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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船务代理的概念、业务范围及服务理念(一)船务代理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的特征及权利论述如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船务代理是指船舶代理公司(简称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租船人、或与船舶运输有关的货主等(统称委托方)的委托,在法律允许和委托方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方办理船舶到港与船舶在港的一切业务工作。船舶代理的作用就是根据委托方的指示和授权,维护委托方在本港口的利益,即代表
2、委托方负责船舶进出港口的操作,在港期间的管理和维护。从事船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刻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二)船务代理业务范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2、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3、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4、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5、代收运费,代办结算;6、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7、
3、其他相关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船务代理业务范围比较广,联系面多。其业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海运专业知识,了解有关国家的法规、海事法律,熟悉贸易合同、租船条款等国际贸易方面的业务知识,同时还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掌握本港的自然条件,方能较好地处理业务上的问题,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为船方节省船期。(三)服务产品的好坏对于从事船舶代理的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船代服务业要在使企业从业人员树立正确服务理念的同时,还要善于在实践中制定和实施企业从服务营销到服务过程直至服务反馈等整个服务全过程的理念和策略,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船舶代
4、理是一项与海上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服务活动。毋庸置疑,服务是代理企业的生产产品。因此,服务产品的好坏对于从事船舶代理的企业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全面提倡“以服务为本”的观念,并使之深入人心,这是服务性企业所共同遵守的经营信条。船代企业的服务理念1 船代服务是船代企业的公司生产行为,这种行为是通过雇员的个人行为来体现的。因此,每位员工的个人行为必须也应该受制于企业的经营和生产需要,任何超越公司利益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服务理念之一:“大道理永远管小道理”这里所谓的“大道理”是指公司至高无上的整体利益;所谓“小道理”是指本部门乃至成员个人的利益得失。2 船代服务从服务机会的争取(服务营销
5、)到提供服务(服务过程),直至服务结束后的服务信息反馈应是一个较完整的闭环系统。因此,在这一系统的每一节点上我们都必须力求完美与统一。为此我们竭力提倡“清洁节点作业”这一概念。服务理念之二:“不求无过,但求更好;要服务就要将服务进行到底。”3 船代服务具备很强的兼容性和可替代性。因此,如果我们在工作中稍有闪失,就很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所击垮或替代。因此,从业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危机感,时时谨小慎微,事事认真对待。服务理念之三:“今天我们不好好服务顾客,明天我们就会失去为顾客服务的机会。”4 船代服务的趋势是朝着全方位服务方向发展的。因此,随着服务的不断延伸,服务的范围将会随着扩大,而服务的这种延伸应该
6、说是有偿的,它应该会给我们带来经济上或社会上的附加值。因此,如何拓展服务范围这取决于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与时俱进的服务理念;而如何使延伸服务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旺盛的生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取决于从业人员所采取的有效形式。服务理念之四:“要做好服务既要有好的意识,又要有好的服务形式,要做到意识和形式的高度统一。”二、市场营销工作市场营销是船舶代理业务的起点,是代理业务最重要的方面一。一般来说,没有市场营销就没有可供代理的船舶和货物,也就会变成无米之炊。市场营销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要做好市场营销工作,就要求营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全面掌握有关业务知识,了解有关客户、货源、港口等方面的信息
7、,以便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1 建立委托的关系市场营销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代理权,建立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双方谈判,签定书面合同,也可以由委托方用函电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将委托事项告知代理,双方就委托事项和代理费达成一致,经代理确认后生效。2建立代理关系的条件我国合同法中指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对受托人义务论述如下: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
8、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船舶代理公司得到委托方明确或隐含的授权表示是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船舶代理关系就是委托方为其船舶到抵达港办理进出港和在港一切业务手续而寻找港口代理人,并经双方商定,以一定的书面形式为依据,而建立的一种代理关系。 3代理关系分类根据代理合同期限可以将代理关系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根据代理项目不同可以分为班轮代理和不定期船代理;根据委托方不同可以分为租家代理和船东代理;另外还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和保护代理关系等。(1)长
9、期代理关系长期代理关系是指委托方根据船舶运营需要,事先与代理人充分协商,以书面形式签定一次委托长期有效(一年或几年)的代理关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委托方只需在每航次船舶抵港前,通知代理到船时间、船名、船舶规范和载货情况,不需要逐船逐航次委托。委托方应建立往来帐户,预付适当数量的备用金,供船舶逐航次使用。班轮公司与代理公司一般都签定长期代理协议(一年或两年),到期后双方再商定是否续签。除更换船舶、班期调整等情况外,班轮公司不需要每航次给代理公司发通知,代理公司应根据班轮公司的船期表和船长的预计抵港电按时安排好工作。(2)航次代理关系航次代理关系是指委托方在船舶到港前,用函电向抵港代理提出该航次船
10、舶委托,在代理回电确认后,本航次代理关系即告成立。(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即除了第一委托方(一般是发出委托电并汇付港口使费和代理费的一方)以外,对同一艘船舶要求代理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者,统称为第二委托方。接受第二委托方委托办理的业务即称为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第二委托方与代理建立代理业务,通常也应有书面委托依据,并提供有关资料,汇寄备用金,同时支付第二委托方代理费。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一般有如下二种情况:A、由租船人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结算港口使费,而船东为了办理诸如船员调换/遣返,加油加水,物料供应,修船,船长借支等船舶管理业务而委托代理(称为船管代理),从而建立了第二
11、委托方代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业务的关系比较明确,即租船人着重港口装卸业务,而船东要求代理完成其指定的船舶业务。作为代理,只要分清业务环节,分别完成租船人和船东提交的代理任务并分开结算即可。这类情况一般发生在期租船和班轮代理业务中。B、由船东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负责结算港口使费,而租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委托代理,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要求代理如实的反映港口情况,并办理疏港业务,加快装卸速度,尽量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从而节约开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要处理好船东和租船人这一对存在相互利益对立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公正,如实的反映船舶在港作业动态,特别是在缮制有关单据,如装
12、卸时间事实纪录(S.O.F.)和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等时一定要根据租约条款认真细致地进行,努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船舶在港期间快装快卸,从而最大限度的满足船东和租船人的切实要求,力争做到双方都满意。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程租船业务中,特别是由于租船人实力较强而具有装/卸港代理的指委权。当然,第二委托方也可能是以上两者以外的其它关系人,如货主,贸易方,船船管理公司等。(4)保护代理所谓保护代理可以理解为,在租船合同下,当船舶代理由合同一方(船方或租方)指委时,合同另一方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另外指委的代理。如租船合同规定船方指委代理,租方可能指委保护代理在装/卸港保护自身利益。为帮助大家理
13、解第二委托方代理和保护代理关系,举例如下:A 公司拥有“海洋”轮;B 公司与 A 公司签署了 5 年的期租合同,期租使用“海洋”轮;C 公司有散杂货需要从美国运往中国,于是与 B 公司签定了程租船合同,单航次程租使用“海洋”轮。在程租合同下,C 公司拥有指委代理权。C 公司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于是 C 公司要求 B 公司使用甲公司作为卸港船舶代理。于是 B 公司正式委托甲公司作为“海洋”轮该港的船舶代理。负责船舶进/出港、靠泊、卸货等工作和支付有关港口使费。由于 B 公司过去与甲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为保护自身利益,B 公司在该港委托乙公司作为自己的保护代理(见图 1),负责监控卸货工作,并将
14、港口使费和代理费等通过保护代理支付给甲公司。 A 公司与甲公司和乙公司过去都没有业务往来,于是他委托该港的丙公司为船管代理,负责船员借支、就医、航次修理和其他船东负责的有关事宜。如果 A 公司与甲公司有业务来往,而且委托甲公司在该港负责船管代理业务,甲公司可以将 A 公司委托的业务称为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见图2)。当委托确立以后,就轮到具体的业务操作了。船务代理的业务操作一般包括计划、调度、货运、外勤、服务、财务等几个环节。计划主要负责与委托方联系,答复有关询问,报告船舶动态,核算备用金并控制备用金的使用;调度主要负责与港方联系,安排、协调船舶作业计划,了解作业进度,将船舶动态通知港口有关单位
15、;货运主要负责货物单证的制作,进口放货,出口签单,报关报验,货物集疏港等与货主有关的业务;外勤主要负责与船方联系,协助船方办理有关手续,解决相关问题,以及有关单证的制作和送递等;船舶服务主要负责船方正常作业以外的有关事项安排,象船员遣返、就医、体检、打针,以及有关供应、修理等等,多数为船东方面的业务;财务主要负责费用支付、帐单收集、航次结帐单的制作等。各个环节相互交叉,相辅相成。三、船舶抵港前的工作(一) 委托电的审核接到委托方的书面委托后,首先审核委托内容,明确委托关系。审核委托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1、查明船舶国籍是否允许进入我国;对于首次来港的悬挂某国旗的船舶(指国籍为首次),海事局主管部
16、门在审批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时,需报请交通部审核批准,是否准许进入我国。2、查看船舶规范有无可能影响靠泊装卸作业的设施;3、船舶是否超过港口限制(如吃水、净空高度等);4、有无超长、超重货物,是否需要申请特种装卸设备;5、装卸费用条款;装卸费用条款一般包括 FI 、FO、FIO、FIOST、LI、LO 等几种形式。FI(FREE IN)指船公司不负担装船费,FO(FREE OUT)指船公司不负担卸 船 费 , FIO ( FREE IN AND OUT ) 指 船 公 司 不 负 担 装 卸 船 费 用 ,FIOST(FREE IN AND OUT,STOWAGE AND TRIMMING)指船公
17、司不负担装卸船及积载平舱费用,LI(LINER IN)指船公司负担一半装船费,LO(LINER OUT )指船公司 负担一半卸船费。 如装卸条款为 FILO (FREEIN,LINER OUT),则是指船公司不负担装船费,但负担一半卸船费。当装卸条款为班轮条款(LINER TERMS)由船公司负担装卸费(由船舷至舱底)时,装卸船由船公司安排,代理需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尽早安排好码头装卸工作,以免影响船期。6、用何提单格式,由谁签发;在代理出口船时,代理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确定使用何种提单格式、由谁签发。如需使用船公司提单格式,应通知外勤业务员在船舶靠港后登轮向船方索取正、副本提单格式;如使用其他
18、提单格式,应将有关提单格式传真委托方,请其确认。如果由船长签发提单,须联系发货人提前准备好提单,避免完货后因等待制作提单而延误船期;如果由代理代签提单,则须落实好代签提单的授权书是由船长签署,还是由船公司直接授权。7、是否需要扫舱、洗舱、铺垫、绑扎,由谁安排,费用由谁支付;8、吨税执照是否到期;船舶吨税就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由海关按船舶净吨征收的一种关税。吨税分三十天期和九十天期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三十天期税率按九十天期税率减半计征。进口船舶应自抵港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
19、执照期满之次日起续征。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9、货物积载图、舱单、提单副本、集装箱清单等;10、租船合同或其主要条款,等等。(二)备用金委托审核完毕,如委托事项明确、合法、资料齐全,则应立即根据委托事项、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交通部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以及港口的有关规定估算出备用金,和公司的通讯地址、银行帐号等一起回复委托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委托。代理备用金是指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预付给代理,用于支付船舶进出港和在港期间所需的港口使费、代理费以及有关特殊事项的备用款项。接到顾客的询问电要及时估
20、算港口使费和代理费数额,连同港口装卸率等情况和顾客询问的其他问题一并及时答复。委托方为租方时,如船东又同时委托办理借支、备件、船员遣返等船东事项,应向船东索取备用金,加收第二委托方代理费;如船东费用由租家垫付,则应落实费用,取得委托方书面确认。对于备用金,委托方一般要分项审查,不愿多占用资金,损失利息,当出入不大时方予汇付。所以在估算备用金时,应分项计算,力求准确,适当有余,才不致委托方提出异议而延误收汇时间。估算备用金一般包括代理费、正常港口费用、特殊项目费用等。代理费根据船舶净吨及装卸货物情况,按照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计算。港口使费主要包括拖轮费、引航费、港务费、停泊费、解系缆费、交通通讯费
21、、港口查验单位的检查费等。如装卸货物为件货时,需核算理货费;如果没有有效的吨税证书,要计算吨税税款;委托方安排的其他事项,如牵涉到费用问题,要一并向委托方提出安排汇付。备用金应指定专人掌握使用,随时注意支出情况,如发现可能超支较大时,及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要求增补。如果总数不超,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数额较大的临时支出,特别注意向委托方催汇或补汇。(三) 进口放货和出口受载进口载货船舶进港前,除非船公司另有明确的书面指示,应遵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国际惯例。货运代理或收货人办理提货时,必须先在正本提单上背书并向代理换取提货单,凭此提货单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然后再到码头或仓库提取进口货。签发提
22、货单是代理向收入货人签发的,向码头或仓库提取货物的凭证。提货单应具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但提货单的性质与提单完全不同,没有流通性。如果收货人未拿到正本提单,而船已经抵港准备卸货,为不影响作业的进行,按照商业习惯,可凭收货人提供的公司或银行担保函和副本提单予以签发提货单,待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再交给代理,换回保函。凭副本提单和保函办理提货,必须在得到船公司明确书面指示后才可办理。由于船舶日益快速化的发展,为了使收货人能在卸货港及时提取货物,目前在海运实践中出现了所谓“电放“的业务。即由托运人在货物的装船港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由承运人使用电传、传真等通讯手段
23、,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明确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不需要在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由于此时的授权放货通知是采用电传、传真等电函方式,所以实务中人们称之为“电放”。电放系一种放货行为,直接涉及到所有权转移等重要问题,代理要谨慎对待,严格按照船公司指示办理。对一些冷冻货、液体化工品、成品油等较为特殊的货物,如果卸货安排车船直取,应收货人要求,代理可协商海关在船舶抵港之前,将进口舱单数据提前录入海关微机系统,由收货人安排提前报关,以便船舶到港靠泊后能立即卸货,节省船期。出口载货船舶到港前,代理从船公司或租船人处得到船舶来港信息后,将有关资料通知发货人,制作托运单。代理对托运单审核无误后,在装货单
24、一联上盖章,以便托运人办理报关手续。(四)其他准备工作在代理关系确定以后,代理要了解有关资料,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分送海事局、边防、海关、检疫局及港口有关部门;如需靠非监管区码头作业,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递交靠泊申请;来自疫区的船舶如需靠泊检疫,应提前向检疫机关递交靠检申请;集装箱班轮可按规定向检疫机关申请电讯检疫。代理还须向委托方索取各种货运单证,包括载货清单、提单副本、货物积载图、集装箱箱位图等,分送港口作业区、外理公司等有关部门。如有进出口或过境危险品,须在船舶抵港前填写申报单,向海事局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分送港口作业区和船方。代理还须了解掌握船舶动态,保持与委托方、船方联系,及
25、时将船舶动态和变化情况通知港口有关单位,并将船舶抵港后的计划安排提前通知船方或委托方。四、船舶在港期间的工作船舶抵港以后,代理应立即与船方取得联系,了解抵港时间、抵港吃水、船上存油存水等情况,連同船舶的计划安排一起向委托方发出抵港报,并将船舶到港时间通知港务局调度和海事局等查验单位。对来自疫区的船舶或载有粮食、木材等需在锚地验货的船舶,要联系好检疫机关及时进行锚地检疫,避免延误船期。船舶靠码头以后,代理每天要向港口作业区了解装卸数量、作业班数和预计完工时间,有无移泊计划等。将作业进度通知船长,并向委托方发作业动态报告电。外勤业务员须每天登轮,了解装卸现场情况和可能发生影响作业正常进行的各种因素
26、,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联系船方、货方、港方,分析原因并研究措施加以解决,对重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委托方。代理在卸货过程中应协调有关方,不要影响货物正常装卸,尤其在理货与船方发生争执时,要尽量说服理货不要使用加大船方责任的描述,同时说服理货接受船方签字时的附带批注。必要时可以建议船方申请商检来确认责任。理货完毕后,理货公司出具由船方签字的理货报告。如果发生卸货数量与货运清单不符,或者卸货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坏、理货公司根据实际理货,出具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由船长签字确认,作为收货人办理索赔的依据。代理除了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保证船舶顺利作业以外,还须制作相关业务单证。(一)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27、(N.O.R.)N.O.R.“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就是在租约、买卖合同、协定书或其他有关合约中指定的装卸港口,由船长向租方提出的,该船各方面具备了装卸条件,并且准备就绪适于作业的一种书面通知。通知书的接受时间是装卸时间起算的重要依据和凭证。船方必须按合约的有关规定递交通知书,一般为抵港后立即抵交,代理也应根据合约规定或委托方的指示接受通知书。在委托方没有明确指示,且代理对合约有关条款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代理在接受通知书时应当注明“N.O.R. accepted as per the Charter Party.”(二) 卸时间事实记录(S.O.F.)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是船舶在港装卸时间的记录文
28、件,具体反映了船舶从抵港时起至装卸完毕时止的有关活动,是船东和承租人之间计算装卸时间的重要依据。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时,一般定有滞期/ 速遣条款,并按照实际装卸时间,计算滞期/速遣费。因此制作事实记录要求文字准确、整洁、避免涂改。作好装卸事实记录,是船舶作业期间代理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三)停/起租、接/还船证书/ /期租船如在本港交船或还船,以及在本港作业期间发生作业中断,办理停/起租,都是代理必须的工作。停/起租工作直接关系到船、租双方的责任划分和经济利益。凡是在租期内,由于船东没有履行租约的规定,或者船舶受到非租方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坏,致使船舶不能继续为租船人进行正常服务,均属于停租条
29、款范围。可计算停租时间。停租是租方在整个租期内继续支付租金基本责任的例外。但是发生停租条款所规定的事件时,并不意味着就能自动停付租金,而必须记载停止和开始时间以及原因。停租以后,当船舶又重新处于有效状态,并重新提供服务,从起用开始,记录开始时间。停/ 起租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停止和起用时间、地点、原因和存油量。停 /起租证书要有船长和代理共同签字。租船人在市场上签订租船合同,双方约定船东将船舶在某地某时,按租约规定条件交付租船人使用,对船东来讲是交船,而对租船人讲则是接船。船舶交接之时,即是船舶起租和租金起算之时。按照租约的规定,租船人使用的船舶,必须在租约规定的还船地点和时间将船交还给船东,叫做
30、还船。接船时需要安排船况检验和燃料测量。接船检验的目的是看交付的船舶是否符合租约的规定,接船测油则是租船人计付给船东油费的依据。还船时也需要安排燃料测量,如租船期间未发现船舶损坏现象,船方未提出异议,可不用安排船况检验。进行燃料测量时应尽量安排在船舶吃水相差不大时进行,如果吃水差较大,检验师须采用公式进行矫正,可能影响测量的准确性。在冬季期间测油,应通知船方提前给油加温以保证测量准确。停/起租和接/还船都须制作相关证书,由船方和代理共同签字。(四) 提单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表示货物已经装船,保证在目的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货运单证之一,可以背书转让。当货物
31、已装上船后,船方必须向发货人签发提单。提单有三项基本功能,这三项功能也就是提单在法律上的核心内容。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货物收据,有关国际公约都有类似规定: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2、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除载有收据性质的内容外还载有运输合同所需要的各种重要条款,这些条款只要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对承运人、托运人和持有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即以此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面制定,并在承运人接收或装运货物之后签发的,而且承、托双方在托运订舱前可能已有运输协议,所以它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
32、明。如果承、托双方在订舱前已订立书面运输合同,提单条款应与运输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两者若有冲突,原则上以运输合同为主,但提单一旦转让,落入善意持有人手中,则提单的记载事项与背面条款就成为运输合同本身,因为受让人与承、托双方所订的运输合同不发生关系,亦不受其约束。3、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由于提单代表货物,谁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受占有权。不仅如此,提单还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作为对价转让的标的物或货款的抵押品。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时间上受到两种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在承运人交货前才有效。为此,提单正面一般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本提单正本
33、签发一式几份,其中一份生效(指提货)其余文本失效”;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一定时间内把货物提走,过期不提视为无主货物,承运人可对货物行使处置之权。提单应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如为承运人或船长签署,必须标明其为承运人或船长,承运人自身签署的要注明“AS CARRIER”,如果是代理人签署提单,则代理人必须注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标明“Asagent for the Carrier XXX.”。如果船方委托代理签发提单,必须要有船东的书面委托书,代理在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向发货人签发船公司的提单。缮制各种货运单证,是代理办理出口货运业务的主要工作之一。代理缮制和签发的各种单
34、证,与承运人自行办理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代理代签提单,要严格掌握不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倒填签发日期的行为。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者装船完毕之前,托运人为了及时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提单。预借提单比倒提单风险更大,因为它面临货物在装船前可能发生灭失、损坏或者退关。因此作为代理坚决不能预借提单。签发提单还应注意签发清洁提单,因为承运人要对承运的货物表面状况负责。在装船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包装不牢固、破损、残漏或标记不清等情况发货人又不能换货或换包装时,大副要在其大副收据上加以批注,代理只能根据大副收据在提单上相应加批注。这种加有批注的提单,视为不清洁提单,银行不予接
35、受,会影响发货人安全结汇。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协助发货人接洽船方协商解决,由发货人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待取得船、货双方的同意后,按照船东指示,予以签发清洁提单。总之,不论倒签提单还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都有可能存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瞒骗行为,因此作为代理要谨慎从事。五、船舶离港后的工作船舶离港以后,代理应将准确的开航时间,离港时吃水,船上存油存水情况,装卸货物吨数、件数,预抵下港时间,以及在本港办理的特殊任务,电告委托方。代理应及时将积载图、出口载货清单、副本提单和危险品清单传送给委托方和卸港代理,将船方签收“回执”交内部有关部门,将“船舶准备就绪书”和“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转送委托方,将停
36、起租、还船证书和还船测油、船况检验报告寄委托方,将各种收费单据转给财务部门。船舶装卸完毕离港后,代理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费用单据,作出航次结帐单,连同原始单据寄委托方进行结算,按委托方指示退汇剩余备用金。委托方希望尽快收到结帐单以核算航次成本,收回多余备用金。所以及时制作航次结帐单也是体现代理工作效率的一个方面,要做到迅速、准确、清晰、整洁,最迟不超过舶船离港后 30 个工作日,将航次结帐单寄送给委托方。从船舶抵港至安全离港,除尚有船方交办的未了事项在船离港后继续办理外,本航次的代理任务就基本完成了。最初的海洋运输是“船货一体”,即船东除负责运输,还要进行商品贸易。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航海业的进
37、步,海洋运输的分工越来越具体,同时贸易的发展又给海洋运输提出了新的要求贸易与海运分工。n 贸易与海运的分工一方面加快了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加大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风险分配,责任划分的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既能维护承运人的利益,也能保护托运人的利润。船货一体也就出现了。n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港口进出口货量下滑,市场低迷的局面下,尤其只有始终坚持“船货一体” ,主动营销,船代货代相辅相成的经营思路,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才能提高市场占有率。在稳定老客户的基础上,必须积极主动地开拓市场,发展新客户;组织销售精英到山东、浙江、上海等船公司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拜访营销,和客户进行深入细致的交流沟通,全方位展示企业的服务能力,才能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取得市场的回报。n 费用低船代货代一体,提供更优惠的价格 n 服务优船舶、货物信息了解更全面,有针对 性的安排物流计划 第 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