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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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2、中国保监会2016 年 4 月 11 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

3、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

4、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第二章 实习组织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

5、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

6、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

7、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 6 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第三章 实习管理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 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

8、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六)实习考核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其他事项。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第十四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

9、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 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二) 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

10、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

11、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12、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

13、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 16 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实习考核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

14、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

15、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 )实习总结。第五章 安全职责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

16、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三十六条 学生

17、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教职成20074 号)同时废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违规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有关问题

18、的通报教职成厅2016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2016 年 4 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监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实习全过程管理,对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规范。文件印发后,各地各校积极贯彻落实,推动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有序开展。但是,也有个别学校和地区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的问题时有发生。如: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因监管不力致使实习企业擅自调整实

19、习内容,存在学生劳动时间长,专业不对口,企业未向学生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等问题。广西经济职业学院顶岗实习岗位存在专业不对口情况。西安建设职业学院在实习合同未正式签订的情况下安排学生实习。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实习三方协议缺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出现顶岗实习学生每天工作 10 小时等违规条款。兰州外语职业学院违规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学生实习。现予以通报。五所学校的违规行为,损害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这些违规行为暴露出长期以来部分职业学校对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要求执行不到位,一些学校校长履行实习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对加强实习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监督责任落实不力。为进

20、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1. 全面深入贯彻执行规定。各职业学校要从上述五所学校的违规行为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将实习安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层次各类型职业学校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点。2. 深入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按照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 年)要求,各地要在本学期继续深入开展以“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为主题的专项治理,推动各校切实改变实习管理松散的状况。各地要以省为单位将专项治理情况于 2017 年 1

21、月 15 日前以正式函件形式报送教育部职成司(联系人:房磊,电话:010-66097143 ,传真:010-66020434 ,邮箱:。)3. 始终保持治理实习违规问题的高压态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治理实习违规问题作为加强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重点,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各地要建立重点约谈机制,对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地区和学校,约谈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主体责任。4. 因地制宜完善政策措施。针对学生顶岗实习中易出现问题的重点环节,如学生报酬是否合理、专业是否对口、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六不得”是否落实到位等,各地教育行政

22、部门要开展一次深入摸底调研,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在摸底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或管理制度,加强实习工作的有效监管。 教育部办公厅2016 年 11 月 22 日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 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 年)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有关要求,推动职业院校以强化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度、标准

23、和要求,不断提高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加快实现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2015 年 8 月 28 日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 年)提升管理水平是促进职业院校内涵发展的现实要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职业院校依法治校意识日益增强,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工作得到普遍重视。但是,与加快推进依法治教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相比,职业院校在管理理念、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等方面仍有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

24、有关要求,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各项决策部署,发挥管理工作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推动、引领和保障作用,不断提高职业院校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自 2015 年秋季学期起,倡导践行“改变从今天开始” ,实施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 年) (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细落小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以强化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完善制度标准、创新运行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水平,为基本实

25、现职业院校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二)工作目标经过三年努力,职业院校以人为本管理理念更加巩固,现代学校制度逐步完善,办学行为更加规范,办学活力显著增强,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多元参与的职业院校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职业院校自身吸引力、核心竞争力和社会美誉度明显提高。政策法规落实到位。国家职业教育有关法规、制度及标准得到落实,质量意识普遍增强,办学行为更加规范,学校常规管理,特别是学生、课程教学、招生、学籍、实习、安全等重点领域的管理有效加强。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学校章程普遍建立,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大幅提升,信息化管理手段广

26、泛应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全面改善,办学活力显著增强,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典型学校不断涌现。质量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职业院校管理状态“大数据”初步建成,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自我诊断、反馈、改进机制基本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等多方参与学校评价的机制更加健全,职业院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逐步完善。(三)基本原则规范办学,激发活力。确立管理工作在职业院校办学中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有关法规、制度及标准,全面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激发办学活力,切实提高职业院校依法办学的能力和水平。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以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针对学校常规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立知、立行

27、、立改,对症施治、标本兼治,全面提高职业院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活动贯穿,全面行动。设计和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以活动促管理、以活动促落实,推动职教系统全员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行动计划的实施,形成推动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的良好氛围和工作合力。科研引领,注重长效。结合不同区域实际和中高职特点,加强职业院校管理的制度、标准、评价等理论与实践研究,引导和帮助职业院校建立自我诊断、自我改进和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二、重点任务(一)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职业院校要对照国家职业教育有关法规、制度及标准,围绕以下重点领域,结合学校实际,全面查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系列活动。诚信招生承诺活动。加强招生政策和工作纪律的宣传教育,面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招生、阳光招生,规范招生简章,学校主要领导和招生工作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不以虚假宣传和欺骗手段进行招生,杜绝有偿招生等违规违纪现象。学籍信息核查活动。全面落实学籍电子注册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充分利用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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