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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税收筹划2004年四川省精品课程年四川省精品课程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第四章第四章 企业重组兼并的税收筹划企业重组兼并的税收筹划 本章要点: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企业重组兼并与税收筹本章主要介绍企业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划的一般原理、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以及企业股中的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以及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在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通过本
2、章的学习,应掌握在企业的几种重组兼并形式中,企业需要承担哪些纳企业的几种重组兼并形式中,企业需要承担哪些纳税义务,以及企业可以怎样根据不同的纳税义务,税义务,以及企业可以怎样根据不同的纳税义务,选择重组兼并的形式,以及如何处理重组兼并中遇选择重组兼并的形式,以及如何处理重组兼并中遇到的诸如清算日起选择等技术性问题。到的诸如清算日起选择等技术性问题。4第四章第四章 企业重组兼并的税收筹划企业重组兼并的税收筹划第一节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近年来重组兼并在中国与世界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根据美国汤姆森金融集团的数据,2006年全球合并交易总
3、额比前一年劲增37%,创下3.8万亿美元的历史纪录。在中国,重组兼并不仅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越来越多的非国有企业也更加灵活地运用重组兼并实现了扩大经营规模、调整经营范围等经营目标。金融与商业顾问公司均富企业金融(Grant Thormton Corporate Finance)的报告显示,从2005年7月到2006年6月间的一年中,就有价值140亿美元的中国内地公司为境外企业所并购。第一节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通过产权流动、整合带来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是企业为改善其经营状况,获取对资产的最大利益,对存量资
4、产进行企业间转移,进而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组合1。按照企业所有权变更的方向,可以把企业重组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减少企业所有权的重组,称为收缩型重组,如企业分立,资产出售、资产与负债剥离等;二是扩大企业所有权的重组,称为扩张型重组,如企业的合并,购买资产收购股份、合资或联营组建子企业等;三是所有权总量不变,仅改变企业所有权结构的重组,称为内变型重组。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战略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产权流动与整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理财的重要课题。尤其是企业在进行分离和合并的过程中,更涉及到许多税收问题。我国现行税法主要针对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改组改制
5、等少数重组方式进行了规范。一、企业重组兼并的概念与类型、企业重组兼并的概念与类型1陈重:企业重组与管理整合,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页。第一节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并购事由外,了结终止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一)(一)企业边界1影响和约束流转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重组兼并映射出产权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同样的交易通过市场和通过企业内部花费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市场交易成本高,企业内部交易成本可能会相对低,如果追加交易通过企业
6、内部来完成,就会无形中扩大了企业的边界。企业内部边界扩大,其成本也在增加,比如组织协调内部管理的成本、失误成本等等。如果这种成本超过了通过市场来交易的成本,那就说明边界过大了。考虑税收的因素,通过市场会增加了一道交易环节,由于存在商品所有权或者劳务交易,需要缴纳流转税。而在企业内部完成的时候,由于没有所有权的转移或者劳务交易的确认,这种税收负担就会消失。1 科斯(Coase)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了企业的组织边界问题,认为市场和企业组织执行的是相同的职能,它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机制,并且无论运用市场机制还是运用企业组织机制都是有成本的。市场机制被替代是由于存在市场交易的成本,而企业边界不可能无
7、限扩张,因为其组织也有成本。因此,科斯认为企业的边界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他认为企业的最佳边界存在于市场交易成本与企业组织运作成本的均衡点上二、企业重组兼并中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第一节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二)(二)产权和投资形成复杂的关联关系,关联价格的调整影响税收 企业在重组兼并中,通过合并或者分立的方式,可以实现关联性企业或者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增加或者减少,通过关联价格调整影响税收,同时,也可能会改变一些税收环境和税收要素,比如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纳税主体、纳税环节等等,这
8、为企业提供一些税收筹划的空间,从而达到合理避税。产权关系和企业边界的改变会造成税收待遇的差别。比如一个公司兼并了另一个行业的公司,进入这个新的行业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税收筹划的一部分功能其实是寻求产权关系和企业边界对税负的影响,并尽力打破这种边界的“束缚”,寻找税负最小化的“安全”边界,创造最佳的产权关系。11蔡昌:产权变革、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纳税筹划方法集萃,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80版。三、重组兼并中的税收筹划:国内外操作现状比较1 从国际上看,当今100多个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的公司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弥补亏损。并且,对未被弥补的亏损,通常允许向
9、以后年度结转,有少数国家还允许向以前年度结转。就结转期限而言,约25个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约46个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而重组兼并通过改变企业收益分布可以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空间。所以,国外许多企业都重视重组兼并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突出作用,利用亏损作为筹划出发点做文章,制定税收筹划策略,以达到收益最大化。1参见孟唯:资产重组与税收筹划,企业改制网 第一节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
10、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可以决定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灭,只是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存续,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主要包括:在企业所得税
11、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来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其总体税负得以减轻;将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以获得流转税的税负降低;在混合销售行为中,通过分立,实现税收筹划等。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的基本规范(一)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的基本规范1 内资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2000年6月21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2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
12、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一、企业分立中的所得税筹划一、企业分立中的所得税筹划1由于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尚未颁布实施细则,为了说明企业分立中税收制度的基本原理,这里我们姑且分别以合并前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分别说明。2 所谓“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
13、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1。(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1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
14、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按照这一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
15、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我国外资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4月28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第071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分立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应遵照以上的国税发1997第071号文件。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
16、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二)企业机构分立中的筹划(二)企业机构分立中的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分立后,可能分别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级次,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我国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名义上虽采用25%的比例税率,但对小型微利企业制定了特殊的20%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分立后,就有可能适用相对较低的20%税率级次,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例4-11:A公司主要生产M和N两种产品,某年共实现销售额10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
17、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经过内部大概核算,其中M和N产品的销售额分别为30万元和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约为2.94万元和3.06万元。该企业可以选择将生产不同产品的部门分立出来,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分立出来的生产M产品的企业应适用20%的优惠税率,生产N产品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6万元正好处于3万元的临界点附近,可以筹划使其降低。考虑通过增加600元12月份的办公费用,扣除这部分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3万元,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1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目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并没有权威的界定。为了说明有关的税收筹划原理,我们参照原有的类似法规,
18、假设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前后的所得税负担分别为:分立前,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25%=1.5万元分立后:应纳所得税额=2.9420%+320%=1.188万元。比企业分立前降低税负0.312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这项分立筹划有一定局限性,如在分离企业需要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该项筹划企业不会采纳。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一)利用免税项目进行企业分立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残疾人组织直
19、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8项。二、企业产品分立中的筹划二、企业产品分立中的筹划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例4-2: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产品外,还兼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其两类产品的购销情况如下:A企业购销情况表 单位:万元 类别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比例进项税额免税产品K2020%非免税品M8080%合计100100%8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对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行为的规定为: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上表中的数
20、据及以上公式可以计算如下:合并经营时,A企业可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为:可抵扣进项税=8-820%=6.4万元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设立一个独立企业生产免税产品K产品时:如果新企业中K产品的进项税为1万元,则新企业有1万元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但A企业的存续部分(即生产非免税产品M的部分)可以抵扣7万元(即8万元-1万元)进项税。此时两企业一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7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的6.4万元,可以多抵扣0.6万元,所以此时分立经营较为有利;如果新企业中K产品的进项税为2万元,则新企业有2万元的进项税不能抵扣,A企业的存续部分(即生产非免税产品M的部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21、变为6万元(即8万元-2万元)。此时,分立经营可抵扣的进项税(6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6.4万元),所以应选择合并经营。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可见,免税产品的比例直接决定了企业应分立经营或合并经营。如果我们假设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为X,那么则其平衡点为:80000(1-X)100%=64000,即X=20%也就是说,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愈大时,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愈少,对合并经营者愈不利。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本例中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20%以下时,应采用合并经营法较为有利;反之,如果在20%以上时,则应分立一
22、独立的B公司专门经营免税产品更为有利。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在以上计算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把以上筹划思路一般化,即:全部进项税额(1-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100%=全部进项税额可抵扣比例移项,得平衡点为:当 时采用合并经营法较为有利;反之,如果 时,应将免税产品的 经营分立为一个新的公司,才可以实现税收筹划。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二)利用进项增值税进行企业分立(二)利用进项增值税进行企业分立 1.一个简化的案例 在总结企业如何通过分立来降低增值税负担之前,
23、我们首先看一下某食品厂的案例。例例4-3: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自行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7年2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增值税。但企业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增值税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增值税。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索取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食品厂销售100万元
24、市场进项增值税=1万元销项增值税=17万元应纳增值税=17-1=16万元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该食品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1。将种植业务独立后,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增值税,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
25、、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增值税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销项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增值税。1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参见财税2002105号。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根据以上分析,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增值税不变,仍为17万元。二是,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增值税。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7年2月
26、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增值税,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三是,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进项增值税也不再能够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进项增值税为1万元。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食品厂销售100万元市场进项增值税=1万元销项增值税=17万元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种植厂销售60万元进项增值税=6013%=7.8万元免增值税第二节第二节
27、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以上税收筹划操作之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降低了6.8万元(即:16万元-9.2万元)。同时,从所得税角度看,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二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二者总的所得税负担。另外,前述的税收筹划方案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如果企业分立后能够适用照顾性税率,此方案的筹划效果会更好。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新增加的进项增值税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增值
28、税。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就越多。二是原有的进项增值税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2.通过企业分立实现税收筹划的主要规律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通过企业分立实现税收筹划,适用于分立后的企业能够按抵扣率抵扣进项增值税,而分立前的企业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情况。除前面案例中已经涉及到的向农业生产者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享受13%的进项增值税的情况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按照这一思路进
29、行税收筹划:一是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可以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1,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1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例例4-4:某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由本企业的运输部门承担送货,不再向购买方收取运费。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为了增加进项增值税,该企业可以将运输部门
30、分立,成为独立的B企业。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可扣除进项增值税20万元7%1400元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万元3%600元通过以上的税收筹划操作,企业减少了1400元的增值税,但增加了600元的营业税,所以总的收益为800万元。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二是
31、使用废旧物资1进行生产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1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
32、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
33、立中的税收筹划 筹划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增值税。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个人废纸收购企业废纸A元造纸厂废纸A元进项增值税0.1A元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以上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
34、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企业合并还包括企业收购行为。收购是指企业对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购买行为。虽然两者的结果都是形成了一个经济单位,但兼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形成一个新的实体,而收购是指被收购方纳入收购方公司体系中.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
35、式。吸收合并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定义,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合并(Merger)收购(Acquisition)并购(M&A)吸收合并(Consolidation Merger)股份收购(Stock Acquisition)资产收购(Assert Acquisition)新设合并(Statutory Merger
36、)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一、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原理一、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原理(一)合并目标企业类型与税收筹划(一)合并目标企业类型与税收筹划 如果选择横向合并,即合并同行业生产同类型商品的企业,从税收上,一般不改变合并企业的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能会因合并而改变成为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从而享受税收优惠。如果选择纵向合并,即跨行业合并或者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会将原来的外部购销关系变为企业的内部购销行为,减少流转税的纳税环节,也有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属性,增加税种。比
37、如钢铁企业合并汽车企业,会增加消费税税种。(二)合并目标企业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二)合并目标企业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一家盈利的企业选择一家亏损企业实行合并,可以实现其盈利与亏损的抵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如果合并中出现亏损还可以实现延迟纳税的好处。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例例4-5:G企业于某年12月合并H企业,H企业当时有2000万元的经营性亏损需递延至以后年度由税前利润弥补。合并后G企业第1-3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所示:G企业合并前盈亏情况表企业合并前盈亏情况表 单位:万元 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G企业与H企业
38、合并后,其第1-3年度盈亏情况变为:第1年第2年第3年合 计利润总额80090012002900减:亏损8009003002000应税利润总额00900900减:所得税(25%)00225225所有者净资金流入8009009752675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通过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使G、H两企业三年内的整体税负由原来的725万元降低到225万元,减少了500万元,归属于所有者的资金流入相应增加了5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此项税收筹划策略时,被兼并企业的纳税人资格必须消灭。按照国家税务
39、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一是,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二是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必须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才能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二、企业合并中税收筹划的主要形式二、企业合并中税收筹划的主要形式 (一)企业合并中所得税
40、的基本规范(一)企业合并中所得税的基本规范1 内资企业合并中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2000年6月21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99号)。按照这一文件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1由于目前尚未出台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细则,这里的有关法规仍为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制度出台前的原有法规。1.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
41、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
42、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
43、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
44、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我国外资企业合并中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4月28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第071号)。按照这一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无论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对企业在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
45、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二)企业合并中支付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二)企业合并中支付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这里我们讨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99号)。该文件在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可以采用现金、股票(股权)、债券、承担债务(如应付账款)、转移债权(如应收账款)等多种方式向被合并方支付有关的价款。而从纳税角度讲,我们可以将企业的所有支付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股票(股权)支付方式,二是非股票(股权)支付方式。而价款支付方式的
46、不同,直接决定了合并双方税收负担的区别。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1.股票(股权)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合并的一方以其本企业的股票(股权)按一定比率换取另一方公司的股票(股权),被合并或收购的公司并没有收到对方支付的现金(或能够在未来获得现金收入的凭据)。因此,这种股票转换不应被视为资产转让,也不属于应税行为。从税收筹划角度讲,是纳税人应该首先选择的交易方式。2.非股票(股权)支付方式。在非股票(股权)支付方式下,合并的一方以现金或能够在未来获得现金收入的凭据(如商业票据、债券、承担债务、转移债权等),换取另一方的股票(股权)。从税法角度讲,按照权责发生制的确
47、认标准,被合并或收购的公司因为股票(股权)转让而获取了收入,其产生的资本利得(即转让股票或股权所获得的净利润)应缴纳所得税。因此,在这种交易方式下,被合并或收购的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不利于进行税收筹划。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3.股票与非股票共同支付方式。在现实的并购交易中,还经常发生将以上两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的情况,即股票与非股票共同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下,并购双方应按照有关非股票(股权)支付方式的金额,占所支付的股票(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的比例,确定有关的纳税义务: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0%,那么被合并企业应依法承担有关纳税义务,就股
48、票(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这一比例不高于20%,那么经税务机关批准,被合并企业就可以有条件地不计算所得税。如果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被合并企业应尽量选择20%以下的比例接受有关的支付。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例例4-6:A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实现两个企业的依法合并。双方商定,B公司应向A公司的股东支付600万元补偿,其中包括120万元非股票资产,以及480万元面值的B公司股票。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以上案例中,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比例为:120万元480万元=25%20%A公司应按视同公允价值销
49、售资产处理,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根据以上规定,B公司可以降低向A公司支付的非股票资产,同时提高股票资产的比重。例如,非股票支付额降低至100万元,非股票支付额提高至500万元。经过以上的筹划之后,非股票支付比例为:100万元500万元=20%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只要这一比例不超过20%,A公司就可以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筹划的结果,使A公司免除了纳税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三、企业合并价格选择的筹划三、企业合并价格选择的筹划企业合并中,有一种“零价收购”法,通过以被合并企业库存存货的
50、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合并后企业的销项税额,实现合并后增值税税负的降低。例例4-7:某企业E本期销售商品500万元,销项税额为85万元,本期进项税额为50万元,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为35万元。F企业资产额与负债额相等,即净资产额为零。但F企业原有库存存货100万元,相应进项税额为17万元。为了降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以上的E企业可以采取“零价收购”法1 兼并F企业。兼并后,E企业本期进项增值税增加,导致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少。1所谓零价出售是指,将净资产为零(即总资产等于总负债)的企业无偿出售,其主要条件是收购方承担原有企业的全部债务。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本期进项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