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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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用工机制,规范劳务派遣人 员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 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人事处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劳务派遣用工, 代表学校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委托劳务派遣 单位负责办理我校劳务派遣事宜,审核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 岗位用工计划,核定各类劳务派遣岗位薪酬标准,对用工单 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劳

2、务派遣单位负责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处理劳 动争议等。第五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 与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工作协议,对照岗位职责对派遣人员进 行岗位管理和年度考核。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坚持按需设岗。用工单位因工作 任务繁重、人员缺乏,可设置一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的劳务派遣岗位。第七条劳务派遣岗位分类设置,根据岗位工作的性质 和特点分为管理辅助、科研支撑、工勤服务三类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在校直部门、教学单位有岗位空缺且人 员严重缺乏,为保障日常工作运行设置的行政教辅助理岗 位。科研支撑岗位:依托各类科研工程和科研

3、创新平台设立 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辅助研究、实验技术、技术经理人、 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工勤服务岗位:在教学辅助、后勤保障部门设置的工勤 服务岗位。第四章岗位招录第八条 各单位使用派遣用工,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一 般于上年度年末集中编报用工计划,明确派遣用工的岗位、 人数、条件、岗位职责、合同期限等,经人事处审核后,报 学校集中审批。确因工作、科研工程急需或临时安置高层次 人才配偶等特殊情况,在年度中间需增补派遣员工的,经人 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人选,除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等 情况外,一般由用工单

4、位根据需求组织公开招聘或在特定范 围内进行招聘。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 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 神,鼓励科研支撑岗位招聘校内应届毕业生。第十条为更好稳定人才,解决来校工作青年教师的后 顾之忧,对确有安置需求的,根据当年各单位劳务派遣用工 需求,优先安置当年新进学校的博士教师配偶。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年 龄、学历、从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等条件,并能胜任岗位工作;2 .管理辅助、科研支撑岗位新派遣人员,男性一般不超 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和安置高层次人 才配偶除外。工勤服

5、务岗位新派遣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55 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2-3.管理辅助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科研 支撑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专业要求的, 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对高层次人才配偶或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年龄、学历不 作要求。第十二条招聘公告由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学校人事处网 站或人力资源市场网站等其他媒体发布。招聘工作由劳务派 遣单位或由用工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 需要,采取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并将招聘结果在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应进行体检考察和心理健 康测试,其中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由劳务派遣

6、单位或人事处 组织实施,考察由用工单位组织实施。体检考察通过后,方 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如需变更合同内 容,须经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 后,由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报人事处审核备案。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依法确定劳务派 遣人员的用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工期满,经个人申 请、用工单位考核、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方可与劳务派 遣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在首个合同期内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实行1 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可

7、在试用期满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五章岗位管理与考核第十七条 管理辅助岗位根据派遣人员学历、职称、年 资、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分一至四共4个级别,其中一级、 二级岗位由学校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岗位数分别不超 过管理辅助岗位总数的20%和30%;三至四岗位由用工单位 自行管理,岗位晋级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科研辅助和工 勤服务岗位不设岗位等级。-3-第十八条 管理辅助岗位新派遣人员按照以下条件,逐 级晋升。已在岗的派遣人员,按照年资、学历、职称等条件, 结合工作表现,直接进入相应岗位等级。四级岗位:具有大学本、专科学历;三级岗位:任四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 参加工作;或大学本科毕业

8、且任四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具 有中级职称;二级岗位:任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且 任三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任三级岗位满 1年以上;一级岗位:任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且有2次以上年度 考核为优秀等次;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任二级岗位满2年 以上,且有2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具有中级职称 且任二级岗位满2年以上,且有2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 次;或具有专业技术副高级职称。第十九条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日常考勤 管理,并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态度、 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工作 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和方式参照学校

9、教职工 考核方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津贴和是否终止用工 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等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指标原那么上按参加考 核人数的15%确定。管理辅助岗位按照参加考核人数的40% 确定A档指标。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对管理辅助 和科研支撑岗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管理辅助岗位,本年度计算为晋升高一级岗位的工作年 限,其中确定为A档的,加发20%的绩效奖励。第二十二条对在一级岗位任满3年,工作履职尽责情 况较好,且年度考核优秀次数2次以上,经学校考核可转为 非事业编制合同制聘用职工。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基本

10、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晋升 薪级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管理辅助岗位,本年-4- 度不计算为晋升高一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的,用工单位可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使用关系,并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2 个等次。合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合同期满 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合同期内有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 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合同期满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 等次。第二十五条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履职尽责较好的,根 据工作需要,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予以继续使用。合同期 满考核不合格的,一般终止与劳务派遣人员的使

11、用关系,并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工单 位可即时与其解除使用关系,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二)严重失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工单 位可与其解除使用关系,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 人,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

12、工作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三)因工作需要,劳务派遣人员所从事的辅助性岗位 取消的;(四)因工作需要,劳务派遣人员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四)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是否继续用工或终 止用工,或在合同期内解除用工,均须提前30天向人事处-5- 提交书面报告。对需要继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应填写劳务派遣人员续用审批表,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学 校审批,人事处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使用 关系后,劳务派遣人员应填写派遣人员离职申请审核表,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公物、财

13、产交接手续和离校手续。离 校手续办理完毕,学校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离职证明书。第六章 工资福利第三十条各类岗位工资待遇分类执行。管理辅助岗位人员实行“以岗定薪”,按照管理和专技 辅助两种类别,对应所聘岗位等级,发放相应工资待遇(参 见工资待遇一览表)。科研支撑岗位人员实行协议工资,用工单位需提供工资 发放方法,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原那么上不得高于 同类在职人员工资水平。工勤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实际工作量工资,用工单位需提 供工资发放方法,并经人事处审核,不得低于合肥市最低工 资标准。第三十一条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选择加入用工单位

14、工 会,并缴纳工会会费,参照在职职工,享受健康体检等相关 权益。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可利用业余时间 参加各类社会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相关费用自 理,取得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后,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 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待遇。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医疗、退休等按照合肥市 有关规定执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第三十五条 管理辅助类岗位人员薪酬所需经费由学校 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科研支撑岗位人员薪酬所需经费由科 研经费支付;工勤服务岗位人员薪酬所需经费由用工单位自 行解决。第三十六条各类岗位人员工资按年度一次性支付到学 校专项账户,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月足额 发放。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 议,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那么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 以向地方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八条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九条 聘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应遵守国家的 有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办 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薪酬标准由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 确定。第四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不调入XX大学,学校不 解决劳务派遣制人员的户口、住宿、住房补贴、子女入托等 问题。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原政策 相抵触的条款,依本管理方法为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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