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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原理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 经济法的概念(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观点:1、经济行政法说 (经济法VS行政法)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2、企业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中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民经济运行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关系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其
2、他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5、经济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而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经济管理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等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因而也被称为“纵向经济关系说”。7、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则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8、限定的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调
3、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二者的统一体。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纵”不包括不具有经济要素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之间自由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和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二、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一)市场主体组织关系市场主体:根据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但是注意: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基于自愿、意思自治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如合同关系)应由民商法调整。1、 对与企业组织形式有关的行为的法律规制与组织有关的企业行为主要是指与企业的组织特点相联系的活动,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活动。除此之外,经济法
4、对市场主体的规制还可以表现在企业的市场准入、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等方面。(二)市场运行规制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但有关市场运行规制关系(这种关系往往是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组织关系的延伸)以及涉及和足以影响整体部署的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和有关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应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民法共同调整。(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社会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调节与控制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财政调控2、金融调控3、产业调控(四)社会保障关系市场自身无力建立一个庞大的支持自身持续发展的保障系统,要通过国家的
5、调控由国家与社会共同支持才能得以完成。国家也负有职责建立一个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 概念(二) 特征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同样具有国家意志,其鲜明特征是国家干预性。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一)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1、 经济行政机关2、 行业协会3、 法人组织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4、 自然人(1)民事权力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6、民事行为能力人5、 其他(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 经济权利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和经济职权等。2、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主要有正确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经营责任、经济职责等。强调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 物2、 经济行为3、 非物质财富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概念(二) 经济法律
7、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两个条件:一是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是其前提条件; 二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事件和行为。1、法律事件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其发生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力不可抗拒的,法律上通常称为不可抗力。2、法律行为按照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司法行为;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 其他。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 概念注意区别于经济责任VS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二、 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一)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
8、的共享责任形式1、 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2、 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3、 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二) 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1、 惩罚性赔偿责任2、 结构控制3、 产品召回责任4、 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三、 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1、 和解2、 调解3、 仲裁指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都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4、 诉讼第二章 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一、 概念与特征1、概念2、个人独资企业实际就是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企业的人格和投资人的人格混同,企业的债务就是投资人的债务。投资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如果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
9、财产承担责任。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缴纳企业所得税。二、 设立及事务管理(一) 设立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注意: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2、 合法的企业名称3、 投资人自由申报出资4、 无须章程(二) 事务管理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同时,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三、 解散与清算(一) 解散应当解散的情形(二) 清算1、 清算人(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的确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
10、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 债务清偿顺序(三) 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06年8月27日修订,07年6月1日施行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概述(一)概念与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2、合伙企业设立
11、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3、合伙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二、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非货币出资,一律需评估作价)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的字样(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以非货币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性手续; 在企业清算前,原则上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该财产;合伙人如果私自转移或处分该财产,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份额的转让
12、(1)内部转让:通知(2)外部转让:全体一致同意、优先购买权(三)合伙事务的执行1、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方式(只要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或1名合伙人单独执行各合伙人分工合作,分别执行另,还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验管理人员,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注意:其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对于其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当然也由合伙企业承担。重要事务,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方可。3、合伙人义务:忠实义务(1)竞业禁止(
13、2)自我交易禁止(1)(2)所获收益由合伙企业行使归入权;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与合伙人债权人的关系“两不可”、“两可”(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1)条件(2)法律效果:即取得合伙人资格,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伙其中,退伙的法律效力: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
14、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算分担比例,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算;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如果清偿后还有剩余,应按利润比例进行分配。没有约定的,应平均分配。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1、概念2、法律适用对其特殊性加以分析与说明。未作说明的,则适用于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人数
15、2、名称3、出资形式与出资义务(1)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财产出资与转让(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对外进行权利质押),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VS普通合伙企业(2)份额转让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5、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无执行权、无代表权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可以自我交易,也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配与责任承担(1)利润
16、分配特则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对企业债务的债务承担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退伙后,有限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以其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7、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换(1)条件:都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法律效力8、入伙与退伙(1)入伙(2)退伙注意:其中,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四、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 解散事由(二) 清算1、 清算人的担任2、 通知与公告3、 财产清偿顺序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
17、法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 概念与特征1、 概念2、 特征(1)中国公民个人不能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3)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必须经过批准。(二) 出资1、 出资形式2、 出资期限(三) 组织机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四) 利润分配与税收(五) 解散与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
18、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时,可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监督。第三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 概念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 特征1、 公司须依法设立2、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 具有法人资格(1)独立财产(2)独立责任二、 公司的分类1、 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指由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19、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指两合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指以股东的出资额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同时具有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两种因素的公司。两合公司即属于这种公司。2、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分为
20、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4、 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管辖全部企业组织系统的公司。分公司:指由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5、 其他分类三、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 概念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特征1、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2、 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 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4、 公司法
21、的内容多为强制性规范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一、 公司设立的概念是指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实施的若干法律行为的总称。VS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从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或事实状态1、 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成功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设立活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2、 公司成立后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但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理上称之为“设立中的法人”。(1)设立成功:设立
22、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2)设立失败:原则上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业务执行越权所致,则全体发起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具有追偿权。二、 公司的章程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记载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的书面法律文件。1、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效力仅及于公司和法定的内部相关主体,一般不具有对外的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其内容要对投资人以及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2、 变更公司的章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1)股东(大)会表
23、决通过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变更后,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的订立或变更并非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为对抗要件。三、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一)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1、 货币出资比例至少占册资本的30%以上2、 禁止以劳务、自然人姓名(个人信用)、商誉(公司信用)、特权经营权或者设立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 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估价。(二) 出资限额1、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必须一次性缴
24、清。第三节 公司的机构与公司的运行一、 公司的机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比较项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150313519不少于3人不少于3人临时会议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持有10股权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未规定 代表1/10以上的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
25、事可以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召开按章程规定召集董事会召集,一年一次董事长,次数由章程决定董事长,一年至少两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6个月至少召开特别决议的事项(需要代表2/3表决权股东通过)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与分立 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公司章程 合并与分立 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公司章程无特别决议的规定,表决程序和方法由章程规定无特别决议的规定,一切决议均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无特别决议的规定,表决程序和方式由章程规定无特别决议的规定,表决程序和方式由章程规定主持会议者董事长董事长董事长董事长公司法未规定由章程规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
26、董事在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公司法未规定由章程规定列席人员未规定未规定监事、经理监事、经理未规定未规定董事会决议违法或违反章程时未规定股东有权向法院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除非在表决时普遍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未规定未规定资格无限制无限制六种人(公司法的174条规定)六种人 六种人;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六种人;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任职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部分财产型犯罪的因贪污、贿赂
27、、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 负有个人破产经营责任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4、 负有个人违法经营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此外,依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规定,国家公务员也不得担任公司高管。三、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归入权1、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
28、禁止2、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第四节 公司融资与财务一、公司资本及其制度(一)概念公司的资本,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注意: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二)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我国目前对内资公司灵活地适用该原则,实行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增资:股东自治减资:严格限制(三) 公司的增资与减资1、 减资程序(1) 决议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决议,为特别决议事项。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 通知
29、和公告(4) 清偿与担保(5) 办理变更登记2、 增资程序(1)同减资(1)(2)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享有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公司法第35条);但股份公司无此规定。二、 公司财务与中介机构的责任(一) 公积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 法定公积金是否为法律强制 任意公积金(二) 中介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实行推定过错原则第五节 股权与中小股东保护一、 股权与股权转让(一) 概念就是股东权利的简称,是一种新型的独立民事权利。其内容具有综合性。(二) 内容股权的具体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公司法第4条):1、
30、 资本收益权2、 参与管理权知情权3、 股东诉权:派生诉权、直接诉权4、 其他权利:如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等(三) 股权转让1、 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 内部转让(2) 外部转让 限制 优先权 自治优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强制执行2、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1) 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 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二、 股东诉讼(一) 对股东赔偿责
31、任的追究机制:直接诉讼(二) 对公司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派生诉讼公司法第152条:1、 用尽内部救济2、 提起派生诉讼第六节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一、 公司人格否认人格否认是强调公司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主要内涵就是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公司的财产权必须与股东的财产权相分离,公司的责任必须与股东的责任相分离。二、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下:1、 个
32、别否认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它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2、 构成要件3、 法律后果由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 自愿、平等、公平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手段损害
33、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 特征(1) 行为主体:经营者(2) 行为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15条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其中第6、7、12、15条涉及垄断行为,注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尚未颁布反垄断法。(3) 行为目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获取因非法竞争行为带来的不当利益。(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1、 不当排斥竞争行为(1)含义:是指相关主体利用自身的优势来阻碍、排除其他经营者参与同业竞争行为。(2)主要包含:某些垄断行为,比如限购行为、市场封锁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和招标串通行为等。2、 不当限制竞争行为(1)含义:是指经营者在
34、市场经营中采用非法或不遵守商业道德的手段方式以限制其他经营者与自身竞争的行为。(2)主要包括: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低价销售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等。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一) 商业标识混淆行为1、 定义2、 行为主体:经营者3、 行为表现(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 仿冒知名商品名称或特有的包装装潢需注意三点:混淆对象是知名商品混淆手段是从名称、包装和装潢三个方面混淆手段必须达到使购买者足以误认的程度(3) 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 商业贿赂行为1、
35、定义2、 行为主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或特定情形下的国家工作人员。3、 行为表现(1) 经营者给予帐外折扣、回扣和佣金的行为商业行贿;(2) 接受方对该折扣、回扣和佣金没入明帐的行为商业受贿。(三) 虚假广告行为1、 定义2、 行为主体:经营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3、 行为表现4、 行为必须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5、 行为对主体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对广告主不考虑主观状态,均应承担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以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四)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 定义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
36、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外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2、 行为主体:经营者及第三人3、 行为表现(1) 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 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3) 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4)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1、 定义2、 行为主体:经营者3、 行为表现(1)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2) 以低于成
37、本价格销售商品(3) 销售商品持续时间较长,数量较大4、 不属于降价销售的行为(六)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 定义2、 行为主体:经营者3、 行为表现(1) 欺骗性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 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注意:当分多次抽奖时,合计奖金也不得超过5 000元。(七) 商业诽谤行为1、 定义2、 行为主体:经营者3、 行为表现五、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2、 行政责任3、 刑事责任第五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垄断的概念法律上的垄断概念,是指经营者以独占、通过合谋性协议或有组织的联
38、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二、反垄断法的概念是指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一)调整对象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外,反垄断法结合我国实际,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纳入了其调整范围。(二)调整范围反垄断法有两方面排除适用:1、经营者依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第二节 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一)定义(二)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39、1、横向垄断2、纵向垄断(三)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1、对横向垄断协议,主要的禁止情形有:(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2、对纵向垄断协议,主要的禁止情形有:(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此外,反垄断法还有对行业协会行为的规制,专门规定了“行政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3、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
40、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了。其中,(1)(5)项要取得豁免,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这种市场优势排除竞争或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公平交易的竞争行为。(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
41、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依据下列情形推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在(2)、(3)项情形中,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其具
42、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1、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强制交易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7、其他三、经营者集中(一)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形成的企业间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二)经营者集中的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报,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和进
43、一步审查。经过审查,会产生两种决定:一是禁止集中;二是不予禁止。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概念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二)表现形式1、强制交易2、地区封锁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4、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五、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1)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第六章 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一)概念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2、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原则3、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二、政府采购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一)概念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