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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提 供 者 的 法 律 地 位 与 民 事 责 任 杨立新 韩 煦 摘要 :修订后的 消 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 44 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 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 事主体,既 不同于买卖 合同中的卖 方,也 不是柜 台出租人或 居 间人。当网络交 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 费者事先作 出更有利的 承诺,或当 其不能向消 费者提供交 易 平台上的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 名称、地址和 有效的联 系方式时,应 当承担附条 件的不真正 连 带责任;当其明知 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利用 其平台侵害 消费者合 法权益却未 采取必要措施 时,与
2、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法 律地位;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3 854X( 2014) 05 0084 07 2014年 3 月 15 日生 效的 修订 后 的 消费 者 权 为网上 商店 ( web store) 和 网上 商厦 ( web mall)。 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消保法) 第 44 条规定 了 前者是指企业 (或其他组 织机构) 的法 人或受法人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的民 事责任,以更 好地保护网 委派 的 法律 主 体在 网 络上
3、以 自己 名 义独 立 注册 网 购消 费 者的 合 法 权益 。 本 文 以 该条 法 律规 定 为依 站、开办网上商 店,销售商 品或提供服 务给消费者 据,探讨网络交 易平台提 供者的法律 地位,并对其 的电子商务平 台;后者是由 第三方经营 电子商务平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 台,并提供给 企业法人 (或其他组织 机构) 或受法 人委派的法律 主体,由其在 商务平台上 独立注册开 一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适 办网上商 店,销 售商品或 提供 服务给 消费 者。 C2C 用范围 网 上 个 人 交 易 市 场 ( web market for consumers), 是指
4、 提 供给 个 人之 间 在网 上 进行 实 物和 服 务 交易 网络交易 是一种新型 的商业交易 形态,其基于 的,由第三 方经营的电子商 务平台。 网络 通信手 段和 互联网 技术销 售商 品或提 供服 务, 消保法第 44 条 规定的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者 并 可 根 据 交 易 主 体 的 不 同 , 细 分 为 消 费 者 之 间 的民 事责 任仅适 用于 C2C 与 B2C 中 的网 上商 厦下 ( Consumer to Consumer, 简 称 C2C)、 企 业 之 间 的网络交易 ,理由是:第一 ,消费者是 为生活消费 ( Business to Business,简 称
5、 B2B)、 企 业与 消 费者 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的社会主体,在 B2B 模式 之间 ( 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 B2C) 三种交 易 下,交易的双 方为具有法人 资格的企业 ,其 购买商 模式。其 中, B2B 模式下的网 络交易又可 细分为 网 品或接受服务 的目的是出 于生产消费的 需要,不能 上交 易市场 ( web trade market) 和网上 交易 ( web 将其界定为消费者;第二 ,在 B2C 网上商店交易模 business)。 前者是指 提供给 具有法 人资质的 企业进 式下仅存在双 方当事人,网 络交易平台 的提供者同 行实物和服务交
6、 易的,由第 三方经营的 电子商务平 时是商品或服务 的销售者或 服务者,消 费者在此交 台;后者是 指具 有法人资质 的企业在网 上独立注册 易模式下如合 法权益遭受 损害,只能请 求与其发生 网站,并直接向 其他企业 提供实物和 服务的电子商 关系 的 一方 承 担民 事 责任 时 ,不 具 有选 择 权 。 在 务平台。同样,在 B2C 模 式下的网络交易也可细分 消保法第 44 条确立的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承担 江汉论坛 民事责任的网 络交易关系 中,有三方 当事人:一是 网络平台上的销 售者或者 服务者,他 们 是交易的经 营者;二是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他们 只是为交易 的双方
7、提供交 易平台,供 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与消费 者进行交易;三 是消费者 ,他们与销售 者或者服务 B2C 符合 消保 法第 44 条 规定 的要 求, 因为 在这 种 交易中,网站 本身就是网 络交易关系 的当事人,而 并非提供交易 平台供另两 方交易者进 行交易。 消 保法 第 44 条 规定 的网 络交 易平 台提 供者 民事责 任究竟应当在 何种范围内 适用,特别 值得研究,这 是确定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 的法律地位 及责任承担 的基础。 在 C2C、 B2C 两种网 络交易 模式下, 存在三 方 当事人,网络 交易平台的提 供者为买卖 双方提供全 天开放的交易 平台,消费 者与销售者或
8、 服务者仅需 在该交易平台上 进行注册 后,便可使用 该平台进行 买卖交易。而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本身 既不接触 商 品也不参与货 币结算,直 接的交易对象 是消费者与 销售者或者服务 者,在网络 交易平台上 发生的交易 如出现违约责 任、侵权责 任,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 是 直接 责任主 体,只 有在 法律有 特殊 规定的 情 况下, 网 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 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来源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是为网络用 户提供交易 平台和网络交 易辅助服务 的法人,其法 律地位直接 关系到对其民事
9、 责任的认 定以及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 式, 因此须 先就其 法律 地位进 行探 讨。 在学 理上 , 对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在网 络交易中的 法律地位存 在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等不同意见。 “卖方 ”说 将虚拟的网 络购物与现 实购物等同 , 将网 络 交易 平 台提 供 者 视为 买 卖合 同 的一 方 当事 人,认为其作为 卖方或合营 方与消费者 签订了买卖 合同 。而 事实 上, 在 C2C 与 B2C 中 的网 上商 厦 模 式下,网络交易 平台的提供 者仅为交易 平台上的买 卖双方提供网 络空间与必 要的技术支 持,其既未直 接与消费者 达成买卖合 同,也未亲自 参与、干涉
10、 在 其平台上进行的 商品或服 务交易。将 其作为卖方来 看待不符合客 观事实,与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的真 实法律地位不相符。 “柜台 出租 者 ” 说亦 存在 不足 之处 。按 照这 种 观点,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 将其拥有支 配权的网络 交易平台出租 给销售者或 服务者,并按 期向作为承 租人的 销售 者或服 务者 收取一 定的 费用 作为租 金, 两 者之 间 实 为租 赁 合 同关 系 。 而 在 实 际 上 ,以 C2C 模 式中的典型 代表淘宝网 为例,其对 所有用户 开放,不论是消 费者还是销 售者或服务 者在其平台 上免费注册后 ,都能使用其 网络平台进 行交易,完 全不同于
11、柜台 租赁,不能将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单 纯认定为柜台出租者。 对于 “居间人 ”说,虽然网 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 者在为买卖双方 提供交易平 台的过程中 ,产生了实 质上的中介效果 ,但是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与传统 的居间人具有 原则的不同 :第一,居间 人是向委托 人报告订立合同 的机会或提 供订立合同 媒介服务的 人。而在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与网络交 易双方订立 合同时,并无 居间的意思, 也未主动为 其寻找交易 机会。第二,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将网 络交易平台 对网络用户免费 开放,并未 因提供网络 交易平台而 收取相应的费 用,其所获收 益不具有居 间报酬的性 质。 我 们认
12、为, 网络 购物 是一 种新兴 的 交易方 式,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也是近 几年新出现 的概念,在 认定其法律地 位时,不能用 固有的民法 概念来解释 它。认定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的法律 地位,应当根 据其在网络交易 中的客观实 际,实事求 是地将其界 定为一种新型 的交易中介 ,其特点有: 一是网络交 易平台 提供 者是网 络交 易平台 的构建 者与 所有 者 。 二是 网 络交 易 平台 的 提供 者 不直 接 参 与买 卖 双方 (消费 者与销 售者 或服务 者) 的 交 易活动 ,是 独立 于买卖双方的 中介。三是网 络交易平台 的提供者分 别与买卖双方 订立服务条 款,并根据买
13、卖双方享有 权利的不同对卖 方进行更为 严格的资格 审查。四是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对买卖 双方不收取 交易平台注 册费用,买 方 (消费者) 使 用该平台 完全免费,但 通过对卖方 (销售者或服 务者) 提供 增值服务、收 取广告费、提 供搜索排名等 方式赚取 利润。网络交 易平 台 提供 者 的这 种 新型 交 易中 介 法 律地 位 ,与 侵权责任 法第 36 条规定 的网络侵权 责任中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 的 法律地位相 似。在网络 侵权法律关 系中,网络服务 提供者提供 讨论平台, 任何网民都 可以在该平台 上自由发言 。网民在网站 上实施侵权 行为, 被侵 权人可 以行使 通知 的权
14、 利,保 护自 己, 网络服务提供 者只是提供 平台,并不参 与其中。 尽 管网络交易行为 与网络侵权 行为不同, 但网络平台 在其中所起的 作用相似,网 络服务提供 者和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来 源 民事责任是 民事主体违 反民事义务 所应当承担 的不利 法律后 果。 网络交 易平台 提供者作 为一 种 新型的交易中 介,其特殊的 法律地位决 定了其对在 其交易平台上发 生的侵害消 费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一 般不 承担民 事责 任。 消保 法 第 44 条基 于最 大 限度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目 的,规定了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的民
15、事 责任。这种民 事责任的 基础究竟来 源 于何种民事 义务,值得探 讨。根据网 络交易平台 提 供者的法律地 位,将其承 担民事责任的 来源分 为网 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法定义 务与约定义 务两种。 消 保法 第 44 条 关于 “网 络交 易平 台提 供者 ,不 能 提供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的 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消费 者也可以向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 者 请求赔偿;网 络交易平台的 提供者作出 更有利于 消 费者的承诺 的,应当履 行承诺 ”的规 定,就是明 确 了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应当 承担的法定 责任与约 定 责任,其基础就是这两种不同的义务。 ( 1) 网络交 易平台
16、提供 者违反法定 义务承担 的 法定责任。 消费 者 通 过 网 络 交 易平 台 购 买 商品 或 接 受服 务,其与商品的 销售者或服 务的提供 者共同构成 了 买卖合同的双 方当事人。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作 为平台的所有 者,仅为在其 网络平台上 进行的交易 提供必要的网 络空间与技 术支持,不参 与消费者 与 销售者或服务者之间的买卖行为。 在消费者与 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在 网络交易平 台 进行交易的过 程中,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并无法 定 义务的发生。 即使在消费 者与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 之 间 发生 争 议时 , 网络 交 易平 台 提供 者 也不 发 生义 务。只有在消费
17、 者因在网络 交易平台 上购买商品 或 接受服务时合 法权益受损 ,却无法找到 网络交易 的 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的时候 ,法律规定 网络交易平 台 提供者负有义 务。该法定 义务的内容 是,应消费 者 的要求,向消费 者提供与其 交易的商 品销售者或 者 服务 提供者 真实 的名称 、地 址和有 效的 联系 方式 。 如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不履行该项 义务,其就应 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这种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 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就是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的 法 定 责任。 ( 2) 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违反约定 义务承担 的 约定责任。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承担上述 的法定
18、义务 与 江汉论坛 责任,并不妨碍 其对消费者 作出的更有 利于消费者 的承诺发生的 义务和责任 。 “更有利 于消费者的 承 诺 ”是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对消费者 作出的 “先 行 赔付 ”等承诺 ,是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 向在其提供 的网络交易平台 上购买商品 或接受服务 的消费者提 供的,在满足 消保法以 及相关法 律对消费者 权 益保护的法定 最低要求的 前提下作出的 更 有利于消 费者 权益保 护的服 务性 条款, 包括 商品维 修条 款 、 退换货条款 、质保条款、 损害赔偿条 款等。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 对消费者作 出的承诺,在 双方之间发 生约定的义 务,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拘
19、 束力,必须依 约履行。该条 款不需要网 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与消 费 者进行事先签 订,只要消费 者注册成为 该网络交易 平台的 用户 ,并通 过该平 台购 买商 品或接 受 服务, 即成为该义务 的权利人。在 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因 在 该交易平台购 买商品或接 受服务而受 到损害时,即 可请求网 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 承担违反其 约定义务的 民事责任。这 种民事责任 ,是违反约 定义务产生 的 民事责任,其与法定义务有很大的不同。 网络交易的 空前繁荣, 导致各大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之间的 竞争也日益 激烈。为了 在竞争中处 于 有利地位,越 来越多的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在为 其 平台用户
20、提供 必要技术支 持的同时,更 加重视对消 费者权益的保护。 ( 3) 网 络 交易 平 台 提 供者 承 担 的侵 权 连 带责 任。 消保法 第 44 条规定了网 络交易平 台提供 者 对消费者的另 外一项 法定 义务: “网 络交易平台 提 供者明知或者应 知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利 用其平台 侵 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 ”的 ,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这 种 采取必要措施 的要求,就是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 的 法定义务。违 反这种法 定义务,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 者承担的民事 责任也是法 定责任,其性 质应当是 侵 权责任,因而与前一种法定责任不同。 三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的违约责 任及
21、具体规则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 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 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消保法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 网络交 易 平台提 供者承担的民 事责任,究 竟是何种性质 ,在立法过 程中意见不同 。一种观点 认为: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承担的是有顺 位的补充责 任,当消费 者的合法权 益因在交易平台 上购买商品 或接受服务 而受到损害 时,其只能先向 与其有买卖 合同关系的 销售者或服 务者要求赔偿 ,在销售者或 服务者不能 承担赔偿责 任。 在 消 保 法 第 44 条 第 1 款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任或不能承担 全部赔偿责 任时,再由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 者 承担 全 部 的
22、赔 偿 责任 或 不足 部 分的 赔 偿责 任。另一种观 点认为: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与销售 者或服务者应 构成连带责 任,消费者既 可以向网络 交易平台的提供 者请求承 担全部的赔 偿责任,又可 以向销售者或 服务者请求 承担全部的 赔偿责任,因 此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认为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 者在这里承 担的民事责 任是连带责任 的意见是不 正确的,原 因在于,连带 责任的本质特 征是,尽管在 中间责任的 承担上可以 进行选择,但其 最终责任必 定须分配给 每一连带责 44 “可以 ”请 求与消 费者 直接交 易的商 品销 售者 或者 服务提供者承 担赔偿责 任, “
23、也可以 ”请求网络 交 易平台的提供者 承担赔偿 责任,但接下 来规定的网 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 者或者服务 者进 行 的 追偿 却 是全 额 追偿 , 而不 是 按照 份 额追 偿,这不符 合连带责任的 本质特征 。此外,连带 责 任是法定责 任,以法律明 文规定为前 提,此处没有 规定为连带责任,当然不能解释为连带责任。 认为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承担的责 任是有顺位 的补充责任的 意见也不正 确。在适用 补充责任的 场 合,受害人行 使请求权有 顺序的限制 ,只能基于法 律的直接规定, 对直接侵害 自己合法权 益的义务人 首先要求赔偿, 只有在先顺 序的赔偿义 务人不能
24、赔 偿或不能全部 赔偿的情况 下,才能请求 后顺序的赔 偿义务人进 行全部赔偿 或限额赔偿 。 消保法 第 44 条第 1 款仅规定 ,当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因在网络 交易平台上购 买商品或接 受服务而受 损,可以请求 商品销售者或 服务提供者 予以赔偿,且 在满足相应 条件的情况下 ,享有请求网 络交易平台 的提供者承 担赔偿责任 的权利。在 这条法律规 则中,首先, 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 者仅为交易 双方提供交 易平台与必 要的技术支持 ,其本身并没 有保障消费 者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的法 定义务,也 未实施任何行 为为销售者 或服务者损害 消费者合法 权益提供机 会或帮助;其 次,消费者要求
25、销售者或服 务者承担赔 偿责任并没 有顺序的限 制 ,销售者或 服务者不是第 一顺位的赔 偿义务人,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也不是 后顺位的补 充责任人,消费 者不需要在 首先向销售 者或服务者 请求赔偿又得 不到完全赔 偿的情况下 才能向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 请求赔偿 。因此,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 者与销售者或 提供者之间并 非构成有顺 位的补充责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与销售 者或者服务 者之间承担 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与其平 台上的销售 者或服务者 之间 承 担的 这 种责 任 属于 不 真正 连 带责 任 , 原因 是,消费者在其 合法权益受
26、到侵害后享 有两个请求 权,一个是对销 售者或者服 务者的请求 权,另一个 是对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的 请求权。两 个请求权消 费者 可 以选 择 其中 一 个行 使 ,当 一 个请 求 权 满足 后,另一个请 求权即行消 灭。这完全符 合不真正连 带责任的法律 特征。不过 ,这种不真正 连带责任是 附条件的。法律 规定所附的 条件为网络 交易平台的 提供者不能提供 商品销售者 或者服务提 供者真实的 名称、地址和有 效的联系方 式或者网络 交易平台的 提供者对消 费者 作出了更有 利的承诺 。当满足前 一 个条件时,构 成法定的附条 件不真正 连带责任;当 在满足后一个 条件时,构成 约定的
27、附条 件不真正连 带责任。 实行这样的 责任形态规 制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 的责任,主要原 因是,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与销售 者或服务者各自 基于不同的 原因或行为 致使同一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 。消费者与销 售者或服务 者是买卖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 ,后者对其 销售的商品 或提供的服务 负有瑕疵担 保责任。当消 费者因商 品 或服务致使合法 权益受损时 ,销售者或 服务 者理应 承担赔偿责任 ;而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 并非买卖合 同中的当事人 ,之所以应就 消费者的请 求承担赔偿 责任,在于其未 履行在销售 者或服务者 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时及时 向消费者提 供与其进行 网络交易的
28、商品销售者或 服务提供者 真实的名称 、地址和有 效 的联系方式的告 知义务,或 是由于网络 交易平台的 提供者 事前 作出了 更有 利消费 者权益 保护 的承 诺, 其有义务履行 这种法定义 务或者约定 义务,承担对 消费者的赔偿责 任。法律之 所以要网络 交易平台的 提供者承担附 条件不真正 连带责任的 原因是,销售 者或服务者作为 卖方在交易 平台上开店 时已进行了 实名认证,并将 自己有效的 身份证件号 码与联系方 式提供给了网 络交易平台 的提供者。 后者作为知 悉 销售者或服务者 身份的主 体,在消费者 向其寻求帮 助时,有义务提 供相关信 息以帮助消 费者维权。 如 其不能提供销
29、 售者或服务 者的真实名 称、地址和 有 效联系方式 ,即为在监管 中存在失职 行为,因而应 当承担民事 责任。同时, 在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作 出更有利于消费 者承诺的 情况下,相当 于其为所有 在其平台上购买 商品、接受 服务的消费 者提供了 服 务合同。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作为义 务承担者,应 当履行其义务,承担对消费者先行赔付的义务。 2. 法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定的附 条件不真正 连带责任,是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在不 能向消费者 提供与之进 行网络交易 的商品销售者 或者服务提 供者真实的 名称、地址 和 有效的联系方式 时,合法权 利受到损害 的消费者可 以选择商品销
30、 售者或者服 务提供者,也 可以选择网 络交易平台的 提供者承担 违约赔偿责 任。销售者 或 者服 务者对 消费 者造成 损害, 在满 足 “不能 提供 ” 的条件时,受到 损害的消 费者产生两 个请求权,分 别针对这两个责 任主体,可 以选择其中 一个请求权 行使,这个请 求权行使之 后,另一个请 求权即行消 灭。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承 担法定的附 条件不真正 连带责任的条 件,是其 “不 能向消费 者提供与之 进 行网络交易的商 品销售者 或者服务提供 者真实的名 称、地 址和 有效的 联系 方式 ” 。认 定 “不能 提供 ” 的方法是, 如 消费者因网 络交易而导致 合法权益受 损,
31、找不到直 接责任人即 销售者或服 务者,无法行 使索赔权获得 赔偿时,有权 请求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介入纠纷。 消费者即可请 求网络交易 平台的提 供 者向其提供销 售者或服务 者的真实名 称、地址和有 效的联系方式 ,使自己找到 侵害其权益 的商品销售 者或者服务提 供者进行索 赔。如果网 络交易平台 的 提供者向消费者 提供了与其 进行交易的 商品销售者 或者 服 务提 供 者 有效 的 联系 方 式、 真 实名 称 和 地 址,就 否定 了其承 担不 真 正连 带责 任的所 附 条件, 应当免除责 任。提供上 述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 是 否有 时间的 要求 ,法律 没有明 确规 定。
32、 我们 认为 , 一项 有 效 的救 济 除应 具 有合 理 性外 还 应具 有 及时 性。因此,应对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向网络平台 上的消费者提 供商品销售者 或服务提供 者真实的 名 称、地址以及 有效的联系 方式的时间 进行限制, 可 以适 当宽于 侵 权责 任法 第 36 条第 2 款 规定 的 “及 时 ”的 要求, 倾向于 在 7 天内 予以 提供 。在此 时间内如网络 交易平台的提 供者能向消 费者提供 商 品销售者或服 务提供者的 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 的 联系方式,应 认定为其已 提供了有效 信息;超过该 时间 再 提供 或 一 直未 提 供的 , 应认 定 为 “不
33、 能提 供 ”。网络 服务提 供者 不能提 供这 些信 息,就 有过 失,以过错为 限承担民事 责任,体现的 正是过错 责 任原则的精神。 网络交易 平台的提供 者履行了上 述义务,但消 江汉论坛 费者却 无法 通过该 信息联 系到 销售者 或服 务者 的, 应当 认 定其 提 供的 联 系方 式 无效 。 这是 因 为 制定 消保法第 44 条第 1 款的目 的,在于协 助消费者 及时找到销售 者或服务者, 使消费者能 够向直接责 任人请求赔偿,因此特别强调 “有效 ”联系 方式。 虽然网络交 易平台的提 供者已将商 品销售者或 服务 提 供者 的 联系 方 式、 姓 名与 地 址提 供 给
34、 消费 者,但消费者凭 借该信息仍 无法联系到 销售者或服 务者的,应认定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 “不能提供 ”, 消费者此时即可 要求网络交 易平台的提 供者承担赔 偿责任。 3. 约定 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承 担约定的附 条件不真正 连带责任,是指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事先作出更 有利于消费者 承诺的,消费 者的合法权 利因交易平 台上进行的网络 交易受到损 害后,可向 与之交易的 商品销售者或 者服务提供者 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网 络交易平台的 提供者要求 赔偿的违约 责任。约定不 真正连带责任的 所附条件是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作出了更有利 于消费者权
35、益保护的承诺 ,例如先行 赔付的承诺等 。这样的约 定优于法律 的要求,应当 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在交易活 动中形成的良性规则。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没有作 出这种承诺 的,消费者 不得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 约责任中消费者的选 择权 在不真正连 带责任中,请 求权人都享 有对不同 的责 任 主体 的 选择 权 ,可 以 选择 其 中的 一 个责 任 人,要求他承担 赔偿责任 。在附条件不 真正连带责 任中,请求权人的这个选择权有一定的变化。 在法定的附 条件不真正 连带责任中 ,网络交易 平台 提 供者 不 能提 供 销售 者 或者 服 务者 的 真 实名 称、地址和有
36、 效联系方式, 就具备了承 担不真正连 带责 任 的条 件 ,就 成 为不 真 正连 带 责任 的 责 任主 体,消 费者 就可以 向其请 求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是 , 之所以消费者向 其要求提供 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的真 实名称、地址和 有效联系方 式,是因为 找不到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 ,不能向其主 张请求权 。当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不 能提供这些 信息的时候 ,消费者其实 丧失了 选择 向销售 者或 者服务 者主 张赔偿 的权 利, 只能向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 请求承担赔 偿责任。在 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其实是不能选 择的。 约定的附条 件不真正连 带责任与法 定的附条件 不真正连带责 任
37、有所不同 。在网络交易 平台的提供 者事先作出先行 赔付等一系 列有利于消 费者承诺的 情况下,销售者 或者服务 者并非找不 到,而是就在 网络交易平台 之中,这时 候,即使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具备了承 担不真正连 带责任的条 件,即事先有 承诺 ,消费 者对两 个承 担责任 的主 体都 能够 找到, 因而有权进行选 择,或者选 择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承 担赔偿责任,或 者 选择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承担赔 偿责任。尽管 在这种情况 下,消费者主 张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承担 责任更为 有利,但仍不 能排除消费 者选择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5.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承担赔偿责任
38、后的追偿 权 消保法 第 44 条规定, “网络交易 平台提 供 者赔 偿后, 有权向 销售 者或者 服务 者追 偿。 ”这 是 典型的不真正 连带责任的 表现,是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作为不真正 连带责任的 中间责任人 在承担了中 间责任之后 ,产生了对最 终责任人的 追偿权,通过 行使 该 追 偿权 ,将 中 间责 任 转 移给 最 终责 任 人承 担,完成不真 正连带责任 的最后程序 ,实现了不真 正连带责任将最终责任归咎于最终责任人的目的。 6.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不承担责任时,销售者 或服务者的自己责任 在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 既不存在法 定的条件也 不存在约定的 条件,就不再 存
39、在附条件 不真正连带 责任适用的基 础,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造 成消费者的 权益 损 害 ,网 络交 易 平 台提 供 者与 损 害的 发 生无 关。这 时不 应当 再适 用 消保 法 第 44 条 第 1 款 中段和后段 的规定,只适 用前段规定 ,销售者或者 服务 者 的赔 偿 责任 就 不是 “可以 ” 而是 “应当 ”, 责任主体就是 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销 售者或者服 务 者承担这种 责任,是民法 上的自己责 任,即自己的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上述讨论中,我们 对 消保法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的网络交 易平台提 供者的民事责
40、 任的性质界 定,都采违约责 任的意见 ,这是因为发 生在网络交 易平台上的消费 者与销售 者或者 服务 者的商品、 服 务交易,使消 费者受到损 害的,是在合 同履行中发 生的。不过, 如果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造 成消费者权 益损害属于固有 利益的损 害,即合同利 益之外的财 产损害或 者人身损害 的,依照 合 同法第 122 条 “因 当事人 一方的 违约 行为, 侵害 对方 人身 、财 产 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 依照本法要 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或者依 照其他法律 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 的 规定,受损害 的消费者有 权进行选择 ,要求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以及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承 担
41、违约责任 或者侵权责任。 四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连 带责任及具体规则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 担侵权连带责任的性 质是侵权责任 消保法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 : “网 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明知或 者应知销售 者或者服务 者利用其平 台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依法 与该销 售者 或者服 务者 承担连 带责 任。 ”网络 交易 平台提供者承 担这种责任, 须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利 用其平台侵害 消费者合法 权益,构成侵 权行为,网 络交 易平 台 提供 者 未尽 “其对 平 台的 管 理职 责 ”, 对其中发生的不法行为未 “及时制止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的义务 ”輥 ,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的这种连带 责任,是侵权责任。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 担侵权连带责任的主 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