼灭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办理抵押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注销登
13、记。第三十条 申请林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主合同、抵押合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共有林权权利人就全部共有林权申请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上标注,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证明。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
14、证而运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在申请林权登记时隐瞒真实状况或者以伪造、变造有关证件等欺瞒手段获得登记的,由登记发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撤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权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值理由拒不办理林权登记的;(二)对明知存在权属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办理林权登记的;(三)其他玩忽职守
1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林权抵押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林权的主要内容 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全部权、运用权和处理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全部和集体全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全部。全民全部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全部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全部。农夫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夫个人全部。集体或者个人承
16、包全民全部和集体全部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根据合同规定执行。国家全部、集体全部的山林树木,或个人全部的林木和运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全部权。稳定林权对发展林业和调动人民植树造林的主动性有重要作用。中国的林权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为主要凭证;没有土地证的,参考土地改革时的土地清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山林权属的依据。凡土地改革时已经安排的山林,权属一律不再变动。土地改革时有山林权争议的双方重复安排的山林,凡都能提出确凿证据的,其权属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
17、,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则上按双方各半并结合自然地形划分;但土地改革后新造的人工林,林权谁造谁有,山权按各半的原则处理。土地证上记载的山林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精确定权属;四至不精确的,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双方都没有进行土地改革,或者土改了但拿不出凭证的山林,属国营单位间的争吵,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域界限清晰,以行政区域界限为界,划分权属;属集体单位间或国营单位与集体单位间的争吵,凡是人工林,其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全部;自然林和荒山荒地,土地改革依据历史和现实的经营状况,兼顾双方利益,协商解决。在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为帮助少数民族社队发展生产,汉族社队划归少数民族社队的山林,权属不
18、再变动。在土地改革以后合作化以前,因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赠送他人的山林,凡已在接受一方办理入社手续的,属接受一方乡村集体全部;没有办理入社手续的,仍归原乡村集体全部。合作化以后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赠送他人的山林,其权属仍归原乡村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确属越界在对方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应当根据山权不变,林权归造林者全部,适当照看山权一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对于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有争吵的,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方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状况和自然地形,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行政区域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省际山林权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过协议,或经上级政府、司法机关裁决过的,双方都维护原来的协议和裁决,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修改或推翻。对于同一纠纷有数次协议和裁决的,以最终一次协议或裁决为准。全民全部制单位间、集体全部制单位间以及全民全部制单位与集体全部制单位间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全民或者集体全部制单位间发生的林木、林地全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