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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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

2、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3、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

4、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政策,并结合贵池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

5、两个部分。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建立长效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省、市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缴费补贴。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以下的(含40元),省级财政承担20元,区财政承担余下部分;补贴标准为50元以上的(含50元),除省级财政承担20元、区财政

6、承担20元外,增加的缴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缴费补贴外,另享受30元/人?年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

7、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国家、省、市政府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区政府将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调整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市政府要求,自2016年1月起,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按4:6比例分担。鼓励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负担。(二)个人账户养

8、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

9、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建立全区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2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

10、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九、基金管理和运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

11、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十、基金监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完善城乡

12、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效率。积极探索有村(社区)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3、,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各镇街道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十二、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数据大集中的原则,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已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区、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信息网络要向有条件行政村延伸,逐步实现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实时联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待遇领取和本人参保信息查询。十

14、三、金融服务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合作的金融机构应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在服务协议中作出服务承诺,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十四、工作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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