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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勤是员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员工工作态度、劳动纪律,获得劳动报酬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假期是员工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的休息日。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假期不跨年度使用,其天数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上述情况有特殊注明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五条 公司每周的标准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因国家规定变更或公司认为需要时,可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 公司实行周六、日双休制,年节及纪念日的休假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发2008 513号)执行,年休假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发2008 514号)执行。第七条 员工考勤采取以部门考勤员记录考勤的方式。部门考勤员应做好本部门员工日常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记录,并对请销假情况及时记录。部门考勤员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填写完成部门当月的员工考勤汇总表(见附件1)并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于下月第一个工作日将员工考勤汇总表及部门当月员工请假报批单(见附件2)原件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报送人力资源部总部员工管理处和薪酬绩
3、效处各一份(部门考勤员须留存复印件)。第八条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人民币100元。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工作岗位的(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超过一天的,按天数计算)。(二)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三)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达五次以后,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四)假期满后,未经批准不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五)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会议的。第十条 旷工按天计算,旷工期间不发放工资福利。员工一年内连续旷工达七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达十五个工
4、作日的,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假期管理第十一条 假期类型公司假期包括公休假、法定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孕产假、晚育假、独生子女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类型。第十二条 公休假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属公休假日。第十三条 法定休假根据国家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等属法定休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
5、、3日)。以上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下午放假半天,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国家如有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法定休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第十四条 事假(一)员工因私事请假,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离开工作岗位。有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事前请假时,需在本人离岗1个工作日以内委托他人填写员工请假报批单代为请假,假期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应由本人及时销假。(二)部门级员工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级以下员工请假由部门总经理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三)事假按月累计计算,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当月累计事假2
6、天及以上的,从第2天起,不发放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第十五条 病假(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时,可持有效证明办理病假手续。有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请假时,需在本人离岗1个工作日以内委托他人填写员工请假报批单代为请假,假期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应由本人及时销假。(二)部门级员工请病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级以下员工请病假由部门总经理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提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原件。(三)病假按月累计计算。当月累计病假3天及以上的,从第3天起,不发放绩效工资;当月累计病假6天及以上的,从第6天起,不发
7、放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第十六条 探亲假(一)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地的员工,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自入司后的下一个公历年度起,享受探亲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二)部门级员工请探亲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级以下员工请探亲假由部门总经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探亲路费报销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三)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四)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五)员工的父母
8、或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如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后,即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六)系统内借调、交流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借调、交流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20天探亲假。(七)员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使用,如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规定的天数休假,经所在部门总经理批准剩余假期可补休,但补休不得超过一次。(八)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第十七条 婚假(一)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再增加奖励婚假7天。(二)婚假
9、应自结婚登记日起1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三)部门级员工请婚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级以下员工请婚假由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四)婚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第十八条 丧假(一)员工的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二)部门级员工请丧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级以下员工请丧假由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三)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第十九条 孕、产假(一)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工作时间。(二)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作为孕假每天工作可减少1个小时。(三)女员工产假(含公休假日和
10、法定假日连续计算)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指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四)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须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后,按病假处理。(五)孕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产假期间发放国家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第二十条 晚育假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已婚年满2
11、4周岁后初育(包括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女员工,奖励30天晚育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不休晚育假的,奖励女员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由男方享受奖励假。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单位负责补足。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假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以及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
12、凭证或女员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经批准可增加产假90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在此期间不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第二十二条 哺乳假女员工的子女在1周岁以内由本人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胎生育的哺乳时间,每增加一个小孩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超过规定者,其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哺乳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假员工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休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第二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一)根据国家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二)公司实行年休
13、假计划备案制度:1每年3月底以前各部门组织员工制定年休假计划并随3月份考勤汇总表向人力资源部备案;2年中无特殊情况员工基本按照计划进行休假;3每年10月底以前各部门对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对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进行说明并随10月份考勤汇总表向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应在随后的2个月内及时安排员工休假;4如遇有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休假的,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未休天数及具体原因形成书面材料,经员工个人、部门处室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随11月份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公司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结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三)部门级员工请年休假
14、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级以下员工请年休假由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四)年休假期限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分为以下几个档次,累计工作年限: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
15、分段安排,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年休假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未休完的假期不顺延或累计到下一年度。(七)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员工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只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二十五条 工伤及其他假期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员工请销假手续员工提出请假申请,先从部门考勤员处获取员工请假报批单,并了解所请假期种类、期限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必要时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薪酬绩效处联系并核实)。员工须于事前填写员工请假报批单并
16、按各类假期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资深主管以下员工由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处室级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副总经理由部门总经理提出意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员工将填写完整的员工请假报批单交部门考勤员保存后开始休假。假期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由请假者本人从部门考勤员处领回员工请假报批单按请假的审批权限进行销假后,交部门考勤员保存。部门考勤员须严格审验员工请假报批单中“拟休假情况”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及个人实际情况;“休假审批意见”、“销假审核意见”是否按权限审核完整;并审验请假人按规定须提交的请假证明材料是否完备。部门考勤员需配合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的员工出勤及在位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应协助完成对不实请假举报的调查工作。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假期补休员工出差占用公休假日或法定节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休:出差占用2个公休日或法定节日的补休1天;占用4个公休日或法定节日的补休2天;占用6个公休日或法定节日的补休3天。补休最多不超过5天。员工假期补休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总经理批准后由部门考勤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