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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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市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宝政发201445号),进一步加强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断巩固提升人群全覆盖质量,强力推进示范县创建,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

2、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基金筹措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档次。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和我县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情况,将城乡居民个人年缴费档次全县统一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2.政府补贴标准。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200元以下(含

3、2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对参保缴费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增加部分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杠杆,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按年不间断连续缴费,尽可能多地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努力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三、建立个人账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

4、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统一规定计息。四、领取条件及待遇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5、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注销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返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参保人员正常死亡后,执行殡葬管理规定,在60天内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享受1400元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县级承担600元,省、市政府各承担400元,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6、县人社局每年要安排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年检工作。以镇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每个镇进行抽检,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年检暂停人员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续发并补发养老金。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

7、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2.与其他各类保障待遇的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统一经办管理1.全面推行经办管理服务“五个不出村”。一要全面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认真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强力打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缴纳、待遇领取、信息查询、资格年检“五个不出村”经办管理服务新模式。二要抓好村级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按全县统一的规范、标准和标识要求,逐项认真落实到位,尽

8、快实现“五有”(有经办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经费、有电脑打印机、有互联网或业务专网)目标,大力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三要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入村。指导督促业务经办银行在每个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网点,安装便民宝(POS机),确保2015年6月底前设点率达到100%,并切实抓好公共服务站和金融服务网点业务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2.积极推动保费代扣代缴改革。要加快步伐改革村组干部收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大力提升养老保险费收缴归集的便捷性、安全性、准确性、高效性。在每个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网点的基础上,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委托业务经办银行办理养老保

9、险费扣缴业务,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以下简称代扣代缴)。按“三步走”目标,2014年在2个村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试点方案和代扣代缴流程,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试点;2015年扩大试点范围,确定在2个镇全面开展代扣代缴保费试点;今后将逐年扩大代扣代缴范围。3.扎实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在全县10个镇、144个村(社区)持续扎实开展“经办管理服务示范镇、村(社区)”创建活动。坚持把经办管理服务示范县、镇、村(社区)创建活动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以镇、村(社区)为单位,实行分级创建、跟踪督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动态管理,年终对新达标的进行命名表彰,对已达标命名的进行复审,未通过复审的取消命

10、名,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推动经办管理服务达到全市一流、全省领先水平。七、基金管理和监督1.实行专户管理。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要足额预算列支政府补贴配套资金,及时协调划拨,年度个人缴费补贴资金要在7月底前预拨到位。同时,要在支出户中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每月养老金在25日前发放到位。2.实现保值增值。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实现保值增值。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基金运营情况,可提出将结余基金转存或购买国家债券的意见,并按照一年期不超过10%,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不低于90%的比例,制定转

11、存方案,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财政局应及时办理转存。严禁动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严禁挪用、拆借、担保或抵押;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1.实现三级专网办理业务。组织全县各级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经办流程及操作方法,确保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做到“业务精、流程熟、信息准、速度快、服务优”。认真落实市、县各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件精神,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网络维护管理,确保镇、村(社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正常运转,实现全县统一使用专网办理业务的目标,建成覆盖县、镇、村(社区)三级,全县统一、共享、网络体系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提升城乡居

12、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水平。2.实现三个系统无缝对接。一是实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无缝实时对接。着力解决两个系统相对独立无法实现数据集成交换的问题,做到缴费实时到账并计入个人账户,确保个人账户准确无误。二是实现财务管理系统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无缝实时对接。将财务管理信息数据与业务管理信息数据集成共享,实时对接,做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数据一致。三是实现财务管理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无缝实时对接。做到财务、业务与银行数据精准一致。3.实现业务财务实时监控。以镇为单位,大力推进村级五项经办服务,即:服务银行设立村级金融服务网点、代扣代缴保费、代发养老金、社保卡(银行卡)发行

13、应用、信息系统无缝对接,统一由一个业务经办银行承担,为实现对业务、基金财务实时稽核、实时监管奠定基础。通过四级专网办理业务、三个系统无缝实时对接,做到服务向末端延伸、业务在镇、村(社区)办理、数据向市县集中、业务财务市县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经办精确化、基金监管常态化、管理服务零距离。九、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量大面宽、涉及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以赴具体抓,要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包片科级干部、驻村干部以及村组、社区干部身上,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真正把这项惠民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开创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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