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社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人社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1年12月以来,我市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201410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2、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将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
3、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四、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可
4、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根据省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六、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七、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5、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分档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八、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
6、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到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15年并延迟领取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十、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
7、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2元/月。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十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各地应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对参保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地方财政支出,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十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8、,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十三、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逐步向市级、省级统筹过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十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十五、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要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十六、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