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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大学法学院 舒利舒利一、民法的词源和概念一、民法的词源和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一)民法的词源 罗马法:罗马法:A.A.市民法(市民法(jus jus civilecivile)罗马市民罗马市民 B.B.万民法(万民法(jus jus gentiumgentium )“大法官告示大法官告示”拉丁人、外国人和异邦人拉丁人、外国人和异邦人盖尤斯法学阶梯盖尤斯法学阶梯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他
2、们自己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他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原因在一切人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罗马法:罗马法:jus jus civilecivile英语:英语:Civil lawCivil law法语:法语:DroitDroit civil civil
3、我国:我国:梅仲协民法要义:梅仲协民法要义:“民法一语,典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之则复从拿翁法典之droitdroit civil civil,译为今译为今称。称。”市民法是现代民法的词源市民法是现代民法的词源但现代民法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反但现代民法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万民法映商品经济关系的万民法 我国我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刑民不分重刑轻民重刑轻民重农轻商,自然经济重农轻商,自然经济(二)民法的词义 1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2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三)民法的定义民法通则第二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4、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起源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规则。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恩格斯论住宅问题民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民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 习惯习惯-习惯法习惯法-成文法成文法汉默拉比法典汉默拉比法典 282282条条237237条,占条,占(二)罗马法(二)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制定实施的全部法律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制定实施的全部法律的总称,一般泛指公元前世纪罗马国的总称,一般泛指公元前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
5、后至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家形成之后至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编篡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编篡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总称。律总称。罗马奴隶制社会是指:罗马奴隶制社会是指:公元前公元前6 6世纪中叶完成由原始社会向世纪中叶完成由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的过渡奴隶制社会的过渡公元公元7 7世纪中叶东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进入封建社会罗马帝国进入封建社会古罗马帝国的大致兴亡过程公元前公元前8 8世纪,罗马城建立世纪,罗马城建立公元前公元前509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年,罗马共和国建立公元前公元前2727年,罗马帝国建立年,罗马帝国建立公元公元395395年,罗马帝国分裂年,罗马帝国分裂公元公元4
6、76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公元14531453年,东罗马(拜占庭)帝国彻年,东罗马(拜占庭)帝国彻底灭亡底灭亡罗马法的主要发展线条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公元前公元前451450451450年,十二铜表法,是年,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公元528年开始编纂,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年开始编纂,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529529学说汇编学说汇编533533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学阶梯533533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新律565565罗马法的精神耶林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
7、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缩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久的征服。民法的社会经济基础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定阶段的产物(三)近代民法欧洲中世纪,教会法欧洲中世纪,教会法1111世纪末,注释法学派,罗马法世纪末,注释法学派,罗马法复兴复兴18041804年,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年,拿破仑法国民法典法学阶梯式(罗马式)法学阶梯式(罗马式)19001900
8、年,德国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学说汇编式(潘德克吞式)学说汇编式(潘德克吞式)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法典化法典化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判例法(四)二十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四)二十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1.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19121912年实施年实施18841884年,瑞士法律家协会委托法学家欧根年,瑞士法律家协会委托法学家欧根胡胡贝尔为起草作理论准备,欧根于贝尔为起草作理论准备,欧根于19001900年完成了年完成了由人、亲属、继承、物权四编组成的民法草案,由人、亲属、继承、物权四编组成的民法草案,被称为一个人的作品被称为一个人的作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对我国影响很大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对我
9、国影响很大摒弃了民法典完备的观念:诚实信用和禁止权摒弃了民法典完备的观念: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法官依据惯例和自由裁量权利滥用原则以及法官依据惯例和自由裁量权2.2.荷兰民法典:荷兰民法典:1010编编3.3.苏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五)中国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五)中国民法的产生和发展1 1.中国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西周西周私人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关系私人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关系秦律秦律唐律唐律2 2 中国现代民法中国现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国民党六法全书国民党六法全书新中国:新中国:19501950年婚姻法年婚姻法19541954、19621962两次起草民法典两次起草民法典
10、197919931979199319931993年以后年以后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一)平等主体1.1.主体的地位平等主体的地位平等2.2.主体的广泛性主体的广泛性 自然人自然人 法人法人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二)人身关系(二)人身关系1.1.人身关系的定义人身关系的定义2.2.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的特点(1 1)非财产性: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主非财产性: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主体平等体平等(2 2)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3 3)固有性:人格关系)固有性:人格关系3.3.人身关系的类型人身关系的类型(1 1)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产生的
11、人)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产生的人格权关系格权关系(2 2)基于民事主体的身份而产生的身)基于民事主体的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权关系份权关系(三)财产关系(三)财产关系1.1.财产关系的定义财产关系的定义2.2.财产关系的特点财产关系的特点(1 1)主体平等)主体平等(2 2)意思自治)意思自治(3 3)等价有偿)等价有偿3.财产关系的类型(1 1)静态的财产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2 2)动态的财产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四、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任意法(三)民法是任意法(四)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实体法(五)民法是市场经
12、济的基本法(五)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五、民法的体系五、民法的体系(一)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一)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普通法 合同法合同法 财产法财产法 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人人财产财产财产的取得方法财产的取得方法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物权法物权法 财产法财产法 债权法债权法民法民法 身份法身份法 亲属法亲属法 继承法继承法(二)民法的编纂1.1.民商分立主义民商分立主义2.2.民商合一主义民商合一主义3.3.编纂体例编纂体例(1 1)罗马式:法学阶梯式)罗马式:法学阶梯式(2 2)潘德克吞式:学说汇编式)潘德克吞式:学说汇编式 六、民法的渊源六、
13、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一)制定法法院裁判的依据法院裁判的依据1.1.宪法宪法2.2.民事法律: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法民事法律: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法3.3.其他部门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4.4.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5.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6.6.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二)民法的间接渊源(二)民法的间接渊源 法院裁判的参照法院裁判的参照1.1.国家政策:国家政策:2.2.习惯:习惯的适用要件习惯:习惯的适用要件P28P283.3.判例:案例指导制度判例:案例指导制度4.4.法理:在没有成文法的时候,法理:在没有成文法的时候,法理可以参照适用法理可以参照适用5.5.学说:学说:七、民法的效力七、民法的效力(一)民法的时间效力(一)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生效:溯及力溯及力失效失效(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1.1.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2.2.不同的民法规范,效力范围有所不同:不同的民法规范,效力范围有所不同:全国性规范:全国性规范:允许变通或补充允许变通或补充地方性规范地方性规范特别行政区域的民法规范特别行政区域的民法规范(三)民法对人的效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