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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未聘人员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切实加强对未聘人员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 行方法。第二条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在本单位没有被聘任工作,均由学校 人才交流中心登记接收,范围如下:(一)经本单位政领导集体确认无适合岗位聘任的人员;(二)拒聘人员。第三条未聘人员的管理:(一)未聘人员上交程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研究,认真填写XX 大学未聘人员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由未 聘人员本人签名后,交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未聘人员 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人才交流中心注册登记,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无 故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二)未聘人员在校人
2、才交流中心待聘期间必须参加中心安排的 各项活动和临时性工作,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三)未聘人员应服从人才交流中心的安置,本人不服从或经二 次安置试用不合格被退回者,校人才交流中心不再,由本人自行 联系工作单位。(四)凡正在使用编制外用工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人才交流中 心人员。学校各单位在正式接受未聘人员前允许试用,试用期为 三个月。试用期内待遇仍按本方法第三条执行,并且时间连续计 算。试用合格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并从试用开始时起补足工资。 试用不合格者仍由人才交流中心接收管理。第四条未聘人员的待遇:(一)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享有与受聘人员同等的社会劳动保 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遇有调资,按政策规定办理 档案工资。(二)未聘人员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自下月起按其个人基 本工资为基准发放生活费。第十三个月起按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放生活费。(三)拒聘人员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自下月起停发生活费 及各项福利待遇。(四)未聘人员在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期间,有从事经济活 动,且收入超过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学校可停发其生活费及 各项福利待遇。第五条本方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校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