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暴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3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126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15 年 3 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
2、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3、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及北京融辉似锦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辉似锦”)、北京瑞丰利永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丰利永”)以及北京众翔宏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翔宏泰”)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即截至 2015 年 9 月 24 日的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
4、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9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 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
5、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锁定期满后 6 个
6、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6.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本公司股东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成长”)、青岛金石暴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石”)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自前述第 1 项锁定期满后,如因本企业原因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
7、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第 1 项锁定期满 24 个月内,如需减持股份的,将分步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并努力使每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第 1 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时提前披露相关信息之规定提前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数量及上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其他披露信息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如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
8、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股东天津伍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伍通”)、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投资”)、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控成长”)、北京市丽泰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丽泰恒丰”)、杭州沧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沧浪”)、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润”)、江阴海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9、阴海澜”)、深圳市信诺南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诺南海”)、杨立东、方唯、唐献、蔡文胜、江伟强、林章利、蔡少红、刘畅宇、郑育龙、曹浩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 公司/企业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
10、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3.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冯鑫、韦婵媛、曲静渊、崔天龙、王刚、李永强、吕宁、赵军、李媛萍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一并转让的发行人股票外(如适用),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11、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即截至 2015 年 9 月 24 日的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9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12、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5.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
13、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自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第 1 项、第 2 项(如适用)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7.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
14、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本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一) 发行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并
15、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2.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16、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启动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现金余额(不含募集资金)的 2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2%。 4.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如终
17、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本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5.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本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份方案执行。 6.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18、。 7.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2)
19、发行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以下统称“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2. 本人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满足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稳定股价方案。 3. 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
20、分红金额的 20%,每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但如果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简称“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自收到本人通知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发行人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
21、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及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 50%,每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5. 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发行人其他股
22、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控股股东冯鑫及独立董事外)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以下简称“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购买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 2.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23、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 10%,单次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但如果发行人披露稳定股价方案后 3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可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自收到本人通知后3 个交易日内公告,
24、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3.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发行人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及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购买资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 30%,且每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
25、稳定股价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4. 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的当月起,自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 发行人承诺及约束措施 1.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前述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26、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违法事实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或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前述回购股份数量、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 如前述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27、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确定。 3.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 5 个工作日内,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 4. 如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
28、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前述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上述购回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或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
29、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前述购回股份数量、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 如前述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确定。 3. 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
30、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独立董事及控股股东冯鑫外)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前述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
31、确定。 2. 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的事实发生当月起,自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当月为止。 (四)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就本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如因其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
32、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有效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数额以与投资者协商一致确定的结果、有效的行政决定、最终的司法裁决确定,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33、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及和谐成长、青岛金石的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参见本节之“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参见本节之“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34、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及约束措施”。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及约束措施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
35、即期回报事宜,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
36、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 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是公司实现业务创新重要的基本保障,公司将围绕视频播放、视频压缩、数据传输、内容分发四项视频核心技术持续增强研发投入,不断增强底层运营系统的稳定性、完善新兴技术的产品化转换,不断巩固公司视频技术的领先地位。在提高公司现有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展新业务、新领域,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4、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就利润分配
37、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
38、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326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39、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0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7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7.1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5 11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暴风科技”,股票代码“300431”;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
40、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5 年 3 月 24 日 (三) 股票简称:暴风科技 (四) 股票代码:300431 (五)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 万股 (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00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3
41、,0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万股 (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 公司股份
42、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冯鑫 2,555.6490 21.2971% 2018 年 3 月 24 日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和谐成长 980.0010 8.1667% 2016 年 3 月 24 日 青岛金石 521.9190 4.3493% 2016 年 3 月 24 日 天津伍通 417.5370 3.4795% 2016 年 3 月 24 日 华为投资 349.6860 2.9141% 2016 年 3 月 24
43、日 蔡文胜 335.6820 2.7973% 2016 年 3 月 24 日 江伟强 335.6730 2.7973% 2016 年 3 月 24 日 华控成长 326.9610 2.7247% 2016 年 3 月 24 日 丽泰恒丰 313.1550 2.6096% 2016 年 3 月 24 日 杭州沧浪 295.1730 2.4598% 2016 年 3 月 24 日 瑞丰利永 281.3220 2.3444% 2018 年 3 月 24 日 融辉似锦 257.2920 2.1441% 2018 年 3 月 24 日 唐献 226.9260 1.8911% 2016 年 3 月 24
44、日 苏州国润 208.7640 1.7397% 2016 年 3 月 24 日 林章利 208.7640 1.7397% 2016 年 3 月 24 日 蔡少红 208.7640 1.7397% 2016 年 3 月 24 日 刘畅宇 208.7640 1.7397% 2016 年 3 月 24 日 韦婵媛 144.4050 1.2034% 2016 年 3 月 24 日 曲静渊 123.7770 1.0315% 2016 年 3 月 24 日 众翔宏泰 114.5070 0.9542% 2018 年 3 月 24 日 江阴海澜 104.3820 0.8699% 2016 年 3 月 24 日
45、 郑育龙 104.3820 0.8699% 2016 年 3 月 24 日 方唯 102.4470 0.8537% 2016 年 3 月 24 日 曹浩强 87.9930 0.7333% 2016 年 3 月 24 日 杨立东 68.7690 0.5731% 2016 年 3 月 24 日 信诺南海 62.2890 0.5190% 2016 年 3 月 24 日 王刚 55.0170 0.4584% 2016 年 3 月 24 日 小计 9,000.00 75.00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700.00 22.5000% 2015 年 3 月 24 日 网下配售股份 300
46、.00 2.5000% 2015 年 3 月 24 日 小计 3,000.00 25.0000% 合计 12,000.00 100.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中文名称: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英文名称:Beijing Baofeng Technology Co., Ltd. (三) 注册资本:9,000 万元(发行前),12,000 万元(发行后)
47、(四) 法定代表人:冯鑫 (五)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18 日 (六)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1267 室 (七)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教育、医疗保健、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8 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八) 主营业务:互联网视频相关服务。 (九) 所属行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 (十) 邮政编码:100191 (十一) 电话号码:010-6230 9066 (十二) 传真号码:010-6230 9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