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docx(4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精选5篇)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篇1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困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资金来源有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等四个渠道;支出方向体现“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国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此外,近年来英国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主要是通过激励发展
2、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调整运行机制、项目实行支出限额管理等方式,达到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社会保障体系应有尽有,仅社会保险项目就有100多种。择其要者,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家庭补贴等三个方面,其中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其次,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安排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其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国家提负的社
3、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依据其实力自主确定命运的自然义务严格分开。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头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浩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头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打算。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起先支付
4、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头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浩大的社会保障体系。(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根据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依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料、退休费支出的须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汲取闲散资金增加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打算。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
5、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依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状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得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加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4)严格限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主动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运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
6、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主动再就业。(5)实行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其探讨实行的主要措施是:注意探讨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没关系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削减年轻人的社会负担。四、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与内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缘由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面和国家干脆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逆境者,通过国家救济,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日本社
7、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等四个方面。五、启示与借鉴在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须在全面探讨分析国内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应科学地借鉴国外的有价值阅历。(1)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2)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安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8、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救济金的发放,主动推行城市居民最代生活保障制度。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3)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任何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不能无故游离于这一保障体系之外。同时,这一体系仅是受保障者最基本的保障,不宜期望过高。因此,这一体系也将是开放性的,它激励社会成员通过储蓄投保等方式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人保险。(4)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要低。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肯定要谨慎,因为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只会上升难于下降。剑桥高校管理学院的学
9、术主任查尔德教授也一再提示说,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时肯定要留意设计一个花费不是太高的体系。社会保障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以肯定要谨慎从事,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假如初始保障基线定高了,不但骑虎难下,而且会使经济背上沉重的包袱。(5)社会保障要与工作业绩挂钩。社会保障应当是一种“产业”,而不是一种社会负担,它应当是一种激励措施。但事实上,普遍式的福利往往成为惰性的温床,产生很多漏洞和不良后果,这就使社会保障失去了它的真实意义。社会保障的一条重要阅历,就是要使社会保障待遇与工作业绩挂钩,这是值得重视的。(6)社会保障的法规和条例要简明扼要。社会保障的法规条款要有透亮度,让每个公民都了解他的权利
10、和义务,这样做便于法规的执行、监督和修订,其中重要的是便于监督,防止在社会保障的费用上假公济私。有些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过于困难繁琐,我国在制定社会保障法规时应留意简明扼要,并建立相关的监督运行机制。(7)坚持政企分开,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宏观调控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要职责应是制订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依法监督社会保障的实施;详细操作与管理社会保障的事务,则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可由各类保险公司负责。事实证明,将立法者与执法者分开、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不仅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仔细借鉴的。(8)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
11、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德国对于各种社会保险金的收缴,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网点操作,统一集中于“健康账户”。这样做既便利了群众,也有利于基金管理。关于社会保险金的运营,其原则是将风险削减到最低限度;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入银行生息。或购买短期债券,肯定不允许搞投机性的投资。而我国某些区域前一阶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是有待于通过加强统一管理,严格予以订正和杜绝。我国人口多,并面临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任务繁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确是一个大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学习德国对基金运用所持的审慎看法,严格保险基金的管理。(9)正确处理新增劳动力增速与提高老龄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在社
12、会保障体系中,美国的养老保障原则是:“每一代人都为前一代人支付退休金,而从下一代那里领取退休金。”这一原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假如经济条件发生改变,这一原则就必定面临挑战。这个条件就是人口和劳动力的增长。在经济高度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急速提高之后,美国的诞生率下降,新增劳动力增长速度减慢,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这样,适应于前一代人的养老保险规划就不完全适应于后一代人了,或者说,同一规则在不同条件下会产生不同效应。问题是,福利安排有惯性,人们一旦从政府那里享受到利益,假如政府试图削减这一利益安排就会遭到受益者的反对。我国随着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转变,劳动密集型企业将削减,而人口老龄化程度将在
13、不断提高,由此而带来的上述效应,应引起我们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新型模式中予以重视。(10)建立社会保障部(或委员会)来统管社会保障事宜,包括政策的制定、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等。政出多门、交叉管理的现状应得到彻底变更。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强由社会保障部门托付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代为行使个别管理职能,以削减政府开支。(11)以渐进方式使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社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仅限于全民全部制企业职工和部分集体全部制企业职工,城镇其他工薪阶层、非工薪阶层和农村广阔农夫的大多数没有实行社会保险。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要使社会保险真正覆盖全社会,可以通过调整逐步扩大统筹等范围,养老保险实行全国
14、统筹,医疗保险可以实行省级统筹。(12)社会保障水平的确立要适应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实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经过改革开放,近几年国民经济有较快的增长,但生产力水平仍旧不高,加上人口众多,特殊是拥有8亿农夫,城乡差别较大,应当在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遵循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承受实力相适应的客观准则,科学合理的界定社会保障的安排层次和总体水平。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篇2 一、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二次大战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经济部门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自由市场竞争机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但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又不同于一般的自
15、由市场经济,用他们的话说,这是一种“汲取了安排经济的合理成分又加以改造的市场经济”,它包含社会和市场两个方面的因素。所谓市场因素,是指垄断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一切根据价值规律运转;所谓社会因素,是指政府对市场进行肯定的干预、协调和限制,以缓和社会冲突,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因此,这种经济模式在强调自由市场竞争的同时,又特殊重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必要干预。在德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供应和保障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德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制度,向社会供应和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在联邦德国,教化为公立部门,详细属各州管辖,全国实行
16、免费教化;铁路、邮政通讯为国有企业,马路分为联邦、州、区三级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部门、大众传播部门(广播、电视等)绝大部分为联邦或州全部。政府供应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低成本、微利的统一收费制来保证居民的须要得到满意,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由政府统一制定。(二)保证并促进自由市场竞争的制度得以确定和完善。与传统的自由竞争经济体制不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强调国家为经济自由、公允竞争创建条件和供应制度保证。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允性和充分性,联邦政府特地成立了联邦卡特尔局,主要负责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制止企业不正值的竞争和垄断倾向。为此,卡特尔局制定了“反对竞争限制法”
17、(又称“反卡特尔法”)等一系列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要求企业产供销全过程必需充分竞争,不允许企业之间在产量、价格及市场区域划分等方面达成默契,只允许企业在科研方面合作。同时,卡特尔局有权强制解散违反“反对竞争限制法”的卡特尔组织,可以确定同意或否定企业间的兼并。(三)对金融业、保险业实行特殊监督。因为这两个部门不但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且比较简单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都置于政府的严格监督之下。政府通过制定实施交易法、银行法、保险法来规范和划定这些行业的活动范围,并设立联邦金融监察局、联邦保险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进行监控。(四)通过国
18、有经济参加经济过程的调整。由于私人经济部门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并不是在任何领域和条件下都是万能的,在一些领域还须要政府出面干脆参加经济过程,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在联邦德国,政府参加经济过程的调整有一部分是通过国有经济来进行的。德国的国有企业虽然数量有限,但其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它大多集中在一些基础经济部门或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部门,如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供应、金融保险等部门。联邦政府通过国有经济调整经济过程主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如保证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满意、增加社会福利、保持经济稳定和充分就业等;二是为了消退“自然垄断”、平衡市场力气和促进自由竞争。在德国
19、,凡是市场失灵,形成自然垄断以及缺乏竞争活动的地方,政府一般都注入肯定规模的国有经济,以取代或抗衡私人垄断。(五)注意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手段调控经济。在德国,假如通货膨胀率超过5%,政府就可能面临倒台的危急,所以, 历届政府都把限制通货膨胀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为了稳定通货,联邦政府实行了包括限制货币量、限制财政赤字、限制工资的增长等在内的很多措施。在货币政策方面,联邦德国有独特的中心银行制度,驾驭货币政策的联邦银行对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由总统任命,行长一般任期八年,不受政府更迭的干扰,以保证执行货币政策的连续性。依据联邦银行法规定,政府不能对中心银行下达任何指令,干预
20、其决策,中心银行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币值稳定。从德国的实践阅历看,这一体制对稳定物价水平,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主动有效的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历届政府都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德国财政支出的重点是放在维持和完善两个网络上,即交通动力网和教化科研网。虽然政府也有选择地对某些经济部门和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加以扶持或促进,但从总体上说,联邦德国并不信奉凯恩斯主义的赤字财政政策,40多年来,德国基本上坚持了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联邦德国排斥用“创建货币”的方法弥补财政赤字,联邦银行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规定了最高限额:联邦政府为60亿马克,联邦铁路为6亿马克,联邦邮政为4亿马克,各州政
21、府按人口平均每人40马克,一旦发生财政赤字,只能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这就堵塞了财政赤字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的渠道。在收入政策方面,德国实行了限制工资增长的方法,要求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二者要严格挂钩,这对限制通货膨胀也起到了肯定的协助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德国有效地防止了通货膨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干扰。战后40多年来,德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在西方国家中始终是比较低的。(六)充分发挥收入再安排和社会保障职能。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市场结果进行的收入安排,也是不尽合理和公正的。为了在收入安排方面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允,以保证社会安定,德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收调整政策和健全的社会保
22、障制度。特殊是它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其形成历史早、覆盖面广、内容丰富、运作规范而著称。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了按市场结果安排的不公,使人们在生命、生活风险面前得到了平安保障。德国政府的上述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了有效的调控,保障了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这也是联邦德国战后取得“经济奇迹”和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缘由之一。二、德国的财税体制和财政平衡措施德国是联邦制政体,政治上分权独立,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乡)三级政府。德国的国家宪法即基本法既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同时也相应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税收安排制度,形成了联邦、州、地方三级核算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德国的
23、财政体制既体现了分权自治管理的联邦政体的特点,又保持了全联邦范围内财政管理肯定程度上的集中统一。可以说把管理权适当分散和限制权适当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主要特点。在财政收入方面,德国实行共享和专享相结合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全国41种税中,共享税有7种,主要包括工资税、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虽然共享税种不多,但其收入总额大,约占税收总额的75%。在共享税中,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是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共享。个人所得税联邦和州各占43 %, 地方占14%;营业税联邦和州各占20%,地方占60%。1997年,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在国内财政收入经过共享
24、税和专享税安排后,分别得到的比重是48.7%、34.4%、13.6%,此外欧共体得3.3%。德国的税务机构不单独设置,是财政部的一个下属机构。一方面,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州只能对联邦立法之外的某些地方性税种行使立法权,州以下地方政府基本无立法权。另一方面,税收管理权相对集中于州,联邦政府只对很少一部分专享税进行管理,大部分专享税由州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税收除一部分联邦专享税以外,还包括州政府的专享税和全部共享税。在财政支出方面,联邦、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有着与其财政收入结构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结构。联邦政府除了主要担当社会福利和国防方面的开支外,还部分担当了交通、通讯、文教、能源、
25、农业、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支出。各州的财政支出重点是文教事业以及本州的社会治安、保健等方面。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当地居民生活方面的基础设施。1997年,在联邦德国财政支出中,能源交通等投资性支出仅占9.6%,农业支出占4.5%,而社会公共性支出则比重很大,教化和科研支出为20.6%,社会福利性支出占15.6%,医疗保健支出为10.2%。政府主要实行公共财政制度,企业性投资基本没有。德国财政体制的另一个特色是坚持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虽然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税收范围,并有调整联邦与州之间财力关系的共享税种,但由于各州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贫富差距,为了缓解税权集中与事权分散的冲突,保证各地
26、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大体接近,同时也使财力较薄弱的地区政府能够完成其担当的各项基本任务,德国从50年头起先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制度,财政平衡的法律基础是基本法的第107条。德国的纵向财政平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对州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增值税的共享。对财力特殊薄弱、收支冲突较为突出的州,联邦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安排予以资助,详细调整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商定。19951997年三个财政年度,联邦与州的增值税共享比例为50.549.5,即增值税收入的50.5%上划联邦财政后,其余49.5%部分又分成两个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安排,将4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平均安
27、排,余下的25%部分仅对贫困州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安排,安排的目标是使这些贫困州的财政实力(税收实力/标准税收需求)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二是供应专项拨款。在完成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时,联邦也会向州供应各种财政资助。对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一些重要投资项目,联邦政府也赐予适当补助,包括改善经济结构、改善地方交通及市政设施等。其次个层次是州对所属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这方面德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州的做法存在着较大差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州对地方财政的一般均衡性拨款。这类拨款不限定详细用途,一般占到州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70%。二是州对地方的专项拨款。依据地方财力状况,各州对地
28、方的特别须要赐予专项拨款,如马路、医院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投资,其数额一般相当于州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30%。德国的横向财政平衡是以每个州税收实力和税收需求程度为基础的,它须要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不由个别州单方面确定。横向平衡的方法主要有二个:(1)富州干脆拨款给穷州。操作程度大致是, 先测算各州的税收实力(A)与标准税收需求(S),然后进行平衡关系的比较。假如某州的税收实力指数A/S92%,则92%以下的差额会全部得到平衡拨款;若92%A/S100%,其差额部分按37.5 %的比例赐予平衡拨款。假如某州的税收实力指数102%A/S110%,其超额部分的70%应作为平衡拨款,捐赠给穷州;A/S1
29、10%的州, 超额部分全部用于平衡拨款。(2)州内地方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 由州财政部门计算出各地的“税收实力”与“财政须要额”财政须要额=州内人均财政支出×(地方人口×(1+各种加成系数), 假如某地“税收实力”低于“财政须要额”的90%,则通过转移支付补到90%。目前这一层次的转移支付在整个德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中比重不大,而且只有部分地方实行了这种横向平衡。三、德国国有企业的改造与管理德国虽然是一个以经济私有制为主的国家,但国有企业仍在整个经济中占有肯定的比重,目前德国拥有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400多户, 其中国家控股的约占1/4左右,国家全资企业只有联邦铁路股份公司和
30、联邦邮电总局两家。国有企业就业人数约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7%。 国家主要在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小汽车和造船等行业控股或持股,同时限制了铁路、邮政、航空、国内交通和港口等部门,并在一些重要的银行资本中控股。德国统一后,国家在国企改造和管理方面实行了一些措施和方法,国有企业在数量和在经济中所占比重发生了一些改变。(一)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德国联邦政府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是通过托管局这一有特地职责与目标的专职机构完成的。托管局是原民主德国经济改革的产物,成立于1990年3月1日,设立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股有明确的持有者,并负责国有股运作的管理。由于当时东德的法律
31、不允许私有化,所以托管局设立的初衷并不是建立一个推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机构,而是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托管局在成立的5 年时间内对原东德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和改造,主要做法有:(1)依据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改制或出售。 对具有肯定竞争实力,通过投资改造能够生存下去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使其在组织形式方面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对于一些通过必要的包装后,具备出售条件的企业予以出售。出售主要有二种方法:一是部分出售。即对一个购买者认购企业有困难的,可由多个认购主体分别购买一部分,购买后的原国有企业变成了由多个全部者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向公众出售。即将企业的产
32、权划分为若干股份,然后向社会公开出让,认购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认购完毕后,原国有企业变成了由众多投资者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国家不再持有其股份。(2)对东德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 政府在价格和融资方面供应肯定的支持。这有两种状况:一是重新私有化,即把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归还给原来的全部者;二是干脆私有化,即把1945年5月8日东德成立以来积累的全民财产出售给新的私有者,其方法是先将这些企业交给法定支配者,即托管局或各级政府,再由这些法定支配者进行出售。(3)移交地方财产。依据有关法律, 托管局协作联邦财政部将原东德的地方政府财产及部分社会公益性企业移交给新德
33、国的各级地方政府。截至1994年底,托管局已促使91042家企业实行了私有化, 其中:有4358家企业属于重新私有化,25030家中小企业和15102家大企业属于干脆私有化,36854家企业通过出售房地产实行了私有化,9707 家企业由托管局下属的一个机构(THA)接管。德国在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社会的稳定,非常注意保障职工权益,把吸引投资和保障就业放在优先位置,同时立法先行,做到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有法可依。因此,实事求是地讲,德国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是基本胜利的。但是,由于东德长期实行公有制的安排经济体制,在整个改造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在明确产权上遇到了一些操作上障碍,产权
34、认定困难而困难,产权纠纷案件太多。二是对国有企业的出售只注意资金的投入和就业,在价格上以能够出售为原则,因此事实上多为半卖半送,甚至有的企业一个马克就出售了,因此,真正从出售国有企业中获得的收入并不多。据统计,托管局在处理价值6000亿马克的国有企业中,总支出为3320亿马克,出售企业收入仅为760亿马克,净支出达2560亿马克, 这对德国经济无疑是一个沉重负担。(二)德国国有企业管理的特点一是国有企业大都采纳公司形式独立经营。目前德国国有企业绝大多数是按公司法建立起来的或按公司法进行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国家只是参股或控股,一般不担当特殊的任务或社会公益性目标,同私营公司
35、一起参予竞争。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由市场和竞争调整,国家须要时,可通过社会、劳工市场和结构政策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所允许的调控手段进行适当干预。同时,政府有权向国有企业派人参与监事会,通过派出监事来体现政府对企业目标、方针及重大举措的限制,除此之外,政府不再审批或确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详细事项。二是财政部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行财政部和主管业务部双重领导,有关国有企业的管理的方针、政策等由财政部负责,财政部内设有特地机构行使上述职责。与行业管理有关事务由主管部负责。如财政部发布的联邦参股管理条例及其他文件,对监事会的组织、职权、同政府关系和同董事会的关系
36、等作了详细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任命等详细工作由业务主管部负责,个别大的企业财政部也派人参与监事会。三是国有股同股同利,连同股权转让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德国国有股红利及出售国有股收入通过主管业务部集中上交预算或抵顶财政对该部的预算拨款。四是政府实行一系列激励投资的政策措施。德国对国有企业同私人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发生的亏损原则上不赐予补贴。加上近年来大规模实行私有化,政府基本上不对国有企业拨付资本或参加配股。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财税政策来激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科研开发和人才培训。如德国政府为了激励企业(包括国有、私营)投资,按企业投资额的肯定比例对企业进行投资补贴,其补贴率高达
37、35%。此外还允许企业提高折旧率,对企业实行科研补助,由国家供应贷款担保等。四、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是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它的社会保障体系几乎遍及全国,涵盖社会全部成员的生、老、病、死、伤、残、孤、寡、教化、就业、失业等方面。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特点:(一)以社会保险为主要支柱,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组成的社会保险是联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四个险种的保险金支出约占整个德国社会保障支出的80%。养老保险,又称退休金,分为义务保险和自然保险两种。依据法
38、律规定,全部从业人员都必需参与一种保险,义务养老金由雇主、 雇员各出一半, 通常投保者退休后(男子年满65岁,女子年满60岁)可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和保险金,同时很多企业还向其雇员供应额外的企业养老金。医疗保险也分为法定和自然两种,几乎全部的社会成员都参与医疗保险。由于德国没有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收费也不统一,通常公民都是依据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收入水平向相应的行业和专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与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员保险费一般占工资的12.5%左右。参与医疗保险后,投保者(包括家属)可享受医疗补贴、生育补贴,丧葬费及疾病预防等福利待遇。事故保险也称人身保险,是全部在职人员包括农夫都参与
39、的法定保险,其他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与。目前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也纳入了该保险范围。投保者因劳动事故(包括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发生伤亡、患职业病或因职业病死亡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投保者受伤,事故保险公司担当其全部医疗费用。假如一时丢失工作实力,可得到伤残补贴。假如全部丢失工作实力,死于事故或职业病,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和亲属享受抚恤金。按德国法律规定,凡有正值职业者都必需参与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保险。雇员一旦失业,在劳工局进行登记并表示情愿听从劳工局工作支配的,即可领取失业金。失业金最高额为失业前最终6个月净工资的68%。失业金最高可领一年到一年半。年老的失业者可以领到
40、两年零八个月。若接着失业,需改为申请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为净工资的53%。此外,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儿童和青少年补贴、住房建设和住房补贴、社会救济等,使社会保障更加完善。(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健全,运作规范。战前德国已积累有很多社会保障立法,这为战后联邦德国社会保障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战后,立法成为历届政府社会政策运用的主要手段。相关社会保障的法律一经通过,全社会都必需遵守执行,要变更某一社会保障措施,也必需经过立法。为了审理有关社会保障的纠纷和案件,联邦德国还特地设立了社会法庭和行政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前者主要是受理有关社会保险、促进就业以及儿童补贴方面的纠纷;后者处理争吵的范围主要涉
41、及国家官员的照看、均衡负担、住房补贴、促进就业及社会救济等。这种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的做法,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障的规范性,避开了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干脆干预,从而也就不会出现因执政党的变更而使社会保障政策发生大的改变和波动。(三)承保多元化,经费筹集由个人、企业、国家共同负担。在德国,社会保障的承保者既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同时还有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慈善福利机构和私人保险机构。就承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来看,既有按保险业务种类设立的保险机构,也有分别按地区、行业和职业身份设立的保险机构。每一类保险机构一般只承办一种保险业务,各类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具有明确界限,相互不交叉和重叠。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42、也体现了多元化的原则,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供应社会保障,企业和个人也有责任和义务。德国全部社会保障项目的经费基本都是实行国家、雇主和雇员各出一部分的方法,共同负担,共担风险,同舟共济。据介绍,社会保障投资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面大体各占1/3.随着福利开支增加,除国家增加社会保障预算外,雇主和雇员个人都增加了负担份额以弥补赤字,而且个人、企业负担部分的比例趋于上升,政府负担的比例在逐步下降。(四)公允合理。在德国,收入高的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就多,收入低或无收入的则实行减免的方法。投保者参与什么项目的保险就享受什么项目的待遇,不分等级贵贱。对于经济收入比较低的人,可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救济补助
43、,只要个人收入资料属实,社会保障部门即按法律规定拨付。总之,德国的社会保障法规齐全,每个公民对号纳税和享受。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德国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保证和扩大了社会消费需求,推动了经济发展,而且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在肯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保证了社会底层居民的基本生活,使劳动者即使失业也有肯定生活保证,大大缓和了社会冲突。但是浩大的社会保障开支,也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特殊是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以惊人的速度上升,负担沉重,既扩大了政府财政赤字,又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影响社会市场经济总体目标的实现。五、几点启示德国实行的是社会
44、市场经济,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两者有本质区分,但在市场运作方面则基本是相通的。联邦德国在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财税管理、国有企业管理以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探讨和借鉴。(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留意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德国的阅历表明,市场经济决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为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德国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公允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哪些活动是合法的,哪些活动是违法的,同时严格执法。政府对经济有效和适度的干预是保证市场经济充分竞争所不行缺少的,只要是有碍公允竞争的行为,政府就要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反之,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45、。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也要留意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动身,明确界定政府和市场对经济的作用范围,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特殊是在目前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更要留意发挥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二)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均衡地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德国通过纵向和横向的调整进行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极大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在欧盟的5个大国中,原西德的地区差别最小。 这一成就的取得,是和德国实行有效的财政平衡政策分不开的。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缘由,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是缩小口益扩大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须要,也是
46、完善与深化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从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看,我们认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实力均等化为目标,其关键是要在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采纳科学的方法,核定地方政府标准的收入实力和支出需求,然后据以确定财政资金的再安排。当前,如何精确地进行收入测算和标准支出的测算,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课题。(三)财政部门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德国财政部在国企改造和管理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对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托管局是在财政部的干脆领导下工作的。在国企管理方面,则通过制定政策,派出监事或董事来体现。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中
47、起主导作用,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改造中,财政部门应发挥更大的作用。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全部者的代表,要通过制定法规政策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同时,必需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和监督。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工作中,尤其要避开一度出现的同股不同利和人为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不正值行为,在主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尽力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四)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顺当推动企业改革的保证。我们认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值得借鉴的地方最主要的有四点:一是完善立法,规范运作。德国的社会保障法规很齐备,每一个保障项目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注意立法,更要注意司法,依法
48、规范社会保障机构和资金的运作,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审计。二是坚持共同负担的原则。德国社会保障资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我国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税,增加政府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同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提高企业和职工的交纳保险金比例,减轻政府负担。三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作为政府调控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具有全社会特点,主要目的是弥补市场缺陷。因此,建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应逐步扩大其覆盖面,把城市和农村,工人和农夫、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以及国家职工和个体工商业者都纳入社会保障的平安网。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进行攻坚阶段,如何使社会保障适应企业改革的须要,加快失业保险改革,应是优先考虑解决的问题。四是政府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在德国,既以政府保障为主,又有企业自己供应的保障,还有私人保险公司供应的保险。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的统一性和各地区、各企业、各层次社会成员的差异性之间存在冲突,实行以政府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