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022年云南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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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云南省非医用口罩监督抽查实施细那么1适用范围本细那么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云南省非医用口罩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为:非医用口罩(包括日常防护型口罩、自吸过滤 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儿童口罩及其他类型非医用口罩),本细那么内容包括适用范 围、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那么及异议处理等。2产品分类2. 1防护型口罩在日常生活中空气污染环境下滤除颗粒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本次抽查产品包括:日常防护型口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儿童口 罩。2.2其他类型非医用口罩本次抽查产品包括:在日常生活中用于阻挡粉尘、飞沫、微生物等的执行企 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2、的非医用口罩。3检验依据但凡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细那么。但凡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那么。GB 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T 38880-2020儿童口罩技术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4抽样4. 1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4. 1. 1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云南省市场

3、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监督抽查任 务文件,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 范围、抽样方法等。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 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说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 销售者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 一规格型号的市场主导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4.1. 2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lo表1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产品名称抽样基数抽样数量非 医 用 口 罩日常防护型口罩 (GB/T 32610-2016)抽样基数以实际库存量 计,最低基数满足抽样数 量即可。随机抽取5

4、0只口罩,其中 30只为检验样品(含12个 用于微生物检验,以独立包 装计),20只为备用样品。(旦出生后1壮、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 粒物呼吸器 (GB 2626-2019)随机抽取50只口罩,其中 30只为检验样品,20只为备 用样品。(以最小销售包装计)儿童口罩技术规范 (GB/T 38880-2020)随机抽取50只口罩,其中 30只为检验样品(含12个 用于微生物检验,以独立包 装计),20只为备用样品。(1”旦左泻徐眉乂 士 u、其他类型非医用口罩 (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 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随机抽取50只口罩,其中 30只为检验样品(含12个 用于微生物检验,以独立包 装计)

5、,20只为备用样品。,乐山士二、注:抽取样品过程中,抽样人员需严格遵守被抽查单位的管理制度,必要时抽样人员需 戴一次性手套,并用无菌自封袋对其密封,以保证样品不受污染。4. 2抽样文书4. 2.1抽样单按组织机构要求由抽样人员填写,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 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4. 2. 2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签字。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 确认。4.3样品处置4. 3.1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并由受检单

6、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 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4. 3. 2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4. 3.3备用样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 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 卖、损毁。4. 4抽样考前须知4.1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 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1.1.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专项抽查实施细那么要求的;(2

7、)有充分证据说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 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1.1.2 终止抽样的情形: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含“三无”产品)无需检 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 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1.1.3 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 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4.5购样4. 5.1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 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8、4. 5.2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 于无偿提供的样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5检验要求5. 1检验工程6. 1. 1日常防护型口罩日常防护型口罩检验工程见表2。表2日常防护型口罩检验工程产品 名称检验工程依据标准检测方法日常防 护型口 罩吸气阻力GB/T 32610-2016GB/T 32610-2016 6. 7呼气阻力GB/T 32610-2016GB/T 32610-2016 6.8过滤效率GB/T 32610-2016GB/T 32610-2016 附录 A微生物GB/T 32610-2016GB 15979

9、-2002标识GB/T 32610-2016GB/T 32610-2016 8.2注:1、假设被抽查产品标识未注明产品防护效果级别或过滤效率级别,那么过滤效率按 标准中IH级进行判定;2、接样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观察抽样样品外观是否有破损现象,假设有破损现象 不予检验;口乃行阳力. 呼与R日力、讨浦加索不砒福万卜千甲.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检验工程见表3。表3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检验工程产品名 称检验工程依据标准检测方法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 式防颗粒 物呼吸器吸气阻力GB 2626-2019GB 2626-2019 6.5呼气阻力GB 2626

10、-2019GB 2626-2019 6.6过滤效率GB 2626-2019GB 2626-2019 6.3标识GB 2626-2019GB 2626-2019 7. 1、7.2注:1、吸气阻力、呼气阻力、过滤效率检验工程不做预处理; 2、根据产品结构和标准明示质量要求进行适用性检验。5. 1.3儿童口罩儿童口罩检验工程见表4。表4儿童口罩检验工程产 品 名检验工程依据标准检测方法儿 里 罩颗粒物过滤效率GB/T 38880-2020GB/T 32610-2016 附录 A YY 0469-2011 中 5.6.2微生物GB/T 38880-2020GB 15979-2002 W掘 B标识GB/

11、T 38880-2020GB/T 38880-2020 8. 2注:1、接样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观察抽样样品外观是否有破损现象,假设有破损现象不 予检验;OII苔R七士占L1四 甲而必力痴:V”由感 说太/龄镭川、工田其他类型非医用口罩其他类型非医用口罩检验工程见表5o表5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其他类非医用口罩检验工程产品 名称检验工程依据标准检测方法其他 类型 非医 用口 罩吸气阻力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 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或明示的质量要求中规定的方 法呼气阻力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 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或明示的质量要求中规定的方 法

12、过滤效率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 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或明示的质量要求中规定的方 法微生物细菌菌落 总数GB 15979 -2002GB 15979-2002 附录 B标识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 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经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或明示的质量要求中规定的方 法注:1、接样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观察抽样样品外观是否有破损现象,假设有破损现象不 予检验;2、检验工程根据企业执行标准进行适用性检验。3、标识仅针对产品执行标准中含有标识的工程。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5. 2.1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 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

13、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 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6. 2.2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7. 2.3假设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非医用口罩未标注样品消毒方式(或级别) 的,那么按“普通级”进行检验判定。6判定规那么6.1经抽样检验,检验工程全部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工程合格;检验工程 中(除标识工程)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工程 中仅有标识工程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标识不合格。8. 2判定考前须知假设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那么中检验工程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 被检产品明示

14、的质量要求判定。假设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那么中检验工程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假设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那么中检验工程依据的推荐性标 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假设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那么中检验工程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假设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那么中检验工程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工程不参与判定。7异议处理9. 1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 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7.2复检7. 2.1

15、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 材料。7. 2.2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7. 2.3微生物指标不进行复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 验条件的,组织复检。7. 2.5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 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7. 2. 6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 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7. 2.7被抽样生

16、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 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7. 2. 8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那么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 定规那么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工程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 论。7. 2.9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 检费用由申请人承当;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当本次抽样检验的单 位承当。8附那么8. 1本细那么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 织开展的2022年云南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8. 2本细那么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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