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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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当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步构成的。德国是当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下面是我给大家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欢迎大家浏览.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1一、德国社保制度的沿革当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步构成的。德国是当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19世纪中后期,随着当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构造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皇帝威廉一世遵从俾斯麦的建议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

2、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迫性的社保体制,通过公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创立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二、德国养老保险的体系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2.涵盖范围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自愿: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特定群体:公务员和法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3、,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形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由私人公司经营,政府只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假如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4、,它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为那些想在退休后得到更多养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3.资金来源及筹集法定养老保险为强迫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两个渠道: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次要渠道国家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4.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到达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15年。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

5、时间长短相挂钩。三、现状及改革1.现状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持续上升和缴付总额的不断下降,导致现行养老保险形式已不堪重负。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导致的高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不断减少。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0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030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 (2)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 (3)减少养老金提取比例,提高养老金缴纳比

6、例。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3.养老形式专业护理老人院: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老年之家:互助养老。一些害怕孤单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本人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相互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单,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今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资本积累的形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

7、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能够汲取经历和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1.坚持维护公安然平静效率的内在统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场环境。只要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人民的生活才会有保障。2.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假如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必将产生德国如今入不敷出的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因而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

8、结合的原则,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形式,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当能力,积累率也不宜过高。此外,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气力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3.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体制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形式意味着数额宏大的资金储备,因而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特别必要的。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4.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在德国,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

9、保险制度,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广泛利用当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准确把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当代化。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场计划移民德国,那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如何的呢?跟着出国留学网,一起看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解,欢迎浏览。一、享受优越的社会保障在失业保险方面,凡在失业以前三年之内交过至少360天义务保险的工作者即可领取失业保障金。假如你需要抚养子女,你能够领取后工资的68%。假如你不养孩子,也能领取后工资的63%。在养老保险方面,凡

10、年满6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60周岁的妇女,只需有15年缴纳过一半的保险费(相当于七年的保险费),就有权利享受正常养老金,等于后净工资的2/3,任何人都一样,总统、总理和小学校园幼儿园阿姨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是后工资的2/3。二、社会救济金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得到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窘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三、免费教育移民德国者的子女能够享受免费教育,德国的免费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甚至到大学(免费政策限于公立学

11、校,上私立大学还是需要交费的)。德国的大学有大量助学金,家庭贫困的学生还可申请助学金。此外,德国没有高考,孩子获得德国高中毕业证后,能够选择攻读综合性大学或者就读于职业学院。德国大学不发教科书,看书的话能够去图书馆,课堂上记笔记,可以以去教授的个人主页下载讲义。德国大学的食堂菜品丰富,分量充足,安全卫生并且便宜。四、住房津贴根据联邦住房津贴法的规定,住房津贴是对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于个人购房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通过提供住房津贴,使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津贴只向收入比拟少的家庭提供。五、医疗保险在德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基本上是100%,几乎每个居民都

12、是法定或者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凡不符合参加私人保险者必须强迫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组织不得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而保险费则由雇主和雇员方各承当50%。对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3一、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二次大战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经济部门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自由市场竞争机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但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由市场经济,用他们的话讲,这是一种“吸收了计划经济的合理成分又加以改造的市场经济,它包含社会和市场两个方面的因素。所谓市场因素,是

13、指垄断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一切根据价值规律运转;所谓社会因素,是指政府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涉、协调和控制,以缓和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因而,这种经济形式在强调自由市场竞争的同时,又十分重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必要干涉。在德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体如今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和保障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德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制度,向社会提供和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在联邦德国,教育为公立部门,详细属各州管辖,全国实行免费教育;铁路、邮政通讯为国有企业,公路分为联邦、州、区三级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部门、群众传播部门(广播、电视等)绝大部分为联邦或州

14、所有。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低成本、微利的统一收费制来保证居民的需要得到知足,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由政府统一制定。 (二)保证并促进自由市场竞争的制度得以确定和完善。与传统的自由竞争经济体制不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愈加强调国家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和提供制度保证。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联邦卡特尔局,主要负责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与施行,制止企业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倾向。为此,卡特尔局制定了“反对竞争限制法(又称“反卡特尔法)等一系列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要求企业产供销全经过必须充分竞争,不允许企业之间在产量、价格及市场区域划分等方面达

15、成默契,只允许企业在科研方面合作。同时,卡特尔局有权强迫解散违背“反对竞争限制法的卡特尔组织,能够决定同意或否认企业间的兼并。 (三)对金融业、保险业实行十分监督。由于这两个部门不但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且比拟容易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都置于政府的严格监督之下。政府通过制定施行交易法、银行法、保险法来规范和划定这些行业的活动范围,并设立联邦金融监察局、联邦保险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进行监控。 (四)通过国有经济介入经济经过的调节。由于私人经济部门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并不是在任何领域和条件下都是万能的,在一些领域还需要政府出面直接介入经

16、济经过,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在联邦德国,政府介入经济经过的调节有一部分是通过国有经济来进行的。德国的国有企业固然数量有限,但其地位举足轻重,由于它大多集中在一些基础经济部门或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部门,如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供给、金融保险等部门。联邦政府通过国有经济调节经济经过主要到达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的,如保证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知足、增加社会福利、保持经济稳定和充分就业等;二是为了消除“自然垄断、平衡市场气力和促进自由竞争。在德国,但凡市场失灵,构成自然垄断以及缺乏竞争活动的地方,政府一般都注入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以取代或抗衡私人垄断。 (五)注重运用财政和货

17、币政策手段调控经济。在德国,假如通货膨胀率超过5%,政府就可能面临倒台的危险,所以,历届政府都把控制通货膨胀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为了稳定通货,联邦政府采取了包括控制货币量、控制财政赤字、控制工资的增长等在内的很多措施。在货币政策方面,联邦德国有独特的中央银行制度,把握货币政策的联邦银行对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由总统任命,行长一般任期八年,不受政府更迭的干扰,以保证执行货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联邦银行法)规定,政府不能对中央银行下达任何指令,干涉其决策,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币值稳定。从德国的实践经历看,这一体制对稳定物价水平,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

18、有效的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历届政府都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德国财政支出的重点是放在维持和完善两个网络上,即交通动力网和教育科研网。固然政府也有选择地对某些经济部门和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加以扶持或促进,但从总体上讲,联邦德国并不信奉凯恩斯主义的赤字财政政策,40多年来,德国基本上坚持了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联邦德国排挤用“创造货币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联邦银行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规定了最高限额:联邦政府为60亿马克,联邦铁路为6亿马克,联邦邮政为4亿马克,各州政府按人口平均每人40马克,一旦发生财政赤字,只能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这就堵塞了财政赤字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的渠道。在收入

19、政策方面,德国采取了控制工资增长的办法,要求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二者要严格挂钩,这对控制通货膨胀也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德国有效地防止了通货膨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干扰。战后40多年来,德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在西方国家中一直是比拟低的。 (六)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保障职能。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市场结果进行的收入分配,也是不尽合理和公正的。为了在收入分配方面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以保证社会安宁,德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收调节政策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是它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其构成历史早、覆盖面广、内容丰富、运作规范而著称。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了按市场结果分配的

20、不公,使人们在生命、生活风险面前得到了安全保障。德国政府的上述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了有效的调控,保障了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这也是联邦德国战后获得“经济奇迹和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原因之一。二、德国的财税体制和财政平衡措施德国是联邦制政体,政治上分权自立,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乡)三级政府。德国的国家宪法即(基本法)既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同时也相应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税收分配制度,构成了联邦、州、地方三级核算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德国的财政体制既体现了分权自治管理的联邦政体的特点,又保持了全联邦范围内财政管理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统一。能够讲把管理权适当分散和控制权

21、适当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主要特点。在财政收入方面,德国实行分享和专享相结合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全国41种税中,分享税有7种,主要包括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固然分享税种不多,但其收入总额大,约占税收总额的75%。在分享税中,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是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分享。个人所得税联邦和州各占43%,地方占14%;营业税联邦和州各占20%,地方占60%。1997年,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在国内财政收入经过分享税和专享税分配后,分别得到的比重是48.7%、34.4%、13.6%,此外欧共体得3.3%。德国的税务机构不单独设置,是财政部的一个

22、下属机构。一方面,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州只能对联邦立法之外的某些地方性税种行使立法权,州下面地方政府基本无立法权。另一方面,税收管理权相对集中于州,联邦政府只对很少一部分专享税进行管理,大部分专享税由州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税收除一部分联邦专享税以外,还包括州政府的专享税和全部分享税。在财政支出方面,联邦、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有着与其财政收入构造相适应的财政支出构造。联邦政府除了主要承当社会福利和国防方面的开支外,还部分承当了交通、通讯、文教、能源、农业、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支出。各州的财政支出重点是文教事业以及本州的社会治安、保健等方面。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当地居民生活方面的基础

23、设施。1997年,在联邦德国财政支出中,能源交通等投资性支出仅占9.6%,农业支出占4.5%,而社会公共性支出则比重很大,教育和科研支出为20.6%,社会福利性支出占15.6%,医疗保健支出为10.2%。政府主要实行公共财政制度,企业性投资基本没有。德国财政体制的另一个特色是坚持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固然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税收范围,并有调整联邦与州之间财力关系的分享税种,但由于各州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贫富差距,为了缓解税权集中与事权分散的矛盾,保证各地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大体接近,同时也使财力较薄弱的地区政府能够完成其承当的各项基本任务,德国从50年代开场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

24、衡制度,财政平衡的法律基础是(基本法)的第107条。德国的纵向财政平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对州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增值税的分享。对财力十分薄弱、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州,联邦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分配予以赞助,详细调整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约定。19951997年三个财政年度,联邦与州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为50.549.5,即增值税收入的50.5%上划联邦财政后,其余49.5%部分又分成两个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将4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平均分配,余下的25%部分仅对贫困州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分配的目的是使这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税收能力/标准税收需求)到达全国平均

25、水平的92%。二是提供专项拨款。在完成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时,联邦也会向州提供各种财政赞助。对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一些重要投资项目,联邦政府也给予适当补助,包括改善经济构造、改善地方交通及市政设施等。第二个层次是州对所属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这方面德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州的做法存在着较大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州对地方财政的一般平衡性拨款。这类拨款不限定详细用处,一般占到州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70%。二是州对地方的专项拨款。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各州对地方的特殊需要给予专项拨款,如公路、医院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投资,其数额一般相当于州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30%。德国的横向财政平衡是以

26、每个州税收能力和税收需求程度为基础的,它需要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不由个别州单方面决定。横向平衡的办法主要有二个:(1)富州直接拨款给穷州。操作程度大致是,先测算各州的税收能力(A)与标准税收需求(S),然后进行平衡关系的比拟。假如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数A/S92%,则92%下面的差额会全部得到平衡拨款;若92%A/S100%,其差额部分按37.5%的比例给予平衡拨款。假如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数102%A/S110%,其超额部分的70%应作为平衡拨款,捐赠给穷州;A/S110%的州,超额部分全部用于平衡拨款。(2)州内地方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由州财政部门计算出各地的“税收能力与“财政需要额财政需要额=

27、州内人均财政支出(地方人口(1+各种加成系数),假如某地“税收能力低于“财政需要额的90%,则通过转移支付补到90%。目前这一层次的转移支付在整个德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中比重不大,而且只要部分地方实行了这种横向平衡。三、德国国有企业的改造与管理德国固然是一个以经济私有制为主的国家,但国有企业仍在整个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德国拥有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400多户,其中国家控股的约占1/4左右,国家全资企业只要联邦铁路股份公司和联邦邮电总局两家。国有企业就业人数约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7%。国家主要在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小汽车和造船等行业控股或持股,同时控制了铁路、邮政、航空、国内交通和港口等部门,并在

28、一些重要的银行资本中控股。德国统一后,国家在国企改造和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国有企业在数量和在经济中所占比重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德国联邦政府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是通过托管局这一有专门职责与目的的专职机构完成的。托管局是原民主德国经济改革的产物,成立于1990年3月1日,设立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经过中,国有股有明确的持有者,并负责国有股运作的管理。由于当时东德的法律不允许私有化,所以托管局设立的初衷并不是建立一个推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机构,而是政府受权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托管局在成立的5年时间内对原东德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和改造,

29、主要做法有: (1)根据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改制或出售。对具有一定竞争能力,通过投资改造能够生存下去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使其在组织形式方面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对于一些通过必要的包装后,具备出售条件的企业予以出售。出售主要有二种办法:一是部分出售。即对一个购买者认购企业有困难的,可由多个认购主体分别购买一部分,购买后的原国有企业变成了由多个所有者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向公众出售。即将企业的产权划分为若干股份,然后向社会公开出让,认购者能够是法人,可以以是个人。认购完毕后,原国有企业变成了由诸多投资者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国家不再持有其股份。

30、 (2)对东德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政府在价格和融资方面提供一定的支持。这有两种情况:一是重新私有化,即把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二是直接私有化,即把1945年5月8日东德成立以来积累的全民财产出售给新的私有者,其方法是先将这些企业交给法定支配者,即托管局或各级政府,再由这些法定支配者进行出售。 (3)移交地方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托管局配合联邦财政部将原东德的地方政府财产及部分社会公益性企业移交给新德国的各级地方政府。截至1994年底,托管局已促使91042家企业实行了私有化,其中:有4358家企业属于重新私有化,25030家中小企业和15102家大企业属于直接私有化,368

31、54家企业通过出售房地产实行了私有化,9707家企业由托管局下属的一个机构(THA)接管。德国在国有企业改造经过中,比拟重视社会的稳定,特别注重保障职工权益,把吸引投资和保障就业放在优先位置,同时立法先行,做到在整个改革经过中,有法可依。因而,实事求是地讲,德国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是基本成功的。但是,由于东德长期实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整个改造经过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在明确产权上碰到了一些操作上障碍,产权认定复杂而困难,产权纠纷案件过多。二是对国有企业的出售只注重资金的投入和就业,在价格上以能够出售为原则,因而实际上多为半卖半送,甚至有的企业一个马克就出售了,因而,真正从出售国有企业

32、中获得的收入并不多。据统计,托管局在处理价值6000亿马克的国有企业中,总支出为3320亿马克,出售企业收入仅为760亿马克,净支出达2560亿马克,这对德国经济无疑是一个沉重负担。 (二)德国国有企业管理的特点一是国有企业大都采用公司形式独立经营。目前德国国有企业绝大多数是按公司法建立起来的或按公司法进行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国家只是参股或控股,一般不承当十分的任务或社会公益性目的,同私营公司一起参予竞争。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由市场和竞争调节,国家需要时,可通过社会、劳工市场和构造政策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所允许的调控手段进行适当干涉。同时,政府有权向国有企业派人参加监事会

33、,通过派出监事来体现政府对企业目的、方针及重大举措的控制,除此之外,政府不再审批或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详细事项。二是财政部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行财政部和主管业务部双重领导,有关国有企业的管理的方针、政策等由财政部负责,财政部内设有专门机构行使上述职责。与行业管理有关事务由主管部负责。如财政部发布的(联邦参股管理条例)及其他文件,对监事会的组织、职权、同政府关系和同董事会的关系等作了详细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任命等详细工作由业务主管部负责,个别大的企业财政部也派人参加监事会。三是国有股同股同利,连同股权转让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德国国有股红利及出售国有股收

34、入通过主管业务部集中上交预算或抵顶财政对该部的预算拨款。四是政府采取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德国对国有企业同私人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发生的亏损原则上不给予补贴。加上近年来大规模实行私有化,政府基本上不对国有企业拨付资本或介入配股。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财税政策来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科研开发和人才培训。如德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包括国有、私营)投资,按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投资补贴,其补贴率高达35%。此外还允许企业提高折旧率,对企业实行科研补助,由国家提供贷款担保等。四、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是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最完

35、备的国家之一。它的社会保障体系几乎遍及全国,涵盖社会所有成员的生、老、病、死、伤、残、孤、寡、教育、就业、失业等方面。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下面特点: (一)以社会保险为主要支柱,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组成的社会保险是联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四个险种的保险金支出约占整个德国社会保障支出的80%。养老保险,又称退休金,分为义务保险和自然保险两种。根据法律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一种保险,义务养老金由雇主、雇员各出一半,通常投保者退休后(男子年满65岁,女子年满60岁)可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和保险金,同时很多企业还向其雇员

36、提供额外的企业养老金。医疗保险也分为法定和自然两种,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参加医疗保险。由于德国没有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收费也不统一,通常公民都是根据本人的职业和身份以及收入水平向相应的行业和专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员保险费一般占工资的12.5%左右。参加医疗保险后,投保者(包括家属)可享受医疗补贴、生育补贴,丧葬费及疾病预防等福利待遇。事故保险也称人身保险,是所有在职人员包括农民都参加的法定保险,其他自由职业者可以以参加。目前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也纳入了该保险范围。投保者因劳动事故(包括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发生伤亡、患职业病或因职业病死亡的,能够要求保险

37、公司支付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投保者受伤,事故保险公司承当其全部医疗费用。假如一时丧失工作能力,可得到伤残补贴。假如全部丧失工作能力,死于事故或职业病,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和亲属享受抚恤金。按德国法律规定,凡有正当职业者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保险。雇员一旦失业,在劳工局进行登记并表示愿意服从劳工局工作安排的,即可领取失业金。失业金最高额为失业前最后6个月净工资的68%。失业金最高可领一年到一年半。年老的失业者能够领到两年零八个月。若继续失业,需改为申请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为净工资的53%。此外,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儿童和青少年补贴、住房建设和住房补贴、社会救济等,使社会保障愈加完善。 (二)

38、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健全,运作规范。战前德国已积累有很多社会保障立法,这为战后联邦德国社会保障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战后,立法成为历届政府社会政策运用的主要手段。相关社会保障的法律一经通过,全社会都必须遵守执行,要改变某一社会保障措施,也必须经过立法。为了审理有关社会保障的纠纷和案件,联邦德国还专门设立了社会法庭和行政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前者主要是受理有关社会保险、促进就业以及儿童补贴方面的纠纷;后者处理争论的范围主要涉及国家官员的照顾、平衡负担、住房补贴、促进就业及社会救济等。这种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的做法,大大加强了社会保障的规范性,避免了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直接干涉,进而也就不会出现因

39、执政-的改变而使社会保障政策发生大的变化和波动。 (三)承保多元化,经费筹集由个人、企业、国家共同负担。在德国,社会保障的承保者既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同时还有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慈善福利机构和私人保险机构。就承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来看,既有按保险业务种类设立的保险机构,也有分别按地区、行业和职业身份设立的保险机构。每一类保险机构一般只承办一种保险业务,各类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具有明确界线,互相不穿插和重叠。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也体现了多元化的原则,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企业和个人也有责任和义务。德国所有社会保障项目的经费基本都是采取国家、雇主和雇员各出一部分的办法,共同负担,共担风险

40、,同舟共济。据介绍,社会保障投资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面大体各占1/3.随着福利开支增加,除国家增加社会保障预算外,雇主和雇员个人都增加了负担份额以弥补赤字,而且个人、企业负担部分的比例趋于上升,政府负担的比例在逐步下降。 (四)公平合理。在德国,收入高的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就多,收入低或无收入的则采取减免的办法。投保者参加什么项目的保险就享受什么项目的待遇,不分等级贵贱。对于经济收入比拟低的人,可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救济补助,只要个人收入资料属实,社会保障部门即按法律规定拨付。总之,德国的社会保障法规齐全,每个公民对号纳税和享受。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德国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宁发挥了重要的作

41、用,它不仅保证和扩大了社会消费需求,推动了经济发展,而且社会保障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保证了社会底层居民的基本生活,使劳动者即便失业也有一定生活保证,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庞大的社会保障开支,也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十分是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以惊人的速度上升,负担沉重,既扩大了政府财政赤字,又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影响社会市场经济总体目的的实现。五、几点启示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固然两者有本质区别,但在市场运作方面则基本是相通的。联邦德国在政府干涉经济活动、财税管理、国有企业管理以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

42、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注意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德国的经历表明,市场经济决不是自由听任的经济。为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德国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哪些活动是合法的,哪些活动是违法的,同时严格执法。政府对经济有效和适度的干涉是保证市场经济充分竞争所不可缺少的,只要是有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政府就要进行强有力的干涉,反之,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也要注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界定政府和市场对经济的作用范围,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十分是在目前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43、经过中,更要注意发挥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德国通过纵向和横向的调节进行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极大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在欧盟的5个大国中,原西德的地区差异最小。这一成就的获得,是和德国实行有效的财政平衡政策分不开的。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是缩小口益扩大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需要,也是完善与深化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从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看,我们以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的,其关键是要在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的基

44、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核定地方政府标准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然后据以确定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当前,怎样准确地进行收入测算和标准支出的测算,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 (三)财政部门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德国财政部在国企改造和管理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对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造经过中,托管局是在财政部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的。在国企管理方面,则通过制定政策,派出监事或董事来体现。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改造中,财政部门应发挥更大的作用。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要通过制定法规政策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同时,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

45、的管理和监督。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工作中,尤其要避免一度出现的同股不同利和人为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不正当行为,在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尽力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顺利推进企业改革的保证。我们以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值得借鉴的地方最主要的有四点:一是完善立法,规范运作。德国的社会保障法规很齐备,每一个保障项目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注重立法,更要注重司法,依法规范社会保障机构和资金的运作,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审计。二是坚持共同负担的原则。德国社会保障资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我国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税,增加政府社会

46、保障资金来源;同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提高企业和职工的交纳保险金比例,减轻政府负担。三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作为政府调控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具有全社会特点,主要目的是弥补市场缺陷。因而,建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应逐步扩大其覆盖面,把城市和农村,工人和农民、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以及国家职工和个体工商业者都纳入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进行攻坚阶段,怎样使社会保障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加快失业保险改革,应是优先考虑解决的问题。四是政府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在德国,既以政府保障为主,又有企业本人提供的保障,还有私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

47、的统一性和各地区、各企业、各层次社会成员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矛盾,实行以政府的社会保障为主、企业内部的社会保障和专业性保险机构为辅,多种保障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应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选择。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4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资金来源有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等四个渠道;支出方向体现“

48、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国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此外,近年来英国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主要是通过鼓励发展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调整运行机制、项目实行支出限额管理等方式,到达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确实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社会保障体系包罗万象,仅社会保险项目就有100多种。择其要者,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家庭补贴等三个方面,其中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

49、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其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经过,并将国家提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构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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