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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年 5 月 May 2011 天 津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TIANJIN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第 13 卷 第 3 期 Vol 13 No 3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以淘宝网为例 刘晓纯 , 马兆婧 (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 天津 300072) 摘 要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运营活动过程中 , 有可能被牵涉到网络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直接侵犯用户或 第三方的民事权利 。 因此 , 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规范和促进网络交易活动 、 保护平台用户 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
2、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文章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 , 对其可能涉及的 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以及竞合责任进行了探讨 , 并对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 关键词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 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 ; 竞合责任 中图分类 号 : DF51 文献标志 码 : A 文章编 号 : 1008-4339( 2011) 03-0258-06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 , 网络已在经济发展中发挥 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经 济中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 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 网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 ( C2C) 。 然
3、而 , 淘宝网也时而引发交易纠纷 。 因此 , 一些专家 、 学 者和消费者认为此时应当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 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1 。 但是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 其范围 、 类型 、 方式如 何 ,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 。 本文拟以 淘宝网为例 , 通过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 位 , 分析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类型 , 以期完善其 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 一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其民 事法律责任的前 提 , 目 前学术界界定其法律地 位的主 要观点有 三 种 : 第 一 , 买卖
4、双方 中 的 “ 卖 方 ” ; 第二 , 柜 台出租 方 ; 第 三 , 居 间 人 2 。 但上述说法都只是从某 一角度来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 并未 全面体现其法律属性 。 网络交易平台只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和与之相 配套的计算机系统 , 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 真 正与用户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 在纠纷发生后应诉并承 担法律后果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 按照服务性质 的不同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分为 C2C、 B2C、 B2B 三种类型 。 其中 , C2C 网络交易平台是由提供商为买 卖双方提供的一个 24 小时在线交易平台 , 使卖方可以 将自己的商品置于
5、该平台上出售 , 买方也可以自行在 该平台上选择所需的商品进行购买 3 。 对于 C2C 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 , 因其只提供一定 的虚拟空间和技术服务供用户发布 、 搜索信息 、 协商洽 谈和订货支付 , 本身并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 , 既不直 接经营商品也不参与货币结算 , 既不负责库存更不负 担运费 , 所以不具备 “ 卖方 ” 或 “ 卖方合营者 ” 的法律属 性 。 同时 , 淘宝网并不像传统的柜台出租方一样 , 以收 取租金作为其盈利的主要方式 , 而是通过对每笔交易 收取手续费或者从广告中获利 , 所以不能视其为柜 台 出租方 。 而且淘宝网也不为促成双方达成交易而进行 斡旋 ,
6、所以也不能视其为居间人 。 笔者认为 , 网络交易平台是一种具有综合性功能 的服务平台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参与的民事法律 关系不能纳入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对其地位进行界 定 。 鉴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这种特殊性 , 故其应 当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 我国于 2000 年 11 月发布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对电子公告服务提 供者这种网络平台作出规定 , 首次将网络平台服务提 供这一概念纳入法律体系 。 于 2010 年 7 月 1 日正式 收稿日 期 : 2010-11-24 作者简 介 : 刘晓 纯 ( 1972 ) , 男 , 博 士 , 副教授 通讯作 者 : 马兆 婧
7、, mazhojing07 163 com 第 13 卷 第 3 期 刘晓纯 等 :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 任 以淘宝网为 例 259 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 ( 以下简称 侵 权法 )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特殊主体对其侵 权责任予以规定 。 所以 , 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 律地位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单独规定是比较合 理的 , 对其法律地位认定标准应为 : 第一 , 提供网络交 易平台 ,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整个计算机系统的支 持 , 具有提供网络空间 、 商品广告 、 信息发布等一系列 功能 ; 第二 , 独立于交易双方 ,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为 买卖双
8、方搭建交易平台 , 并不参与任何一方的交易 ; 第三 , 依靠网络技术支持 ,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 务完全依靠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支持 , 买卖双方通过 其 提 供的计算机服务进行点击操 作 , 并 在 线 完 成 交 易 。 4 二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 任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来自 于其与 用 户签订的服务协 议 。 5 以 淘宝网为 例 , 买 卖 双方在淘宝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注册成为淘宝网的 用 户 , 在用户注册 时 , 需要与淘宝网签订由其制作的服 务协 议 , 该服务协 议为 淘宝网与其注册用户之间
9、的合 同 , 也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 据 。 1 违反提供技术服务义务引发的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需提供必要的技 术手段和管 理措施 , 以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 、 稳定性和信息发布 、 传输的准确 性 。 这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应承担的 最基本的义 务 , 大多数提供商都会将其写入服务协 议 。 如 淘宝网在服务协 议的 第 4 条 第 1 款中规 定 , 淘宝 有 义务在 现 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网上交易平台 的正常 运 行 , 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 术 , 使用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 顺利进 行 。 如果 网 络交易提供商违反上述义 务 , 如 未 尽定期检查义务造成网络交易平台存有不安全因
10、素或 者错 误 、 延时传输 交易双方的要 约 、 承 诺 、 支付命令 等 给用户造成损失 的 , 应 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 定承担 违约责 任 。 但 是 ,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和网络 技术的日新月 异 , 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安全保障技 术和手段永远 滞 后于各种安全威 胁 。 因 此 , 网络交 易 平台提供商虽然 负有 保证网络交易环境安全的义 务 , 但从技术上及客观上却无法保证网络交易过程中各种 信 息 、 数据的准确性不发生变 化 , 交易安全和用户的个 人信息 安 全不受到威 胁 。 6 鉴于 此 , 当发生数据传输 错误或者病毒黑 客 攻 击等情况导致交易受到影 响
11、 , 从 而损害交易双方 当 事 人利益 时 , 应当考虑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是否具有过失及是否存在不可抗 力 。 网络 交 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在履行了法律 和服务协议所规定的 合理注 意 义务和提醒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免于承担 责任 。 2 违反通知回复义务引发的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有义务通过短 信 、 邮件或 系 统消息等方式将订单 、 成交 、 缺货 、 付款和评价等交易 情况及纠纷调查情况通知用户 。 对用户在注册使用交 易平台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 情况 , 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作出回复 。 如淘宝在服务协 议的第 4 条第 2 款中规定 , 对用户在注册使用淘宝网
12、 上交易平台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 映的情况 , 淘宝应及时作出回复 。 在一般情况下 , 网络 交易 平台允许用户退订这些信息 , 但由于退订或拒绝 、 怠于接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用户承担 , 交易平台 对此将不负法律责任 。 但从协议内容看 , 对通知回复 义务的规定较为粗浅 , 如未对 “ 及时 ” 予以限定 , 也未 对如果未及时回复 , 淘宝应承担何种责任予 以明确 规定 。 三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利用专业技术和虚拟空间构 筑网络交易平台 , 供用户完成商品展示 、 信息传递 、 咨 询洽谈 、 采购订货 、 发货及支付等一系列交易活
13、动 。 此 外 , 提供商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辅助服务以保障交易的 合法 、 安全和顺利进行 。 在完成上述职 能过程中 , 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可能涉及各种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 责任的承担 。 1 提供商侵权引发的直接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表 现为商标 、 域名侵权以及运营 、 推广平台过程中所采用 的技术方法或竞争手段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 与传 统侵权行为相比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 只是基于网络的 虚拟 性 、 技术性和 开放 性等特点而在表现形式上呈现 出一些新的特 征 。 首 先 , 与传统企业不 同 , 作为侵权 主 体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仅仅是虚拟的
14、网络平 台 , 其本身并不参与平台交 易 , 也不对在平台上流通的 商品负 责 , 其争夺的不是商品的市 场 , 而是网络商家和 消费者的市 场 , 其 目的 在于让更多的网络商家和消费 者愿意利用其平台从事网络交 易 。 其 次 , 侵权的手 段 、 方 式 和对象往往具有网络技术性 特 点 。 如 2008 年 Soverian 软件公司诉 亚 马逊专利侵 权案所涉及 的 5 项 专利中就有一项是用于识别多次登陆购物网站的消费 者 , 而另外一项则 涉及 一种自动验证用户身份并处理 货 款 支 付 的 “ 虚 拟购物 车 ” 。 最 后 , 由 于网络 的开 第 13 卷 第 3 期 刘晓
15、纯 等 :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 任 以淘宝网为 例 259 放 260 天 津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 2011 年 5 月 性 ,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 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 生地往往相隔较 远 , 甚至存在多 处 , 这就给管辖权和法 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不 便 。 7 侵权 法 第 36 条 第 1 款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实施直接侵权行 为 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做出了规 定 , 网 络用 户 、 网络服务 提供 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 也就是 说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商直接实施侵害 他 人 民事权益的行 为 , 应当承
16、担全 部 侵 权责 任 。 需要 指 出的 是 , 由于该种类型的侵权行为 未在特殊侵权类 型 中 加以规 定 , 应属于一般侵权的范 畴 , 且法 条 表述 为 “ 利用网络 服务侵 害 ” , 而不 是 表述 为 “ 因使用网络服务造成他人损 害 ” , 从“ 利用 ” 与 “ 使 用 ” 的区别可以看 出 , “ 利 用 ” 一 词的使用就反映着 该类侵权责任的 承 担 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 提 , 所 以 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 则 。 2 用户侵权引发的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用户利用交易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 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 如商 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出
17、售假冒商品侵犯第三方的商标 权 ; 出售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等 。 针对这些 在网络交易平台 上 发 生的侵权行 为 , 网络平台交易的 提供 商 需要在一定限度内承担间接侵 权责 任 。 8 首 先 , 就应承担间 接 侵权责任而 言 , 在网络交易环境 下 , 因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大多并不采用实名 制进行注 册 , 同时 由于 网络交易的非现实性以及开放 性的特 点 , 受害人 很难 直接向直接侵权行为人提出赔 偿请 求 。 故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有利于 保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 益 , 维护网络交易安 全 。 其 次 , 就间接侵 权责任应限制在一定限度内而
18、 言 。 如 果不加限制地要求提供商对所有 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 承担间接侵权责 任 , 则会过分加重其法定义 务 , 从而 影 响整个网络交易平台市场的健康发 展 。 侵权法 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 , 网络用户利用网 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 提供者采取删除 、 屏蔽 、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网络服 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 对损害 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这是对平台 用户利用交易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时 ,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在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产生的配合义务和法律后 果的规定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 担责任
19、的前提是 在接到受害人的 “ 侵权 ” 通知后 , 没有 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 侵权法 第 36 条第 3 款规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未 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由此 可见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与网络 侵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 与第 2 款不同 , 在第 3 款 规定的情形下 , 受害人的权利受损通知不再是认定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存在过错的前提 , 即使没有受害人 的通知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通过日常监管等任何渠 道知道了平台上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 就 要与侵 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
20、任 。 综上所述 , 侵权法 对追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的民事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 首先 , 其确定了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直接和间接侵权责任 ; 其次 , 对具 体的直接和间接侵权行为予以界定 ; 最后 , 规定了过错 责 任原则为确定平台提供 商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 10 然 而 , 侵权 法 对网络 交 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 定只是一个条 款 , 未免失之简 单 , 难以应付纷繁复杂的 网络侵权行 为 。 具体而 言 , 一方 面 , 该条规定淡化了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直接侵权的情 形 ; 另一方 面 , 在网 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 因 用 户侵 权而承担责任的条件 上 , 规
21、 定得比 较 简 单 、 笼 统 , 只使用 了 “ 通 知 ” 、 “ 知道 ” 等 词 汇 , 对于通知内容 和应 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知道的标 准 没有具体的阐 述 , 缺乏可 操作 性 。 11 因 此 ,应该对 该 法条加以完 善 , 可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实施细 则 , 对 网络服 务 提供者的定 义 , 通知 删除程序的明确要 求 , “ 侵权 ” 通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 料等细节做出具体 规定 。 四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的 竞合 为了保障平台交易的顺利进行 , 根据诚实信用原 则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除负有前文所述的约定义务 外 , 还负有附随义务 , 如合理审查
22、义务 、 保密义务等 。 若其行为违反附随义务 , 同时该行为又侵害了平台用 户的合法权利 , 则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合 ; 另外 , 如前文所述 , 平台用户必须在注册之初接受 平台提供商的服务协议才能在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 。 这种服务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格式合同 , 因而必须符合 合同法 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格式合同的相关 规定 。 若当服务协议中存在免除提供商责任等事由而 依法应归为无效的条款 , 平台提供商根据该无效条款 做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利 , 则可能 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在上述两种情 况下 , 受害 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或缔约过失之诉
23、, 也可 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会因受害 方的选择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 13 卷 第 3 期 刘晓纯 等 :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 任 以淘宝网为 例 261 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 一 ) 违反合理审查义务产生的竞合责任 网络交易是一种远程的 、 非面对面的交易 , 在整个 交易过程中 , 交 易双方当事人完全依赖于对方发布的 信息采取行动 。 从维护交易双方信赖利益的角度出 发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 有效性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 。 同时 , 在客观和技术上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也具有信息审查的条件和能力 。 所以
2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合理审查 以确保平台用户填写的资料和发布的信息真实的义 务 。 若提供商违反该义务 , 给用户造成损失 , 则可能引 起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 一 , 网络交 易 平台提供商怠于履行信息审查义 务的责 任 。 对于 平 台用户的注册登记信 息 , 网络交 易 平台提供商应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具体要 求 , 对不同性质的交 易 主 体进行相应的认证或审 查 , 如 对 用户的身份采用 实 名 认 证 , 通过国家安全机关对用户 的身份证号或通 过银 行对用户银行账号进行认证 等 。 对于商品信 息 , 网 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不具备权利和技 术对每件
25、商品的来 源 、 合法性和质量进行逐一检 查 , 这 就意味着提供商 只 需 在合 理 , 审慎的范围内对用户资 料和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具有审查义 务 。 12 如果由于审查不严或审查不当导致违法信息在平 台上得以发布 、 假冒伪劣商品在平台上得以交易或明 知信息虚假 、 违法而不采取删除 、 屏蔽或其他补救措 施 , 致使平台用户因 受到误导而遭受损失或损失扩大 , 平台用户可基于选择权诉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 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 二 , 网络交 易 平台提供商履行信息审查义务不 适当的责 任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一定程度上有义 务对平台上信息的真 实 、 合法性进行形式审 查
26、 , 并由 此 衍生出对违 法 、 不 当信息采取删 除 、 屏 蔽 、 终止服务 等 措施的权 利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通常会把这一权利 写入服务合 同 , 以 淘宝网服务协议为 例 , 该协议规 定 , 对于用户在淘宝网网上交易平台上的不当行为或其他 任何淘宝认为应 当 终 止服务的情 况 , 淘宝有权随时做 出删除相关信 息 、 终止服 务提供等处 理 , 而无须征得 用 户的同 意 。 这一 规 定作为有效的格式条 款 , 平台用 户 只能被动接 受 , 这 就意 味着淘宝可以凭借主观判断随 时对其认为不当的情况做出删除信息和终止服务等处 理 , 因此极有可能 因为 判断失误或标准失
27、当等原因而 错误地删除了用 户 发 布的信息或终止对其服 务 , 从 而 影 响交易的 达 成 , 给用户带来利益损 害 。 13 在这种 情 况 下 , 网络交易平 台提 供商违反了提供技术服务的约 定义务而负有违约责 任 , 同 时 , 该行为也可能因中断服 务给用户带来损失 , 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使其负有 侵权责任 , 也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合 。 ( 二 ) 违反保密义务产生的竞合责任 大多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都会在用户的计算机 上设定或取用 Cookies, 以便获取用户的登录信息从而 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 网站的服务协议也会承诺除 非事先得到用户的许可 , 不会向任
28、何人出售或出借用 户的个人信息 。 同时 , 用户在使用网络交易平台时 , 一 旦进行了注册 、 身份认证和买卖活动 , 其个人信息就存 储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信息系统中 , 平台提供商 就产生了保护网络交易各方隐私权的法定义务 。 交易 平台提供商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妥善保管用户的 个人信息 , 避免遗失或被他人 利用非法手段盗取 , 未经 授权不得使用 、 销毁 、 修改 、 出售 、 处理或公开 。 如果要 搜集和使用用户信息 , 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即在搜 集用户资料前 , 应明确告知其隐私权保护政策 、 数据搜 集的内容和用途 ; 搜集方法应当合法公平 , 并取得用户 同意
29、 。 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未经用户同意 , 私下把通 过 Cookies 搜集到的用户信息整理后出售给一些做市 场营销的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分享时 , 其行为既违反了 用户协议中的承诺 , 又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 受害人可 以选择追究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 2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缔约 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前提是格式合同 存在无效条款 。 我国 合同法 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都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 , 确定了格式合同的法 定无效情形 。 如 合同法 中的第 39 条至第 41 条对 格式合同的订立 、 效力和解释进行了规制 , 这些规定也 同样适用于网络交易中 , 如果网络交易
30、平台提供商在 服务协议或网站公告中违反了以上规定 , 该内容便归 于无效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规避责任 、 取得更大的利 益 , 往往制定出免除自身责任 、 限制买方权利 、 显失公 平的无效格式条款 , 由此即可能导致产生缔约过失责 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因此 , 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一些 细节问题加以细化规定 。 笔者认为 ,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网络格式合同 进行规制 : 第一 , 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格式合 同 , 尤其是格式合同条款中对缔约对方不利的内容以 合理的方式向用户进行特别提示 , 以确保用户在知情 的情况下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 第二 , 运用诚实信用原 则 、 公平
31、原则等基本原则限制一些格式合同的效力 , 或 是在司法实践中适当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允许其 利用民法一般原则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 , 以弥补立法 262 天 津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 2011 年 5 月 上的不足 14 ; 第三 , 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 , 即对此 可参考上海市制定颁布的 格式合同管理办法 , 确定 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的监督职责 , 具体可由行政主管 机关成立网上监管部门 , 审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拟 定的格式合同 , 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有违私法原 则的内容时 , 要求其改正或要求消费者保护机构提起 诉讼禁止该合同的继续使用 ; 第四 , 充分利用
32、行业自律 和社会团体监督 , 即对于网络交易中的格式合同 , 除了 运用立法和司法手段进行规制外 , 更需要整个社会的 参与 。 五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 度的完善 1 我国网络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 度 的 现 状 在法律层面 上 , 合 同法 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效 力 , 对格式条款的使用 、 效力和解释做出了规制 ; 电 子签名法 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 的法律效力 , 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涵盖网 络交易领域 。 侵权责任法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 接 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此 外
33、 , 我国目前可能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责任的法 律还有 拍卖法 、 广告法 、 著作权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等 。 在国务院与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 、 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中 , 也有很多涉及网络交易技术与安全 , 如 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电子认证 服务管理办法 、 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 暂行 )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等 。 在地方政府机关规定的层面上 , 2008 年北京市工 商局公布的 关于贯彻落实 北京市信息 化促进条例 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 规定 : 从事电子商务 活动的经营主体必须依法注册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 但
34、对 C2C 交易中的个人卖家不作此要求 ; 2009 年上海市 颁布的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意见 则允许 C2C 交易中的个人销售者自愿决定是否办照 , 这些规定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用户进行资格资质审查提供了 具体标准和依据 。 此外 , 为了使现有法律更好的适用于电子商务 , 最 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 如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的若干解释 等 。 2 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 任 制 度的建 议 ( 一 ) 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 度的立法模式 将提供商这 一 特 殊民事主体纳入法律体 系 , 并 对 其规
35、定一套完善 的 民 事法律责任制 度 , 首先需要解 决 的就是立法模式 的 选 择问 题 , 即是应该针对网络交易 平台进 行 单独立法以对其民事法律责任予 以特别 规 定 , 还是不对其进行单独立 法 , 而是制定统一的电子商 务交易 法 , 对其民 事 法律责任单独做出规 定 。 12 笔 者 认 为 , 在我国 现 阶 段 , 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网络交易 平台的法 规 。 而 应 当先以行业自治规范为 主 , 待在 未 来 的电子商务 统 一立法中对其予以规 定 。 第 一 , 网 络 交易发展的多样性使单行法规无法对此问题做出全面 规 定 。 由于网络交易发展迅 速 , 出现的问题多
36、种多 样 , 若在统一的电子 商 务 交易法尚未出台之 际 , 进行网 络 交易平台的单行立 法 , 势必会导致频繁地修改法 规 , 从 而 增加立法 成 本 。 第 二 , 借鉴国外立法模 式 。 电子 商 务法律的一个显 著 特 点是技术 性 , 从而决定其受到地 域差别影响较 小 。 故可以参照和借鉴世界各国的相关 立法模 式 。 欧美国家基本上都是在电子商务交易统一 法中对网络交易 平 台 进行法律规 定 , 再辅以行业自治 规范配 合 。 15 第 三 , 立法技 术上的要 求 。 先在电子 商 务统一立法中确 定 网 络交易的基本规 则 , 在此规则 指 导 下 , 发展和 完 善
37、行 业自治规 范 , 这遵从了从一般到 特殊的逻辑规 律 , 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是科学 的 。 综 上 所 述 , 笔者认 为 , 我国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规 制应当以自治规范为 主 。 ( 二 ) 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 度的立法原则 要想保证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 , 一方面 , 要通过立 法使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 ; 另一方面 , 还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使其合理分担 风险 , 从而实现网络交易主体之间的和谐良性互动 。 总之 , 网络商品交 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既要有 中国特色 , 也必须符合国际网络管理的基本原则 , 基本 点就是要依法依规
38、准入 , 其目的是方便和鼓励网络的 发展 , 既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也确保网店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 性 、 远程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 , 买方相对于卖方和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来说 , 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 因此应 格外注重对其的保护 。 同时 , 由于网络环境中存在着 技术局限 、 系统漏洞和意外事件等不可预知的风险 , 要 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独立承担这些风险所引发的不 利后果不仅有违公平原则 , 更会增加运营成 本从而损 第 13 卷 第 3 期 刘晓纯 等 :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 任 以淘宝网为 例 263 害其积极 性 。
39、16 因 此 , 应当根据技术风险的特点及各 方主体对这些风 险 的 预知和控制能 力 , 合理分配技 术 风险损 害 , 兼顾消 费者 的权益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的利益及提升技术服务水平的积极 性 。 参考文献 : 1 张恒 山 法 理要 论 : 第 3 版 M 北 京 : 北京大学出版 社 , 2009: 463 2 吴桂 仙 网络交易平 台的法律定 位 J 重庆邮电大学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 2008( 6) : 48 3 齐爱 民 , 徐 亮 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 务 M 合 肥 : 武 汉 大学出版 社 , 2009: 52 4 韩洪 今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 位 J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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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072, China) Abstract: The providers of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might be involved in the dispute between trading parties on their platform, or directly infringe the civil rights of clients or the third party Therefore, it is of significance to determine the civil liability of online transaction
44、 platform providers for regulating and promoting online trading activities and protecting the logal rights of platform users and the third party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legal status, the discusses the liability of breach of contract, tort liability and c
45、ompetition-collaboration responsibilties that the providers right be inrolved in, puts forward relevant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civil liability system Keywords: providers of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ort liability; competition-collaboration respons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