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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云南省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那么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云南省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 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 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那么及异议处理等。2产品分类儿童家具是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3检验依据以下文件但凡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凡不注明日 期的,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规范。GB 28007 -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细那么4抽样4.1 抽样
2、方法、基数和数量4. 1. 1抽样方法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 等。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说明 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 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2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抽取2件(套),其中一件作为检验样品,一件作为备检样品。4. 2抽样文书4. 2.1抽样单按组织机构要求由抽样人员填写,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 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
3、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4. 2.2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 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文书 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 确认。4.3样品处置4. 3.1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被抽样生产 者、销售者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代表(经 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4. 3. 2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
4、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4.3. 3检验样品存放于承检单位;备用样品封存在受检单位,由受检单位负责妥善保管。4. 4抽样考前须知4.1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 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4. 4.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那么要求的;(2)有充分证据说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 约定的;(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4. 4.3终止抽样的情形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含“三
5、无”产品)无需检验即可 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 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 或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4. 5购样5.1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 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4. 5.2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 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通知受检单位自行解封。5检验要求1检验工程检验工程见表1 O表1检验
6、工程序 号检验工程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1平安要求(结构平安)GB 28007-20112甲醛释放量GB 28007-20113重金属含量GB 28007-20114警示标识GB 28007-2011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5.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 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并按样品的 储藏要求保存。5.2.2 2.2假设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工程,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 验该工程。5.2.3 甲醛释放量检测方法相关标准所列甲醛释放量检测方法。5. 2.4
7、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 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5.2. 5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云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报告。6判定原那么经检验,检验工程全部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检验工程合格;检验工程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 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7异议处理7. 1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7.2复检7. 2.1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
8、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 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7. 2.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 视为放弃复检。7. 2.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进行复检。7. 2.5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那么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那么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 验工程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 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7. 2.6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 承当;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当本次抽样检验的单位承当。8附那么本细那么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22 年云南省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8. 2本细那么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