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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人才招聘工作规定学院人才招录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推动我院高学历、高水平人才引入工作,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精湛的教职工队伍,同时实现人才兴校战略,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招录原则1、因须要设岗,因岗招人。2、公平、公正、官方。第三条 招录对象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短缺专业的重点大学杰出本科生2、学科建设且具备较低学术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及所需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3、其他学院市场需求的人才。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招录渠道第四条 基本条件1、拥戴中国共产党,爱好教育事业,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作风正派,身体健康。2、合乎岗位工作建议。第五条 招录渠道1、高校
2、校园招聘会。2、现场招聘会。3、网络媒体招录。4、其他渠道,例如内部员工的所推荐、了解等。第三章 招聘流程第六条 招录信息公布用人部门根据需求申报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和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统一发布用人需求信息。第六条 接收整理应聘资料人事处负责将收集的应聘材料按部门和岗位进行分类整理,并将初审合格的应聘材料分发到各用人部门。第六条 用人部门初试用人部门收到复审合格的实习材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初试工作(包含会面、合议、心理评定等),各用人部门应当在复试完结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试结果和材料意见反馈人事处。1、教师岗位的合议工作应当由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非政府,57人对口专业骨干
3、教师出席的合议小组去顺利完成。2、辅导员岗位的复试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精心安排,建议合议并值班进修。3、其他岗位初试由各用人部门负责人非政府精心安排。4、特定人才由院领导轻易会面。第六条 综合面试复试合格的实习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精心安排综合面试。综合面试应当由院领导、人事处负责人和各用人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面试领导小组共同参予(教师岗位还理应教务处负责人出席,辅导员岗位还理应学生处负责人出席),民主评议。第六条 复试结果通知面试通过的实习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管理通告。第七条 签订录用协议1、应聘者为当年的中职毕业生,原则在结果通告一周内与其签定毕业生劳动力协议。2、非中职毕业生,人事处与其签定雇用协议。第六条 健康检查面试合格的应聘者,人事处将在选定时间非政府其回去定点医院展开健康检查(目前健康检查项目为:乙肝五项指标),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第六条 岗前培训由人事处组织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学院介绍、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业务基础知识等。第六条 正式宣布上岗根据用人部门实际须要,确认上岗时间,办理聘用相关手续。第四章 附则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经院长办公会核准之日起实行。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管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