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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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2、、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

3、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市人社局要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对应增加基础养老金2元,增加部分由市、区

4、县财政各承担50%。(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最高缴费标准。(三)政府补贴省和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

5、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区县财政各承担25%。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中度和轻度残疾人,由市、区县财政为其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代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6、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0元,省级财政承担5元,市、区县财政各承担22.5元。对70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40元,加发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区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报经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

7、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未

8、按规定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居民,应按规定补缴。从缴清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享受对象为所有参保人员,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死亡人员丧葬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区县财政各承担25%;60周岁以下死亡人员丧葬补助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区县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行政村、社区要协助区县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

9、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需要跨统筹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九、基金管理和运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

10、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十、基金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

11、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区县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实有困难的区县,市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

12、将信息网络逐步向行政村、社区延伸;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各级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的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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