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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8号威地科技大厦61幢9层91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18 年 11 月 目 录 特别提示 . 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5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 5 (一)控股股东承诺 . 5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 6 (三)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 . 6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6 二、控股股东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 7 (一) 控股股东承
2、诺 . 7 (二) 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 8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 9 (一)发行人承诺 . 9 (二)控股股东承诺 . 10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0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 11 (一)发行人承诺 . 11 (二)控股股东承诺 . 11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 12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2 (五)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 12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13 (一)发行人承诺 . 13 (二)控股股东承诺 . 13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4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14 七、填补被
3、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14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 14 (二)发行人承诺 . 16 (三)控股股东承诺 . 16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 17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7 八、其他重要承诺 . 17 (一)关于宇信大厦项目的承诺 . 17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8 (三)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重要承诺 .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22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 22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2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2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5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5 三、控股
4、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8 (一) 公司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 28 (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29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 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0 一、发行数量. 30 二、发行价格. 30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30 四、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31 五、 本次发行费用 . 31 六、募集资金净额 . 31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31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2 一、本公司 2018 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 . 32 二、2018 年
5、度业绩预计 . 3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6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3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 36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6、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信科技”、“本公司”、“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具体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日报网()。 本股票
7、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
8、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5 月 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
9、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5 月 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 除宇琴鸿泰以外的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10、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洪卫东先生、戴士平(护照姓名 Steve Shiping Dai)先生、王燕梅女士、宋开宇先生、李建国先生,监事任利京先生、陈京蓉女士、于新民女士,及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先生、范庆骅先生、梁强先生、鲁军先生、欧阳忠诚先生、王建强先生、张达先生、郑春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11、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12、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洪卫东先生、戴士平先生、王燕梅女士,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先生、范庆骅先生、梁强先生、鲁军先生、欧阳忠诚先生、王建强先生、张达先生、郑春先生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13、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5 月 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控股股东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15%;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14、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3、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其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除宇琴鸿泰、华侨星城以外的其他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
15、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3、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华侨星城承诺: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16、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股份分拆、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在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的一年后至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的期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3、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
17、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采取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承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18、)(证监发200551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具体金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经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
19、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未来三年选举或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在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发行人股东大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其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北京
21、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发行人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其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 3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数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
22、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23、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平均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10 个交易
24、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确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发行人股票
25、市场价格/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平均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购回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26、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
27、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承诺:如因其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赔
28、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相关司法机关有效判决认定后,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现就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
29、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30、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相求,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