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优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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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1页,本讲稿共47页 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 o 一、民法的词源一、民法的词源o“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国际私法的词源。第2页,本讲稿共47页p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津田真道错误地将法国民法典“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我国清朝末年,清政府委托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

2、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此时中国近代立法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民法”的称谓。第3页,本讲稿共47页n二、民法的两种含义二、民法的两种含义(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第4页,本讲稿共47页o2.2.民法典的特点民法典的特点o(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o(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第5页,本讲稿共4

3、7页o(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o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o2.特点o(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o(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广义的民法。第6页,本讲稿共47页o(三)实质意义民法与形式意义民法的关系(三)实质意义民法与形式意义民法的关系o1.有了实质意义的民法并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因为必须通过民法典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将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

4、化;o2.即使制定了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无法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存在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而且也可以某一条或某几条的形式而存在于整体上属于公法的法律文件当中。第7页,本讲稿共47页o3.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各种商事特别法、商事法律规范。n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三、我国民法的概念p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第2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8页,本讲稿共47页o2.意义o(1)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从而明确地划定了民法

5、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o(2)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o(3)我国民法明确将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第9页,本讲稿共47页o(4)不仅确立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职能,而且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方向和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这就从根本上划清了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从立法上解决了有关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争论。o(5)确立了我国民商事立法民商合一体制。在民法通则确定的体制下,商法是作为民法特别法而存在,并未与民法相分立。第10页,本讲稿共47

6、页 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结合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11页,本讲稿共47页n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第12页,本讲稿共47页o(2)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o

7、(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的利益。第13页,本讲稿共47页u例题:下列关于我国例题:下列关于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所调整平等主体的所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表述正确的是()。财产关系,表述正确的是()。o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o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o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o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

8、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o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第14页,本讲稿共47页n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o所谓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o所谓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o所谓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第15页,本讲稿共47页n例题:下

9、列社会关系属民法调整的是例题:下列社会关系属民法调整的是p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p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p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p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第16页,本讲稿共47页u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10、第17页,本讲稿共47页 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o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本位)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本位)o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这种权利本位的要权利本位的要权利本位的要权利本位的要义义义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立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中,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第18页,本讲稿共47页n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一)划分公、私法的标准(一)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11、1.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2.意思说:也称为“隶属说,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私法,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3.主体说:应当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如果这些主体中有一个是公权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第19页,本讲稿共47页o(二)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的意(二)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的意义义o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o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

12、人身权。o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n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n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n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20页,本讲稿共47页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n一、商法的产生及概念一、商法的产生及概念p(一)商法的产生(一)商法的产生o商法是西欧中世纪的商人在处理他们自己的法律事务中,逐渐发展出来的独特法律制度,适用于商人、调整商事生活。这种商法不仅包括集市和市场的习惯法,而且包括有关贸易的海事习惯,最后还包括城市和城镇本身的商法。第21页,本讲稿共47页p(二)商法的概念(二)

13、商法的概念p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n二、民法与商法的联系民法与商法的联系p1.商法调整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第22页,本讲稿共47页o2.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o3.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如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等;o4.民法的许多制度适用于商法,如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等;第23页,本讲稿共47页n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o(1)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自然人

14、和商法人);o(2)调整范围不同,商法调整的几乎全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且是有偿的财产关系;民法不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且还调整人身关系;o(3)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具有地域性(如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等)。第24页,本讲稿共47页n四、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四、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一)概念:(一)概念:所谓民商合一,就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而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二)我国当采取(二)我国当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王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王利明)利明)1.商法独立于民法主要是历史形成的,并非基于

15、科学的理论研究的结果。第25页,本讲稿共47页o2.商法独立于民法的经济原因是由于中世纪的时候存在商人这样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以及商人协会组织对商事纠纷的管辖权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特殊的阶层已经不复存在,所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都应当提交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统一解决,所以商法已经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经济基础。第26页,本讲稿共47页o3.民商合一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而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o4.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第27页,本讲稿共47页第

16、五节 民法的体系n一、主体制度n二、物权制度n三、债和合同制度n四、人格权制度n五、关于知识产权制度n六、侵权责任制度n七、财产继承制度第28页,本讲稿共47页第六节第六节 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o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一国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的范围,即一国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力。o一、民法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对人的效力o1.概念: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o2.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即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公民和本国登记注册法人适用,不论其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在本

17、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该国法。第29页,本讲稿共47页o(2)属地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效,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则不受约束。o(3)保护主义原则: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如何,该国法律都对其有效。o(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第30页,本讲稿共47页n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1.概念: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2.原则: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制定、颁布机关不同,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主权管辖范围:包括固有意义上的领土领土和延伸意义上的领土领土,如海洋上的本国

18、领域外的本国船舶、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行器。第31页,本讲稿共47页n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o1.概念: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o2.生效时间o(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o(2)由该法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o(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第32页,本讲稿共47页o3.失效时间o(1)新法公布实施生效后,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自行失去效力;o(2)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自新法生效之日起终止效力;o(3)有权的国家机关颁布决定、命令等专门的法律文件,宣布某法失效(废除或修改其中某些条款

19、(使旧条款失效);第33页,本讲稿共47页o(4)在法中明文规定该法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时,该法即自行终止效力;o(5)某些法律因其历史任务业已完成,其所依据的特定条件已消失或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复存在而自然失效。o4.民法的溯及力o(1)概念:指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民事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第34页,本讲稿共47页o(2)原则: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o(3)例外:民通意见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

20、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第35页,本讲稿共47页n例: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正确的是:p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p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p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p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第36页,本讲稿共47页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和解释民法的适用和解释n一、民法的适用规则一、民法的适用规则p狭义的民法的适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就具体民事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p民法的适用过程:大前提(适用规范)+小前提

21、(案件事实)=结论(具体法效果)第37页,本讲稿共47页n二、民法适用应遵循以下规则二、民法适用应遵循以下规则p(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同一机关制定的)p1.概念:指一个行为同时满足两个不同法律的规定,既符合特别法的规定,又符合普通法的规定,适用法律时以特别法的规定处理的原则。p2.分类:普通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第38页,本讲稿共47页p(二)后法优于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二)后法优于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p1.概念

22、:又称新法优于旧法,该规则是指对于某一事项,后法与前法都有规定的,应适用后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前法的规定。p2.注意:如果特别法为前法,普通法为后法,仍以特别法优先;如果在新普通法中明文规定修改或废止特别法时,则新普通法优于特别法。第39页,本讲稿共47页p(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范。p(四)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四)强行法优于任意法该规则是指如果某一行为既符合任意性规范,又有强行性规范的要求,则应当遵循强行性法律规范,而不能依

23、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第40页,本讲稿共47页p(五)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五)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该规则是指对于某一事项,既有一般规定又有例外规定时,属于例外的情形应适用例外规定而不能适用一般规定。(如诉讼时效)p(六)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六)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该规则是指对于同一事项,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也不必既引用具体规定,又引用一般性条款;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定时,才可以直接适用一般性条款。第41页,本讲稿共47页u案例一:溆浦县人大建议全国人大审查婚姻案例一:溆浦县人大建议全国人大审查婚姻登记相关法规登记相关法规 o2006年8月,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律

24、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13941对,却无一对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据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反映,其主要原因是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婚姻登记条例,其第五条规定的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中,并没有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页,本讲稿共47页o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修改后的婚姻法也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o溆浦县人大执法检查组认为,根据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的效力高于婚姻登

25、记条例。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行为是违法的。o问: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抵触吗?第43页,本讲稿共47页n三、民法解释的方法三、民法解释的方法p(一)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词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p(二)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p1.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第44页,本讲稿共47页p2.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p3.

26、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p4.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第45页,本讲稿共47页p5.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p6.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合适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具体可分两种方法:第46页,本讲稿共47页p(1)举重以明轻: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情况更重,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的规定。p(2)举轻以明重: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情况更轻,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的规定。第47页,本讲稿共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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