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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 机制,维护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我公司签 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 人员,简称派遣人员。第三条 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建立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法律的规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 (劳务)合同,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负责派 遣人员的管理并督促派遣人员遵守我
2、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 保质保量完成派遣任务。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 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第四条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期间的劳务费用;对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进行 管理。派遣人员岗位所在的我公司部门为劳务派遣使用部门, 简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对派遣人员的提供的劳务活动 进行管理,并根据派遣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表现等通 过我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相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直 至要求更换派遣人员。
3、派遣人员应该自觉遵守我公司的规章 制度,自觉接受我公司和使用部门的管理。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制 度,办理接收和退回派遣人员手续、做好与劳务派遣单位的 工作联络,衔接协调、费用支付,指导使用部门对派遣人员 的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派遣人员的选派和选派期限第六条 派遣人员的选用由劳务派遣单位应我公司要求、 根据我公司工作需要进行派遣。第七条 派遣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 岗敬业,身体健康,同时还必须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或 技能条件;从事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规定职业的派遣人员,须 持有相应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派遣人员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试用期,试用期可 以同派
4、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一致; 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派遣人员在我 公司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第九条 派遣期限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我公司协商确定。派 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届满后将由我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并 结合派遣人员派遣期满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留用派遣。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条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 健康的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 施,保障派遣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并根据岗位要求,对派遣 人员进行岗位知识培训。第十一条派遣人员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享受 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任务、
5、遵守我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等义务。派遣人 员各种假期、请销假程序等,由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病假凭医院相关证明,请病假超过30天或者 连续请事假超过7天的,我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时 更换符合岗位条件的派遣人员,并在支付给派遣公司的费用 中依法依规扣除相关劳务派遣费用。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和工 资由我公司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第四章派遣人员考核及退as第十四条 我公司将组织对派遣人员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季度考核和派遣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 合格和
6、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接受派遣人员继续工作 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把派遣人员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一)试用期满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二)季度考核不合格;(三)季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将给予派遣人员三个月的 观察期,观察期满后考核仍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四)派遣期满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第十五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可以将派 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我公司派遣人员工作岗 位要求;(二)一季度内累计旷工2次或单次旷工达到2天的或 迟到早退5次以上的;(三)提供虚假学历、资质、职业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 证明,骗取我公司接受派遣的;(四)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或我 公司声誉受到损害(如受到有关部门点名批评等处罚)的;(五)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我公司财物,造成 我公司经济损失的;(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派遣岗位工作;(七)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派遣 岗位,仍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的;(A)无故不服从使用部门的派遣工作安排,经使用部 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执行工作安排的;(九)缺乏工作责任心,违反所从事派遣岗位的工作要 求,发生安全事故的;(十)派遣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经使用部门 警告后仍不纠正的:驾驶、门卫人员饮酒;擅离岗位;从事 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8、;(十一)漫骂同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我公司 正常工作秩序;(十二)擅自将我公司资料等外泄,侵犯我公司知识产 权行为的;(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四)有其他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与上述 情形情节相当行为的。第十六条派遣人员违法违纪对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赔偿我公司相应经济损失,我公司将视具体情形追究派遣 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派遣人员有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形的,使用部门向公司提出退回派遣人员报告,说明退回理由及退 回岗位用工安排,公司审批同意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与 劳务派遣单位办理退回手续。第十八条 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者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向劳务派遣单
9、位提出辞职或者主动要求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的应同时告知我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交 接。第十九条 在我公司发生经营困难、经营方式调整、体制 改革等情形,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我公司将依照劳动合 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条 派遣期间,如用工单位破产、企业重组、转产、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不得不进行裁员,派遣公司可根 据企业自身需求及依照本人专业特长,技术等级另行安排再 就业机会。若不服从公司调遣,视为个人主动放弃再就业机 会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职称及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我公司不接收派遣人员可能涉及的职称申报、 晋升技术等级工作,派遣人员的职称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工 作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我公司可以出具派遣人员在我公司 从事工作的相关证明。第二十一条 我公司不接收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根据 “档随人走”原则,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交流中心负责保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2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